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
仓库管理是现代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仓库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及时供应生产需要、合理储备、加速周转、节约货物使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仓库管理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仓库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位规划
货物管理室应依货物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条 库位配置
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开关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依据货物的属性(组别)分区存放,同类货物合格品、待检品、不合格品分区存放以利管理。收发频繁的货物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将货物依货物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存放库位标明于料卡或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三条 货物堆放
依据货物数量、特性、要求及出库频度进行垛位规划及堆放层级。
第四条 库位标示
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层次类别依顺序逐层编订,没有时填库位流水编号;
通道类别依顺序编订;
仓库区位依顺序编订,并定立明显标识。
第五条 库位管理
仓库工作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按批次出库”的原则制定存放方案,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
二、库存量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安全库存量设定
用量稳定的货物由物流管理人员依据潍柴的月产量,按照省内库存3天、省外库存5至7天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库存周转量计划,设定安全库存的上限及下限。若生产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应及时修订库存周转量计划。
第二条 库存量查询监控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按计划查询仓库即时库存情况,视情况分类报表输出,并对库存情况进行分析,为提醒供货厂家进行货物补货、退货提供依据。
第三条 送货通知
当货物由于某种原因低于安全库存时,物流信息员应及时与潍柴采购部等部门联系(电话或邮件方式传达信息),请示是否对货物进行补货,确认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退货通知
当货物由于某种原因高于安全库存或长期停用(存放期超过60天)或由于质量原因被判不合格时,物流信息员应及时向厂家业务人员反馈,提醒其做退货处理。
三、货物储存保管条例
第一条 货物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货物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可存放货架(如存放货架者需在料卡上填上仓位编号及货架编号)。
第二条 货物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三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货物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货物如有损失、变质、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四条 保管货物要根据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仓位),同类货物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五条 保管货物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配套货物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六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部门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库应得随时接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检。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管人员应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共同处理库存盘点,盘点时必须实地查点产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账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道路货运
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货运服务
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经引导和督促,三个月内不办理相关证照的档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六条:发现运输危险货物、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档铺由于货运服务不规范,违法相关规定,一个月内被托运者投诉三次,经查证核实,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档铺,一律清退出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公司在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过程中做到安全、可靠、准点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在办理集装箱、大件货物托运手续时,除按一般规定外,托运人必须提交货物说明书,以及装卸、加固等具体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准运证。
二、公司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进行审核,必须掌握货物的具体特征,然后选择适合的运输车辆,在完全具备安全运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再办理承运手续。
三、公司物流经办人应根据承运集装箱、大件货物的外形尺寸和车货质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状况和有关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专门的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四、制定货物装卸、加固等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合理装载、加固牢靠、安全装卸。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五、运输大件货物,属于超限运输的,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路线行车。在市区运送大件货物时,要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部门审查并发给准运证,方可运送。
六、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并在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位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以警示来往车辆。特殊的货物,要有专门车辆引路,及时排除障碍。
七、运输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因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八、以上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反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培训考核]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和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五)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六)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等作业场所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
