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设备管理制度(通用32篇)
电教设备、器材和教材,是学校开展电化教育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财产,必须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为此制定下列制度:
一、做好规划:从实际出发,制定长远和近期的设备、器材和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性,做到稳中有发展。
二、验收登记:购进的设备、器材,要经保管人员验收,登记造册,记帐入库。
三、保管保养:
1、分类登记、分类存放,做到帐物相符。
2、存放要通风、防潮、防尘、防火、安全;
3、定期检查和保养:机械部分要定期加油,磁头定期清洗;各部件定期检查,防止松动和丢失;遇有故障要及时检修;贵重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主管人,不擅自拆卸。
4、保持设备、器材完好率达95%以上。
四、借、用规则:在管好的基础上,做到“手续严格、使用方便”。
1、电教设备为电教专用,不能挪作它用(指非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外借,也不可借故占用。
2、常规设备如幻灯机、投影仪、录音机等,可由教师掌握使用。但教师一定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3、贵重设备如录音机、摄像机、电影放映机、微机、语音室等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技术人员管理使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使用,如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损失,要追究管理人、当事人责任,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赔偿和处分等。
4、工具、空白录音录像等应按规定,经负责人批准,办理领用、借用手续;并要定期核对清点。
5、要充分发挥设备效益,使用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五、教材管理:电教教材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各级机构都要十分重视教材的建设和管理。
1、教材编目:统一采用三级标号编目法,即种类、学科和序号组成,种类和学科均用汉语拼音前一或二个字母组成。
种类号:H表示幻灯片,L表示录音带,LX表示录像带,D表示电影片......
学科号:Y表示语文,Z表示政治......
序号:1、2、3......
例:LX-------Y--------15即表示第15号语文录像带
↓↓ ↓
种类号学科号序号
按编目将所存教材编成卡片或编印成册。
2、教材存放:教材应单独分类存放,要做到干燥、通风、防尘防磁、防火。
3、教材使用:办理借用手续,限期归还。
1、动力科、生产技术部、安监处、供应公司应根据矿上设备需求,做好设备选型、计划、购置、安装、调试、验收和报废签字等工作,加强前期管理。
2、矿需要增加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动力部门提出增加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机电矿长主持下,由动力部门、生产技术部、供应公司、财务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作出购置决策。
3、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环保节能,选购的设备应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非淘汰型产品,购置计划应由供应公司同各部门共同编制,经主管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设备到货后,应由供应公司组织验收。
4、验收合格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后使用,暂时不用的设备、零部件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严禁拆套使用。
5、动力部门、供应公司要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交由资料室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6、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动力部门、生产技术部要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不完好的设备不准安装,安装完后应由安装、使用、安监、生产技术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1、为了保证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设专职管理员1人。
2、凡井下电器设备,除电器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外,其它防爆性能也必须符合要求。
3、防爆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凡是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严格认真的检查其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器设备一律不准入井。
4、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凡是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一律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5、定期对井下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普查或抽查,凡查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工艺设备变更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带来的危害,规范工艺设备变更环节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是指各单位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变更应实施分类管理,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
(一)工艺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执行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工艺设备变更管理培训,执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三章变更范围
第九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工艺和设备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
(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
(十七)装置布局改变;
(十八)产品质量改变;
(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二十)其他。
第十条所有的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微小变更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同类替换范例见附录b。
第四章变更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c,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d。
第十二条变更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变更应实施分级管理。应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决定变更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相关工艺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批准人或授权批准人方能批准。
公司专业部门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单位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二级单位审批,微小变更由三级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审批内容:
(一)变更目的;
(二)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变更内容;
(四)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如需要,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十五条变更申请应经相关的工艺技术、安全环保人员审查通过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变更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主管部门应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第十七条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应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工艺安全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条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
(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承包商和(或)供应商;
(四)外来人员;
(五)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六)其他相关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主管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
第二十二条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等。
第六章变更结束
第二十三条变更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二)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三)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四)确认变更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五)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管理范围
本标准适用某厂维护范围的特护设备的管理。包括空分车间、合成车间、净化车间的关键设备。
2.管理职责
2.1生产部负责检查车间巡检挂牌、记录落实的情况;组织重大的隐患整改与抢修工作;检维修方案的审核与质量验收;考核工作。
2.2生产车间负责巡检挂牌;检查班组巡检挂牌、记录落实的情况。维修车间负责组织隐患整改与抢修工作;检维修方案的审核与质量验收;考核工作。
2.3车间班组负责所属范围内特护设备的巡检挂牌、记录。
3.管理内容
3.1特护设备包括:
a、空分车间: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
b、合成车间:焦炉气压缩机、合成气压缩机、
c、净化车间:转化炉。
