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汇编三篇

关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通用3篇)

关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 篇1

吕xx同学及家长:

吕,男,学号,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专业x级学生。该生在-x学年第二学期,经常旷课,多次教育无悔改表现,并无故缺考该学期全部课程的期末考试,-x学年始,拒绝返校办理注册手续,缺席x年9月-x年3月的全部教学活动,累计旷课524学时。

根据《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

现告之你们,并将刊登于《吉林日报》x年4月19日08版,请于登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来校办理退学相关手续,逾期学校将直接发文做出退学处理。

中医药大学

x年4月19日

关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 篇2

我校九(4)班x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

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 篇3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xx]42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经审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级中,共有30名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已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上述规定,应给予此部分学生以退学处理。但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此部分学生作如下处理: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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