电动车出租协议书(通用3篇)

电动车出租协议书(通用3篇)

电动车出租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进行合理审查。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及年检、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

5、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续交租金的租赁车辆而终止履行协议。

6、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甲方对电动车租赁申请者﹙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9、乙方在合同协议时间内退还租赁电动车,终止协议合同,甲方扣取乙方一定比例押金做为租金。

10、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收取日租金150%,逾期3日不予归还,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租赁车辆,自觉承担租赁后车辆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例如: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 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乙方使用需要的驾驶使用。

4、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5、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发生任何事务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9、承担因使用不合理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见店内公告《收费维修项目明细表》),承担丢失租赁车辆及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

10、乙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协议到期前1日当面提出续租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二、保证金

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押金。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扣除乙方租凭期使用的租金,并返回多余押金。

三、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2、乙方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意愿。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保险及赔付程序进行均有乙方自行处理,偿付甲方车辆损失。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丢失,立即报警处理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损失将由乙方赔付。

四、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动车出租协议书 篇2

甲方:立马车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拓“立马”电动车市场,本着认真负责,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立马”电动车系列产品 省 地区/市 县/市代理商,乙方未经许可不得跨地区经营。

二、产品价格:甲方所制定的产品价格为离岸价,具体价格见甲方所指定的产品价格表。甲方如需调整市场价格,应提前通知乙方。

三、付款方式:甲方实行款到发货的政策,发货数量应与乙方实际到款额所值产品数量相同。

四、代理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须将保证金打到甲方的账户,省级代理保证金万元,地区级代理保证金万元,县市级代理保证金万元,代理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返回给乙方。

五、合同实施:乙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落实定货计划,并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款到三日内发货,乙方如在7天后没有实际落实合同,甲方有权利视其违约,并取消合同。

六、运货方式:甲方代理运输,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七、量化指标:甲方对乙方实行销售量化指标,乙方首次发货不得低于 辆,乙方年总发货量不得低于乙方完成甲方的销量指标后,甲方予以奖励(见补充部分)。乙方连续三个月销量不达标,或者一个月内没有进货,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八、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完成本区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甲方也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双方在附件中签定售后服务协议,乙方不按本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及甲方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从事售后服务工作,致使消费者投诉的,

经甲方核实,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拥有“立马”电动车的相关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形象,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销售计划中充足的货源,向乙方提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指导乙方按照甲方的标准布设专卖店和形象专柜,甲方派遣业务人员,在市场导入期间协助乙方完成销售布点及员工培训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渠道进行监控,有权盘点乙方库存,甲方提供全国统一的广告和促销支持,提供产品的样本图片等宣传品,乙方市场如需超出甲方计划的促销活动,在得到甲方的许可,另行协议确定后方可实行,费用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拥有“立马”电动车在本区域内的经销权,以区域代理商的名义进行宣传。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直接和间接的向其它市场窜货,如有发生,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已经核实,甲方将对乙方处于窜货总量的平均每台车1000元的处罚。乙方拥有优先经销甲方新产品的权利,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迅速组织销售队伍,以统一的“立马”品牌标识完成终端布点工作,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如有发现有侵权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须作好每月的销售明细表及下个月的要货计划,以便甲方做好生产安排,乙方有义务保存客户档案,并作好客户回访工作,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客户名单及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市场销售动态和竞争对手详细情况,以便甲方做相应的对策,乙方提供的信息如在甲方经营活动中起到特殊的效果,甲方应予以奖励。

十、合同终止: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应结清所有的账务,在相同的条下,乙方有优先的代理权,一方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应及时通知对方,要求终止合同,另一方在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证明后,应给予对方谅解,双方在完成账务结算两讫后,方可终止合同。 十一、合同纠纷处理:在经营期间若双方发生异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无效,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 年月日至 年 月日,合同期限为年,在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另行签定新的合同。

十三、乙方只限于经营甲方生产的品牌,不得经营其它品牌,凡经发现后,经甲方核实将取消甲方给予的任何政策及取消甲方授予的乙方经营区域代理权。

十四、本合同7页,含“代理合同”三页:附件一:“售后服务协议”三页,另附“产品价格表”一份。本合同一式二份,未详之处,经双方协商后增补,并视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甲方:立马车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合同签约地:南宁 地 址:

联系电话:0771—2412869 联系电话:

传 真:0771—2866808 传 真: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电动车出租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及年检、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5、乙方在不配合甲方维护预约时间达三次以上或在乙方不合理的使用车辆情况下,甲方将有权对乙方租赁车辆收回﹙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续交租金的租赁车辆而终止履行协议。

6、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甲方对电动车租赁申请者﹙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9、乙方在合同协议的时间以内退还租赁电动车,终止协议合同,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按合同交纳的全额租金收取10﹪的违约金。 10、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收取日租金150%,逾期10日至30日将以月租金收取租金,以此逾期足月按月租金,足季按季租金,足年按年租金收取租金,反之不足年季月的按日租金收取租金。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定期维护,保障租赁车辆能正常使用,自觉承担若因车辆不合理使用、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 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乙方使用需要的驾驶使用。

4、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5、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发生任何事务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9、承担因使用不合理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见店内公告《收费维修项目明细表》),承担丢失租赁车辆及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

10、乙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协议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二、保证金

1、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押金及费用。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7日内押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押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三、 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2、乙方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意愿。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保险及赔付程序进行均有乙方自行处理,偿付甲方车辆损失。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丢失,立即报警处理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损失将由乙方赔付。

四、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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