第三十三条[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信息]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1、目的
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
2、范围
公司服务部的全部车辆
3、职责
3.1、物流部经理负责车辆的全面管理
3.2、物流部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
4、工作程序
4.1、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需要进行停车作业时,一定要按照规定注意选择好停车地点和位置,不能再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点停车,注意车辆被盗或受损失。
4.2、驾驶员在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检查各种随车证件是否齐全,以备检查,若不齐而被相关部门罚款,责任自负
4.3、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所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责任、费用和后果,均有驾驶员本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并将对司机给予处罚500元每次。
4.4、驾驶员行车时,应认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禁违章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开斗气车、高速行驶,抢道、逆行、开霸王车等不文明和违章行为),凡属于违章驾驶而产生的罚款、交通事故和费用全部由当事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概不予以报销。
4.5驾驶员对工作安排有意见,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上车,待完成任务后,向上级部门领导说明情况,不得带情绪和冲动态度出车。
4.6、严禁驾驶员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本公司车辆,严禁没有经过公司车管人员同意随意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若出现任何责任事故或车辆损坏,后果责任自负,并承担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罚款200元每次
4.7、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加油证加油,严禁无证加油,严禁一证两用,没有经过车管人员或者领导批准,严禁在外加油,否则加油费用公司概不予以报销(特殊外出情况除外)公司发现有侵吞油料者,罚款1000元每次
4.8、公司车俩实行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进场维修时,应向公司车管人员说明维修项目,维修项目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维修项目情况,在维修单上签名确认(特殊外出情况除外),并将损坏部件带回公司上交
4.9、公司车辆完成当日运输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于公司停车场,车辆回场停放后,严禁私自将车辆开出,若发生任何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罚款200元
4.10、公司实行车辆一车一驾驶员责任制,每车责任驾驶员应对公司交予自己负责的车辆严格管理,认真爱护,保持车容整洁,车辆运行正常,其车辆规定驾驶员如下:
4.11、以上公司车辆成员调配,各责任驾驶员要求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认真的完成公司所下达的运输任务。对不爱护车辆,无视各项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车辆的损伤,车容车况不整洁,零配件(附属件)的缺失和造成违章罚款行为者,公司将追究车辆的责任人的责任和罚款。对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造成违章罚款和交通事故的责任后果,其责任自负。
4.12、公司车管人员每月将公司车辆运行情况,车辆爱护,车辆车况的整洁,车辆的维修,耗油,费用等行车实务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所出现的问题,将积极进行监督整改,本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者实行责任处罚。
4.13、交通事故和其他违章责任的处理
4.13.1、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通知公司车管人员和公司领导,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和保险公司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严禁破坏和逃离现场。
4.13.2、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以事故现场为依据,交警裁决为准绳,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责任
4.1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保险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当事驾驶员应当依据交警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进行承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后,有保险公司根据承担责任进行审核赔付。对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付后的不予赔付的费用,按责任大小,公司和当事驾驶员进行分摊,其分摊赔偿比例如下:
全部责任:赔偿事故实际损失额的40% 主要责任:赔偿事故实际损失额的30% 同等责任:赔偿事故实际损失额的20% 次要责任:赔偿事故实际损失额的10%
4.13.4、根据交通法规定:司机因违反交通法律条款规定而所产生的罚款责任应由司机全额承担。(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行使、乱停乱放、逆行、战线行驶、压线行使、超速和随车证件不齐等违章行为)
以上十八条为四川世杰美家具有限公司,根据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的实际情况制定,要求公司全体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章守纪保安全,认真做好行车安全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运势任务而努力工作,公司将对优秀员工每季度、全年进行安全奖励。根据四川世杰美家具有限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责任书,对公司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行车安全意识和爱护自己所驾驶车辆的责任心,对有以下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者,公司将根据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
4.13.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交通法》规定条例驾驶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所产生的责任,罚款,扣分行为者,其责任、罚款、扣分均自行承担。(公司视特殊情况行为除外)
4.13.6、对酒后驾驶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责任,损失,费用,罚款,公司在对当事人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4.13.7、对违反公司车辆运输所规定而未经公司同意而私自用车,谋私利,拉私货、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邮费,车辆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及费用。
4.13.8、对违反公司车辆维修、油料管理、谎报维修费用、私自屯油料而私用者,罚款500-1000元。
4.13.9、对自己所负责驾驶车辆不爱护,车容不整洁(包括驾驶室)者,对每天出车前不对车辆进行三检查者,对车辆整车配件和附件缺失不及时进行装配者,车辆不及时进行保养者,对驾驶车辆为带齐有效证件,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证年审、车辆到期未审、保险期限、营运证期限,二保单期限,资格证和从业证期限)到期不上报而被误期者,罚款50-100元,并对所产生的相应罚款全额承担
4.13.10、公司将依据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对遵守《道法》条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车辆驾驶员给予奖励
5、相关表格
5.1、《行车记录表》
请各位司机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按此制度执行!
