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精选3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
第3条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5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臵,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臵,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12条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13条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14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
第15条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16条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第17条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
第18条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
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
一、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未登记联系好不动;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己办理好
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发现设备
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
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
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电务工作人员作业纪律(八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
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8、未登记要点“偷点”、“抢点”作业。
三、劳动安全“八防”及作业防护措施
1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应定期检查试验,
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一次。
2 、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饰),并应设安
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3 、防护员应用无线对讲机与电务值台人员保持联络,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应佩戴标
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 、电务值台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作业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台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
5、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了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
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了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6、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
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7、禁止在机车行使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
8 、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9 、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0 、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1、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12、在高柱信号机上离开梯子或梯子外侧和杆上工作时,须使用安全带,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
上停留;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13、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设专人防护。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14 、对于高于36伏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着绝缘鞋(室内应
站在绝缘胶垫上);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地面的人员接触或互
相传递工具、材料。
15 、严禁用手指深入销子孔,各部缺口。
16 、提速区段作业时,人员躲避列车时,应距线路3M以上距离。
实行安全“红线”管理,凡违反以下规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
性质从严追究责任;未造成事故的,干部一律免职或解聘,职工一律内部待岗3个月以上并调离原岗位。
公共部分
1实施现场作业监控时,未执行铁道部,路局规定或未履行上岗监控职责。
2当班期间打牌(含网上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3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4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5无证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6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安全监控装置。
7漏发,错发,漏传行车文电或数据,通知,调度命令危机行车安全。
8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或未落实停电,试电,接地封线措施。
电务部分
9甩开联锁条件或使用封连线及其他任何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10未联系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11擅自修改LKJ基础数据。
12违反规定操作正在使用中的行车设备。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 职责
3.1 总经理
3.1.1授权任命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
3.2 主要负责人
3.2.1 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权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3.2.2 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安全专题会。
3.3 安委会主任
3.3.1 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并向会议报告日常安全工作。
3.3.2 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3.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4.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4.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4.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4.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4.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3.4.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4.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3.4.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3.4.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5.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5.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5.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5.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5.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5.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5.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6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6.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6.2现场监督本车间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6.3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6.4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6.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6.6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3.6.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6.8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6.9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厂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4. 运作程序
4.1 安全管理机构
4.1.1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2 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1.3 安委会设主任1名,安委会主任同时也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发布授权书,任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担任。
4.1.4 安委会设副主任3名,由安委会主任发布授权书,任命3位副总经理担任。
4.1.5 安委会成员由各部门部长和车间主任组成。
4.1.6 公司安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也是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设备动力部办公室,由安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国家、省、市、区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1.7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本车间管理员兼职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