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合集4篇)

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通用4篇)

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1

出租方(甲方): 河南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设备租赁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设备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如下:

注:以上单价为合格设备运至承租人指定地点( ),含设备租赁费、进退场、安拆费、利润,该报价不含税金。

2、设备进场日期: 首批预付款到位后,15日内到场。 第二条 设备用途

1、该设备用于 ,乙方须按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正确使用,除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作其它的用途,

2、乙方可对甲方的设备进行局部的有利于使用的改造。但需事先经甲方同意,并按双方约定的改造方式进行。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租赁期限:自设备全部到场十日后开始算租期(安装时间为10天,如超出10天,超出时间不算租金,如乙方引起的乙方负责),至乙方出据报停通知单止租赁期满。(共计5个月,合计:35万 元租赁费、进退场、安拆费、利润,)

1.1、具体租赁期限按照月进行计算,五个月起租,不足五个月按五个月计算。超出5个月,乙方向甲方每月支付租金 5万 元,超出租赁期未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为30日)。

2、结算方式及付款:合同签订乙方付给甲方 7 万元(进场运费),设备全部进场后2日内再付 15万 万元。

2.1、租赁款按月结算,设备全部到场开始计算日期,满一个月后结算租金,次月5号前把上月租金结算给甲方(每次付 5万 元、付前4个月)。甲方留乙方7万元设备押金,设备退场时退给乙方或结算时冲超期租赁费。

2.2、乙方支付租金付到甲方指定的个人卡上,

2.3、每月设备租金乙方要及时付清,如不及时付款,甲方有权关停设备。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设备工程完毕最后一个月的5日内,结清全部费用、如不付清余款、继续算租。

第四条 进、退场费用承担该设备需从甲方设备所在地运送至 进场的费用共计 7万 元,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后,设备退场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乙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2、乙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设备进场之前,做好安装准备工作,并为安装提供方便。 3、乙方须及时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乙方严格按照行业主管及国家有关规程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需退场时,甲方接到乙方报停通知单后应及时退场,乙方需提前两周通知甲方。乙方付清全部费用,甲方必须在10天内拆除并运走设备。

5、乙方使用设备,不得超载,如因乙方操作不当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有费用, 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设备对乙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乙方免费提供安装、拆除、装卸车所用吊车。 7、甲方安装人员到场、乙方免费提供吃住。 第六条 设备的燃油、维修保养费用

1、在该设备租赁期间,主油和电力由乙方提供。

2、租赁期间的日常修理、更换配件、维护保养,由乙方完成并承担费用。每月维修期限为5天。

3、在施工期间由于设备钢骨架、电机本身质量问题所出现的问题由甲方负责。其它保养归乙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可向任何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完好配套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有相应的制造、安装许可证书,检验安全合格标志及相关的随机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2、甲方负责龙门吊的安装,并承担费用。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壹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河南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2

甲方 沈丘县中立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机械设备经营使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租用甲方设备,双方为明确责任,经协商签订此合同并遵守。

一、 租赁机械及租赁标准:

乙方租用甲方60吨龙门吊 两 台。租赁费为:二台龙门吊每 个 月租金按人民币 肆万伍仟元 (不足壹月两台龙门吊计壹仟伍佰元每天) 结算。本价格不含税金,税金由乙方负责交纳。

二、租赁时间:租赁期为约5个月(最终按实际天数结算)计算,日期以甲方龙门吊安装、调试、检测合格之日计算,在工程结束拆除运甲方之日终止,乙方提前七日通知甲方。 约年月

三、租赁机械运输及责任:

1、租赁设备进出场全部费用计肆万伍仟元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拆除及运输。

2、甲方负责二名航吊机操作员与租赁设备一起进场,航吊机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每人每月2400元。平时每月发放生活费850元,其余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四、租赁机械的事故赔偿:

1、甲方二名航吊机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懂得《十不吊》的操作规程,如因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机械发现故障,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通报,甲方应及时修复,如因轨道及航吊基础的质量问题发生的机械损伤,甲方应及时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对龙门吊及参与龙门吊的施工人员购买机械损失保险和人身事故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

