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和××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共同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字【20××】×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之二)》、《承诺书》等资料表明,贵公司至今尚拖欠委托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万元(¥.00元)。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已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此事,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在收到本函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委托人:*公司
委托人:××公司
××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二o××年×月×日
__有限公司:
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事宜,致函如下:
贵公司与__于 年 月 日签订__号采购合同一份, 贵公司向委托人采购__,合同总价计人民币__万元。
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贵公司接收__后已投入生产并且生产的__已上市销售,但贵公司早应支付的第三期价款__万元尚未支付委托人,已属违约。
现委托人授权本律师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__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应付款项或及时回复,以示诚信,并求长期合作。
相信贵公司不会为此付出法律负面代价及企业声誉损失。
特此函告
联系电话:
__律师事务所
__律师
年 月 日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xx市律师事务所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司拖欠综合楼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款和地配电室安装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x年6月11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司就位于xx市西城区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定了工程总造价为1110000.00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款55%,双方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款95%,余款5%待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投入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7%(即人民币81.6万元)给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年9月26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司就位于西城区*地产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1120xx0.00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款85%,工程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款95%,余款待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投入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即人民币31.2万元)给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司多次请求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贵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贵司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且贵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如果因此有损贵司的声誉,相信也不是贵司有责任心的领导愿意看到的。故我方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贵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顺祝商祺
xx市律师事务所
郑律师
x年八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