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
乙方: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李先生和汪女生持有的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万先生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同意将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以及,等公司相关资质转让给乙方。
(说明: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系建设部核准的设计**级,施建筑装饰类企业)
2) 双方同意转让费为人民币**万元整(*000000.00)RMB整。
3) 本协议签字生效即日起。五日内,乙方先支付人民币拾万元(*00000.00)现金给甲方,并转让到甲方指定账号。待工商税务变更完成后,五日内乙方将余款**万元(*00000.00)现金转入甲方指定账号,其它相应变更可随后完成
4) 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一年,主要负责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变更,以及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交接工作。工作完成,如其愿意继续工作或者提前离开,可以协商解决,工作期间,按原公司待遇(月薪*元,社保,交通补贴及通讯费用)不变。
5) 甲方应将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业绩资料,工程图纸档案,银行账册,以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文件一并转交给乙方指定的人员接收。
甲乙双方约定,工商执照变更完成之际起,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乃由李先生负责,万负责变更之后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责任。
特别约定:
1. 公司原有的*万元债权由李先生自行处理便享有权利。
2. 公司原缴纳*万元税款,工商执照变更前由李先生负责按月缴纳,工商执照变更完成后由乙方负责按月缴纳。
6)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支付首期款之日起,乙方可以用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同意赔偿对方人民币*万元整违约金并且承担相关费用。
8) 本股权转让协议如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双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3. 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8000元整(RMB)。转让之前先付一半转让价,待所有证件变更后付清余款。
第四条 受让方之义务
4.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
4.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④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5.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六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条协议之生效
10.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一条其它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之附件
12.4 公司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12.6 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2.7 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12.8 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出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泉州市誉达货运代理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小希夷曾厝商业宿舍7#-601室,经营范围:货运代理
二、公司的资产:
2辆车,牌照号码分别为:闽C-BD173和闽C-E9076,一并转让,
三、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承担。
四、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 转让价款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 转让价款后,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 转让价款。但是,应当预留 元作为处理 车辆的事故费用。
五、产权过户
甲方收到乙方所有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六、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乙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九、权证变更时间
甲、乙双方于 日之内办妥产权证变更事项。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产权交易机构备案1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