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张三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501010,
该同志系我公司在职员工,于20xx年01月01日结婚办理结婚登记,配偶姓名:李四,身份证号:350111111111111111.该同志至今属初婚、未育、未抱养。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兹证明: ×× ,男,系 ×× 人,于 ×× 年 ××月 ×× 日出生,于 ×× 年 ×× 月×× 日与 ×× 结婚, ×× (女方)为 ×× 居民。男方为初婚,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计生办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兹有我单位,性别男;配偶(单位名称),性别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系初婚,至今未育。 特此证明 兹有我单位,女,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属初婚,在单位期间未发现其生育、抱养,属初婚未育未抱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