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l.1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库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仓库管理包括:货物的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发运、退库、盘点、安全等工作,以及对仓库人员的考勤和通讯、奖惩等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仓库管理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入库管理规定
1、仓管员接到收货通知后,安排好货位,准备好必要搬运工具。
2、仓管员应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对每项进库的物品,应于货到当日详加验收。入库验收:
(1)对新采购的物品,仓管员应依据相关提货单、入货单、供方送货单,核对货物的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核对实物是否相符完好;货物及包装上是否贴有标识。
(2)仓管员在验收货物过程中,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货物破损时,应立即向仓库主管汇报并在《仓库日常记录本》做好登记。货物验收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出现异态,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凭证,进行入库。如未办理相手续,擅作入库处理,日后发现货物损坏等问题,视为仓管员管理不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已验收入库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无法销售,仓管员应即时通知仓库主管,由反映情况后负责办理更换或退货。
(4)因公司内部借用、送样、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重新入库的物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主管会同相关技术人员鉴定。鉴定为无法维修或重新销售的,由实际借领人照价赔偿;若零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借领人依据货物价格赔偿。
3、入库物品验收合格无误后,须注明货到时间,由仓管员签字、仓库主管复核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4、送货入货位,仓管员应及时填写货卡。
5、严格做到五点不收:凭单手续不全不收;品种规格不符不收;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收;无批准不收;逾期不收。
第三节保管管理规定
1、货物的储存保管,以品种、车型规划设臵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划区分工。
2、物品堆放的原则: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五五推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堆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的物品以及设备、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仓库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品要根据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加强保管措施。同类物品堆放,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因仓管员未及时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导致物品受潮、损坏,仓管员应负责任。
5、保管物品,未经仓库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仓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领导批准。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7、退回或换回的旧物品,必须贴上明显的标签,另行堆放。
8、进入仓库物品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库房内配备常规洁具,应当每日进行清扫,保持仓库整洁。
第四节出库管理规定
1、出库验收:
(1)销售部开具《出库单》,派送至仓库,仓管员按出库单所列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准备货物,等待发货。若有内容不明确应即时与销售部核对、确认。
(2)特殊紧急出库时,业务人员必须开《物品借用单》将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发货时间写清楚并签字给仓管人员。仓管人员根据借条,并报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发货,并于上班后当日上午补办手续,通知销售部补开《出库单》。紧急发货时,原则上要求两人(含两人)以上签字方可放行。
(3)凡属公司内部人员借用物品,一律使用《物品借用单》。金额较高、较为贵重、或数量较大的物品需由所属部门主管签字或发短信同意后,方可借出。
(4)经申请批准同意拆件的机器或零配件,在元器件购回后应及时予以恢复,严禁将未恢复的整机或零配件出库。严禁将已拆件缺件、已损坏、退回未经修复货物出库。
(5)严禁无任何单据货物出库,严禁仓管员无任何单据自提自发!
2、交货期限:
(1)正常库存产品接获公司销售部开具的《出库单》,当日出库。
(2)因缺货等原因不能当日出库的,仓管员应及时联络销售部相关业务人员并说明原因,便于告知客户,协商发货期。货到时,应按协商过的日期即时发货,如因仓库延误发货导致客户取消定货,仓管员对此负全部责任,仓库主管负连带责任。
3、物品出库时,若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4、为防止错发、重发和漏发,要求做到:“三核对”、“五不发”,“三核对”:出库单与实物相核对、出库单与装箱清单相核对、装箱清单与实物相核对。“五不发”:无计划不发、手续不齐不发、涂改不清不发、规格型号不对不发、未验收入库不发。
第五节发运管理规定
1、货物的包装:
(1)货物出库前,仓管员应仔细核对《出库单》所要出库物品的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经核实无误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库。
(2)所有物品必须按其性能、属性包垫好,采取完好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的损坏。
2、物品的搬运:
(1)按类搬运,搬运货物时应小心轻放,不能猛撞,严禁一切人为可能损坏货物的行为。搬运人为损坏,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2)搬运时要注意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坏。
3、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其收货地点,应备注好其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并要求签名确认,其《出库单》应经销售部主管核签后方可办理交运。
4、仓库接获《出库单》方可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交运。
5、客户在需要日期上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仓库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销售部人员转告客户同意后,并有销售部门出具的《出库单》后方可提前交运。若是紧急出货时,应由销售部门主管通知仓库主管先予以交运,再补办出货手续。