五、设备维护保养:

设备应属正规厂家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日常保养及维护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提供技术人员及有关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设备质量问题由生产厂家负责并予以文字说明。

六、费用收取及保证金的交纳:

1、根据租赁合同,甲方从合同生效之日期每月(不足一月以天计算)向乙方收取租赁费肆万伍仟元,乙方应主动在当月底前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不得拖欠,如果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停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设备退租时所有费用要结清付清。

2、此保证金不得作为租赁费冲抵,保证金到位才发运设备。

3、办理退租手续时,乙方应保证龙门吊机况良好且能正常运转,否则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出库时的机况鉴定另附清单)。

七、设备外接电缆由甲方负责,行走轨道由乙方租赁每吨每月120元。

八、本合同生效后,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获得机械租赁期内的使用权,但不得将属于资产的租赁机械用作进行出借、担保、投资、还债、转让、变卖等超出使用范围的活动行为。

九、违约仲载机构: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十、备注1:本合同需经第三方担保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担保方一份。 经各方签字后生效,租赁结束后自行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单: 年 月 日

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3

出租方(甲方): 河南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设备租赁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设备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如下:

注:以上单价为合格设备运至承租人指定地点( ),含设备租赁费、进退场、安拆费、利润,该报价不含税金。

2、设备进场日期: 首批预付款到位后,15日内到场。 第二条 设备用途

1、该设备用于 ,乙方须按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正确使用,除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作其它的用途,

2、乙方可对甲方的设备进行局部的有利于使用的改造。但需事先经甲方同意,并按双方约定的改造方式进行。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租赁期限:自设备全部到场十日后开始算租期(安装时间为10天,如超出10天,超出时间不算租金,如乙方引起的乙方负责),至乙方出据报停通知单止租赁期满。(共计5个月,合计:35万元租赁费、进退场、安拆费、利润,)

1.1、具体租赁期限按照月进行计算,五个月起租,不足五个月按五个月计算。超出5个月,乙方向甲方每月支付租金 5万元,超出租赁期未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为30日)。

2、结算方式及付款:合同签订乙方付给甲方 7 万元(进场运费),设备全部进场后2日内再付 15万 万元。

2.1、租赁款按月结算,设备全部到场开始计算日期,满一个月后结算租金,次月5号前把上月租金结算给甲方(每次付 5万元、付前4个月)。甲方留乙方7万元设备押金,设备退场时退给乙方或结算时冲超期租赁费。

2.2、乙方支付租金付到甲方指定的个人卡上,

2.3、每月设备租金乙方要及时付清,如不及时付款,甲方有权关停设备。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设备工程完毕最后一个月的5日内,结清全部费用、如不付清余款、继续算租。

第四条 进、退场费用承担该设备需从甲方设备所在地运送至 进场的费用共计 7万 元,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后,设备退场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乙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2、乙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设备进场之前,做好安装准备工作,并为安装提供方便。3、乙方须及时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乙方严格按照行业主管及国家有关规程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需退场时,甲方接到乙方报停通知单后应及时退场,乙方需提前两周通知甲方。乙方付清全部费用,甲方必须在10天内拆除并运走设备。

5、乙方使用设备,不得超载,如因乙方操作不当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设备对乙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乙方免费提供安装、拆除、装卸车所用吊车。 7、甲方安装人员到场、乙方免费提供吃住。 第六条 设备的燃油、维修保养费用

1、在该设备租赁期间,主油和电力由乙方提供。

2、租赁期间的日常修理、更换配件、维护保养,由乙方完成并承担费用。每月维修期限为5天。

3、在施工期间由于设备钢骨架、电机本身质量问题所出现的问题由甲方负责。其它保养归乙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可向任何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完好配套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有相应的制造、安装许可证书,检验安全合格标志及相关的随机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有效。2、甲方负责龙门吊的安装,并承担费用。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壹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河南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4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遵照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龙门吊规格: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龙门吊 1 台,起重量为 60t+60t ,(带5t电动葫芦),跨度为 32m ,起升高度 15 m (不包含主电源线,提供钢轨175米)其中5t电动葫芦外探3m.

