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通用10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法律顾问制度】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一、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企业法制建设组织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 要把企业法律顾间制度建设作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企业法律顾问为支撑的专门法律人才队伍,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奠定基础。首先要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人担任总法律顾问。也可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选任总法律顾问。其次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基础。企业要把法律人才队伍纳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高法律人才待遇,支持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要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对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专业人才,要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随着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多数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法律工作人员,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防范于未然,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总体目标
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新一轮国企改革为契机,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各省属企业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起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
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也应在企业内部机构中明确至少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二)积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在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一般应按3人以上的标准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不专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企业法律顾问专职从事法律事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省国资委注册备案。
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酝酿,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设置专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工作人员配备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尽快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政治素质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工作,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
2.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谈判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在报请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前,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4.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5.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必须听取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应有作用。
(四)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1.各省属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建立相关制度,从物质上、时间上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法律人才队伍。
2.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为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加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3.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4.企业总法律顾问比照总经理助理,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准确把握工作进度
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1.**年5月—**年8月,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已经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充实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符合条件但尚未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抓紧时间设立;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明确兼职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2.**年9月—**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企业酝酿并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待遇。
3.**年12月,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在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卓有成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进下属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积极在符合条件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工作开展积极,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未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或者未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要予以通报,并重点督促整改;对于不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促进交流、加强培训的作用,有计划地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其中,**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要在9月份之前举行。同时,要精心组织协调,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年度业务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省国资委加强指导和督促,引导各省属企业不断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8年1月起,省国资委将组织全面的监督检查,总结基本经验,组织交流学习,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其他事项
随着近几年“新医改”政策在我国大部分公立医院的落实,医院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愈发的重视,但是这一体制仅仅是在解决医患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方面得以利用,这并没有使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性作用彰显出来,在这种体制的参与下,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并没有从本质上实现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管理体制;法律顾问制度;构建
从以上简要的论述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独立性强、完整度高的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与健全,是使我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实现彻底改革的主要内驱力,因此公立医院大力抓好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内容进行解析[1],继而浅析这一新型管理机制实施的意义,最后探索这种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履行的业务形式。
一、参与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是该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公立医院与律师事务所相互配合才得以完成的,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对医院的违法犯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以及管控,对医院内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并对工作人员提出合理的建议。总之作者认为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公立医院需要进行的工作有聘请一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医院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明确总法律顾问需要由高官人员承担的原则。在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完整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监督部门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总法律顾问的全力配合下,有效的对医患纠纷以及医疗争端进行处理工作。本文作者之所 总之,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得以健全的基础上,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日趋完善化,同时这一制度将公立医院风险节点的处理视为一种常态工作。
(二)解析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2]
