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责任书(通用6篇)
出租人或治安责任人:_________
承 租 人:_________
一、承租人治安责任:
1、自觉遵纪守法,不准利用出租屋(门面)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入住时,在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和三张免冠小一寸相片,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报暂住登记,自觉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期满或者变更暂住地时,在期满前7日内或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3、承租人员的亲友来访,需临时留宿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当天内报告屋主进行登记。不得在租住房内留宿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
4、租赁的房屋(门面)不准用于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5、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并报告公安机关。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责任,并在租住屋(门面)内发生各类案件、治安事故,本人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_________份,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出租人或治安责任人(签章):_________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泉州市安全管理考证暂行规定》为明确各自责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特与承租方签订协议书如下:
1、 落实“谁生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本租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负责。
2、 做好防火工作。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严禁存放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的物品。
3、 特种行业需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后方可营业。
4、 餐饮行业需要在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营业,营业期间油烟、排污、噪音不得对他人造成影响。
5、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增容,内部用电设施严格按规范布局。
6、 加强经营管理,严禁“三合一”使用。
7、 出租方有权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承租方应依照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方应终止租赁合同。
8、 本协议书经租赁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消防大队对房屋租赁安全防火的规定,为加强租赁房的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1、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对租赁房的安全负责。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承租期内,乙方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杜绝事故隐患。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违规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乙方若违反规定发生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因事故发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如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且赔偿因改造房屋和结构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乙方须事前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安全责任书是租赁合同的补充,是租赁合同不可分割部份。
7、本责任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盖印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4.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7.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9.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0.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13.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4.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5.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6.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7.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租赁对象的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稳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1、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本安全责任书。本责任书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房主为(电话: ,手机: ),安全负责人为 (电话: ,手机: );租赁人为 (电话: ,手机: ),安全负责人为 (电话: ,手机:),都应对租赁房屋的安全生产负责。
3、房主应随时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有无安全和火灾隐患,若因房主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房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4、租赁人使用房屋前,应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是否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租赁人有权要求房主提供安全完好的房屋,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房主责任外,租赁人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5、承租期内,租赁人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违规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房主应对房屋的安全检查负责,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督促和指导租赁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租赁人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房主应随时检查租赁人是否在承租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加大房屋的负载,是否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责任由房主和租赁人共同承担。
7、租赁人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房主提出方案,经批准同意后,租赁人方可进行。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
8、租赁人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否则,租赁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房主应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若发现租赁人利用承租房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房主代表人:(签)__________ 租赁人代表(签):___________
房主:(盖章)_______________ 租赁人:(盖章)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的治安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出租秩序,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的人员;
四、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备案;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10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九、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十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有违反以上事项行为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__X派出所 __X社区 出租人或受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