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迁坟通告(通用三篇)

政府迁坟通告(精选3篇)

政府迁坟通告 篇1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全体市民: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空气污染程度,努力控制和减少秋冬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xx〕22号)、《湘潭市20xx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xx〕1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在20xx年10月-20xx年2月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内,不定期开展环保、公安、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巡查执法行动。现将特护期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全市工业企业要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达标排放;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城区道路增加清扫、洒水、保洁频次;渣土运输规范渣土倾倒点建设,禁止违规倾倒渣土行为,禁止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遗漏抛撒的行为;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灶台数≥3个的餐饮单位油烟治理装置必须正常运行;禁行区内禁止“冒黑烟”车辆、“黄标车”“无标车”车辆行驶;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秸秆焚烧、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燃放等行为。

全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觉监督举报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12369、住建:58392110、城管:58239110、公安:110)。对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年11月7日

政府迁坟通告 篇2

因项目建设需要,现征收大通区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部分土地,凡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含压线)坟墓必须搬迁,现将迁坟的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1.中兴路项目:北至洞山东路,南至大兴路,重点在骑山园艺场境内;

2.塌陷区环境综合整治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修复一区:林场路以南,南山路以西;

3.亚行贷款龙王撇洪沟项目:大通豆制品厂以南,洞山东路南北两侧,50米宽作业面范围内;

4.沿山路项目:东至骑山园艺场弹药库院墙北侧,西至大兴路,重点在园艺场杨树林内。

5.大通区快递物流园项目:中兴路(在建)以西,洞山东路以南;

6.大通区园艺路项目:由田大路向南延伸,至万人坑教育馆。

以上范围以现场已经标定的界线为准,无有疑问请及时与大通街道办事处联系。

二、迁坟时限

请位于上述范围内坟墓坟主的亲属,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6日)与大通街道办事处联系办理迁坟手续。

三、逾期未迁坟的视为无主坟墓,将统一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xx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杨(186554307),王(189554105);

特此通告。

xx街道办事处

年4月2日

政府迁坟通告 篇3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发文单位:市政府

文号:京政发[1981]136号

发布日期:1981-11-10

执行日期:1981-11-10

生效日期:1900-1-1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集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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