6、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7、若因工作失误,发错货物或发错地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对来回运输费用、及丢失、损坏的货物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2倍的罚款。
8、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1)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2)如因公司车辆不够调派的情况下,可另行雇车,但需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方可生效。
(3)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货物交运前,仓库发货人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销售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9、物品的交运:
(1)物品直接交运客户时,仓库人员应开具《出库单》的同时另开具《送货单》,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送货单》上签字。物品送达客户时,请其验收,并签收《送货单》回联。《送货单》客户签收回联由公司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2)客户要求自运时,仓库应先联络销售部门确认。物品装载后,承运人(客户)应在《出库单》上签字,并注明“自提”字样。
(3)物品通过承运公司发运时,发货人及承运人应在发运单据上签字,并注明发货日期。发运单据由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便于查对和月底复核、结账。
10、发货通知:
(1)货物发出后,仓库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通过传真、电话方式或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客户货物到达的车次、时间和代理货运公司的情况。
(2)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货物遗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元-200元。
11、运费审核及控制:
(1)单次运输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应填写《费用审核单》,报请部门主管审批。
(2)仓库每月接获承运公司送回的签收单回联,“运费明细表”及发票存根,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送至财务部整理付款。
(3)仓库审核运费时,应检查核对开具的回联,是否有逾期送达或相关异常签收(如货物损坏等情况),均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
(4)对运输公司的选择应遵循“货比三家”的对比原则,对其价格、安全性、服务快捷进行综合评估,选择最适合的运输公司和运输方式。
(5)运费的控制:无论是公司付款,还是到付,发货人都必须选择最节省、最快捷、最安全的运输公司和运输方式,违“常规”者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六节退库管理规定
1、办理退库手续时,应开具《退库单》,并注明退库原因。
(1)退库物品外观保持完好的,须由技术部门鉴定,确认完好并在《退库单》上签字,仓管员审核签收,方可退货。
(2)退库物品外观未保持完好,由销售人员填具《退库单》签字后,主管确认签字,仓管员审核签收,方可退货。仓管员应在物品上贴上标识及《退库单》编号。
2、货物报损:
(1)退货物品经技术部门鉴定为无法修复的,经部门主管签字后,由相关退货人员申请报损。
(2)客户遗留的无法修复、使用的物品,转入报损物品入库,报采购部入账。
3、退回的物品如需特别处理的,仓管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节盘点管理规定
1、货物盘点分为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
定期盘点即指每月中旬仓管员对常用物品自盘一次,月底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不定期盘点即指公司对仓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2、货物盘点的主要内容:检查货物的账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货物的收发情况;检查货物的堆放及维护情况;检查各种货物有无超储积压及损坏;检查安全消防设施。
3、仓管员的自盘:经常对出库率频繁、出库量大的物品进行自盘;每月中旬对常用物品自盘一次;月底实行全面自盘一次。
4、对货物的盘点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盘点时相关人员(财务、库管人员)必须在场。
5、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库管人员签名负责。盘点人员均应在盘点情况报告上签字,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阅。
6、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库主管呈报总经理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仓管员对此负全部责任。
7、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物品报废,仓管员应将物品妥善堆放。若因仓管员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保管物品受潮、堆放不当造成损坏等,由仓管员负责。
8、如直接保管物品的库管人员变动时,应查对库存物品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进行实盘存。
9、仓管员定期向采购部递交盘点报告,随时与采购部门沟通库存情况,建立《最低存量基准》,货物低于存量基准时,应马上汇报上级主管和采购部门。
10、处罚:因仓管员不负责任,保管不善,未按期自盘等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失,应当负有全部责任,并按批发价赔偿。
第八节安全管理规定
1、库房钥匙仅限于公司指定人员保管。
2、除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3、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并要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入。凡进仓库人员工作完毕,出仓库时应主动请仓管员检查。
4、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的物品存仓。
5、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要,不准把仓库物品试用试看。
6、做好消防工作,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7、做到每月防火检查,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沉着,冷静,及时拨打“119”火警台,并正确使用灭火器,尽力控制火势。
8、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经常检查电线是否有破损现象。吸烟者每次罚款200元。
9、所有账本、单据、记录本等相关重要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好,做到人员离开时应锁好。丢失资料,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10、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锁好所有门窗,加强防患意识。
第九节考勤/通讯管理规定
