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的通告范文(精选14篇)
各镇(街)物业办、各物业服务公司:
创卫迎查在即,根据区创卫办的部署要求,请按照创卫达标标准,对本辖区物业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观整洁,封闭加盖。
2、使用密封式垃圾清运车辆清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3、公用场地卫生清洁,无卫生死角,无杂物、无烟头、无痰迹。公共区域无乱停放,秩序良好。
4、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墙面无乱贴乱画。
5、绿化亮化好。绿地无破坏,花草树木无病虫害。路灯和楼道灯正常照明,干净明亮。
6、市政设施设备完好。排水管网通畅,井盖无缺损,路面平整无坑洼。电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定期检修,无影响业主(居民)生活的事故。
xx年xx月xx日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本通告所指的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区域的范围以及流溪河各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的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以地图(带座标)、文字说明等形式公布。
二、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予以保护,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三、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20xx年6月1日前已合法建设但不符合功能区划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1日前分期组织搬迁;逾期未按照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20xx年6月1日前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和项目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依法查处。
四、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于20xx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等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五、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或者利用河床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符合经批准公布的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违反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被列入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并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十、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管网未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十一、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本辖区重要水源保护目标,于20xx年4月30日前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位于流溪河流域内畜禽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于20xx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并关闭、搬迁,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综合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数据、行政处罚等信息,每季度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主页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水污染防治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每月公布流溪河流域内主要河涌及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十三、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落实《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堆场整治规划(20xx-20xx 年)》,在20xx年6月1日前完成对流溪河干流沿岸堆砂、泥土搅拌站、建筑渣土等的清理整顿。
十四、流溪河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分段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全面强化流溪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十六、整治期间,流溪河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整治工作。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
为了加快创建文明社区的步伐,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宜居环境,不断促进社区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区。根据上级党委环境卫生整治通知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围绕创建文明社区为目标,以认真探索和落实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为突破口,动员全社区,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对社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使社区环境卫生发生根本的变化。
二、整治的内容
(一)环境卫生方面:
1、积极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垃圾。?
2、抓好小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无渣土。
3、规范卫生管理,严格控制乱倒垃圾、乱倒污水现象,限期消除积存暴露垃圾。
4、完善基础环卫设施的维护,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维护、保养、补充,确保运行状态良好。
(二)居容管理方面
1、道路、街巷要做到路面整洁,无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
2、整治车辆乱停、摊担乱摆等现象。
3、沿街店铺严禁出店经营,确保门前整洁卫生。
4、报栏、宣传栏、标语等公共设施完好,整洁卫生,确保正常使用。?
5、彻底清理乱张贴、乱涂写现象。
6、坚决制止毁绿现象,及时清除枯枝、杂草渣土等垃圾杂物。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
第一阶段(5月-6月)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活动。
第二阶段:(6月-7月)按照创建文明社区的标准,建立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7月底)巩固整治成果,提升管理水平,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社区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王焱飞为组长,副书记张秋荣为副组长,社区网格员为成员,专人负责,抓好落实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2、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宣传方式,大造声势,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社区是我家,卫生靠大家”的管理观念,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使绿化、净化、美化家园成为全社会共同心愿和自觉行动。
3、加强环卫工人队伍建设,建立长效卫生管理机制。根据社区实际,增加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转人员,保证辖区卫生管理队伍健全,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xx年xx月xx日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十严禁”
(一)严禁出店(跨门)占道(含绿化带、公共区域及其他敞开区域等,下同)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商品;严禁各类流动商贩随意摆摊设点。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的市政设施、树木、雕塑及其他设施上攀爬、涂写、张贴、刻划、吊挂,严禁损坏花草树木。
(四)严禁直接向城区道路排放油烟,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五)严禁侵占城市道路、场地和公共空间搭建临时性建(构)筑、展台(舞台),进行商业宣传和商品促销活动。
(六)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随意设置彩虹门、充气拱门、彩飘,严禁悬挂商业性布幅、横幅等户外宣传标识。
(七)严禁运输渣土车辆超载、带泥上路,坚决遏制城区渣土抛洒问题。
(八)严禁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和违规种植。
(九)严禁在主次干道未经批准设置门店招牌、各类广告设施及违章施工。
(十)严禁占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焚烧祭品、吹奏鼓乐、办丧扰民;严禁沿街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二、交通秩序整治“十严禁”
重点将乐洋路、都梁路、武强路、xx大道(庆丰路)、解放路、铜宝路、陶侃路、玉龙路八条主要街道列为“交通严管示范街”。依法严厉查处妨碍交通秩序,不按标识和标线停放车辆、非法营运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
(一)严禁机动车驾驶员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任意变道和无牌、套牌上路等行为。
