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证明
兹证明塘西村村民王永年,有位于石碶街道塘西中路的商业经济用房一套,面积为587平方米,属于经营商业场所,该场所的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汽车锁厂内) 特此证明
鄞州区石碶街道城建办
X年10月18日
场地证明
宜宾市南溪区工商局:
兹证明宜宾市南溪区强祥园林场申请将位于宜宾市南溪区 该房屋用地属于村民集体用地,由乡政府统一办理,所以只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现已经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将此房屋作为该企业的营业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周边住房无异议。
特此证明
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X年三月六日
场地证明
兹有位于的房屋产权属有,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其性质为经营性用房,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居委会(或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所
场地证明
兹证明在有房屋 间,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 , 该房屋系合法建筑,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明,可以作为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用房。
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