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犯罪嫌疑人任敦海之母,电话:
被申请人:任敦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犯罪嫌疑人任敦海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 年 月 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负责,根据20xx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男,X族,X年XX月XX日生,现居,系犯罪嫌疑人长子。
被申请人:,男,X族,X年XX月X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现已被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一案,于X年XX月XX日被刑警大队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就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或稍不顺心就大发脾气,处理事情非常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并且在日常与人交流中,出现过语言混乱,记忆错乱的情况,无法听取别人意见。表现出不能和别人正常交流,易躁易怒,有暴力倾向,极其容易冲动,并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表现与精神分裂和狂躁症疾病都有不同程度的吻合。为了对嫌疑人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出申请,请求对嫌疑人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xx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55.5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xx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xx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松江区人民法院:
孙健楠,男,19xx年11月15日生,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6日被被告梁亨科砍伤,经治疗现伤情基本稳定,现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无法确定,特申请你院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做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