(二)严禁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在车站以外区域上下旅客、游车揽客。
(三)严禁公共汽车不按规定停靠,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旅客。
(四)严禁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和摩托车晴雨伞。
(五)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为摩托车加装车棚、安装晴雨伞及固定装置和为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
(六)严禁三轮摩托车加装车棚、两轮摩托车安装晴雨伞、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上道路行驶。
(七)严禁机动车不按标识标线停放。
(八)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超限。
(九)严禁货运车辆7:00-19:00进入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具有城市服务功能且取得通行证的特种车辆除外)。
(十)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说情。
希望全体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积极提供涉嫌各类违法的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为举报人保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公安110,交警,城管,运管,创文办 。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年12月15日
为切实提升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xx)、《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市区开展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
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8月26日开始至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市区主次干道、主次干道附属的背街巷道。
三、整治内容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废品回收、车辆销售、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和搭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2、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道路硬化和设置工程车辆冲洗设施,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取得核准。出入口未硬化或未设置工程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置建筑垃圾未取得核准的,未按指定时间、路线或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车辆带泥运行或沿途丢弃、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一律从重处罚。
3、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各类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和指定的停车架位置有序停放。
4、禁止擅自在人行道堆放物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临街建筑施工必须按要求围栏,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侵占人行道。
5、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式灯箱招牌和广告牌。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7、生活垃圾应定点、定时、袋装化投放。各临街单位、商户、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8、全面取缔城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马路市场。
9、擅自占用城区道路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作业,堆放物料,搭建、修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8月26日前自行改正到位。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清理、取缔或拆除,扣押或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予以从重处罚。
10、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城管执法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经营工具和物品给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规处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集中整治工作,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共建美好家园。
本通告自x年8月24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年八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指示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政策及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场镇机动车通行停放、集中整治场镇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营造优美人居环境,特通告如下:一、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停放必须在政府划定的停放点内规范停放,乱停、乱放者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严禁车辆超速、超载,严禁非法营运,客运车辆和过境车辆必须在招呼站区域内上下客,违者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三、严禁货运车辆超高、超重、超宽运载货物,所有沙石车辆必须覆盖篷布,严禁沙石掉落,违者处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占道作业。因工程需要确需短时占用,应征得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并按要求设立警示和防护标志,否则一律视为违规占道,将处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并将材料视为废弃物予以清运,所产生的清运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完全承担。五、场镇所有单位、商铺、居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门前三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得乱排污水粪便。六、场镇所有商贩必须在规划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坚持坐商归店、游商归位,凡不服从统一管理者,将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2 七、场镇辖区所有商铺的牌匾应按照镇政府核定的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位置悬挂。任何经营者不得在门面以外的地方悬挂广告、店招店牌、遮阳布,否则予以拆毁。八、场镇所有建设活动必须先向场管办申请,再报村建所、国土所、政府审批后动工。严禁违规搭建、加层,违者将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概由违建者承担。九、任何单位、个人开展建设施工必须建好围墙或其他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凡工地乱象或影响场镇街道环境卫生的,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纠正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十、本通告自20xx年十月十八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本通告解释权归镇人民政府)
二龙镇人民政府
二0xx年十月十八日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线两旁20米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月 5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各业主(住户):
为落实滨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卫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提升滨州博兴城市形象,现决定开展本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为主体的整治活动,希望各业主(住户)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点1. 各楼层楼道内乱放杂物和不经常用的交通工具;2. 黑色广告;3. 小区内车辆乱停。
二、本区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市民等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严禁下列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1.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请业主(住户)的生活垃圾请下楼时随手丢弃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点;2. 严禁随地大小便,若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3. 严禁饲养无证宠物;4. 严禁乱竖立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若确有需要向物业申请后,张贴在指定地点;5. 严禁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多,请及时联络建筑垃圾相关人员,若建筑材料乱堆放,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6. 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若违章建筑被房办执法二大队查处,该物业的产籍将会被冻结,直至违章建筑恢复原样;7. 严禁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一经发现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8. 严禁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一经发现将赔偿修复的各类费用;9. 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泼水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10. 严禁在楼梯间、通道等处堆放垃圾杂物,一经发现将报消防部门按防火管理条例处罚;11. 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点请各业主(住户)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区。
