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精选3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下面是漂亮的小编帮大家整编的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精选3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篇1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发展现状;发展对策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出现了快速平稳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快速稳定发展的趋势,是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管理的过程。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向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地产经济活动,是通过房地产当事人进行有偿的提供相应的商品设备和管理手段进行分析与控制,通过有偿的条件和方式对房地产进行经济性经营模式。它的初步发育和发展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为了增加其交易额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的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随着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竞争力的不断加大,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是利用各种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进行分析和管理的过程,是采用相关的技术控制手段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方法。有助于促进交易主体间的联系,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当前房地产交流过程中消费者对各种房屋常识的认知有着积极的作用。、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现状

1.1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缺乏相应的比较完整的上位法规和行政法规。只有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中对房地产经纪的法律地位、收取报酬的条件、经纪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规范其经纪活动等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虽然有的城市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规章还显得不成体系,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具体的事务难以操作,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阿

1.2 政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市场监管不力 在对行业实施管理中,政府管理部门多,而且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不同部门各自为政,职能和规定缺乏统一性,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部分监管职能的重叠和空白,使得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依法监管和及时有力地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述问题。

1.4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惩治机制,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导致有关规定在现实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另外,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的开始,目前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经营过程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2.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其自身行业发展层面上的现状

2.1 经纪机构的无资质、无证书、无执照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于房地产经纪行服务业在我国是新兴的一个行业,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的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

2.2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匮乏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公司大量成立,从社会各类人员中吸引了大量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层次繁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其次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室主任易宪容称:“中国房地产的地产经纪行业已经越吹越大,房地产降温刻不容缓。”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则持乐观态度,认为: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看,我们充其量只能说,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在经历第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周期波动的考验。原来扩张阶段形成的许多经营惯性有待调整,但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空间依然很大的现实是没人能够否认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地产经纪行业仍在争论之中,但是房地产市场过热却已是定论。

3.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对策

3.1 逐步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对经纪行业进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经纪专项配套法规,用健全的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它们的服务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的服务及从业人员应做出全面的规定,内容要覆盖整个房地产经纪服务领域,具体规范到每一项服务活动,使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同时,各地还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法规体系,形成有效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系统。

3.2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 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在法律赋予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强制手段的前提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其行为进行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为了避免各行政部门分工不清、职能混淆的现象,政府各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联合办公制度,进行联合监管。立在诚信基础之上,行业才能从根本上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步,获得市场的认可。

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篇2

国内保险中介行业,在“十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获得高速发展。2005年保险经纪行业收入100.78亿元,同比增长36%,首次盈利774万元;2006年行业收入106.65亿元,同比增长6%,盈利10771万元,同比增长1292%。2004年保险公估行业收入达1.54亿元,是2003年(3880万元)的近四倍;2005年2.97亿元,同比增长98%,首次盈利2023万元;2006年收入4.33亿元,同比增长46%。至2006年1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与处于运营状态的保险经纪公司303家,公估公司244家。但行业内部各公司之间,由于起点不同、人才资源与技术力量以及市场拓展速度的差别、经营规模与管理水平的差异等原因,从2004年开始,即显露出行业的“马太效应”。行业收入的过半数,为排名前十的公司所创造(2006年,保险经纪行业前十合计占比49.96%,保险公估行业前十合计占比57.44%),大公司年度服务收入经纪超过亿元,公估超过8000万元,而绝大多数公司年度服务收入经纪不足2000万元,公估不足百万元。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估市场,明显为国内十强所主导。综合实力的增强,市场品牌的建立,已然为大公司走向保险中介现代企业打下了坚实基础。无论从国内经纪、公估公司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际经济发展规律来看,大公司集团规模化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

从国内经纪、公估公司的发展趋势来看,以长安经纪、江泰经纪、民太安公估、同益公估、天衡公估等为代表的大公司,集团内专业化扩张有序进行,分支机构稳步发展基础上的全国服务网络按部构建,使其发展初期即拟定的专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目标逐步变为现实。从国际经济发展规律来看,行业发展的“马太效应”,昭示的是业内并购时代的来临。一方面,经营利润的产生与积累,使大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稳定的经营业绩与良好的股东回报,使社会投资者普遍看好具有灿烂前景的经纪、公估行业与行业中的大公司,为大公司的通过并购加速集团化发展创造了极好的融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品牌的难以创立与综合实力的悬殊,一部分小规模公司开始退出市场,一部分选择挂靠品牌公司,成为大公司的分支机构。市场格局的调整是为拥有各方面优势的大公司创造的宝贵机会,这个机会就是进一步做大做强,完成集团组织的构建,成为行业的“巨无霸”。