1、仓库物流部考勤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当日任务完成
以上考勤时间仅对员工的一种考核,非仓库、物流部门的实际工作时间。因工作的特殊性及不定时性,所有仓库、物流部门员工必须保证当日事当日毕,保证当日工作的及时、连贯完成后方可下班或休息。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聊天,不得打私人长途电话、声讯电话,非业务电话不得长时间占线。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30元-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3、通讯管理规定:
(1)星期一到星期日9:00——21:00手机保持畅通。
(2)若因通讯原因,造成工作延误,规定如下:手机关机一次扣款50元;月累计三次(含)以上扣除当月通讯补贴;情节严重者,根据实际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节奖惩管理规定
1、奖励规定:
(1)全年发货无错误,公司予以奖励200元-500元。
(2)对仓管员所保管的货物,全年盘点无丢失,无损坏,予以奖励仓管员500元-800元。
(3)发现并能及时制止重大错误形为的发生,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
(4)工作认真负责,恪守职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年终予以奖励500元-2000元。
(5)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对仓库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公司开源节流做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200元-500元。
2、惩罚规定:
(1)违反以上仓库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仓管员对此负全部责任,仓库主管负连带责任。
(2)公司安排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完成,应主动反馈沟通。
(3)情节轻者处以罚款100元-500元。
(4)多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按实际价值赔付,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记大过、或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分。
本制度作为原制度的修正,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与原制度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公司保留对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一、商品运输的任务
商场商品运输工作,一般由商场储运部统一负责管理,其具体任务是:
1、按照商品运输的管理内容,安排商品的运输、提货、验货,商品的交接、查询和索赔。
2、合理发排使用商品运输工具,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商品运输工作范围
1、送货上门运输;
2、商品移库运输;
3、商品入库运输;
4、商品下站运输;
5、商品上站运输;
三、商品运输工作程序
1、货物通知、提货和装运
(1)商场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2)商场调度员按商品要求、规格、数量填写运输派车单交运输员。
(3)商场运输员领取任务后,需认真核对各种运输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检验证等。问明情况,办理提货。
(4)提货。
①商场运输员提货时,首先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然后对施封代、苫盖、铅封进行认真检查;确信无误后,由运输员集体拆箱并对商品进行检验。
②商场提取零担商品时需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对开裂、破损包装内的商品要逐件点验。
③商场提取特殊贵重商品要逐个进行检验;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无异响和破损痕迹。
④提货时做好与货运员现场交接和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⑤对包装异常等情况,要做出标记,单独堆放。
⑥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水渍、油渍等问题要分清责任,并向责任方索要“货运记录”或“普遍记录”,以例办理索赔。
(5)装运。
①商场运输员在确保票实无误,或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后,方可装车。
②装车要求严格按商品性质、要求,堆码层数的规定,平稳装车码放;做到喷头正确、箭头向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固不压液;易碎品单放;散破包装在内,完好包装在外;苫垫严密,捆扎牢固。
2、商品运输、卸货与交接
(1)商场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喷头向外,箭头向上,高矮件数一致。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商场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商场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商场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3、运输任务完成后,商场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4、在运输中,因商场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四、商品运输安排与申报
1、凡直接由专营商店转来的提单,均由商场储运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运输。
2、本市商品原则上两天内运回,最迟不超过3天。
3、凡有上站业务的专营商店,须提前到商场储运部办理运输手续,如实登记发运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性质、收货单、地点、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时间和要求等,并填写清楚。
4、凡采用公路运输的部门,需组配好货物,提前两天申请用车计划。
5、公路长途运输(1000公理以内)业务,需报商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运单的传递与统计
1、传递运输单据要按传递程序进行。做到统计数字准确、报表及时。
2、商场调度员要认真核对汽车运输单据,发现差错,遗漏和丢失要及时更正、补填。按规定时间交商场统计员。
3、商场统计员根据运输单据,做好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造册、上报与存档工作。
监督检查制度
一、经常监督运输车辆是否车况良好、消防设施齐全、安全生产工具配套,有没有定期更换。
二、监督检查驾驶员要证照齐全方可上路经营。
三、按照货物装运规定督促检查人员是否按章承运,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四、检查车辆入户及年审必须办理保险,车险保全,货物险保足,对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不少于50万元,不服从管理者,我公司装申报取消营运资格。
五、检查是否按照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交通部门规定车辆技术保养,按月交费,按时保养维护,按年审车、审证。
议会制度
一、制定公司议会制度,凡属公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均有权利和责任参加公司各种议会,并提出有益于公司整改安全隐患的好建议和主张。
