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新9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这里是漂亮的编辑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新9篇】,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匾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五、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六、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八、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九、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3

一、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各项卫生设施的图纸、文字等材料、卫生许可相关资料、卫生自查记录、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管理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卫生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共场所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共场所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卫生档案室。

5、卫生档案管理员实施卫生档案归档整理。

六、卫生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可直接通过卫生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卫生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卫生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卫生档案只能在卫生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卫生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卫生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卫生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卫生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七、卫生档案的销毁

1、公共场所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

2、当某些卫生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卫生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卫生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卫生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幼儿园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幼儿园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用,一般不要组织离开市区的`活动,

2.出去活动前,要向幼儿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幼儿遵守纪律,听从指挥。

3.组织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员、超速运行,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

4.到公园、游览区、游乐场等地活动,一定注意其合理的容量、设施的安全,防止倒塌,跌落,挤压、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幼儿遵守劳动规则。

6.商业性庆典活动及其他各类社会庆祝活动,原则上不得组织幼儿参与,必须需要幼儿参与的,须经园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人数,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7.组织幼儿活动的领导、老师应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幼儿应自始至终在领导、老师的带领和保护下开展活动。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群众、全体干部职工请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各楼层办事大厅;

(二)各开标、评标室;

(三)大楼内所有走廊、楼道、电梯、洗手间内;

(四)所有办公室和会议室;

(五)所有档案资料室;

(六)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

第四条凡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为,各楼层志愿者、各科室管理人员、楼内巡查人员将进行劝阻教育,如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凡禁止吸烟的区域,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第三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场所,不论是国营、集体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定期或不定期经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7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 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 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 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 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 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档案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应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为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及个人卫生习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场所时须更换下工作服,不得穿着工作服进入厕所等场所。

七、每名工作人员须配备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须设立独立密闭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做好标志,严格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存放于保洁柜内。

七、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燥,柜内不得存放杂物。

八、用品用具消毒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及时做好消毒记录。

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可参考《推荐的公共场所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直接接触顾客的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消毒。

2.顾客用品用具消毒后要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物品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二、清洗消毒的原则

1.清洗消毒程序:普通顾客使用过的物品,先清洗去除污染,再消毒。皮肤病患者使用过的工具,应先消毒,清洗后再消毒。清洗消毒流程:

清除污物→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用清洁剂清洗→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干燥→保洁柜分类存放。

2.消毒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和器械,并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

3.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方法,一是要保护被消毒物品不受损坏,二是保证达到消毒效果。耐高温、耐湿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煮沸、流通蒸气等热力消毒方法;耐高温的金属器械(剪子、刀片等)可选用干热消毒;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金属制品进行的浸泡消毒时,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消毒剂。理发器具应尽量选择使用物理方法进行消毒,无合适的物理方法时才选择化学消毒剂浸泡或擦拭。

三、常用消毒方法

1.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电热消毒柜(红外线)、紫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min,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注意煮沸时物品要完全浸没在水中,计时从水沸腾开始。

(2)电热消毒柜(红外线消毒箱):选择二星级的消毒柜,消毒温度≥120℃,消毒时间≥15min,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耐热金属制品的消毒。注意物品放入时要清洁干净并擦干,按照消毒柜使用说明消毒一个周期后待温度下降到50℃以下或消毒完毕等待30min后才能打开柜门,以免烫伤。

(3)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灯或紫外线表面消毒器,近距离照射理发工具表面,其照射剂量要达到100000μW·s/cm2,一般辐射强度的紫外线等要照射30min。但是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下。

(辐照剂量是所用紫外线灯在照射物品表面处的辐照强度和照射时间的乘积。因此,根据紫外线光源的辐照强度,可以计算出需要照射的时间。例如,用辐照强度为70μW/cm2 的紫外线表面消毒器近距离照射物品表面,选择的辐照剂量是 100 000μW.s/cm2,则需照射的时间是:100 000μW.s/cm2 ÷ 70μW/cm2 = 1429 s ÷ 60s ≌ 24min。)

2.化学消毒。包括使用过氧化物类、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过氧化物类、氯制剂消毒:使用0.1%~0.2%的过氧乙酸、3%过氧化氢、200mg/L二氧化氯、有效氯含量500 mg/L的溶液,作用30~

60min,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min,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使用时应注意:①将清洗后的用品用具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60min。使用前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②操作人员对醛过敏者禁用。③戊二醛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对人有毒性,戊二醛使用液对眼睛有严重的伤害,配制、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建议佩戴防喷溅防护眼镜或全包裹式全面防护面罩。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如伤及眼睛应及早就医。④应在通风良好处使用,必要时,使用场所应有排风设备。如使用处空气中戊二醛浓度过高,建议配备自给式呼吸器(正压式防护面具)。⑤用于浸泡理发工具的容器,必须洁净、密闭,使用前需先经消毒处理。⑥在室温条件下,加入亚硝酸钠和碳酸氢钠后的戊二醛消毒液最多可连续使用14天。