内外竞争的压力,使公司制定的做大做强的战略决策诚成离弦之箭与目标推进的永续动力;而当多年梦寐以求的推动公司做大做强的诸多因素渐渐齐备的时候,横亘眼前的一道坎唯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正是这道坎,向国内保险经纪业、公估业的创始者们提出不同凡响的挑战,即再次的脱胎换骨。

二、保险中介行业表面繁荣下的深层次危机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渐变的过程,是在公司不断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改革的结果。起步于民间资本的国内保险中介行业,公司成立之初,生存与拓展的现实压力,使其当初考虑的并不是治理结构完善的问题,在其组织结构尚未成形时,也根本谈不上治理结构的如何完善。但随着内外资本投入的增加、分支机构的不断扩张、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大等因素促进下的公司经营能力的提升,使非通过治理结构的调整改善不能解决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而绝大多数小公司仍然停留在股东直接治司或开始引进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的过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完善,似乎尚未迫在眉睫,但公司成长过程中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与治理结构的日显落后的矛盾冲突,完全可能使公司在发展的一定时点陷入危机。

大公司规模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产生与国际化竞争实力增强的要求,都将迫使保险中介公司高度重视治理结构的调整完善,同时也启迪着小规模公司如何主动避免危机。

国内保险中介公司根源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股东与董事会层面的矛盾。股东以股份表决的法则影响着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斗争,亦即公司控制权的斗争,表决的效率与控制的效率往往以一股独大所表现。而极力维持一股独大地位的股东在公司治理的观念上往往偏好独裁;公司发展初期股东治司的惯例不适时宜的延续,造成的结果是董事会机构的虚设;股东即董事的身份叠加,将非股东精英分子排斥于董事会之外。在失去民主、法制观念基础的股东会统治下,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能指望公司控制者——最大股东的个人理性与自觉。

二是董事会层面与经理层面的矛盾。以产权与经营权的界定不清成为矛盾的根源,使经营管理层与股东直接主理下的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展开家族式经营法则与现代企业经营法则的激烈斗争,致使管理层在争权与夺利两个极端上与董事会摆开“战场”。争权表现为取代董事会自行决策与自主任命高管及决定公司薪酬机制,使本来就无所作为的董事会处于真空;夺利就是因管理层非为公司股东所产生的既得利益思想,以完成公司股东既定红利为基础,利用一切手段掏空公司经营成果。失去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控,经营班子则会将自己与经营决策事务独立于股东会之外实际掌控公司,视创始股东为公司债权人,除定期支付固定股利外,千方百计地将公司经营成果变为经营班子成员的最大利益,或者以经营班子成员既得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作为公司长期发展资金基础的利润资本化途径的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在此利益机制与监督真空下无异于痴人说梦。

三是总部控制失效与分支机构离心的矛盾。分支机构的设立,资金投入并没有形成总部对分支机构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消化于当期费用,总部利润并没有因此积淀为公司新增资产,而分支机构也并不因此认为自己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在此机制下,总部费用的哺育成为理所当然,不成器的分支机构没有自求生存自我壮大的压力而成为总部的费用包袱;羽翼渐丰的分支机构却渐渐成为总部的一支异化力量而不受控制,更有甚者是分支机构负责人视分部为个人产业或“易帜”或叛逃。没有产权关系的确立,使总部与分支机构利益分配、总部对分支机构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分支机构的决策影响等等一切都因没有法理基础而失去了有效约束。

四是薪酬制度的不完善致使高薪政策仍不能激发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及这种精神主导下的对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关心与责任。中介行业在经历了专业人才的大范围流动后,大公司纷纷以高薪作为人才争夺的武器,注重业务人才层面薪酬的提升,特别是在形成竞争力的核心业务人才的薪酬政策上甚至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职能管理部门员工的薪酬相对降低甚至不升反降,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经营效益尚且不错的中介公司严重缺乏管理型人才特别是战略规划型高级人才的原因。

三、公司治理的涵义及以我国公司法和治理准则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的涵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机制或公司管制),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

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的关系,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本文论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其核心内容是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规范。

