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精选31篇)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铿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xx)江字第0008号》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申请人: 年月 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负责人: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撤销(20xx)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根据我国《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然而当事人是无法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被申请人也应当知道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已由XX市XX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中,因此,被申请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时所作出《工伤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处理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希望XX市XX区人民政府能够重视以上问题,撤销(20xx)号工伤认定,从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人:
时间
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西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市府路9号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事实及理由:
于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xx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X村张玉兰等364户村民(名单附后)。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X村。
代表人吴X,女,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X,男,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瑞国,男,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长。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xx】X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xx】X号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所有土地34.9054公顷,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xx年12月18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该征地批复文件。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体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土地、房屋、财产征收为国有。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建设项目是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项目属商业开发,不属为了公共利益,无权作出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批复。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用途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申请人的土地系虾池,属养殖水面,应属农用地,但被申请人却未核实申请人的土地类型,以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未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属农用地,应当由被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被申请人只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
四、该建设项目征地应单独选址审批而不应当分批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均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建设,应当单独选址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亭县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属分批次报批,违背法律规定。
五、该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才可占用申请人的土地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际旅游岛开发属商业用途,不属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无权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征地批复。
六、该建设项目系拆分报批。
该建设项目系国际旅游岛开发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规定:“严禁规避法定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报批”。该建设项目仅占用新海一村集体土地就达2300余亩,建设项目拆分报批,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之规定。
七、被申请人征地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
申请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征地批文前,对是否征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对征地不知情,更未组织听证程序,土地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征地程序违法。
八、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征地前生活水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此次征地适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xx】132号文,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每亩2.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未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的规定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岛旅游开发占用新海一村2300余亩土地,除虾池外还有部分稻田,虾池养虾类型以半截虾为主,20xx年价格为每公斤240元,20xx年价格每公斤50元,价格上涨360%;稻谷20xx年收购价每公斤3元,20xx年每公斤2.2元,价格上涨36%,以20xx年的征地区片价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村民的生活水平将严重降低,违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因征地而使农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规定。
九、应核实用地面积。
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对征地结果并不知情、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结果申请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报批等因素,申请人对实际用地面积存有异议,应与申请人共同从新测量用地面积。
十、被申请人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但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就批准征收了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足,应予撤销,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签名:b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__年龄:__
性别:__住址: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____职务:__
委托代理人:__住址:__
被申请人:__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职务: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
此致
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申请人:刘__,女,____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__市__区__街__村x号,电话 ________x ,与张__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__市政府 :原市长,张新起。电话__________x
复 议 请 求
1.申请确认【____】第123号__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违法文件;
2.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胁迫拆除申请人的营业房屋;强占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营业场所违法;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营业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因此给申情人造成严重的一切经济损失;
3. 申请决定归还申请人的口粮田3.98亩,恢复生活保障;
4.申请决定被申请人执行国务院批复的高新区范围,将健康东街(潍石路)以南的河北张庄村等回归奎文区管辖。
事实 与 理由
一.x__x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x__x】第123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扩宽健康东街工程、执行绿线宽度100米的设计规划,违反了中等城市道路含绿化带55米宽的的山东省规划。被申请人违反x__建设局在x__x年10月19日x__建设局发布的红线60米的《拆迁公告》。x__x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没有合法征地、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在红线60米外,绿线100米内动用警察,聚众数百人暴力强拆了张x__张x__商住一体房屋,把房屋商品生活用品拉成了平地。
此后,被申请人挨户恐下说:“快点拆除房屋,否则也与张__、张__一样”。
在威胁下,申请人无奈全家忍痛含泪拆除了多年用血汗换来的两栋营业房屋687.2平方米,被申请人强行侵占了申请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__市国土局给张__的上访复查意见书中确认侵占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申请人家四口人有口粮田3.98亩(有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任何补偿,未与申请人签任何协议,强行占有了申请人的3.98亩口粮。有张__的上访复查意见为证。