二、设立日常工作会议,事故分析和讨论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学习会议。
三、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本公司驾驶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和有关条例条令会议。
四、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参加保险工作会议,以达到保险意识,防范各种风险目的。
安全活动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运输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规章教育,搞好安全运输。
二、经常加强安全教育,检查安全操作规章和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狠抓驾驶人员的思想作风,发现违章者及时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申报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采取有效措施消灭事故苗子,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工作,对有碍安全因素的车辆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积极参加车辆事故现场,调查分析,认真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五、建立安全网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组织推广交流经验。
六、及时了解驾驶员及其家庭情况,定行走访制,做好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开好安全车,加强完善车辆统一高额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每天有人值班,确保与驾驶员随时取得联系。
二、为应付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公司成立应急小组,在县区范围内不超过半小时赶到现场,县外不超过10分钟组织起来出发。
三、帮助突发事件的车辆进行自救、报警、求助。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一、公司承运危险货物货物车辆,其车况必须达到一级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设置危险品运输标志。其消防设施、安全生产工具配套齐全有效。剧毒品运输必须用箱式货车。
二、承运车辆必须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方可参加营运。驾驶员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资格证并配备具有资质的'押运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及年审必须办理保险,各项险种必须按规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责任险5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按承运的不同品种标准投保。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测、保养并确保年审合格。
五、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车辆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持有年检记录、罐检报告及厂家生产图纸。
1.目的:
为了规范驾驶员日常驾驶和交接物资操作及流程,保证物资以及人员运输的安全、及时、准确、高效。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的行为及流程,提高车辆运行安全和质量,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提高公司对外形象。特此制定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驶公司和使用公司车辆的全体员工。对车辆提货、配送、用车、及物资运输交接的管控。
3.车辆运输管理:
3.1供货商、客户、往来单位备忘录管理:
a、营业、采购部常用车部门使用车辆人员应将各个供应商、客户、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提货业务联系。
b、各个部应将常往来的客户的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配送部门详细地址、签收人、注意事项等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出车业务联系。
c、管理部人员应收集各个部门的常用车路途记录,将固定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车计划。
3.2派车计划管理:
a、用车最好提前1天申请,如事情紧急应按办事情的紧急程度先后安排。应根据营业发货,纳品等业务、采购业务、行政用车或其他部门《公务用车申请单》等。综合考虑制定次日好行车路线。以用时最短,路程最少为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b、根据行车路线,综合线路的路况、发货物资的数量、重量、体积,以及其他用车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及配备人员制定当日的派车计划。(紧急情况特殊对待)
3.3发车准备管理:
a、驾驶员接到派车计划、配送、提货相关的资料等才能发车。
b、驾驶员检查车辆情况,并于门卫处填写《车辆行驶记录本》,返回登记。
3.4车辆中途管理:
a、驾驶员应按照相关交通道路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证人员、车辆、物资安全。做到平安出行,平安归来。
b、驾驶员加油:
c、车辆维修:
3.5派车完成管理:
a、车辆安全回到公司(如有物资)应及时做入库交接。严禁车辆带物资过夜的情况。
b、车辆完成派车计划任务应停稳到公司固定停车位。严禁随意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无特殊情况,公司车辆须每天停放回公司。
c、驾驶员停稳车辆应第一时间到门卫登记《车辆行驶记录本》,并检查油表、水温表等车辆情况,并打扫车内卫生。
d、驾驶员回到办公室,立即到调度员处确认回校时间。
e、将车钥匙门卫处处统一保存管理。
f、如派车任务无法在当天下班前回公司(如出差等情况),用车人员需在《公务用车申请单》签字说明以便于管理部安排车辆。
3.6其他用车申请:
a、以部门/个人名义申请用车,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用车的理由、时间、地点等信信息。经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审批后交给管理部,管理部安排派车计划。
3.7车辆使用原则:
a、安全第一,保证人员、车辆、物资安全。
b、路线及派车计划的合理。以用时最短,路程最少为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c、见单发车,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公车私用。
d、未经审批,其他人员不得公车私用。
e、未经审批,公司车辆不得外借和租赁。
f、车辆使用贯彻“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4.车辆安全管理:
4.1驾驶员管理:
a、年龄在20岁以上,50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b、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c、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自觉遵守相关交通犯规。