3.2车间设备主管周二、五9:00—10:00挂牌一次,班组每天在8:30—9:30;14:00—15:00各挂牌、记录一次。
3.3巡检中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处理,对威胁生产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车间、厂调度报告,由调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处理。
3.4厂、车间、班组参加各装置的特护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月底25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认真整改。
3.5每次活动班组应有特护总结,内容为:设备运行情况;上次存在问题的处理;抢修与隐患整改情况、存在的隐患与处理措施。各车间负责人每月应随时抽查一次记录,并列入考核。
3.6某厂每季组织各车间进行一次关键特护设备分析会,讨论存在的问题与处理办法,对重大的疑难问题立项攻关。
3.7车间6月28日前交上半年的特护总结,12月28日前交全年的总结。
4.考核办法
4.1生产部负责对特护承包奖的考核与发放。
4.2巡检、记录不落实,或未挂牌,每次扣30——50元。
4.3责任心差,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每次扣100——500元;检修、抢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停机的扣100——500元;影响设备停工的扣200——500元。
4.4不按要求参加特护活动或特护分析会,或未写总结的,扣100——300元。
一、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二、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负责对资源库的管理。
三、学校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教学活动中。
四、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要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五、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学科教师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六、建立和完善学生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七、定期收集远程教育资源和应用效果的'意见反馈。
八、专职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党员干部教育、为农民群众技术培训工作服务的思想,最大限度的发挥远程教育的作用。
桦甸市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技术部
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1总则
1.1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4.10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维护管理
4.10.1车辆归属部门必须贯彻执行《gb7258-87》国家标准中对于机动车辆“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做好行驶车辆的维修和计划大修理,以及初驶车辆保养的安全技术维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发电厂、风电场所属各类各种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10.2车辆安全运行的维修技术管理,应当遵照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及《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贯彻实施。
4.10.3对于不按国家与企业的有关规定、忽略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维护和实施,以致行驶车辆技术性能严重失控,频繁发生重大安全及车辆损坏事故时,必究车辆归属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4.10.4修理工在试刹车时,需凭车辆操作证在规定路段并派有监护人员方可试车。
4.10.5车辆在修理期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或借出外用,一经发现必予严肃处理。
4.11统筹组织安全活动及车辆检查
4.11.1组织安全活动:
a车辆归管及使用部门每年应当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及时组织所有车辆驾驶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交通安全知识。
b定期了解、分析驾驶人员的思想状况和技术素质,帮助他们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活动一次,车队(班)每周活动一次,并作好记录;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参加每周的安全日学习和车场安全活动,因公外出人员回场后必须补课,活动情况应有记录备查。
4.11.2组织车辆检查:
a出车前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确认车况良好方可出车;行驶途中应当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一般故障,发现严重损坏机件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驶;回场后应及时送修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b车队(班)应随机抽查车辆的技术状态,抽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c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组织安全技术抽查一次,车队(班)每月普查一次,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和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记录在案。
5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5.1发电厂、风电场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由工具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工具部门应对内部拥有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做到帐、卡、物相符合。属于专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由个人持卡负责保管:公用的,由各部门的库房或专人立卡负责管理。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手持操作的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电熨斗、电动剪及电动砂轮等。
5.2外购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择优选购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产品,并应根据使用场所的需要,同时考虑配备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
5.3专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在对该电具进行检查,确认电具绝缘安全可靠后才能使用。凡借用公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须办理登记手续,每次出借和收回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外部检查,如发现导线破损、插头碎裂等缺陷,应立即组织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准再次出借。
5.4手持式电动工具一律不准私人借出使用。
5.5手持式电动工具在用三个月后,应由各部门组织电气人员全面检查一次,不设电气人员的部门应委托设备动力部门进行检测。检查项目为: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结是否正确和牢固可靠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插头是否完整不缺;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装置是否完好;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一类电动工具大于2兆欧姆,二类电动工具大于7兆欧姆,三类电动工具大于10兆欧姆),并要作好详细的原始记录。
5.6一类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单相三芯、三相四芯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接地或接零线。
5.7所有电动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准任意拆换,中间不应有接头。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拆除或任意调换。
5.8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4欧姆。
5.9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而又无法修理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各部门应及时提送工具部门所属总库予以报废注销。
5.10手持式电动工具合理选用原则:
5.10.1为保证使用安全,在一般场所应选用二类电动工具。如使用一类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措施。配置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器具;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5.10.2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点,必须使用二类或三类电动工具。如果使用一类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10.3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操作时,应使用三类电动工具。如使用二类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三类电动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二类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二、三类电动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5.10.4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气候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的场所作业,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冲压机械安全管理