四、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改革

治理结构的完善,是通过建立股东、管理层、员工多赢的利益格局,营造公正和谐长期稳定的经营环境,使公司组织利益共同、目标一致、协同发展。公正和谐是治理结构完善的目标,而民主、法治、监督是实现目标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各守其职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保险中介公司突破自身局限成长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集团公司。为此,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调整改革,应着手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既是公司走向现代企业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应当源于公司创始者们民主治司理念的自觉。资本的扩张是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基础,增资扩股势必导致原始股权结构的变化。作为公司创始股东,不能只考虑新的股权结构对个人控制权的影响,而更重要的考虑应当是如何对股权结构变化因势利导,达到不仅使资本结构科学合理,而且致力于以民主决策降低个人决策风险的目的。欲通过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同时实现有效融资与民主治司的目的,就必须考虑外源资本与内源资本结构比例的科学组合,在这种组合中,应偏重于通过吸纳内源资本而形成内部利益的一体化与目标的共同化。为达到这个目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既可通过增资扩股实现,又可通过调整改革薪酬激励机制实现。通过调整改革薪酬激励机制实现的关键,就是将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成员、核心骨干成员的全现金奖励,变为现金奖励与增股及股票期权奖励的结合,取得既减轻现金压力又充实发展资金而且还能稳定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一举多得的效果。

(二)实现董事会的核心化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重叠,一般只能适应公司发展初期小规模组织结构,实际上是公司经营班子对股东会直接负责。随着公司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若这种简单的极不健全的治理结构继续延续,或股东会不自觉改革产生董事会,则对公司的全面控制必将由初始的鞭长莫及扩大到全面失效。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改革的趋势,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改革产生董事会并保持董事会的独立,目的在于通过董事会掌控公司发展方向与对经营班子的监督日常化。没人怀疑股东对公司资产保全的责任心,但不是所有股东都有公司治理的专业知识与水平,这也是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授权董事会治理公司的原因之一。

董事会效能的发挥,取决于三个方面:

一是董事会成员结构的多元化,使董事能够代表不同层次的利益,同时也使董事会战略决策有效贯彻到公司组织的各个层次,以保持董事会决策制定的客观、公正、民主及公司战略执行过程的整体协同。集团规模的中介公司,其董事会可以由股东代表、经营班子代表、核心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独立地位的外部董事等成员构成。考选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的一个基本理念应当是精英治司与行家治司。对公司董事的要求,除了忠诚、敬业的品行外,一个最重要的素质条件就是“懂事”,既精于业务更精于管理,并能坚守原则依规行事。

二是董事会机构的实体化,这是董事会切实履行《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义务与有效执行股东会决议的组织保障。董事会机构的实体化,就是董事会机构的设置与机构职能的实际运行。董事会机构的设置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具体如何设置应视公司组织规模的管理效率而定。具备集团化经营规模而未改变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大公司,董事会机构至少应有公司治理委员会与秘书处。以公司治理委员会综合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战略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即通过公司治理委员会实际主导公司薪酬机制的调整改革、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公司资产的合理分布及安全保障。以董事会秘书料理股东会、董事会日常事务,并检查“两会”决议的落实。

三是股东会对董事会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这是督促董事会履行职能向股东会全面负责的有效手段。

为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与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董事会费用一项,董事会费用同样应当实行预决算制。董事会费用除活动费用外,应当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工资。

(三)建立考评机制,实现董事会对以CEO为首的经营班子的有效监控

董事会监控经营班子的目的,不是代行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职事,而是监控经营班子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完善的经营班子考核评价机制。制定战略决策与考评经营班子两大任务的执行,是董事会存在的价值基础。

考核评价应当是全面的,主要从资产评价与财务评价两大版块建立标杆。

资产评价包括营业收入结构、净资产结构、资产变动结构、损益结构、现金流结构等五个方面。在净资产结构中应高度关注应收账款累计额的增减幅度,以应收账款累计额占净资产1/3为警介线。资产变动结构有四个比率必须突出分析,即资产增值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资本积累增长率。通常,这四个比率大都作为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经营绩效考核的重点。损益结构的考评重点是经营成本分析。现金流结构重点关注现金净流量累计最大负值及该值产生的月份,预测是否存在现金断流的风险或现金断流可能发生的时点,考察经营班子是否有合理的财务安排与化解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

财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增值、资本结构(或财务结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分析。

在资产评价与财务评价的增长分析中,应当对增长质量给予更大程度的关注。增长质量,要求在增长的同时,效益性指标要有所提高而不能降低,财务状况应有所改善而不能恶化。如税息前盈余增长率应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应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资产总额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应大于资产总额增长率;资本结构达到最佳负债/股益比后,能保持相对稳定,小幅波动;股东权益回报率(或净资产报酬率)达到同行业水平后,能保持相对稳定,小幅波动。

