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将求助者的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
2、尊重每一位求助者,不对求助者有任何偏见和歧视。
3、不与求助者建立任何咨询关系以外的关系
4、对求助者负责,以完成咨询目标为己任。
5、保持坦诚、关爱、尊重的工作态度。
6、认清自己的能力和范围,在必要的情况下做转介处理。
7、保持中立,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求助者。
8、认真帮助和辅导到咨询中心来学习的心理咨询新人和心理学爱好者。
1、要热爱来访学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心理学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2、要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来访学生力求做到尊重、理解、关心和接纳,不得嘲笑学生和显出厌烦的神态。
3、要与来访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学生的意见,保护其利益,不得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牺牲学生的利益。
4、在一切咨询(辅导)活动中,心理辅导教师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来访学生心理成长,应尽量避免学生对辅导教师的过分依赖。
5、要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出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学生。
6、要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对于自己不合适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建议学生去有关部门治疗。对来访学生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7、要保护来访学生隐私,咨询资料必须保密,教学科研用其资料必须隐去一切可能暴露学生身份的信息。
8、每次咨询(辅导)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
9、要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10、按时上班,坚持心理咨询的经常化、规范化。
一、心理辅导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专业,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遵守心理学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二、心理辅导教师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来访者力求做到同情、尊重、关注和理解。
三、心理辅导教师应情绪稳定,乐观开朗。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被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咨询时的纪录、测验资料、信函、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
五、心理辅导教师必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做自己不熟悉或没有把握的测试。心理辅导教师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客观的咨询关系,如超越这一客观界限,引力集中制这种咨询关系。七、心理辅导教师必须在施测前向来访者说明心理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施测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八、心理辅导教师在心理咨询和测验方面,对当事人提出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得予以帮助。
九、心理辅导教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心理辅导教师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时,不得实施咨询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中止,并做出适当的转介建议,任当事人选择。
十、心理辅导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咨询辅导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1、正式咨询时,心理咨询教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目的、咨询技巧、咨询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条件。
2、 心理咨询教师与来访者应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 心理咨询教师并非心理医生,一般不对学生做诊断性评价,不能更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如无法对来访者提供帮助,可建议其咨询更高级的心理研究者或专业心理医师。
4.、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5、心理咨询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40分钟之内;在咨询活动中,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过分依赖。
6、心理教师要准时到岗接待咨询,遇有特殊情况(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准时到岗,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学校主管领导。
7、心理咨询教师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个案值班记录。其内容主要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咨询一般过程、咨询建议、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
8、心理咨询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科研交流活动。
9、 心理咨询教师未经许可,不得以心理咨询教师的身份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任何心理健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