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通用15篇)
证明
(注:将此证明打印后在出生地公安局户籍部盖章后拿到公证处公证,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不同)
兹证明,女,于*年(大写)*月*日在*省*市*县出生。
父亲是,
母亲是。
**年**月**日
公证处:
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盖 章 X年XX月XX日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出生。父亲(或者养父)是,母亲(或者养母)是(如果是养父母关系应注明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时间:(20xx)年(02)月(17)日
兹证明赵(男)于x年xx月xx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出生。
赵父亲是赵yy,赵母亲是李zz。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卓
二x年七月三日
注意:需要贴照片,并在照片上盖钢章;在日期上盖公证处章。
证明
,女,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 年 月 日计划内(外)生育第 胎男(女)孩,取名 ,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盖章
X年XX月XX日
时间:(20_)年(02)月(17)日
兹证明赵_(男)于__年_月_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出生。
赵_的父亲是赵yy,赵_的母亲是李zz。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__)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王)年龄:(23)国籍:(中国)民族:(汉)
身份证号:(0)
父亲姓名:(___)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
接生机构名称:
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派出所:
兹有 前来我处申请办理/代为申办 的出生公证。据其称 现(原)户口登记住址为北京市 ,请协助调查,并将 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其生父母姓名填入下列表格,交办理人带回,以便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书。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年 月 日
证明
___,女,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 年 月 日计划内(外)生育第 胎男(女)孩,取名,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XX县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出生信息:(女),20xx年x月x日在妇幼保健院出生,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盼。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公证处:
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盖章
X年XX月XX日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男(女),出生日期:19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与配偶:____,女(男),出生日期:19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初婚、初孕、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xx)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王)年龄:(23)国籍:(中国)民族:(汉)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0)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0)
出生地点分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家庭其他
接生机构名称:(玉龙乡卫生院)
签字:
日期x年xx月xx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永年县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由永年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的事务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一法律证件的管理与签发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县卫生局妇幼科和保健院主管领导带队,对我县县、乡级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中还存有以下几种问题:
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外的婴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二、个别医疗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按要求将新生儿和新生儿父、母亲的个人信息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未按要求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的右下方。
三、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
针对以上问题,督导小组十分重视,经过研究,决定采用签发一批、查验一批、完全合格后给予换领空白证件的办法,同时对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督导,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严肃认真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签发工作
(20xx)韶证民字第148号
兹证明沈凤英(女,一九四二年五月二日出生)于20xx年九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卢自强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书上签名、盖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