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目标、原则以及观念转变这三大版块内容的参与,换句话说以上这三项内容可以被视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内容,以下本文作者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工作:
1.一个核心目标。
在公立医院中,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以及应用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将法治化管理的格局得以有效的建立健全,此时公立医院管理机制得以优化,那么在这种法治化管理的环境中,公立医院新型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落实与实践。总之,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目标可 在法律顾问制度这一体系中,其构建的目标包括使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树立法治这一健康的意识,当制度的目标明确以后,公立医院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顺利的运行,医疗纠纷或者其他隐患问题得到科学的分析与妥善的解决。
2.两个指导原则
在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原则一是将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朝最大化的方向演变,另一个原则是彰显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前一原则的落实需要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时刻将医院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借助专业性、具体性以及有效性法律法规服务资源,那么在此基础上公立医院各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就得到定性的分析,此时风险根源以及风险节点的科学预测协助了法律意见书的拟定,使院方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也就是说医院的合法权益有了基础的依托;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顾问制度中是这样体现出来的,它要求律师严责遵守法律法规准则,以院方的意愿或者是权益为工作的出发点,获得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信息对外采取不公开的的原则,这样律师顾问为医院提供的服务满意度才会实现最大化。
3.三个思想转变
思想的转变总体上可以被认为是服务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变这是律师顾问体制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此时要求律师顾问对医患纠纷等常见问题有先见意识,在事件未发生之前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防范工作,此时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中,在这样管理思想理念的辅佐下,公立医院参照法律法律开展治理、医疗政策的实施以及卫生服务事业的运行;第二种思想转变是向主动服务模式靠近,即法律顾问不是在法律风险产生之时去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而是加强与院方各科室之间的关联,定期的进行法律事务的采集与汇总工作,对有苗头的法律风险事件进行及时的预防;第三中思想转变是团队整体服务观念的形成,这是是对个体法律风险服务的有效转型,总法律顾问参照医疗事业中各种法律风险的属性、特征将职责细化,这样在公立医院中医疗卫生事业、行政事业以及后勤事务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服务。总之以上三个思想的顺利转型,使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专业法律顾问以及主管法律顾问的法律效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在转变的环境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各项医疗活动井井有条的、依法进行。
二、浅谈公立医院中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作用
(一)对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起到了强化的作用
外聘形式以及内设形式的采用,使公立医院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更为贴近内设形式,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化解医生与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之间的矛盾,它发挥着监督的性能;
(二)对我国社会整体化体制的构建起着导向的作用
从微观的角度对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分析,它使医院营造规范性的管理格局,同时也维护了求医者的合法权益,时刻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调节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规范性、法治性的求医环境被构建,那么我国社会的发展前景也是和谐而光明的。
三、探究法律顾问的业务种类
(一)使医院的合同管理机制得以完善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健全,使各类合同谈判工作就有专职律师以及专职法律顾问的参与身影,这样与药品耗材采购有关的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房产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有了保障;
(二)参与医院投资、投招标以及院内房产建设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追随,此时公立医院的产权实现明确化,权责落实清晰化。在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合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权益得到充分的施展,专职法律顾问以及总法律顾问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对医疗事业的各项投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对合作方的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医院在投资模式的选择以及投招标形式的选取进行规划,法律意见书的编写使我国公立医院的投招标以及其他建设工作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结束语
其实,在我国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国外医院管理体制的借鉴,在这一体制落实的基础上我国的医患关系简单化目标就会尽快实现;当然这一法制性管理体制的健全也可以使我国公立医院中医疗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变小。总之,本文作者认为,独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应用,一方面可以杜绝医疗服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它维护了患者以及院方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刘良 单位: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事务往往不被重视,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活动相比,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很难充分发挥。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 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国有企业领导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来看,一些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地位不高。由于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的地位不高,在企业内部决策方面无法体现应有作用。结合国有企业内部情况来看,法律顾问的地位略高于部门经理,不属于领导班子;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否被企业采纳,由企业领导层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来决定,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欠佳。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不强。在现代企业中的法律顾问,既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要了解企业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低、待遇低,再加上他们参与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较少,造成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不强;参考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岗位的人才甚少。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法与对策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若想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必须摆脱其附属地位,让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起到重要作用,成为职能部门之一;加强企业领导人对法律工作的重视,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实现企业规范经营。
(二)创新法律顾问的有效工作机制。有效工作机制是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的根本保障,以国有企业发展实际为出发点,不断创新观念、机制和方法,确保法律顾问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责任、发挥作用。首先,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问责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等,构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规范法律事务的处理程序、权限,同时发挥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作用;其次,完善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到经营事务的谈判、合同的起草等环节中,出席企业研究决策的重要会议,了解企业发展的相关情况,才能针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再次,完善法律顾问的待遇、培训等机制,为他们提供更多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工作岗位待遇,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优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条件允许的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发挥相关制度的保障作用;如果国有企业已经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应切实履行职责;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关岗位。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体系,增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性、权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渗透到国有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规范性、优化性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意见》规定,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时限要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一、推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依法办事,防止权力滥用