6.1发电厂、风电场的冲压机械由设备部门归口管理。设备部门应对每台冲压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冲压、机械;包含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冲剪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6.2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冲压、机械,按照苏劳护(81)第41号文件的规定,一律不准采购和使用。盲目采购的,追究当事部门和采购人员的经济责任;违规使用的,追究使用部门及操作者的失职责任。
6.3使用冲压、机械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许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6.4冲压、机械的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道路畅通,地面平整,物件堆放齐整,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歪斜、滑动、倾斜的危险迹象。
6.5冲压、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应当可靠有效,完整齐全。
6.5.1冲压、机械上外露的旋转部分必须具有牢固的罩、帽、套装置,脚踏启动的冲压床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伸脚的空间保持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设施。
6.5.2凡属手进入“模口、创口、剪切口”作业的冲压、必须配备使用如光电控制、双手按钮、拉手、护板、护爪、挡板、电磁手及手吸盘等安全装置。如果上述装置一时还不完备可限期临时代用勾子、钳子、镊子等工具。各种安全装置和工具必须完好可靠,操作方便,任何人不准拆除或中途停用。
6.5.3工艺技术人员在编制冲压工艺时,应将作业过程中所需用的安全装置、工具、工装及器具,在工艺文件上作出明确规定和明显规定和明显标示。
6.6从冲压机械的安全作业入手,搞好工艺装备的设计制造及其管理工作。
6.6.1工艺技术人员必须积极从设备、模具、进接料装置等方面进行革新改造和选用先进技术,设计与制造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艺装备,以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
6.6.2新设计的模具须经工艺调试验证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和投入使用。
6.6.3安全模具与不安全模具应有明显分类标注,其主要区别以操作者手部能否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为界。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使用安全模具,如遇特殊要求,非使用不安全模具时,必须采取合适可靠的安全措施。
1目的
1.1使风机巡检人员随时了解生产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防止缺陷扩大,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
1.2明确风机检修巡检人员执行巡视检查制度的标准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
3规定和程序
3.1管理要求
3.1.1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具备巡视设备资格的人员承担巡检工作。
3.1.2巡检人员进行巡回检查按照巡检记录单的内容进行巡检,不减少检查项目,不随意改变巡检内容。
3.1.3巡视设备时,检修人员应按照设备巡视单逐台仔细巡视,巡视发现设备缺陷、异常应汇报当值值班长,并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异常记入风机检查记录中,存入风机档案盒中。对危急安全运行的缺陷要按规定向上级汇报,并迅速设法处理。
3.1.4每季度保证对全场所有风机进行至少一次巡检。任何一台风机的巡检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3.1.5在进行风机巡检工作中,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并在巡检中带好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锁扣等必要的保护装备,并保证与主控室通讯畅通。
3.1.6风机巡检工作要严肃认真,对每一台机组的运行情况要仔细观察,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对巡检中发现的异常状况要及时向值长汇报,除威胁机组运行安全的缺陷外,不得对机组进行任何操作。
3.1.10大风、雷雨及恶劣天气禁止进入风机进行巡检工作。
3.2风力发电机的巡检内容
3.2.1风机外部
3.2.1.1塔筒外观:通过望远镜观察塔筒外壁是否有裂痕或损坏,漆面是否有脱落,是否有雷击放电痕迹,是否有油污。
3.2.1.2机舱外观:通过望远镜观察机舱表面是否有裂痕或损坏,是否有雷击放电痕迹。
3.2.1.3桨叶外观:通过望远镜观察桨叶表面是否有裂痕或损坏,如果在叶片根部或翼梁处(叶片承载部分)发现裂痕或分层现象,则必须立即停止风机。如果裂痕出现在叶尖等其他非承载部分,且裂痕小于5 oomm,则只需记录其大小以便在下次检查时观察该裂痕是否有增长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裂痕大于5 0 0mm则同样必须立即停机。观察桨叶表面是否有黑色的火痕(可能看起来像油点),如果有则说明该叶片遭受过雷击,则需特别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损坏。具体检查方法和部位可见维护手册桨叶部分。
3.2.1.4导流罩外观:通过望远镜观察导流罩是否连接紧固,有无偏斜,是否随风轮旋转良好。
3.2.1.5风轮部分旋转声音:倾听风轮旋转声音是否有异常,如果从其内部发出咔哒咔哒的声音则须用望远镜对叶片重新仔细检查,因为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是由于雷击造成叶片损坏。
3.2.1.6塔筒门锁及通风孔:检查门锁是否正常,通风孔有无损坏。
3.2.2风机底部
3.2.2.1基础环内地线连接情况:检查基础环内各地线连接情况,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2.2.2底平台卫生:底平台地面及底部控制柜如果卫生情况不好,则需立即清理。
3.2.2.3塔筒内照明设施:观察是否所有的灯都亮。
3.2.2.4上/中/下塔筒插座电源:通过万用表检查是否所有的插座正常。
3.2.2.5底部控制器是否正常:通过控制面板检查控制器显示状态有无异常,控制柜内温度、湿度调节器是否正常工作。
3.2.2.6安全绳、安全滑轨紧固情况。
3.2.2.7爬梯连接情况。
3.2.2.8变频器工作声音是否正常;散热风扇工作是否正常;通风滤网有无尘土堵塞;变频柜内有无尘土;电气接线有无松动、虚接现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
3.2.3风机中部
3.2.3.1中平台地线连接情况。
3.2.3.2中平台卫生。
3.2.3.3主电缆及控制电缆固定情况:攀爬过程中检查主电缆和控制电缆是否正确的紧固在电缆夹子上,有无松动。
3.2.3.4目视各节塔筒连接螺栓有无异常。
3.2.4机舱
3.2.4.1机舱内地线连接情况:检查机舱内各部件的地线连接情况,螺栓是否紧固。
3.2.4.2顶平台及机舱卫生:认真清理各非带电元件。用吸油纸将地面的油污擦拭干净。
3.2.4.3偏航传感器:检查偏航传感器是否损坏。电缆有无绞缠现象。
3.2.4.4听偏航声音是否异常,查看偏航盘和偏航齿是否缺油。
3.2.4.5检查偏航电机工作是否正常,偏航减速箱是否漏油。
3.2.4.6检查偏航刹车盘、刹车片磨损情况。
3.2.4.7检查偏航刹车油管有无渗漏情况。
3.2.4.8偏航大齿圈自动注油脂罐油脂情况,工作情况。
3.2.4.9震动传感器:检查震动传感器是否损坏。
3.2.4.10集油池污染情况:检查集油池污染情况,以了解风机齿轮箱和液压站是否漏油,并将其清理干净。
3.2.4.11齿轮箱密封情况:检查齿轮箱是否漏油,如果表面有油但无法确定是否漏油则需擦拭干净,并记录以便下次巡检时观察是否为缓慢渗漏。
3.2.4.12齿轮箱运行声音有无异常:倾听齿轮箱运行是否有异音,如果异音声较大则需立即停机,以免损坏齿轮箱。
3.2.4.13齿轮油管和冷却液管有无渗漏:检查管路是否有渗漏情况,如果其表面有油但无法确定是否漏油则需擦拭干净,并记录以便下次巡检时观察是否为缓慢渗漏。
3.2.4.14冷却液位:观察冷却液位是否低于最低刻度线,如果液位过低则需立即添加。
3.2.4.15齿轮箱油位,检查齿轮箱油位视窗内油位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2.4.16检查齿轮箱油过滤电机工作情况。
3.2.4.17检查齿轮箱温度传感器、油过滤阀、压力传感器是否正常。
3.2.4.18液压站密封情况:.检查液压站是否漏油,如果表面有油但无法确定是否漏油则需擦拭干净,并记录以便下次巡检时观察是否为缓慢渗漏。擦拭时要注意避免触动各阀门。
3.2.4.18液压站运行声音有无异常:倾听液压站各个储能罐动作时声音是否正常。
3.2.4.19液压电机、旁路冷却风扇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3.2.4.20液压站油位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
3.2.4.21风轮运行状态:通过机舱前部轮毂与机舱连接处缝隙观察叶片,轮毂和导流罩之间连接有无异常。通过机舱顶部的通风窗口进一步观察叶片和导流罩外观有无异常,具体方法与地面观察方法相同。
3.2.4.22轮毂和导流罩内有无异常声音:倾听轮毂和导流罩内有无异常声音。如果有,则很有可能是由于轮毂内有部件脱落撞击轮毂或轮毂罩造成的,需要立即停机。
3.2.4.23发电机运行声音:倾听发电机运行声音有无异常。
3.2.4.24发电机滑环是否磨损,碳刷是否需要更换,碳粉是否需要清理。
3.2.4.25发电机高速传感器是否松动,距离适当。
3.2.4.26发电机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通风管道破损情况。
3.2.4.27发电机前、后轴承油脂加注情况。
3.2.4.28联轴器表面有无划痕。
3.2.4.29联轴器连接螺栓有无松动。
3.2.4.30主轴油脂有无溢出。
3.2.4.31检查避雷、引雷装置是否正常。
3.2.4.32主轴锁紧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3.2.4.33机舱控制柜监控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控制柜内接线是否紧固,有无凌乱情况。电气元件有无异常。风扇工作是否正常,滤网是否清洁。控制柜内加热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3.2.4.34机舱温控柜内接线紧固、凌乱情况,电气元件是否异常。
3.2.4.35风速仪、风向标,动作是否正常,避雷针的运行是否良好,有无雷击的现象。
3.2.4.36机舱壳有无破损,天窗是否漏雨,插销是否完好。
3.2.4.37轮毂内软管、管理、管接头是否有渗漏油情况。电气线路有无缠绕、虚接情况。
3.2.4.38轮毂内变桨轴承自动加脂罐油脂量是否满足,工作是否正常。变桨轴承废油瓶内油脂是否已满。
3.2.4.39轮毂内各传感器是否松动、距离是否适当。
3.2.4.40轮毂内各变桨缸表面是否正常。
3.2.4.41吊车状态:通过吊车控制器检查吊车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3.2.4.42冬季加热器投入情况:冬季时需检查风机内部各加热器投入情况,以确保风机能够在低温情况下正常运行。
3.2.4.43夏季到来前冷却系统是否工作正常,散热片是否清洁,确保风机在大负荷以及环境温度较高时能正常运行。
3.2.5风机防火检查
3.2.5.1机舱内灭火器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外观是否完好。
3.2.5.2机舱内渗漏油是否会引起火灾,并对渗漏点进行处理,清理渗漏油。
3.2.5.3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好,有无雷击痕迹。
3.2.5.4电缆连接头、电缆、电气端子有无虚接、放电痕迹。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动力电缆连接点及设备本体等部位进行温度探测。
