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严格执行如下措施:
一、 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 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三、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如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通信管理局。
四、 按照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由领导分管信息安全保密的安全工作。并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风险防范。
五、 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露用户个人资料。
六、 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七、 因管理员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信息员的责任。若违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 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九、 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各级网络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网络中心负责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任何用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系统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
2.任何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设备从事危害网络和网上用户的任何行为,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所有网上设备。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各种软硬件技术从事网上侦听,盗用等活动;
4.任何用户未经允许,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任何用户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
6.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服务器,不使用服务器时,应注意锁屏;
7.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8.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的密码每15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9.管理员密码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管理员密码登录服务器。
10,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措施。
为了保护《出生医学证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拟定以下制度:
一、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信息。
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总则:
1、为保守医院秘密,维护医院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秘密是关系医院发展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医院各科室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医院秘密的义务。
4、医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医院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医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医院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
(3)医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医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医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社会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医院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家庭地址、家庭成员、通讯方式等员工基本情况。
(7)其他经医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医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医院密级的确定:
(1)医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医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医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医院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医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三)保密措施:
1、属于医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党政办或分管副院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
医院秘密由信息部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医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医院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医院秘密。
4、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医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党政办;党政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50—500元:
(1)泄露医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医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医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医院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