《意见》是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一次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对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所作出的重要部署和全面部署。力度之大、层级之高前所未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通用10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也更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承担哪些职责
《意见》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六项职责。规定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六项职责。
同时,《意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从以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承担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既是法律“服务者”,又是决策“把关人”。社会律师无论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还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都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在担任法律“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 既为政府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三、如何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作用
《意见》指出,党政机关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公职律师的作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同时要求:“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现代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 特征 问题 对策
法治社会环境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也势必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发展各项业务,促进企业的合法化经营,并利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御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因触犯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整体上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与特征
(一)内涵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企业通过创建法律顾问部门,设置专业的法律工作岗位,对企业一切经营活动、法律事务等进行审核与指导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源于律师制度,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达到特定的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其工作宗旨就是对企业负责,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分析
1、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各大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加快了改革重组步伐,逐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之一就是依法治企,实现企业的合法化经营。一方面,企业面临复杂的市场竞争、经济矛盾;另外,企业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时而生。企业只有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或引进专业的法律顾问人才,及时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惑,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2、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
国家法律制度� 然而,企业要恪守法律规范、遵循法规准绳,必然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的各项业务、经营、交易、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能为企业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出谋划策。
3、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必然
自从我国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以来,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法律职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推动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各类与法律相关的岗位,律师、法律顾问等都在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企业要融入法治社会,实现专业化的法制化经营与管理,势必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内容
(一)规范的组织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组织保障,企业作为法律执业组织需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法律顾问执业也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的规范与约束,这样才能推动法律顾问执业工作的健全发展。企业应该创建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首先是完善的体制管理。企业必须能够对所创建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妥善地领导、组织与管理。同时,企业必须拥有正规的法律顾问工作部门,且能够满足职业需要。
其次是规范化、合法化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必须接受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企业等的管理、规范与约束,有组织、有纪律地执业。
(二)从属于人事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首先需要夯实并完善企业的人事制度。企业要有科学的人才管理理念,本着任人唯贤的原则,公开、公正选拔、引进高水平的法律顾问人才,将法律顾问管理纳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中,形成企业法律人才储备。企业也要对现有人才进行培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行业约束管理,让法律顾问管理逐步走向企业人事管理程序。
(三)完善的工作制度
任何一个行业、部门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统一、规范的制度约束和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样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的规范与管理。企业只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开展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顾问工作的风险,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法律顾问缺失独立性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该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处于独立地位,也就是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这样有利于法律顾问的独立工作,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层的干扰与管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受到企业管理层的约束,甚至接受其领导,法律顾问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法律顾问执业缺少法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给予了一些特权,例如:企业经营决策权、规章制度的审核与执行监督权等。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却未曾对这些权利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职权的行使制定具体规范,这无疑会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有所顾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有待完善。
(三)配套性制度缺失,法律顾问制度运行受阻
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之一,既要发挥顾问监督与引导作用,又须积极配合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只有当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配套运行时,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推动该制度的顺利运行。
然而,从目前来看,各个企业忽视了制度配套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无论是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分公司未能根据自身情况来设定法律顾问部门,集团总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能有效为分公司的运营提供配套科学的法律决策。这就出现了企业法律顾问权责同其内部管理制度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法律顾问制度得不到顺畅执行。