3.2.5.5机舱内各部件冷却系统、机舱散热系统是否正常,检查风机运行日志,是否有过高温情况。
3.2.5.6控制油系统加热温度超限,或无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3.2.5.7机舱内有无易燃物品。
3.2.6后台监控机查看风机报警日志,检查机舱振动、风机功率、主轴承温度等参数。
3.2.7定期做好超速试验,对报超速的风电机组进行重点检查。
3.2.8定期做紧急停机试验。
3.3巡检程序
3.3.1巡检前的'准备:
3.3.1.1巡检人员向值班负责人汇报巡检风机和重点检查内容。值班负责人根据风机运行情况、气候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3.3.1.2巡检人员检查携带的检测工器具、安全用具和通信工具正常,如手电、听针、棉纱、测温仪、安全帽、对讲机等,电气专业应带试电笔(必要时带验电器、绝缘电阻表)、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
3.3.2巡检过程
3.6.2.1巡检人员应按照后台监控机、风机外周围,塔底、塔筒、机舱、机舱外、轮毂进行巡检。
3.6.2.2巡检完毕,将检查情况汇报值班负责人,并填写风电机组巡检记录表。对发现的缺陷能处理的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纳入本岗位监视性检查的内容,加强对其检查监视。对存在有影响风机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应立即将风机停机,待重大缺陷完成处理后在投入运行。
4职责
4.1制度负责人:各风电厂厂长。
4.1.1负责组织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4.1.2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1.3接受上级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制度执行人:各值值长。
4.2.1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并提出改进意见。
4.2.2负责检查本值的运检人员对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2.3接受公司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3巡检人员:
4.3.1负责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3.2负责将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报值长。
4.3.3负责向值长及部门负责人提出巡回检查制度的修改建议。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备机房!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
三、机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机房内做到3防(防鼠、防潮、防漏电)
五、机房内保持通风良好,照明充足;设备标识齐全有效;
六、配备有电气专用消防灭火器,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每次断水及维修、维护工作必须如实填写相关表单,做好记录存档。
八、水泵房钥匙必须由设施人员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
九、水泵房在需要断水前(维修、维护等,特别是高层用户)必须由物业中心提前发出通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断水。
十、发生紧急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供水事故紧急预案操作。
十一、附则:《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图》
一、 高度重视项目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备项目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保证稳定供电。
二、 认真填写《设备设施登记》,《教学资源登记》,并建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档案。项目设备投入运行后,定期对电视机、DVD播放机、计算机、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并在《设备使用记录》上对其运行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三、 项目设备应为项目所规定的目标服务,保证用于播放教育节目、教学光盘,接收、浏览、下载教育资源。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赢利目的。
四、 做好设备的防雷、防尘、防潮、防火、防盗和维护保养工作。
五、 落实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管理。
六、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项目设备出借、转让、调拨或变卖给非项目单位,更不允许被个人占用。
七、 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做法及安全事故,设备将立即收回,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电器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九、幼儿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禁烟的规定
1、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李家庄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3、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李家庄煤矿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李家庄煤矿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李家庄煤矿副矿长或李家庄煤矿技术负责人主持。
4、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李家庄煤矿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李家庄煤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5、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③、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④、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⑤、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6、李家庄煤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7、李家庄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记录。
1维操队每周安全活动一次,做到内容实际、有针对性、记录详细清楚、缺席要补课。
2变电站年度大修及扩建、技术改造等重要施工时,必须要制订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3变电站及维操队内的安全操作用具要建立明细台帐,每月检查一次,确保在完整、合格状态。
4对变电站每月进行一次防小动物措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变电站的防误装置应按变电站分别出类型清单,并每月进行检查。
6变电站消防设施应建立设备台帐,每月一次进行检查,每季检查一次灭火器重量,保证时刻处于合格状态,各变应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7每年进行安全大检查二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整改,每次检查要有书面总结。
8定期学习事故通报,结合实际,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认真执行。
9做好季节性事故预防工作(高温、防冻、防雷、防台、防潮、防雾闪等),在环境变化前作好检查,在发生时进行特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1. 新购的各种设备设施到货后,烧结厂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设备部负责登记台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归档保管;综合办负责办理有关资产入帐手续;机动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等问题,机动科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2. 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生产厂长、机动科科长、安全监督科负责人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通过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必须彻底处理,待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3. 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主要电气设备等检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使用。分管生产厂长、机动科科长、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定期参加集中检修检查,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4. 移动电气设备检修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和试运转,由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签发合格证。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和验收报告要统一交设备部存档。
5. 新购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如抽水泵、汽油发电机、报警装置、消防栓高压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必须经机动科和安全监督科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签字后资料存档。
6. 对设备设施验收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机动科和安全监督科应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供货方或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不留后患。
1、炼铁安全合格班组验收考评标准
一、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2、特种设备报检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规程提供相关资料。
三、安全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在本单位内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节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培训考核。
