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郑某,女,xx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x村x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xx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x镇xx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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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制定,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4.答辩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答辩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答辩人:,男,1x年4月3日出生,住
答辩人因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X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X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X0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X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为6.56%(即月息为0.54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案约定月利率则最高为0.546%×4=2.18%,月利息额为2180元,年利息总额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00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诉讼代理人:邓
答辩人:黎※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xx)×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201xx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xx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xx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xx年2 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xx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辩请求
1、 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 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x年5月05日
答辩人:李,男,1x年7月12日生,住号。
被答辩人:吴,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303房。
原告吴诉被告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穗天法民二初字第号。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200元,于20xx年4月7日还款120xx元、5月30日还款120xx元、6月2日还款120xx元、7月6日还款120xx元、8月2日还款120xx元、9月2日还款120xx元、9月14日还款20xx00元、10月12日还款820xx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息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108200元。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20xx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从x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郑某,女,x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x村x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x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3月13日
答辩人:安,男,汉族,1x年8月25日,住郑州市号1604室。
被答辩人:卢,男,汉族,x年12月31日生,住号4号楼1202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目前不欠被答辩人任何款项,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借款事实不实,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头约定过利息。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以前从事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工作,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请求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行业人士称此为养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经不住被答辩人多次恳求,答辩人于20xx年11月份以后同意帮其刷信用卡,以便通过增加刷卡次数及金额的方式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然后再通过转账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辩人要求的转款账号把钱转给被答辩人,前后答辩人总共给被答辩人转款近170万元,并且答辩人出于朋友关系,刷卡的手续费都是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垫付的,本案事实上根本不是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的其总共借款给答辩人16万元,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本案才出现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没有借条、没有收条等怪像,双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银行转款的书证都是答辩人给被答辩人转款的有关凭证,而没有被答辩人给答辩人转款的凭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双方更不可能会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答辩人诉状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任何有力关联证据的支持。
二、被答辩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在20xx年2月份后答辩人不在为被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结清被答辩人相关信用卡款项后,答辩人已经不在为被答辩人提供相关帮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辩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过背景复杂的专门讨债的社会闲杂人员反复骚扰、威逼利诱答辩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秽语骂被答辩人妻子和女儿等家人,威胁答辩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获得一些非法虚假证据后,被答辩人又立马起诉答辩人至法院,混淆视听,企图以表面合法债务追讨的方式来获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还说法院那边都打点好了,立案后法院会立马下判决拍卖答辩人房产等财产!答辩人实在是不堪其骚扰、恐吓,为图清净及平安,在被答辩人口头保证不再骚扰、恐吓答辩人,自行去法院撤诉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给被答辩人转账3万元,谁知尝到甜头的被答辩人不但未撤诉,还变本加厉的攻击答辩人及答辩人家人,幻想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让答辩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答辩人:
代理人:王
20xx年 7月 日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xx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电力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臻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
李献东,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电力大学。电力大学不是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电力大学
法定代表人:刘吉臻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