(四)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拥有一批高度专业、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顾问队伍,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达到规定的法律从业资格等级,同时,又能掌握并了解所服务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可是从现实来看我国各大企业无论是大型国企,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其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都有待提高。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资格等级较低。目前,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忽视了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作用,忽视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使得就职于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人员普遍专业水平落后、资格等级较低,不具备顾问资格,或无法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任务。
二是法律监督意识差,专业素养较低。企业正是因为缺少专业的法律顾问队伍,缺少健全稳定的法律顾问体系,才使得企业法律监督意识淡薄。现有的法律顾问人员专业素养较低,无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合法性提供专业性建议。单纯为了眼前利益,协同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最终东窗事发后为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企业法律顾问决策参与度有限
由于现代企业缺少对法律顾问的重视,使得法律顾问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在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中的参与度十分有限。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主体任务依然局限在:经济合同审核、工商登记等,法律顾问在企业中依然处于被动的被领导地位,法律监督与经营决策权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体制,保障其独立地位
企业要全面分析、综合权衡自身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力度,从问题入手积极改革并完善自身的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有效配合于企业的经营体制,融合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维护企业法律顾问独立的地位。 例如:对于大型集团企业来说,可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起企业风险防范法规体系,形成集团总公司、分公司两级法律顾问制度;形成法律顾问结构与职位的层级划分,以此来提高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专业化、规范化。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部门全权负责集团企业整体上的法律事务,并监督与指导分公司法律顾问部门工作。
实际工作中,必须确保法律顾问部门的独立性,也就是实行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直接向企业投资人报告的制度,从而维护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性,促进其顾问、监督等作用的充分发挥,依靠该制度来规范并约束企业的合法化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二)完善事前预防机制,提高决策参与度
要想有效防范企业经营运营的法律风险,就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事前防控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应该同各国管理部门、业务部等展开合作,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打造出事前防范联合机制。
一是实行联签制度。企业各部门业务的开展、决策的制定必须由法律部门参与审核。实行法律部门与财务部门联签制度,也就是企业各部门重大的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费用的申请需通过法律部门的审核,确定其合法性后,财务部门才能下拨费用。
二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程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具体工作流程创建法律风险防范程序。其中具体包括:物资采购的法律风险防范程序、合约签署的风险防范程序、企业预算结算等的风险防范程序等,也就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能够时刻参与到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时刻为企业的合法化运营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立法,优化法律顾问执业环境
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必须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中法规保护的缺失问题,加大立法力度,利用法规制度来确保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权益,为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执行工作创造有利的执业环境,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和水平
企业要依托于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培养与管理,采用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结合的制度,设定严格的法律顾问岗位准入标准,所任用的法律顾问人员必须达到设定的资质标准、等级资格。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岗位培训,使他们能够深入掌握并了解企业的业务往来、经营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他们准确掌握客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变化,从而能为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五、总结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现代化发展的结果,也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企业要想实现长期的合法化、合理化经营,就必须创建一套符合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发挥该制度对企业自身发展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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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殷济生,强海林。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J].山东企业管理,2012(10):35
一、引言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通用10篇】
美国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对高校事务的管理已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美国高等院校实行法律总顾问制度,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法律服务部门,为学校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意见,为学校构建了一张坚固的法律防护网。这迫使高校借鉴国外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
二、美国高校的法律总顾问制度
(一)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即在学校行政机构中成立法律总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统一管理全校的法律事务,推动全校的法律建设进行。该办公室是校内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1.职责和范围:美国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但仅限于涉及大学的事务,不包括职员个人的法律纠纷。各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职责范围也有不同。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的服务范围较广,它的职责是“对全体教员和部门产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务负责,我们的使命是当大学、全体教职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发生的法律事务时,及时周全地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学院在学术实务、反垄断、慈善捐赠、出版权、公司治理等事务。 服务范围窄的学校有普林斯顿大学和匹兹堡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服务范围仅限学校、团体、个人和附属公司的规定事项;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服务范围限于雇员或机构,不包括给学生。 综上所述,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是为全校机构和师生提供法律服务,但服务范围只限于与学校利益关的事务,而不提供与私人利益相关法律服务。
2.岗位和配置。美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具有专业的法律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以代表学校出庭。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若干名雇员组成。例如哈佛大学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有办公室主任2名、法律专业管理人员(Legal Professionals)13名、雇员(Staff)8名。其中律师分别负责学生事务、科研管理、学术不端行为、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不动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事务。8名雇员都分别协助各个律师开展工作。
(二)法律总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但不包括全校师生的私人法律事务。例如,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为全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是为各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法律诊断服务,以确保政策的法律风险最小化;协助各部门完成商业协作、采购及协议、交易事务、学校发展、基金捐款等,预防该业务对学校产生任何不确定的影响和损害。