二、设备用途:

设备用于※※※※※有限公司 ※※※※ 承租方桥梁制作及吊装。

三、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l、租金及其他费用为每台每月 6 万元整(此费含税金,其中包括龙门吊进出场费,改造费、安装费调试费,拆除费)。如果承租方开具发票,将在租金中根据承租方当地税务局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2、承租方自合同生效,龙门吊使用满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的租金,如租金拖欠10 天后,出租方有权对该设备停用,拆除设备零件,甚至终止合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设备押金不能冲抵租金。

3、龙门吊改造、安装调试及拆除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负责免费及时为出租方提供安装、改造、调试所需汽车吊及龙门吊。承租方提前准备好电源及外接电源线,照明。龙门吊进场时卸车、退场时装车所需人工由承租方负责,但必须在出租方指导下进行,安全由出租方负责。

4、设备完成租赁,设备完好无损,在设备运走之前,出租方将保证金返还承租方(不包括利息),如出租方未将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承租方有权禁止设备出场。

四、租赁期限及开始和结束日期计算:

承租方计划租赁 3 个月,低于 3 个月按 3 个月计算租金,超出3个月出租方并不需要运走时,承租方可免费使用10天(含10天)不计算租金,超出10天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每天 2500 元,前期租金照付。

(一)租赁期的开始计算日期

出租方将龙门吊安装调试后达到以下情况:大车可前后正常行走,主勾可上下正常升降,小车可正常左右行走,电动葫芦可正常行走,钓勾可正常升降,各限位装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可正常使用(承租方使用龙门吊(主钩或副钩)吊物体进行测试,测试物由承租方提供)。

(二)租赁期的结束计算日期:承租方将龙门吊使用完毕。

(三)遇以下情况应对租期开始日期进行调整;

1、由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无法正常改造龙门吊而影响的时间应算为租赁期。

2、合同结束前,如承租方需要继续使用,须提前10天告知出租方并进行续约。

五、交货时间及地点:

1、合同签订后(即出租方收到押金10万元后合同生效),立即组织发送龙门吊设备,龙门吊设备出租方应在15天内安装调试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调试超期,每天按2500元扣除租金作为违约金。

2、交货地点: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梁板加工中心(果里镇 候庄预制厂 )

3、龙门吊安装前承租方必须做好轨道的土建施工和轨道安装调试达到相应标准。

六、设备的使用、保养及维修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符合起重行业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1台龙门吊,并向承租方提供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检验证原件。

2、承租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安装调试好导轨.

3、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龙门吊有关资料,承租方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及使用手续,检验费及相关其他费用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委派持证且操作熟练的人员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设备,并进行租赁设备日常的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齐备。若因承租方的责任导致使龙门吊非正常受损,承租方按设备损失大小进行赔偿。

5、承租方负责对龙门吊的日常保养及维护工作,但因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并危及使用安全的,承租方提出,出租方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障其设备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设备出现人为故障由承租方负责。

6、如龙门吊出现故障承租方解决不了,可出租方电话指导解决;如仍解决不了,出租方在8小时之内到达解决。解决故障后分清责任,各自承担。

7、在租赁期间每个月应有2天的检修期。因出租方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造成设备停工,一次超过2天,或一个月累计超过4天的,按每天2500元扣除租赁费,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设备质量造成的材料费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协助维修(汽车吊由承租方负责)。

8、出租方负责更换新钢丝绳,提供2个遥控器。

七、其他

1、承租方不得以下雨、停电、停工及设备有故障等原因为由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

2、龙门吊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将设备转让、出租、变卖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卸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出租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完好情况,承租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3、承租方向出租方所付的所有款项都付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如果承租方需开发票,相应租金费用中加上税金;

4、龙门吊安装前承租方必须做好轨道的土建施工和轨道安装调试达到相应标准。

八、合同争议

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产生的或者是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与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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