四、特种设相关记录
(一)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别分别印制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将设备的使用状态记录在案。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包括安全附件等保养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分别印制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每次对设备维护保养做好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人员和用户应在保养单上签名,保养单至少一式二份,用户和维护保养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并且至少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印制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包括日检、月检、年检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印制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当特种设备出现运行故障和事故时,详细记录故障或事故出现的原因、解决方法等。
(五)定期检验整改记录
将每次定期检验主要存在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六)锅炉房记录。锅炉房要设立六种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八条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要根据其技术规范要求及现有技术状况确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生产设施维修计划,合理确定维修内容、时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检修记录单》上作好记录
第九条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选用有“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提供的产品,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2、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书》,并有“ma”标志。
3、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和《电气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大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由检修单位出具《检修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后,必须采取防淋雨,防潮湿措施,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开盖,更不准拆卸和其零部件。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发放、入井、运输及安装:
1、防爆电气设备发放时,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签“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可入井。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
2、无“防爆合格证”禁止发放,由保管员把关。
3、运料队要严把机电设备的入井关,无“入井证”禁止装车下井。
4、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5、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6、设备管理人员发放各队组所领取设备时,需要经机电矿长、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副科长批示,才能发放。
7、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后拆取。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
(1)对防爆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使用单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覆盖率100%,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机电科检查人员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责任队组三定,严格执行“专人检查,专人落实”制度,对队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2)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
1.0 目的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管理规定,通过对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的管理,确保演出过程中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演出质量。
2.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3.0 管理职责
3.1舞台灯光音响室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按《热高乐园员工行为规范》执行。
3.2舞台灯光音响室主任:负责所有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演出使用时的监督工作;负责安排与监督灯光音响室工作人员对各项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负责灯光音响室内所有设备的管理工作。
3.3灯光师:负责舞台灯光设备在演出中的正常使用,以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
3.4音响师:负责舞台音响设备在演出中的正常使用,以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
3.5LED播放师:负责大屏幕设备在演出中的正常使用,以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
4.0 工作标准
4.1 日常检查:
4.1.1 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操作人员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做好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4.1.2 部门主任安排工作人员每半年对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进行一次清点,并记录《灯光、音箱、LED设备清单》上。
4.1.3部门主任安排人员定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有较高的完好率。发现损坏、及时上报灯光音响室主任,发现失窃,及时报案。
4.2 设备使用:
4.2.1 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须由熟悉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或受过设备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4.2.2 禁止不懂技术业务的非工作人员擅自操作,以避免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坏。
4.3 设备安全:
4.3.1 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确,电压是否正常,以确保设备用电安全。
4.3.2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私自改动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的连接。
4.3.3严禁擅自拆卸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如擅自拆卸造成设备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按照《热高乐园员工奖惩条例》给予处罚。
4.3.4 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4.3.5 灯光、音响、大屏幕相关设备的保管及场地的钥匙,应由灯光音响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4.4 保养维修:
4.4.1 灯光音响室主任需安排工作人员值日,清扫设备周围的杂物,以保持室内整洁。
4.4.2 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方法,正确的使用设备。
4.4.3 若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并立即向灯光音响室主任汇报故障情况,以便及时进行故障排除。如果不能进行修复的',应及时与厂家联系商讨检修事宜。
4.5 设备事故的性质:
4.5.1 属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维护保养不当、不按规范使用等,致使设备损坏。
4.5.2 对事故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况处以经济处罚。情况严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6 档案资料:针对灯光、音响、大屏幕设备,各项管理者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
4.6.1新设备交付使用,各项设备管理者要把说明书、保修卡、供应商、验收单等设备资料及时收集和保存,并做好建档工作。
4.6.2对各套设备按场地分类,保管人员变动时,要做好设备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4.6.3舞台灯光音响室工作人员,对灯光、音响设备的使用记录要进行总结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存入设备管理档案。
5.0检查与考核
5.1 灯光音响室主任应对操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并对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部门经理要对年度维护保养进行检查确认,并在《园区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表》签字。
6.0相关文件
6.1《热高乐园员工奖惩条例》
6.2《热高乐园员工行为规范》
7.0记录
7.1《园区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表》
7.2《灯光、音箱、LED设备清单》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
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
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架空索道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