2. 保护成员权益。在20世纪中期,美国高校取消了原来的“父母代替说”,学校不再扮演父母的角色,赋予学生广泛的权利。在教师管理方面,美国高校已经掀开“特别关系说”的了神秘的面纱,赋予教师和雇员广泛的权利。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权益。学校若要对任何教师或雇员处以停职以上的处分或与任何雇员解除合同都要经过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事先审核;任何影响学生的学业的处分,也都要事先提交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任何员工或者学生若被起诉,在终审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同时附上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要对校内残疾和障碍法的实施、就业、员工福利、卫生安全、移民保险、知识产权、人身伤害、外事访问等方面负有监督责任。
3.协议服务和管理。通常情况下,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负责全校协议管理。一些常用的采购协议、科研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制作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一般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经过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预先审核;对于重大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律师需要在协议的前期谈判中就要介入。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在以学校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校长是合同责任人的合同、意向书或备忘录都要由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谈判之前要以书面提交给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对合同的出价 、招标技术条款内容进行审核,但在采购和科研合作领域,采用法律顾问审核过的格式合同除外。但该办公室只能起草、修订、洽谈、审核合同,不能签署协议。
4.诉讼。高校在进行办学过程中会面临各种诉讼。美国高校规定,任何成员或部门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都要交给学校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学校进行诉讼。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任何学院或雇员收到以学校为诉讼当事人的传审、传票、投诉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在收到之后应立即交到法律顾问办公室。任何学院或个人接收到诉讼通知或政府调查时,应先向法律总办公室咨询;任何学院或个人要对接受到政府机构的采访,或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文件时,也应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5.接洽外部法律顾问。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负责学校的法律咨询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各学院或个人若需要校外法律顾问,必须事先提交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顾问,若需要,该办公室负责选择校外法律顾问的选择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在未征得该办公室的事先许可下,校内雇员不能直接联系外部法律顾问。
三、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一)增强意识,设立法律办公室,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得益于浓厚的法律法治观念。因此,我国高校首先要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转变高等教育发展的观念,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高校依法治校是政府依法管理高校和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 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重要部分。我国高校应借鉴美国高校的经验,成立具有美国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性质的部门——法律办公室。鉴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将法律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依托校长办公室,依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全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若条件不足的,可以在校长办公室设置法律事务专岗。
(二)理清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夯实依法治校的基础
W·理查德·斯格特提出: “现代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安排,是制度化的安排使各种行为变得规范和稳定。” 规范化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根据和基础。与美国高校相比,我国这方面还比较薄弱,还未理清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甚至部分高校还未完成章程的制定。因此,尽快提高高校规章法治化水平自然便成了我国高校目前亟须面对与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 我国高校应尽快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章程,并围绕学校章程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校内规则制度体系。法律办公室要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
(三)建章立制、加强法律管理,减少法律风险
我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应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学校发展服务,对学校涉及法律的事务进行诊断评估,预防法律风险,弥补法律漏洞。首先,各项政策的出台,尤其是涉及到对外的科技合作、教师学生创业、学生和教师权益等方面的政策要提前提交给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进行事先审核。其次,法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特殊的协议,制定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对日常协议,在签约之前要进行事先审核,查找法律漏洞;对重大的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协议洽谈、起草协议。
(四)以人为本,完善救济途径、保护弱势全体
高等学校是各相关利益的集合体,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诉求。教师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之一,其权利常常受到违反侵犯。目前,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学界对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家对学生权益的司法救济未出台统一的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在教师权益保护方面,高校具有校内的人事管理权,教师的权力维护主要依靠校内非司法途径。因此,法律办公室要加强对学生和教师权益的保护,规范对教师和学生处分程序,完善教师和学生的申诉程序,保护学生和教师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护校内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石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石油钻井工程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际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种预防和控制经营中法律风险的管理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一个钻井专业化公司。作为石油钻井工程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环保、质量和财务、资产、税收、劳资、保险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海外钻井市场还面临相关国际法律问题。作为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小的钻井工程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法律工作,推进依法治企,这是企业发展适应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以下简称“三个到位”)的原则,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
二、公司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途径
1.提出目标,明确方向。制定《公司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方案》,对法律顾问制度的作了全面的安排。方案提出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就是以国资委、中石化有关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文件为指导,紧紧结合公司实际,积极推进法律工作,做到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的水平。提出目标,使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努力方向。
2.健全机构,落实职责。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设立了法律顾问岗位,并根据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聘任了法律顾问,明确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行政正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2)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或组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颁布的统一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细化和实施;(4)参与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落实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5)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在上级法律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具体领导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工作;(6)对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与此同时,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法律事务的具体办事机构,充实了比较热爱法律工作、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条件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法律事务办公室的设立,实现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