综上一、二条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为了非法扩大开发区,保证可持续卖地,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财政收入。申请人居住的河北张庄村归奎文区管辖,被申请人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将河北张庄村委托高新区管辖。__市地图明确划出高新区管辖范围,高新区是那一级政府呢?被申请人非法扩大开发区,导致健康东街非法扩宽强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营业场所与口粮田,所以,非法扩大开发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向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__x年12 月19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支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农民,住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税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税务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________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_乡农民。__________乡有一座_____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__________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______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乡政府为甲方,付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_____万元;承包期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起至当年_____月底止。付________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付________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_____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_____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_____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_____万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______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________缴纳,税务所便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_____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乡税务所作出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_____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_____字(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______支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因对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__份。原处理决定书___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___件。
注: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市____有限公司,地址:__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市市府路9号,负责人: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__]1620号),向__市__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__]1620号)。
事实及理由:
___于20__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__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
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认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__]1620号)。
申请人(公章):
日期: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鄞州区高桥镇高桥村
法人代表:陈家浩。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义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20xx年4月3日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鄞人工认[20xx]59号),向鄞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消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蒋兴如鄞人工认[20xx]59号工伤认定书决定并重新认定不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蒋兴如,鄞州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岗位职责为保安员,于20xx年2月10日进入公司,其于20xx年2月25日与公司另一员工水电工陈觉宏因发生口角上争吵,继而发展为相互殴打,后经小区业主拉开,当时双方各有所伤,陈觉宏没有到医院去看,在20xx年月28日,蒋兴如提出身体不舒服,由我司陈国荣陪同到鄞州人民医院去检查,经查后除了有陈旧性骨折外,无其他伤害。
20xx年3月3日,因蒋兴如多次与陈觉宏争吵,陈觉宏报警处理此事,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因蒋兴如属于无人照顾,相对属于弱势,在笔录时为便于处理,由陈觉宏承认了先动手,而实际情况是蒋兴如先动手,在20xx年3月3日的.蒋兴如提供的伤情照片上有其本人亲写的记录为证。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___
被申请人:张__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_____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____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__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__的民警于20__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____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___
日期:20__年_月__日
申请人:,性别,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X厅,地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签名:b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
地址:xx区xx街46号
负责人: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区xx处江城大道236号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xx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xx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xx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最近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这一类的事件,被侵权方是一定要抗争到底的。一个商标的申请是需要很多的时间精力才能完成的。更何况如果侵权方触犯了什么法律,那么被侵方没有证据表明和自己无关也是会受到牵连的。那么商标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书写才好呢?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商标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认为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向商标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综合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商标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书写还是需要一定的格式才行的,当然还要注意申请复议的时间问题,以及收到行政复议判决书后的时间。因为如果你错过了某个时间,这个事情的有效时期过了,那么事情就会变得很棘手。
申请人:__X,男,____年X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城内,____建设局下岗职工
被申请人:__人民政府
住所地: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X
复议要求:撤销____人民政府所作X政处决[20__]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X从____建筑公司处购得0.576亩宅基地,后向____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于1991年10月11日依法获得了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____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__X、明知此土地上存在000121号房产的情况下申请土地使用证为由向____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证。____人民政府于20__年7月13日作出X政处决[20__]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__X、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登记,以县政府所作(91)第03-1371号登记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注销了申请人__X、所有的X国用(91)字第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__X、认为____人民政府所作X政处决[20__]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注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____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认为“__X在明知已有000121号房产的情况下申请03-1371号土地使用权证”,但相关的证据并不能证明__X在申请该证时知道有000121号房产的存在,因此____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000121号房产的申请人赵云才承认此证为他骗取的并且原土地局也没有000121号证得档案和相关记载,无法查明000121号证得存在,但____人民政府以此证的存在为依据注销了申请人__X、依法取得的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____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
二、 适用法律错误。
____人民政府所作决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该法律规定仅表明____人民政府有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权力,而不能作为注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依据,因此____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 违反法定程序。
____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____人民政府撤销03-1371号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其并无申请注销该证的权利,但____人民政府却依____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做出注销该证的处理决定,因此____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申请人__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__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__X人民政府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通信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要求撤销或变更某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某法定职责。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写明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具体展开,可分条分点阐述)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职业:生产线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楼,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职务:局长
电话:0755-25985109邮政编码:518031
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2月份应聘进入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年8月3日,申请人接受公司指定,参与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跳绳活动.在活动当中,甩绳者没有协调好节奏,申请人被绳子钩住绊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现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医生的结论是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经构成伤残.
