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书汇总7篇

撤销决定书(精选7篇)

撤销决定书 篇1

_______因在河市国土所斌郎国土办工作期间,在农房审批中,违规乱收费造成了恶劣影响。20______年12月局党委给予了其行政记过处分。

近几年来,该同志以此为戒,深刻反省,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经本人申请,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已期满。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按期解除邓江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二0______年二月二十二日

撤销决定书 篇2

杭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经本机关核查,你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20xx年8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13015319)。

请你公司于 20xx年11月3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月8日

撤销决定书 篇3

编号: 号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撤销决定书 篇4

刘(身份证号:xx219731)

20xx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史嘉昕、刘宝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国土罚字第88号《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区国土资源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撤销决定书 篇5

xx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经本机关核查,你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20xx年8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13015319)。

请你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建设厅

10月8日

撤销决定书 篇6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超越法定职权;

3、 违反法定程序;

4、 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 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主管机关印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撤销决定书 篇7

杭州柏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经本机关核查,你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20xx年8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13015319)。

请你公司于 20xx年11月3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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