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上,公司创造条件,落实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将法律顾问纳入一定的职级进行管理,法律顾问参加公司日常的办公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专题性会议,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报表等,也都报送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这些都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有利于法律意见的提前介入。
3.构建机制,防范风险。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着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
一是整章建制,建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制度保障机制。法律事务部门积极参与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协助完善了项目投资决策、生产技术规程、成本费用控制、HSE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等多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办法,促使公司的各项管理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配合内控,加强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按照实施内控制度的要求,法律事务科全程参与制定了涉及公司管理业务的内控业务流程、权限指引及授权办法。组织法律事务人员认真学习内控手册和权限指引,严格执行内控程序和授权办法,并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做好监督,将依法治企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过程中。
三是事后补救,妥善处理难免的法律纠纷。作为野外流动作业单位,加上公司管理内容的多样性,难免出现法律纠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发挥自有法律力量,并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4.突出中心,重点加强。合同是企业经� 坚持把合同管理作为法律工作的中心,重点加强管理。
一是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结构和生产经营的运行实际,对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批、签约、履行、结算等各个阶段的运行程序,都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符号合同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
二是坚持合同会签审查制度。合同在正式签字前,文本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综合法律审查,报公司有权限领导授权批准后,签约人方可签订合同。
三是细化合同权限。根据内控制度授权权限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对合同的谈判人、签约人审批人等进行具体明确,采取一次性授权的办法,公司行文规定,实现类合同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对号到人,既细分了合同流程,又责任到人,而且将合同的签约权集中在公司领导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是加强对合同履行、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予办理结算手续,填写合同结算审查表。所有合同,未经法律部门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建立了合同关闭手续,规定重要合同专门办理关闭手续,一般合同在填写结算或终结表时一并办理关闭手续。
五是配备好合同管理力量。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难,在合同量大较大的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了合同兼管员,并积极参加法律处举办的合同管理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基层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能力。
六是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CMIS)运行,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快捷,并与合同信息系统管理相适应,完善合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七是纳入责任制考核。公司把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内部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与一定比例的奖金挂钩,促使各单位认真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司通过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和网络,形成了由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承办员)三个层次组成的法律管理队伍,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员的保证。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了依法经营管理。
三、对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或建议
从近年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首要前提是认识要到位。法律工作也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桶板之一。企业法律工作不是雨来急用的“雨伞”,更不是用作摆设的“花瓶”。要彻底摒弃企业法律工作“影响效率”的错误观念和“唯诉讼论”的狭隘意识,从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大环境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出发,认识加强法律工作对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采取加强法律工作的措施。
(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岗位和机构是组织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让熟悉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中,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做好防范工作。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岗位及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建立法律工作的管理网络,为实现法律顾问的职责到位、落实法律事务的工作职能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三)发挥法律事务的职能,必须做到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企业法律工作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细化法律工作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决策职能、预防职能、诉讼职能、工商职能等,把法律工作参谋、监督、服务的作用用制度规定下来,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工作职能的发挥。
(四)要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的职能,按职能要求全面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归结起来有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事前防范职能包括:(1)参与决策职能。对单位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和重大资金的使用分配等提出法律意见,研究、发现单位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2)预防风险职能。通过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合同管理、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和开展职工普法教育等,筑牢防范风险的基础,将单位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底限度。(3)事中控制职能。与全面推行内控相结合,按照节奏可以加快、程序不能逾越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流程,从而实现事中控制。(4)工商职能。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和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等,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和公证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后防范职能主要是诉讼职能。一旦发生纠纷,制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为企业化解风险,尽量减少损失。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论文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总法律顾问 机制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
二、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三、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这个体系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构成。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本部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下属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分别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务联络员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控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四、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证
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来承办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左膀右臂、参谋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
五、企业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