(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或新洁尔灭复配消毒液可用于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四、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2.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运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卫生报告工作。

本制度涉及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范围包括:

1.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5.其他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

三、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分级

根据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 III级)、一般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10例以上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公共场所发生的生物化学核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及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20人以上的;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危害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20-99人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5-19人的;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危害、社会影响不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20人以下的;

(2)重大活动期间、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及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内、定点宾馆发病人数在5人以下的。

四、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公共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3.报告内容

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1)首次报告: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发生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类型;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人群、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及快检结果;初步控制措施、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应在24至48小时内完成。包括现场控制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进展程度,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检测结果,及初步结论。

(3)总结报告:事件处置完毕要进行总结报告,应在72 小时内完成。报告的主要内容:整体事件的描述、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采取的控制和救治措施、事件的最终结论和经验教训等。

(4)重大活动和体育赛事的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发生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应在30分钟内向驻场、驻点公共卫生监督人员报告,驻场、驻点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在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外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时,各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可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

4.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人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场所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件要以最快速度,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方式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一、采购的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采购的用品用具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卫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卫生设施设备的使用要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实行维修和保养相结合的原则。

二、卫生设施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三、要保持卫生设施、设备的卫生清洁,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更换,应做好详实的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自查制度

一、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成立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三、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的检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为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单位。

二、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根据《量化评分表》定期进行自评,并存档。

三、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根据量化评价结果确定。

四、量化分级评分表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

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六、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如下:

卫生信誉度

A级

B级

C级 监督频次 不少于1次/两年 不少于1次/年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七、为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和便于社会监督,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

住宿业棉织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须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二 、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或接受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和消毒效果检测报告书。

理发美容业棉织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理发美容场所宜设专用布草洗涤消毒区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涤消毒区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二、理发美容业洗涤消毒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或接受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和消毒效果检测报告书。

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成立除“四害”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除害防病工作。

二、要有除“四害”工作专职人员,在本单位除“四害”领导小组和上级爱卫会的领导下认真搞好除“四害”工作,除“四害”专职人员要按照工作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三、认真搞好对“四害”的消杀工作,灭鼠要坚持搞好每年春冬两次集中灭鼠活动,投放鼠药要到位,防鼠设施要完好。灭蚊、灭蝇、灭蟑,要按照季节,从每年的5-10月份,定期组织对其进行消杀,要求消杀要到位,不留死角;消杀要及时,不误时机。同时,要认真发动群众,大打除“四害”的人民战争。

四、认真搞好环境治理,搞好环境改造,注意室内外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清理时不留卫生死角,不留积水,填平洼地,清除鼠迹、蟑迹,堵塞鼠洞,完善防蚊蝇设施,及时清除“四害”孳生地。

五、定期向群众宣传除“四害”的意义,举办卫生讲座。要根据除“四害”消杀的不同内容,认真组织群众学习科学用药、安全除害知识。

六、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对每次除害消杀的过程认真记录存档,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除“四害”工作的水平。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按

要求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三、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四、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五、清洗消毒要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进行。

六、消毒效果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消毒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组、表冷组、加热加湿器、冷凝水等每年更换一次;风管系统按照《清洗规范》进行清洗。

八、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或部件每周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应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处理小组具体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有处理小组负责保管。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场所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一旦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等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损害,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在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二、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结构

单位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卫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本地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应对方法,做出紧急避险措施,尽可能的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

三、预案启动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理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疫情,视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继续运行、部分运行或停止运行等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场所消毒、自然通风等,消除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

五、保障措施

(一)根据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及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小组立即投入工作。

(二) 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岗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预案要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时常学习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及

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为了做好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确保一旦发生传染性疾病传播或群体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时,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公共场所内传染性疾病传播与健康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范围内发生的传染性疾病传播与健康危害事故

二 、组织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结构

单位成立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传播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卫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发生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及健康危害事故后,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的简单应急救助,保护事件现场、做出紧急避险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及保证客人安全等工作。同时要按照《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负责人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和现场情况。

三、预案启动

当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传染病流行和中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三)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四)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性休克。

四、事故处理

发生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传播与健康危害事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的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协助卫生监督员和医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病伤员抢救工作。根据情况完成下列工作:

(一)停止发生传染性疾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关闭),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尽量把事件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人员。

(三)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现场进行勘查,尽快查清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发病伤亡情况及危害程度。

(四)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场所消毒、通

风等,消除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

(五)讨论分析事故责任,根据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提出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

(六)以书面形式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事故处理全部过程。包括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内部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在发生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传播与危害健康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小组立即投入工作。

(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岗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预案要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时常学习预案,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做好每日卫生检查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 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天不得少于一次,达到无臭、无蝇、无大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 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第三条: 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必须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必须扔在纸篓中,每天有清扫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情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卫生部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监督。

第五条:打扫办法实施:

1、按级轮流,一大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学杂费。

4、每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下水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处罚方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督。扣班级10分。

2、凡中心小学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在墙上乱写乱画者,扣班级5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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