物业管理处
年10月30日
为做好城市重点部位环境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切断传染途径,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闲置地块的用地单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二)清运余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沟渠,清除积水,消灭蚊虫孳生地;
(四)定期灭蚊、灭蝇、灭鼠和灭蟑螂;
(五)对场地进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组织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发现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或者环境卫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在2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并垫支有关费用,直至直接责任人承担整治责任时为止。
四、区人民政府代为整治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后,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安排临时使用的,其环境卫生整治责任由临时使用单位负责。
五、区人民政府垫支的费用,由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变更的,该费用作为土地开发或工程建设成本,由新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偿付。
区人民政府代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费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区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垫支费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房管、环卫、卫生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七、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管理站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铁力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决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此次整治从源头入手,着力查处在区域内非法从事营运的出租车。对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自动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配合整治。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将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处理,杜绝各类“说情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希望广大居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出租车,在远离无证出租车的同时,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举证或举报,共同维护朗乡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站
20xx年11月13日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x年3月24日开始至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打造洁净、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x年1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城区建成区,包括城区严管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及医院、学校、市场周边等区域。
三、整治内容:
1.临街商铺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倚门经商、占道经营。
2.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遮阳伞蓬。临街商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电焊加工等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活动、外延展性装修、占道施工。
3.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各经营业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4.整治占路为市的行为,取缔严重影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的马路市场。
5.城区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的夜市摊点一律进入门市内规范经营,且不得发生噪音、油烟、污染环境等扰民行为;对无门市露天经营的,统一规范进入指定区域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6.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和居民小区出入口随意停放。
7.建筑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运输车辆遗撒泄露。
四、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管理行政政法部门将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五、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x年11月4日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十严禁”
(一)严禁出店(跨门)占道(含绿化带、公共区域及其他敞开区域等,下同)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商品;严禁各类流动商贩随意摆摊设点。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的市政设施、树木、雕塑及其他设施上攀爬、涂写、张贴、刻划、吊挂,严禁损坏花草树木。
(四)严禁直接向城区道路排放油烟,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五)严禁侵占城市道路、场地和公共空间搭建临时性建(构)筑、展台(舞台),进行商业宣传和商品促销活动。
(六)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随意设置彩虹门、充气拱门、彩飘,严禁悬挂商业性布幅、横幅等户外宣传标识。
(七)严禁运输渣土车辆超载、带泥上路,坚决遏制城区渣土抛洒问题。
(八)严禁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和违规种植。
(九)严禁在主次干道未经批准设置门店招牌、各类广告设施及违章施工。
(十)严禁占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焚烧祭品、吹奏鼓乐、办丧扰民;严禁沿街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二、交通秩序整治“十严禁”
重点将乐洋路、都梁路、武强路、xx大道(庆丰路)、解放路、铜宝路、陶侃路、玉龙路八条主要街道列为“交通严管示范街”。依法严厉查处妨碍交通秩序,不按标识和标线停放车辆、非法营运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
(一)严禁机动车驾驶员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任意变道和无牌、套牌上路等行为。
(二)严禁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在车站以外区域上下旅客、游车揽客。
(三)严禁公共汽车不按规定停靠,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旅客。
(四)严禁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和摩托车晴雨伞。
(五)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为摩托车加装车棚、安装晴雨伞及固定装置和为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
(六)严禁三轮摩托车加装车棚、两轮摩托车安装晴雨伞、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上道路行驶。
(七)严禁机动车不按标识标线停放。
(八)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超限。
(九)严禁货运车辆7:00-19:00进入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具有城市服务功能且取得通行证的特种车辆除外)。
(十)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说情。
希望全体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积极提供涉嫌各类违法的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为举报人保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公安110,交警,城管,运管,创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