(四)以股改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

对分支机构的控制管理,能够作为基础与纽带的只是资产,分支机构应当是公司资产总值的一部分。产权关系的确立与明晰是明确总分机构各自权益与义务形成契约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总部考核评价分支机构经营绩效、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

保险中介公司从有限责任向股份有限的改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完成对分支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的合理分布,建立公司与各经营单位及关联单位的资本纽带关系与产权契约关系,在产权契约关系约束下,致力于实现公司与各经营单位及关联单位资产的同步增值(设立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本保值抵押金、经营目标实现保证金制度)。

分支机构股改也是实现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的途径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使分支机构负责人成为公司股东,并逐步使核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成为公司董事,以利益共同促进组织的目标一致与战略协同。

(五)以薪酬制度的完善,实现公司管理的民主化

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首先,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员工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其次,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要将这种潜力发挥出来,必须给予一定的诱导和刺激,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再次,公司员工作为一种人力资产(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员工个人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与公司共荣辱,同患难,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只有保护和利用好这种热情,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在保险公估这种知识型企业,员工不仅是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而且应成为物资资产的所有者。

员工对公司的所有权,具体应在这样几个方面得到体现:(1)剩余索取权;(2)剩余控制权;(3)监督权;(4)管理权。员工对公司的所有权,是实现员工公司经营监督权、管理权的基础,也是保险公估公司具备现代企业科学决策、民主治司精神的重要表现之一。

员工取得对公司所有权的关键在于公司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机制的建立,核心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

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点:(1)将年度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转化为股权,作为资深高管、核心骨干员工年终奖励的一部分;(2)在公司推出增资扩股计划时,管理层、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总股本的一定范围内,可以优先并获优惠条件认购持股;(3)对为公司作出杰出贡献的重要人物、核心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可予赠派股份或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效应:稳定管理层、核心骨干,同时使生产层目标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致,增进队伍凝聚力与创造力;吸引高级管理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进入,充实公司发展的人才基础与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激励机制的非完全现金化,可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基本原则是将公司长远发展与员工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员工与公司利益一体共同成长,使公司不但是其事业发展平台,同时也是其最好归宿。以此原则,董事会应当考虑的是如何使员工薪酬结构多样化,将员工即得利益与长远保障结合起来,使其感受得到在公司股东获得资本回报的同时也回报了股东对员工更多的一份人文关怀。以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的设计为基础,建立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平衡机制,创造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氛围,从而实现多赢的目标。

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篇3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业务。

3.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法律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 (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二)美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其保险中介制度模式也与英国的模式不同。美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有以下特点:

1.美国的保险中介人模式是以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人为主的模式。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在美国,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时难以区别。例如,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中的保险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人,之所以称他们为保险经纪人,是因为他们将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人既可以是专用人,也可以是独立人。

4.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的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公估师学会等自律组织都对保险中介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与英国和美国等主要依靠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力量获取业务的做法不同,日本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店制度,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大。其中,外勤职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可以说,日本是以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人,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又明显区别于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关是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相对而言,英国保险经纪人只需在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注册即可。还有在经营方面,日本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严格进行区分,两者不可兼营。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兼业人也是英国保险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兼业人的来源很广泛,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会计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兼业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一般而言,其保险人制度可分为机构制(总制、分公司人等)与无机构制(专用人、独立人等)。无论哪种制度,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美国的保险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

会及教育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人制度——店制度。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但仍有以下的不同:

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内容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问题,也包括技术问题。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对建立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英、美、日三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对这些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可对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一)应根据保险营销环境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特别是日本,由于重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国内保险市场长期采取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并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建立了外勤职员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遍的因素,其中影响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人;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而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的重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保险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保险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到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保险人较为适宜。

4.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典型的是日本在国际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实行了费率自由化,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了保险中介人的结构。

(二)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险中介人制度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英、美、日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或严格或宽松的法律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保险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保险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等。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保险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保险中介人的控制。另外,各国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共性: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的公约紧密结合等级的立法。

(三)应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各国或地区的行业协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了在法律指导 下由政府监管部门领导的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对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健全保险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人机构属于商业企业,国外的保险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财务、中介人素质 (用工制度和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李珍编着。西方保险理论与实务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3]王德印主编,保险[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

[4](英)H.A.L.科克雷尔,埃德温·格林。英国保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5)童伟明。携手五千年——世界保险史话[M].北京: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89.

[6]马鸣家主编。中国保险市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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