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乘客须知
电梯作为运送乘客的运输工具,具有必须的危险性,为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你和他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请认真照本须知使用。
1、使用方法:
1)本电梯的`所有开关均为轻触微动开关,请轻轻按动,灯亮后立即放开。
2)你欲乘坐电梯时,可根据你的去向在召唤盒上选取向上或向下按钮。
3)在进出电梯时,请先下后上,依次进出,不得相互拥护和在门口处逗留玩耍。
4)在进入电梯后,根据你所去楼层,在轿内操作板上选出相应数字我键,然后按一下关门按钮。在关门过程中,你因有事需开门时,可再按动开门按钮。当电梯关好门后将自动运行,按同一运行方向依次依靠各所选各所选楼层。
5)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状况时,请乘客持续镇静,并按下操作板上方的“紧急呼叫”按钮,听到响声后放开。当有说话声时,可直接对话与你联系协作。此按钮平时不得按动。
2、注意事项:
1)电梯的额定载员数为13人,严禁电梯超载。
2)轿内严禁烟火、货物,硬件物品及危险品不得入轿内。
3)乘客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15公斤。
4)严禁在电梯内高声喧哗、戏闹。
5)当你带有小孩乘坐电梯时,请你照看好小孩,未成年人无监护人不得乘坐电梯。
6)乘客除正常使用电梯外,不得乱动、玩弄其它设施及开关按钮,如有损坏,则加倍罚款。
附: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电梯是一种具有必须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务必严格按制度执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持续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持续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状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掉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复工、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二、从事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严禁违反安全规程。对于违反规定、规程的行为,操作者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禁止将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六、建立梯工作日志,实行交接班记录。
七、机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维修人员离开时,即行锁门。
八、电梯出现异常,电梯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或维修人员。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认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二、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清理厅、轿门地坎有无异物。
三、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经保安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五、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地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
六、电梯操作人员应劝告他人勿乘载货电梯。
七、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
八、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处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
九、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十、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一、进行维修保养时,应由至少二名持证人员进行,确保工作安全和维修质量。
二、电梯在检修时(包括加油)应在首层厅门口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在作检修运行时,不准载客,载货。
三、经常对机房进行清扫和巡视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正常现象。
四、每次维修后应检查各种开关、按钮是否工作正常,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并将电梯上下运行一次,注意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保持轿厢与厅门口的清洁卫生,特别注意地坎槽中是否跌入杂物,以免影响厅轿门的正常开合。
六、应注意不让雨水、灰尘侵入机房,并注意机房的温度调节。检查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坑底应保持良好通风、干燥、清洁,发现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电梯管理规定
电梯是本单位产品输送产品、物料主要工具,除特殊情况以外,严禁一切人员空载上下运行,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并做以下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二、货物运载时操作人员应爱护电梯,不得连续按动或敲击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
三、无特殊情况人员不得随意乘梯,电梯只能用作运载产品上下运行。
四、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厢内乘客应按动警铃,在发出信号后安静等待,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开启轿门,禁止乘客打开轿厢安全窗,敲打、撬动电梯轿门及设施。
五、用电梯运载其他非生产物品需报公司主管部门派专人许可,搬运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
六、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监督装运。
电梯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电梯关人或发生紧急情况时,轿内人可通过电话或轿内面板上的警铃通知他人,由他人通知维修人员和调度。
二、应急器材:机房墙壁上或曳引机上放置有松闸器。
三、至少有两名维修人员在电梯机房操作,首先切断主电源,之后一人盘动手盘轮,另一人松闸,使电梯就近的平层。用钥匙打开厅轿门放出被困人员。
四、消防器材应放置于随时可取的位置。
五、出现电梯门打不开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即时告知轿内人员不要慌乱,不要乱撬电梯门乱按电钮。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