(2)检测、检验机构肯有专业资质证。特设备的检测、检验通常要专门的检测设备,测定要求高,测定过程规范。为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防止因检测精度不够或检测错误而导致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事故,必须由具备检测技术力量,并经认证取得专业资质证的机构进行。其他没有取得专业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
(3)安全使用证。首先,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有的要求安装图(如锅炉房)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安装;其次,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调试通过后才能试运行;最后,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并申请安全使用证,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为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旅客运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作业场所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作业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要爱护安全警示标志,对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维修车间、仓库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3、消防通道上,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等标志牌。
4、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配电间、机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上、下客区,应悬挂“禁止逗留”、“当心危险”等标志牌。
7、在总配电间、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区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试验设备使用时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状态应立即断电检查原因,修复后才能使用,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二、使用电器设备时,不能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仪器设备不使用或下班时,应拉闸断电(需连续工作除外)。
三、定期进行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用电仪器设备在检修、保养、接线时,必许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四、电线路接头,断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用电设备应按规定与保安触电器连接。
五、水龙头用后必须关紧,停水时,不得将水龙头打开待水,以免造成水患。
六、不准往水槽内倾倒细屑物品,茶叶沫等,以免堵塞水管。
七、试验完毕,离开工作室前应检查水电开关是否关好。在雷雨季节,应将不用的电器设备总闸关掉,并将电脑电源信号线、网线插头拔下。
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1、设备润滑要'五定'工作。
2、定点:现代机械设备中需要润滑的部位都设有润滑点,并配置油孔、油标、油池等供油装置。
3、定质:为确保润滑剂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上的品种、牌号使用,设备上的润滑装置要保持清洁。
4、定量: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基础上,执行定额用油,如发现超过限额时,要查明原因,及时改正。
5、定期:定期添油和清洗换油是搞好设备润滑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进行润滑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分别按班、日、月给各润滑点加油(脂),按计划清洗换油(脂)。
6、定人:设备上的各润滑部位,应由操作工和维修工分类负责,凡需要每班(每天或每周)加油一次的`润滑点,由操作者负责加油;凡需要拆卸后才能添加油(脂)或换油(脂)的部位,由修理工定期清洁换油(脂),所有电器部件由维修电工负责添油(脂)或换油(脂)。
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发展,施工中机械设备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施工安全等。投标竞争看设备,施工靠设备,机械设备既是硬件又是软件,从而成为企业竞争实力和企业形象所在。
机械设备使用的前提和基础是设备日常的维护和保养。设备在长期的,不同环境(包括恶劣环境)中的使用过程中,机械的部件磨损,间隙增大,配合改变,直接影响到设备原有的平衡。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使用效益均会相当程度的降低,甚至会导致机械设备丧失其固有的基本性能,无法正常运行。如此,设备就要进行大修或更换新设备,这样无疑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设备管理机制,加大设备日常管理的力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专人负责和落实各项制度、规定、计划,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测,并认真做好机械的运行、保养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第二章办公设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配备人员见附表1)
第四条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见附表1)
第五条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销(见附表2)
第九条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
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综合工作部负责解释。
1、遵守供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作业;对低压配电房实施专职电工专人管理,保证供电正常。
2、每天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检修,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配电房整洁,防止尘物污染及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事故。除必要的配套工具外,配电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物品。
4、设备检修时必须断电操作,并确保在需停电检修设备的`回路上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此外,在断开点上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标牌。
5、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现场有专人监护,以防触电事故。
1、目的
设备隐患是设备事故、故障的根源,为加强设备隐患管理,减少设备事故、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下属各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的隐患管理。
3、定义
本制度所有定义均采用gb/t19000-20xx标准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设备科是设备运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隐患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考核。
4.2设备使用单位是本单位设备运行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单位设备隐患的具体管理工作。
4.3设备检修部负责所服务单位设备隐患的专业点检、隐患排除等工作。
5、管理流程图
隐患发现隐患确认制定整改措施隐患解决
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动态监控适时解决
6、内容及要求
6.1设备隐患管理原则
6.1.1设备使用单位是设备隐患管理的主体,单位一把手是设备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设备领导是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设备科是设备隐患的直接管理者,设备操作者是设备安全检查,隐患的监护、整改计划的制定、方案的实施、验收,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1.2设备隐患管理是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采用先进的手段与方法,及时了解、治理设备隐患,把设备事故与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6.1.3凡正式投产的设备,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质量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6.2设备使用管理
6.2.1设备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6.2.1.1重要设备隐患
可能引发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设备缺陷、隐患为重大隐患。
6.2.1.2一般设备隐患
构不成重大设备隐患,但有可能造成设备事故的缺陷。
6.2.2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缺陷、隐患管理内容及职责:
6.2.2.1设备科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全面管理,并负责将重大隐患及处理措施报装备处。
6.2.2.2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缺陷、隐患要逐项确认,并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
6.2.2.3设备缺陷、隐患要及时处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制订监护措施和治理计划(方案),落实到人。措施实施必须形成记录,作为趋势变化的依据。
6.2.2.4要对设备缺陷、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制定和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止使用。
6.2.3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设备安全技术状况,设备科必须将设备安全检查列为制度化工作,设备安全大检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除常规检查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雨、汛期、风暴等)进行季节性检查。对某些特殊设备(如高压容器等)应按有关规定检查。
