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汇编三篇)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通用3篇)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1

1、 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处分,且全额承担修缮的工本费。

2、 多次捣乱课堂纪律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3、 不尊重老师,辱骂或顶撞老师,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 与同学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 在校内或校外吸烟二次或以上,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6、 在校内或校外偷窃他人钱财,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7、 迟到四次(包括课间迟到)作旷课一节处理。旷课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与家长联系;旷课满一天者到年级组停课检查并酌情处理,旷课满十五节者,根据违记情况和检查态度,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8、 逃课或逃夜累计达二次,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9、 传播不良书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0、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偷看夹带、传字条、交头接耳、偷看别人答案等行为均属作弊行为(涉及双方都作作弊行为论处),如经监考教师发现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视情况轻重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1、 其他违纪情况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符合报送工读教育条件的可送工读学校接受强制教育。

12、 累计二次口头警告处分可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警告处分可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二次记过处分可受留校察看处分。

13、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须慎重,手续要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只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4、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 在对学生处分前和处分后,学校都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考察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17、 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

18、 口头警告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为“差”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为“差”者,一年后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了解核实,品德表现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3

为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的顺利进行,培植优良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

校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1、胁迫、诱使他人违纪学校纪律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知情不报,隐瞒撒谎者;

4、在寝教室内下棋、打扑克者;

5、外出看录相、上网、打电玩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6、考试舞弊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7、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学。男女混居者,一经发现,一律勒令退学。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者;

9、有意损坏公私财产者一律勒令退学。

10、践踏、攀折花草树木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

11、盗窃或胁迫、诱使他人盗窃公私财产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彻底退脏。

12、对教师不礼貌,顶撞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

13、语言不文明,说粗话、脏话、制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频繁,单独相处,关系暧昧,形迹可疑,且屡教不改者;

15、在校内外传播、阅读庸劣读物、淫秽书刊者;

16、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者;

17、发现抽烟、饮酒者初犯给予记过之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三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赔偿他人医疗费医疗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8、凡在校内外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一律勒令退学。

21、学生中传话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对凶手进行处罚外,对传话人进行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处分;

22、将手机带入学校者,除按“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处分外,一律没收。

23、在寝、教室内听收音机、录音机、随身听、MP3、MP4、吹弹乐器者;

24、在课堂上搞恶作剧或无理取闹影响课堂秩序者;

25、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玩篮、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习后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者;

27、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布告、黑板报者;

28、违犯饭场、寝室纪律,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

29、将各种凶器带入校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学。

30、玩弄电话,乱拉学校电力开关,私拉乱扯电线者;

31、穿奇服、留怪发、画妆、佩戴首饰不听劝阻者;

32、翻越学校围墙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并责令其维修围墙。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3、不按规定,乱放自行车;

34、在校内骑车、滑车、跨车者;

3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

36、值日生不按时值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7、因个人违纪一月内扣除本班班级管理积分累计10分以上者;

38、乱扔果皮纸屑者;

第六条:旷课、早退、迟到之处分。

39、一学期内旷课(早退2次,迟到3次计一节旷课)累计已满12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4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2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36节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48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凡德育量化考评不及格者,通知家长,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德育量化考评从新开始,考评成绩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八条:学生言行违背中学生守则精神,有不在本条例之列者由学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的原则,无论给学生何种处分,均事先告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能及时改正,进步显著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认可,学校办公会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未撤销之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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