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2024范文_2024个人借款合同范本(精选3篇)
出借人(公司):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连云港市苏盛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经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定本合同,由三方当事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借人自愿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内容的借款:
(一) 借款用途:
(二) 借款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三)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借款利率:月利率 ,利息从出借之日起计算。
(五) 还款方式:到期足额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 保证人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包刮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 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在合同到期之日次日直接履行债务。保证人
向出借人付款后,出借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权利,自行转归保证人所有。
第三条 出借人承诺
(一) 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 对到期合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此款的,出借人经公司协商,同意作短期垫付者,
借款人每天按双倍付息。
第四条 借款人承诺
(一) 到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如提前还款超过七天的,公司按天退息。
(二) 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 住所或经营场所及宅电、手机号码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公司)。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应大于借款本息的金额,
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有权自行对该抵押、质押财产进行抵偿、拍卖和处分,借款人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违约
1、 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四计收违约金。即:违约金=借款总额4‰逾期天数;
2、 不按期归还借款利息,按约定计收双倍利息。
(二) 出借人违约:
1、 合同期内要求退款者,属单方违约,除按约定退息外,另承担借款总额4%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分。
第十条 签约各方已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合同范文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 事由向乙方 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
二、借款利息为本金的 %。
三、借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1、说明: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达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协议双方已各执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