6.2.4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厂统一组织实施,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做到基层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与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相结合。对某些重大隐患,本单位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应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6.2.5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进行管理,直到隐患消除为止。设备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隐患要由厂直接管理,一般隐患可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管理。
6.2.6对设备隐患应按轻重缓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当年发现的隐患,原则在年内治理完毕。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凡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以前都要制定监护措施,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状况,必要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止使用。
6.2.7治理设备隐患要与设备检修相结合,各单位在安排检修项目时,应优先安排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6.2.8设备隐患治理的实施要做到三个优先,即资金优先、材料优先和施工优先。
6.2.9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完善各项保证体系,为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6.2.10各车间要向设备科及时反映本单位的设备隐患,对未能及时消除隐患的,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特护措施,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特护措施报设备科一份进行审核,审核后交于责任车间执行。
6.2.11各车间月底以前要将本单位的设备安全检查情况总结和设备隐患项目无法解决的上报设备科。其中重大隐患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内容、监测情况、隐患变化情况和项目负责人等。
6.3设备隐患的记录
6.3.1设备隐患的记录遵循《炼铁厂设备点检程序》,在《炼铁厂设备管理台帐》的《设备点检台帐》中必须能记录到此故障的发现时间和采取措施,此设备故障在48小时没有处理就记录入《炼铁厂设备管理台帐》的《设备隐患管理台帐》;
6.3.2设备隐患的记录必须遵循可追溯原则,有检查、有记录、有数据,特别是a类设备的隐患记录。
6.4设备隐患的管理考核
6.4.1设备科把设备隐患治理与经济责任挂钩,纳入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6.4.2厂对设备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设备隐患漏查或由于治理不力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给责任者以惩罚。
6.4.3奖励条件
6.4.3.1凡提前发现设备隐患,避免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者;
6.4.3.2对设备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6.4.3.3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隐患项目治理的单位或个人。
6.4.4惩罚条件
6.4.4.1厂对已发现的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6.4.4.2由于玩忽职守,对存在的设备隐患视而不见或隐患治理不彻底,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给于直接责任者相应的惩罚。
7、质量记录
7.1炼铁厂设备管理台帐
7.2设备点检台帐
7.3设备隐患管理台帐
小区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一、目的
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生活、消防用水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小区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职责
1、机电人员负责给排水设备的操作、监控、记录及异常报告。
2、机电主管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3、工程部主管负责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4、管理处负责向用户通知停水情况。
四、工作程序
1、管理人员工作程序
(1)机电人员
(a)机电人员负责给排水设备的运行、操作、每天对泵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巡视不少二次,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记录于《水泵运行日志》。排水控制盒(箱)每周手动运行检查一次,再打回自动位(或下水池位)。
(b)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设备、地面、墙壁无积尘、水渍、油渍。
(c)按《给排水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及《给排水设备(设施)检查保养表》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机电主管
(a)机电主管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
(b)对给排水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c)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给排水设备(设施)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定中修、大修计划。
(3)工程部主管
(a)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给排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b)审核《给排水设备(设施)检查保养计划表》、《给排水设备维修记录表》、《给排水设备保养记录表》、中修、大修计划。
2、水泵房管理工作程序
(1)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须经机电主管或管理处主任批准后,由机电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2)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控制柜上转换开关,无特殊情况下应打在'自动'位置。生活固定变频泵每隔15天进行轮换。(适用于阳光一期、阳光二期及银峰苑。其它小区因采用变频自动循环控制方式可不必改线轮换)
(4)保持良好通风及照明,门窗开启灵活无破损。
(5)不得擅自改动机房线路、器材,若需改动,须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6)消防设施完好,禁止吸烟。
(7)保持机房整洁无积尘,不得堆放杂物。
3、停水管理工作程序
因工作维修等原因停水,管理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机,机电人员应及时进行抢修,并在恢复供水后24小时内向用户作出解释。
五、相关方件及记录
1、《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2、《水泵运行日志》
编制审核
批准生效日期
饭店、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配电室(间),餐饮操作间,烟道、炊事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
1、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其安全管理。
2、配电室(间),电梯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乘梯须知等。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分隔措施。电气安装必需段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5、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检查,必要时有专人看管。
6、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7、电梯等特种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定期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为加强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企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
1、迟到: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
2、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
3、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脱岗、串岗者。
4、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或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旷工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二)考勤办法公司执行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除外)。
每天工作时间为:
(1)本年十月一日―次年四月三十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午休时间为1小时。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午休时间为2小时。
(2)员工每天须按规定的上班、下班时间打指纹卡,共打卡四次。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内容全体干部员工因故迟到、早退、离岗者以及公务出差、事假、病假、公休(正常休班、探亲假、法定节假日等)、婚假、产假等均须请假。需要外出工作者,必须先到办公室报到,注明请假时限,请假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违反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员工请假、休假分下列五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者应出具公司指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大病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有薪假:公司建立员工休假制度,员工每年享受有薪假。
4、婚假:省内十天,省外15天.
