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申请书(通用3篇)
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X国土资源公告[20xx]号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确知晓交易文件之条款,我们愿意遵守该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交易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与该地块竞买,并授权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我方全权代表。
我们在提交本申请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伍佰壹拾肆万元存入你单位指定的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有关成交确认书后,保证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们的竞得资格,全部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申请时间_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xx村争执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由于国家重点工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村见利忘义,在xx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
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村曾经争议"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西以河为界,北"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具体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所有,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岭"山林权属纠纷,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所有的"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xx年行署裁决前,一直为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管理,
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山地权属分界地的详细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岭"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
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xx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
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执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
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
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而未将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
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一直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
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
㈠现争议土地不在(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xx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岭"山林权属达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xx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了《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xx)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岭林地,并未涉及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由支持,第
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
第二、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
第三、原xx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发《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第4点"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
㈡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
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xx县x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实了被申请人、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楚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如果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如果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纠正错误。
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xx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注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准确无误地标明了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非常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
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所有
㈠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
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号土地证四址范围将塔下至滑泥坑赣江边旱地包含,由于原《裁决》未予认定该证据,使该权属证现处尴尬境地,不能保护申请人对现争议土地合法权益,敬请明察,仅限本案的土地争议而不涉原山林争议采信该证。
2、申请人塔下旱地拥有《江西省吉水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0126、0216号),证实争议地的权属为申请人所有。
3、原xx地区山纠办《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文件第4点规定:"岭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所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该条充分说明争议地的地类为"水田和旱地",并且当时未就争议地进行调处,而争议地申请人已颁了土地证又进行了长期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当时《裁决》未将"水田、旱地"当作山林裁决,因而认定了现争议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4、20xx年《吉水县人民政府和xx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物标显示该争议地属种有果树旱土,并且在争议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纪70年代建)地物标处注明"住岐果园"四字,说明省测绘局测绘人员在20xx年之前就已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块旱地栽有果树,且果树为申请人栽种经营,可书证图纸充分佐证了争议土地为申请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经营管理的事实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该土地以旱土荒田为主,由申请人所有管业,凉亭的东面滑(挖)泥坑、及北面(凉亭右边)水田,也一直由申请人耕种管业。20xx年建集体林场,在现争议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种了柑橘和梨树,并建有林场管护房屋。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申请人先后将滑(挖)泥坑范围的水田、塔下至凉亭的旱地、果园承包给本村人和外地人经营管理,承包人还在滑泥坑先后搭有两处茅棚(地形图标有此地物标),其中还发生承包人(为刘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实存在。20xx年由于果园经营管理不善以致果树衰败,申请人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给本村陈树华退耕造湿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树苗还遭被申请人拔除过),现所造湿地松林长势良好。主要经管事实有:
1、20xx年申请人村民曹汉斌在滑泥坑开垦耕作。
2、20xx年水田乡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岭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岭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县农民刘江保、刘毛女父女来塔下、岭滑泥坑耕作,还建了茅棚。耕作地点为现被申请人x村制造种晚稻假象处,之后申请人村民陈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芜。
4、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五小组在岭凉亭山脚下靠江边建有砖厂(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且原地区山纠办《补充通知》第5点已明确)。
5、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四小组在塔下建有砖窑,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烧窑(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6、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旱地收归集体栽果树,砖窑租金也收归村委会收取(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7、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忠元、陈丁根、陈吝老、陈秋仔承包果树园。
8、20xx年我县八都村民黄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树园旱地(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10、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将仔、陈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11、20xx年至20xx年我县水田乡西流村村名黄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树。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会派村民陈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岭、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间,陈青根在房子西边开挖了鱼塘,并在鱼塘养鱼、养鸭。
13、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岭、滑泥坑承包给陈树华造林(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及所附根据和吉地山纠办[20xx]12号《补充通知》的内容表述,结合申请人权属证据及经营事实依据,依照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xx]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之规定,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村无端挑起的土地争议是既无道理又无法律依据的,敬请xx市人民政府依法将现争议土地裁决为申请人所有。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尊敬的农场各位领导:
你们好!
一、本人叫郭,出生于黑龙江省建业农场(现 黑龙江社会救助中心)是20xx届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于北疆过门大学黑河学院,在校期间曾多次参加省、市、校举办的创业培训,本人选择培训项目有农业、畜牧业、市场营销,至此在毕业前夕,依照国家对于积极鼓励、支持大学生回乡创业政策,向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管理中心申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许可证)因此本人想回乡创业,开办野生特禽养殖场。
二、养殖项目:
七彩山鸡 珍珠鸡 贵妃鸡 绿壳蛋鸡
美国肉鸽 肉用鹌鹑 蓝孔雀
三、养殖场申办理由:
以上项目是本人通过在校四年期间对市场的调研,依据创业培训、对养殖场经营管理的学习所选择的。以及依照外面养殖业的成功经验。
四、申请用地地点:。
本人依照野生特禽生活习性,生长特点,曾多次考察其他外地养殖场办场环境,结合本农场的`整体资源世纪情况,至此最合适开办养殖的地点是原建业农场福利院场所,首先,福利院基础设施较好,空气新鲜,其次,交通便利,远离农场生活区等。从整体看福利院较适合野生特禽的生活环境,以及对于动物便于防疫。
以上申请地点及项目希望农场给予支持,批准为盼,若能批准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而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