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实用三篇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通用3篇)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等规定,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公安机关与政府网站安全责任单位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网站开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站开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网站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要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网站开办单位要制定完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安全监测手段,开展实时监测。对重要数据和系统,建设相应的备份措施。做好技术力量、资源的储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网站开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事故)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五、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站开办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远程技术检测,对网站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预警,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进行调查侦查,打击攻击政府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网站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不落实的,或网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篡改及传播、链接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应督促网站开办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七、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网站开办单位、公安机关和双方监察部门各存一份。

网站安全责任单位领导(签字):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签字):

网站单位(盖章)公安机关(盖章)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 篇2

为确保合作期间特别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业务的信息安全、网络稳定、服务质量等,商务短信合作单位接入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的短信业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 不得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网关、WAP网关、JAVA/BREW下载服务器、位置业务服务器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增值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增值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 誉和利益的;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或组织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教唆 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三、 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 规定,不得发送违法有害、虚假诱骗、低级庸俗以及垃圾广告等违规短信等。

四、 切实加强相关的客服工作,积极配合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各级客服部门做好客服工作,杜绝投诉超时和越级投诉现象。向用户提供全天24小时的咨询投诉电话。 此责任书作为短消息信息服务合作单位与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附件。 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短信合作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短信合作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保管。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 篇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严防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信息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不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二、不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不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1.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发现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报告。在工作中,服从监督,对出现重大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五、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签订本责任书的责任人工作如有调整,继任者承担本责任书的责任。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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