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设是人大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

主任会议建设是县级人大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它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虽不是实体权力机构,但它肩负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托,基本职能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因此,加强主任会议建设,是县级人大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主任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决定要加强自身建设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综观各地人大的工作实际,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概括起来有:(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3)对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向常委会提请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5)对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决定是否交付表决,作出决议、决定,或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6)对重大的申诉、控告、检举作出决定,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其提请任命人员的免职案,以及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7)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听取有关问题的调查汇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活动。(8)讨论决定人大机关工作的重大事项。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任会议的活动实践来看,主任会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的工作,起着重要的核心作用。            总之,主任会议作为一种组织,它负责处理重要的事务;主任会议作为一种会议,它负有讨论、决定常委会许多重大事项的使命。因此,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设,对搞好人大自身建设,对常委会依法充分行使监督权是至关重要的。            二、主任会议的现状在客观上迫切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就县级人大来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正在逐步实现以“安置型”向“工作型”的转变,无论是文化水平,还是年龄结构都有很大改观。他们到人大工作岗位后,能较快适应工作角色的变化,使人大的职能得以发挥。但是,也应该看到,主任会议建设发展不平衡,有的还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存在着三个“不适应”。            一是民主、法律意识与人大开展工作的方式和形式不相适应。主任会议在性质上是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机构,但工作方式不是实行主任负责制,而是实行集体负责制,决定问题都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但是,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不够规范,缺乏健全的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例如,主任会议往往仓促召开,8点通知8点半开会,使其他主任对要讨论的议题没有思想准备;会议还没有展开讨论,就“集中”拍板决定;有的只是把议题拿到主任会议上走一下过场,然后就提交常委会会议去表决。既影响了主任会议的形象,也影响了常委会会议质量。            二是监督意识与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任务和作用不相适应。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有些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是依法办事,理直气壮地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而是以关系和人情来决定是否监督。            三是廉洁自律与人大的性质不相适应。作为人大代表、主任会议成员应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然而有些人贪图享受,以权谋私搞特殊化,在社会上影响很不好。            三、加强主任会议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抓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由于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与党委、政府的不同,因而人大的工作形式和方法与党委、政府的不同,刚到人大工作的主任、副主任要把学习人大理论、法律知识、人大业务放在重要位置,调整知识结构,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尽快适应工作角色的变化。            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是关于民主、法制方面的论述,深刻理解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敬业精神,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贡献。同时要认真学习、掌握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与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善于用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指导工作、规范言行,努力提高人大业务水平。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促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为加强主任会议建设,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对会议议题的确定和有关材料的准备,会议的召开和主持,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讨论和决定,会议文件的签发和办理等主要环节和程序,尽可能作出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制定主任会议的学习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有了具体制度,就可以约束和规范行为,克服工作上的随意性。            通过制度建设,强化主任会议“六种意识”:一是强化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意识,二是强化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三是强化考虑问题的全局意识,四是强化人大职能的监督意识,五是强化集体决策的民主意识,六是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从而塑造主任会议的民主形象、法治形象、求实形象,使常委会在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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