d、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e、2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验并对车辆驾驶现场试车。
4.2车辆管理:
a、车辆手续齐全,能通过正常年审。在正常行驶期内和保险期内。车辆动力、制动、灯光照明、转向系统正常具有安全行车条件。
b、每辆车配备专用工具箱,工具箱内具备简易维修及换胎工具、警示架、警示灯、照明灯、灭火器、拖拽绳、跨接电缆、防滑链、反光背心等
c、车辆按规定正常保养,更换机油、三滤、轮胎等
d、车辆停放应按照法定停车位停放,拉紧手刹或憋档防止溜车。尽量避免停放到完全死角(无人经过及摄像头)。人员离开车辆应关紧车窗,将车门全部锁死。保证车内物品安全及防止车辆被盗。如长时间离开需将车内物资妥善安置,禁止公司物资在车辆过夜。
4.3正常驾驶管理:
a、驾驶前检查车况。包括:水箱水位、机油、刹车、离合、轮胎及胎压、转向、灯光、照明、电器设备、工具箱齐全、灭火器、个人防护用品。
b、带齐车辆证件及驾驶证件。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c、驾驶员遵照交通法规驾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d、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路段进慢。 e、安全驾车,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4.4恶劣天气驾驶管理:
a、冰雪天气驾驶,使用低速档慢速行车。注意灯光使用(严禁开大灯)必要时加开应急灯。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拉大安全车距。能见度低于10米或路面结冰大2毫米以上应路边停车保持应急车灯。
b、雨天驾驶应减速慢行,注意灯光使用(严禁开大灯)必要时打开应急灯。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拉大安全车距。能见度低于10米找就近停车场停车等待。
c、雷暴天气驾驶应注意关闭车辆电器(如导航,收音机),安装防静电设备。关紧车窗呆在车内不要下车。远离大树和电线。
d、大风沙尘天气应注意车辆跑偏和注意道路路况。
e、炎热干燥天气驾驶应注意防暑降温,杜绝疲劳驾驶。检查车辆电器线路,禁止在车内放置打火机、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车辆发生自燃自爆事故。
5.车辆日常管理:
5.1车辆定车定人定责:
a、公司车辆按照定车定人定责的原则为用车人员。
b、每辆车建立出车记录本,管理部每月检查出车登记、车辆使用及卫生状况等。
5.2车辆维修费用管理:
a、公司承担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费用。
b、车辆责任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上报管理部。,判断是正常损耗还是人为损坏,正常损耗由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避免小问题积攒成大故障。
c、公司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原则。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5.3加油管理:
a、每次收车前如果汽油不到油表显示的四分之一时应将汽油加满。避免出现中途没油的。情况,影响工作,路途较远可申请携带加油卡返回公司立即交还管理部并填写加油记录。
b、公司统一办理并配备加油卡。加油要求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中记录。原则需要做到定点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现金加油须经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c、在加油卡内的充值金额全部使用完后,管理部委派司机应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递交给财务部,再申请加油卡充值。
5.4车辆违章管理:
a、管理部在每月随后一周第一个工作日上网查询车辆违章情况。管理部向责任人出具《车辆违章记录通知单》。违章责任人必须在一周内处理好违章。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b、1个月出现2次、连续2个月都有违章记录和1年累计违章记录超过5次的取消公司车辆驾驶资格。(备注:因为载货导致的违章属公司责任,不计入个人违章次数)
c、员工离职前要查询是否有违章记录,如有记录需本人处理好违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5车辆安排管理:
a、驾驶员对调度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映。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因公用车(如接送客户、接货)须提前申请。
c、公司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车辆不得运载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有特殊情况时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并征得领导的同意。
6.交通事故处理的管理
6.1交通事故处理:
a、发生交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财物。
b、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公司管理部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定损,赔偿金额。
c、事故发生后3天内,当事人应书面向公司提交事故发生的详细报告。
d、发生严重事故时(包括:人员伤亡、车辆被抢被盗等),管理部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接受批示。并于1天内补报书面资料。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将事故的详细报告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e、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质和事故驾驶员的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书面裁决为依据。
6.2交通事故处罚:
a、对方全责的事故,造成损失。公司走保险及进行索赔程序。个人不承担赔偿与处罚责任。
b、己方负全责的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为了防范主动违章,相关责任人同时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10%,作为责任处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维修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承担保险费上浮带来的损失。
c、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交警部门判定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人同时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10%,作为责任处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维修费用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人承担。并承担保险费上浮带来的损失。
d、公司人员伤亡处置按照法定工伤处理规定办理。
e、外部人员伤亡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律师协商执行。
