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 下: 在我行立有结算帐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我行办理的各项业务 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 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
证明人声明:
1、我行只向本证明书所指期限内,被证明人在我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日期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所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内容,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它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
银行(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编号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截止 年 月日,本行证明在我行办理有如下业务:
1、存款情况
开立有存款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___,,币种 ,金额: 。
2、贷款情况
贷款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 。
3、抵/质押情况:。
4、其他:
上述描述仅为业务实际状况的客观描述,非代表本行观点,供参考。本证明函既非保证函,亦非承诺函,不构成本行对本证明申请人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任何受文人对自身的投资或其他商业行为应持谨慎态度,任何受文人依以上描述所做的投资或其它商业行为与本行无关,并不得凭此证明向本行提出索赔。
本资信证明不得用于验资用途。
X银行
公 章:
致:
鉴于 (下列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的投标;
本银行受投标人委托,承担向你方支付总金额为 元(小写) 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如果投标人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3、中标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造师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4、已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人拒绝按投标须知修正投标报价;
6、第一顺序或递补为第一顺序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7被评为或相关部门确认为“挂靠投标、假造证照、哄抬标价、串通投标、联合围标、行贿骗标、暗箱操作、诋毁他人”等违规违法行为者;
8、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只要你方指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条件时,则本银行在接到你方以书面形式的要求后,即向你方支付上述全部款额,无需你方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或招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本银行。
本银行不承担支付大于本保函规定金额的责任。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