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建设施工监理,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施工监理做出如下承诺:
1、建立健全以项目监理机构为核心的安全监理组织体系,制定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分工;
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用以指导和实 施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和要求通告施工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 送规划;
3、审核与安全施工生产相关的设计、勘察资料和建设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岗位证书、特工种 上岗证、起重机械合格证和人员上岗证等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有效 性和可行性;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符合建设工程 强制性标准以及需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并督促完善后,执行专项施工 作业开工报审制度;
5、督促和参加现场三方主体单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标准检查和改进,创造良好的安全文明作业环境条件;
6、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措施的现况,并提出
改进意见,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重大 危险作业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7、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 做好监理记录,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 暂停令》;
8、在监理过程中,由于自身未履行下述安全监理责任而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审核或经审核未签字认可,而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未及时下达停工令,并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⑵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按有关规 定下达书面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
⑶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 设主管部门报告;
⑷监理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注册执业证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兹有我公司投资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由本公司自行监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昆山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公司经过认真挑选,特委派___________同志担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该位同志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能胜任此项工作。
我_________受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_的委托进行工程现场管理,现在我承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定按照《建筑法》以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来从事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并保证常驻现场;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考核和检查;及时报告及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隐瞒、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不阻碍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如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均由本公司和项目现场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二 0 0 年 月 日
我单位监理的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 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2. 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一年内未每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
3.对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职履责的按建质[20xx]124号及省住建厅黔建建通[20xx]409号,进行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做作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