申请人于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工作部门的形象,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专业水平不高.并且,或许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严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学理论功底较深的专业人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给人的印象只是一个在物质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体而已,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样形象!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公司指定行为,在公司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动,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公司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公司(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在由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受到了伤害,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公司经理等的认可.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活动目的是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创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活力和工作热情,从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动最终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据查证属实,公司生产部门组织该活动,已成惯例,每年都举行一次.即这种做法并不是个别部门的临时性决定,而是公司内部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门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个部门,部门利益的扩大终究是公司利益的扩大.并且,作为常态化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受到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的否决,其一直举行下去,说明公司是知道并支持该活动的.,活动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并报销,更能说明公司对于该活动的举行是持支持态度的.不能出了问题,就将责任推给公司部门,进而免除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
申请人在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该活动,即表明是在执行公司行为;公司指定的地点是公司董事长私人住所的篮球场.受伤的原因是在执行公司跳绳比赛中,受甩绳者的牵绊摔倒致伤.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司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转嫁公司风险的现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导致由无辜的劳动者独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抗拒风险的能力以及恢复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一个无辜的、从农村出来怀揣着美好梦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龄,却需要承受对其一生都将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这是这个社会所应给她的答案吗?申请人理解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公司组织的活动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拥有强大财力的组织者——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或许公司可能认为,其已经为申请人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其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公司自申请人年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书后,公司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请人补签年2月份的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申请人签字日期倒签至年2月份,否则公司将单方解雇申请人.在这种强势压力下,申请人还有什么能力来抵抗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前,劳动部门已经知道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可是,申请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行为.相反,现在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有走完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要求解雇申请人,态度嚣张至极.申请人已经陷入到生活的绝境,精神近乎崩溃,难道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结局吗?这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吗?申请人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年8月3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市X区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市X区X单位,从事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系在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提请复议。
签名:b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乔 性别: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1月7日
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几个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于20xx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工亡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时左右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__,男,汉族,1952年__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__县__镇三元村;身份证号:______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__〕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__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__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__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__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 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 职务:书记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 电话: 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字[ ] 号文,即《关于对武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 原为水 县 乡 村三队村民, 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 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________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 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原 机械厂面积为 平方米, 年 月 日领取了 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 年 月 日武 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 年 月 日。
武 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 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 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 年 月 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 ]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 ,而实际上武 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 ]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 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 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 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 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并不是武 个人行为,而其中呈“ ”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 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 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 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的举报人是 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 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 年当 公司法人武 收房租时, 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 村与 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 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 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 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 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 [ ] 号文件决定让 公司在 日内自行拆除 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 市土地管理局[ ]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 ] 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二、申请复议的方式
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
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书面申请复议,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__县__中板厂,住所地:__县__镇__号。
负责人:___,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__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20__】__号关于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人劳社字【20__】__号关于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___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___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___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__年10月8日上午___受伤当时,___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___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___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___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___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___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___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___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___操作旋切机,___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___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___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___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___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___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___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___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___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县__中板厂
20__年_月__日
申请人:__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宁( 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法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__年12月1日送达申请人的(冀建罚决字[20__]1X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申请理由:申请人于20__年1月24日收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__]1X2号),该决定书对于申请人单位存在的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未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于该处罚决定有异议,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目前情况的责任与申请人无关,具体理由是:
______工程项目是我市的重点工程,按照__市政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的。20__年X月__日,申请人单位与____X人民政府签约,由我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由__X区政府负责在20__年__月__日完成拆迁工作。
根据规定该项目本应在拆迁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土地
和建设、施工手续,施工单位才能进场施工,但是,为使前期已经拆迁的居民尽快回迁,不得已先行开工建设,因政府的拆迁工作至今也未能完成,造成所有建设、规划、施工手续均无法办理,致使申请人受到处罚。
__X政府与回迁居民约定建设期为两年,本应于20__年__月之前完成回迁安臵,但是至今拆迁工作仍然没有完成,项目已经超期了X年X个月。
为了维持项目进程,使回迁居民在尽快点回迁入住。目前正在完善建设、规划、施工手续,故申请人依法请求省政府依法撤销(冀建罚决字[20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b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职务: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乘车至,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受伤。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XX20xx年月日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申请人:四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街广场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县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_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
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市建湘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市得胜南路,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市劳工伤认字[]516《工伤认定决定书》,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市劳工伤认字[]516《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不属工伤。
事实及理由:x、两人在20xx年11月挂靠申请人的名下在岳化05厂接了个小工程,申请人并没有收取任何的.管理费用。他们于该月的22日将没有技术含量的SBS车间变压站土建工程交由陈施工队承包施工,签订《工程包工合同》。该《工程包工合同》约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概由施工方自己承担。李不是、两人请来的民工,更不是申请人的职工,与、两人及申请人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是由施工方陈请来临时做事的民工。李受伤,应属雇员工伤,而非劳动法范畴的工伤。
申请人认为,李只是被临时受陈雇佣,为陈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应属雇员工伤,属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并非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工伤。其受伤只能向雇佣者主张权利,与、并无关系,更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到目前为此,申请人也从未收到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虽然在20xx年6月24日在xx市仲裁委出庭时向该委提出过此事,但并未得到该委的说明。直到20xx年9月17日该委向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后,我们到被申请人处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才发现、两人在《xx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一栏内,冒充申请人名义签署“同意申报工伤认定”意见,并加盖伪造的申请人印章。并在毫无申请人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市劳工伤认字[]516《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不属工伤的决定。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