5、产假: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生育,产假期限及生育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生育可休产假三个月,生育津贴为300元/月。
6、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工伤津贴。过期仍未痊愈或要求继续休养者,可依据公司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请假批准权限:各部门人员请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须向公司总经理26请假;3天(含3天)至7天者须向各公司经理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场;三天以内的须向各部门领导请假。
三、惩戒措施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工作,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员工因公务而未能于上班或下班时间打卡,次日必须由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在考勤卡上签字认可。
2、员工于工作日上班、下班中有一次未打卡考勤的,应写说明让负责人签字,否则示为事假。每月允许有三次忘打卡次数,超过三次以外按每次10元罚款。
3、迟到
(1)员工于工作日内,未办理任何事假、病假、出差手续,而于所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公司工作的行为被视为迟到。
(2)员工迟到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人民币20元,计迟到一次。迟到在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内,按半天事假处理,计事假半天。迟到在120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计事假一天。每月迟到累计5次者,警告处分一次。
4、早退
(1)员工于工作日内,未办理任何事假、病假、出差手续,而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公司的行为被视作为早退。
(2)员工早退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人民币20元,计早退一次。早退在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内,按半天事假论处,计事假27半天。早退在120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计事假一天。员工每月早退累计5次者,警告处分一次。
5、员工发生旷工现象,每半天扣发本人当月3天的'全额工资,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天者,予以辞退除名。
6、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员工必须服从主管安排,如员工无特殊正当理由拒绝加班或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处。
(1)员工加加班原则上不计加班工资。
(2)加班可等时调休,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加班员工的换休时间,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换休的,按其全额日工资计加班费。换休时间年内累计,年末清零。
7、出差
(1)员工出差任务和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任务提前完成,应立即返回不得滞留。如因公确定无法于核定日期前返回,应列出事实理由,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能报销差费。
(2)出差前,需根据外出时间及公务事由预借差费,差费标准见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填写出差申请,否则以旷工计。
(3)出差应按照最近线路直赴出差地点,对每日工作和费用支出应有明细记载.
(4)出差返回时,须在三天内报销差费并向主管提供出差期间的工作日志。具体报销标准见有关规定。
(5)出差若因个人原因引发的事故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一切责任。
1、目的
设备定修制是国内外管理的先进经验之一,是企业由传统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的基础。
进一步强化定修工作,是二十一世纪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是降成本、增效益的要求,是设备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主要措施,特别是集团公司对全厂的设备维修及定修进行了集中化管理,设备定修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严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炼铁厂的所有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一定要树立炼铁厂是设备的主人和第一监护人的思想,这个职能只有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自觉做好定修工作,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充分认识到一切事故最终吃亏的是炼铁厂,因此,保证定修质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休风率,另一方面为提高设备运转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2、设备定修
2.1定修分类
2.1.1高炉主体及附属设备的计划检修、中修、大修;
2.1.2其它生产设备的'检修、中修、大修;
2.1.3单位部件的定期检修;
2.1.4电器设备的定期测试、检修、修理。
2.2定修的实施
2.2.1检修计划的编制,在点检结果中产生,区分不同情况确立属于年、月、日检修项目,并注明项目名称、检修内容、时间、所需时间等。由设备科根据平时点检的情况和各高炉提供的检修项目负责编制,与设备检修部点检的隐患共同合编制而成。
2.2.2检修计划的出台,应在实施检修的前一周内完成。
2.2.3凡月、年大修修理计划,需按规定日期报装备处。
2.2.4设备科要在编制计划的同时,落实备品备件的有关情况。
2.2.5开工前1-2天由主管设备的领导召开检修准备协调会,检查各单位准备情况。
2.2.6施工前和施工中,要进行安全作业联络,实行“确认制”,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此项工作由安全科监督执行。
2.2.7技术人员、点检人员、操作人员分别对检修质量把关,确保定修周期。在检修前,各技术员要深入现场,了解检修计划中项目的部位、难易程度、处理方法等,在检修计划中要注明;在检修中,各技术员、点检工、操作工必须到现场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要了解项目完成到什么程度,是否达到了检修计划中的要求,重点项目完成没有,需休风处理的处理了没有,一定要保证检修质量,确保定修周期。认真及时填写检修记录。
2.2.8对于在检修中发生的问题,如项目完成的程度、项目的质量要求、重点项目的落实、备品备件等问题,要及时向上反馈信息,以保证检修计划的顺利执行。
2.2.9在高炉休风,进行定修期间,各岗位的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点检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要对高炉等所属设备进行重新点检,查找在高炉运行期间没有发现的隐患,充分利用定修时间,把设备隐患处理掉。
3、定修周期
3.1高炉:
a、300立方米高炉需休风定修周期3个月
b、1080立方米高炉需休风定修周期3个月
3.2主要设备中修为半年(行车、铸铁机、铁水罐车)。
3.3高炉中修为3年,大修为8年。
4、定修考核
4.1定修时间延时率
a、定修时间延时率= ×100%
b、目标为“0”
4.2定修项目完成率
a、定修项目完成率= ×100%
b、目标为“99.5%”
5、完工确认管理
5.1四方(设备科、使用单位、检修单位、安全员)确认施工完毕后,可进行单机直至联动试车,并办理签字验收手续,填写《检修作业卡》,一式四份(炼铁厂、设备检修部、装备处、生产处)。
5.2收集整理施工,检查记录,填写设备维修档案和设备台帐。
6、考核制度
6.1对于在定修过程中,因盲目性、随意性和组织不严密造成的定修质量问题、超时间问题分析原因,扣除车间当月设备管理10-50分;
6.2各区域组长、车间设备主任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定修制度,如在检修过程中检修车间设备主任、区域组长敷衍了事、检修组织不力,导致检修工作进展缓慢、浪费检修时间的情形,扣除责任车间当月设备管理10-30分;
6.3对于在检修后,一月内因项目落实不力,导致高炉非计划休风扣除责任车间当月设备管理20-30分;一个月后,两月内因项目落实不力,导致高炉非计划休风扣除责任车间当月设备管理10-20分;
6.4对于在检修后,72小时之内因点检不到位而没有查处事故隐患的,导致高炉非计划休风扣除责任车间当月设备管理20-30分;小高炉为10天之内,大高炉为一个月之内因点检不到位而没有查处设备事故隐患的,导致高炉非计划休风扣除责任车间当月设备管理10-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