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于 年 月 日进入本单位,原身份为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现因
依据《劳动法》 条 款,经单位研究决定(或个人申请,单位同意)自 年 月 日起与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六分公司:
孙,男, x年6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毕业于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民建专业,x年8月参加工作,原六分公司员工。
主要错误事实:该同志自x年9月至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分公司曾多次联系本人,集团公司于 x年6月30日在xx日报登报通知,但该同志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保险。累计旷工达240天。
鉴于孙上述错误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教育广大员工引以为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经公司研究,给予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x年八月二十日
王,男,x年7月出生, x年11月被集团招聘为聘用人员,于x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从事有线电视技术岗位工作。x年8月27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研究,决定与该同志自9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广播影视集团
x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