f、责任人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造成人员受伤的,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奖金,并要待岗学习,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考核。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g、责任人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h、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 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物流运输方式有哪些
运输主要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
二、物流运输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物流管理制度分为:
物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包括:物流采购管理制度、物流仓库管理制度、物流商品管理制度、物流成本管理制度、物流营销管理制度、物流运输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物流进出口管理制度、物流财力管理制度、物流车辆管理制度、物流商品盘点管理制度、物流配送中心管理制度、物流验收管理制度、滞料与废品处理制度、领料及发货管理制度;
物流行政办公综合管理制度。包括:行政办公管理制度、人力质量管理制度、总务管理制度、物流安全保卫制度、物流质量总管理制度、物流卫生管理制度、物流合同样本。
三、物流运输管理要做些什么
运输决策。决策能力物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运输决策时整个运输管理的前期工作,对运输管理骑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企业在运输管理作业前就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选择、运输成本预算、运输人员配备和运输投保等进行选择,拿出最优的方案。
运输过程管理,是整个运输管理的核心部分,包括对发运、接运、中转和运输安全的管理以及对伴随商品流动而进入的人员流动、资金流动的管理。发运管理主要协调货与车的衔接,包括落实货源、检查包装标记、安排短途搬运、办理托运手续等工作。还应在加固包装、清理更换破损等方面加强工作,以提高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各项运输安全制度,防止发生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积压扯皮、长期悬而不决等。
运输结算管理。这是运输管理的最后环节。运输结算管理包括运输费用的计算和账务处理,还包括索赔和处理他人索赔、运输设备的维修及入库等。
总而言之,物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仓储、成本、财力、行政办公等等,物流管理涉及很多方面,但目的。只有一个,即将您的产品在最适当的时候,以最低的费用送到规定的地点。
奖惩管理规定
1、奖励条件
(1)、全年驾驶无事故。
(2)、全年运输货物无丢失,无损坏
(3)、发现并能及时制止重大错误形为的发生,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4)、工作认真负责,恪守职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对仓库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公司开源节流做出贡献者。
(6)、在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7)、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主管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2、处罚标准
(1)、承运司机未按要求时间把货送到用户手中,影响用户生产,每晚一天罚款200元;
(2)、承运司机不得私自将承运的货物转主或委托其它车辆运输,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拒付运费。
(3)、承运司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有倒换、盗窃所运物等行为者,要按零部件价格的3-5倍进行罚款,赔偿零件损失。
(4)、在承运过程中对承运货物造成丢失、损失、锈蚀等,视情况予以2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对丢失和损失的零件进行赔偿。
(5)、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临时故障不能按时间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2小时内不能及时向公司汇报的罚款500元/次,汇报后也要视情况罚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较大影响,可加重处罚。
(6)、承运司机不能按要求传递票据或将票据涂改或损坏,罚款100-200元,如果丢失视影响程度进行罚款。
(7)、承运司机到达运送目的地,要热情服务和交接,协助卸车,如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用户反映强烈,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8)、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9)、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10)、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11)、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12)、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运单的传递与统计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运输安排与申报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运输、卸货与交接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货物通知、提货和装运
1、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2、调度员按商品要求、规格、数量填写运输派车单交运输员。
3、运输员领取任务后,需认真核对各种运输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检验证等。问明情况,办理提货。
4、提货
(1)、运输员提货时,首先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然后对施封代、苫盖、铅封进行认真检查;确信无误后,由运输员集体拆箱并对商品进行检验。
(2)、提取零担商品时需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对开裂、破损包装内的商品要逐件点验。
(3)、提取特殊贵重商品要逐个进行检验;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无异响和破损痕迹。
(4)、提货时做好与货运员现场交接和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5)、对包装异常等情况,要做出标记,单独堆放。
(6)、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水渍、油渍等问题要分清责任,并向责任方索要“货运记录”或“普遍记录”,以例办理索赔。
5、装运。
(1)、运输员在确保票实无误,或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后,方可装车。
(2)、装车要求严格按商品性质、要求,堆码层数的规定,平稳装车码放;做到喷头正确、箭头向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固不压液;易碎品单放;散破包装在内,完好包装在外;苫垫严密,捆扎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