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管理制度(推荐8篇)

基本管理制度(通用8篇)

基本管理制度 篇1

1、每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技术员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针对本工程编制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每人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每次学习后在签字表上签名,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后,学习人员要在签字表上签名,不参加学习的人员严禁参加施工。对关重点工程、关键工程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学习10小时,并进行考试。

4、对于长平公司下发的安全信息、文件及有关制度,由安全副队长利用周三安全活动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学习。

5、没有参加规程贯彻学习与考试;没有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的人员,由技术员登记清楚交于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在参加补学与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职工要准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有事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7、职工要认真听讲,不准抽烟,不准大声喧哗,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基本管理制度 篇2

1、班组每出现一起轻伤事故,扣除班组长当月考核分的50%,其他班组成员均从个人考核分中扣除20%。班组每出现一起重伤事故,免除当班班长职务,其他班组成员均从个人考核分中扣除50%。

2、班组每出现一起集体违章,安全部所下罚款由班组全部承担,其中班组长必须承担所有罚款的10%-20%,剩余部分根据责任大小由当班职工来承担。

3、班组每出现一起一般违章,安全部所下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并扣当班班组长和跟班干部各20分。班组每出现一起严重违章,安全部所下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并扣当班班组长和跟班干部各50分。

4、班组每出现一条严重隐患,安全部所下罚款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5、对于月度隐患最多的班组,扣班组成员每人50-100分,所扣分值以每人50-100分奖给月度隐患最少的班组。

6、矿周二例会通报哪个班组现场未搞“零事故活动”的,队里见一次扣除班长50分,依次累加。

7、所有班组的集体违章、个人违章、严重隐患在当月月底进行累计考核,一月之内出现最多的班组进行处罚,出现最少的班组进行奖励;对于月度隐患最多的班组,从班组当月的生产分中扣除500分,奖给月度隐患最少的班组。

8、所有班组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在当年年底进行考核,凡未出现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在年底对班组进行奖励.

基本管理制度 篇3

1、每班至少要有一名班长随班工作。

2、施工前班长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将查出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开工。

3、班长进行安全检查时,班组成员要积极配合,将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所有施工人员在生产、检修的全过程都有义务在自己的作业岗位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的问题主动处理落实。

5、对公司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班长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6、对于制约生产或危害人身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7、在生产过程中,班长要配合验收员对顶帮支护和作业环境不定期进行检查,一但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8、班前会安排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完成,受条件限制当班完不成时必须提前利用电话向值班室汇报,下班后必须当面向值班干部进行解释、汇报,由值班干部负责安排继续处理。

基本管理制度 篇4

一、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0.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0.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0.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0.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2.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2.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2.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2.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2.11、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1、供应方的选择

(1)由项目部所提供产品的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包括使用状况和质量情况);

(2)对长期供应物资的且质量的供应方由项目部直接评价选择;

(3)通过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座谈,由参加会议者对供应方进行评价;

(4)必要时,实地考察供应方的质量、供货能力和社会信誉度;

(5)对供应方的产品必要时产地取样,送检试验进行评价。

2、供应方的评定

(1)评定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进沪许可证;

2)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水平、运输及交付能力和交付后的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3)物资样品、试验结果报告或质保单;

4)服务态度、价格、社会信誉等。

(2)评定程序:

1)由项目部对供应方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供应方评价记录表》(表式自制);

2)由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评价的供应方进行审批,编制《合格供应方名录》,重要物资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合格供应方名录》由总工程师批准。一般由公司每年年初发布当年《合格供应方名录》。

3)对新进或一次性采购的供应方由项目部进行评定,报工程部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

3、对合格供应方的控制

(1)项目部每半年将合格供应方提供产品的质量、服务质量、供货情况等收集和、整理后填写《供方产品质量评价表》(表式自制),及时反馈给工程部;

(2)对供货质量、服务质量下降的合格供应方,工程部及时向合格供应方发出限期整改信息,并在《合格供应方名录》中予以记录;

(3)对不重视质量,无明显改进的合格供应方,工程部报总工程师后取消期合格供应方资格,并在《合格供应方名录》中注销其资格。

4、合同的审核、签订与实施

(1)采购合同基本符合采购计划的内容与要求,并明确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进货日期、进货方式、检验或验收的标准和验证方式。

(2)重要物资和新材料采购合同经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签订,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备案,其他物资采购合同应得到同级主管领导确认。

(3)项目部按采购合同组织物资进场,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控。

5、业绩评定

每年年底,由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方业绩进行评定。

供应方业绩评定资料作为调整合格供应方依据之一。

6、采购物资的验证

(1)进场验证

项目部按采购文件(包括购销合同加工合同等)组织物资进场。材料员应按采购文件(合同、协议等)、产品合格证明等,清点复核进场的物资,做好入库单,记录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出厂名、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2)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参照公司质量程序文件要求进行。

7、其它事项

1、对不合格品保管员拒绝接收并开出不合格品通知书,由材料员负责退货。

2、各项材料的合同书协议书、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材料员应及时连同材料一齐交保管员验收,材料验收后,所有的资料交项目资料员存档于内部资料内。

基本管理制度 篇5

一、上班必须戴安全帽,在高空作业必须栓安全带,如没做到每次处罚50—100元。

二、在倒混凝土时必须要把电源线、灯线高挂,不能在混凝土和钢筋上面乱甩,还不能用花线和烂线,如美做到处罚50—100元。

三、倒混凝土时没有打密实、收光或出现狗洞麻面等现象,如没做到每次处罚200—300元。

四、灯具必须要有插针,机器上的线必须要高挂起来不能和板筋、混凝土接触,如没做到处罚50—100元。

五、材料不能乱甩,混凝土未用完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制定的位置用,不能私自处理,如没做到处罚300—500元。

六、在清洗泵管的时候必须经过回流管排出,不能从外架清洗出去,以免造成敷脏安全网,如没做到每次处罚200—300元。

七、混凝土打完后,必须把工具和机械清洗干净,电源、水必须关掉,如没做到每次处罚100—200元。

八、打混凝土用塔吊起料斗和打泵时,人不能站在上面放料,在边缘和高空的地方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如没做到每次处罚200—300元。

九、上班时不能生火在板上烤和不能用碘钨灯烤火,在工作期间不能穿拖鞋和吃酒,不准高空抛物,如有违反每次处罚100—200元。

基本管理制度 篇6

一、考勤制度

1、公司作息时间规定

工作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8:00全天8小时工作时间。

2、考勤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超过1小时扣半天,头天晚上加班超过23点例外) 3、考勤按当月实际工作日统计,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1)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休息,除紧急工作需要时,须无条件上岗,不批假,公司视情况给予补贴。

(2)事病假需本人以书面形式讲明真实情况,部门主管批准后休假。

(4)手头工作未完成,未交接,应以大局为重,考虑客户利益和公司全局,有职业道德观念。

(5)工作时间未经准许,私自外出,视旷工处理。

(6)员工在休假期间应打开手机,保证通讯畅通,如遇公司有重要工作需要,应配合完成。

4、离职:

辞职员工需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公司,并按要求与主管或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整理清查以往客户资料、设备、财产及以往使用的公司财物,方可离职。

5、自动离职:

无故三天不上班旷工者,均作自动离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

6、解雇:

聘用期内,因工作表现、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公司有权解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日结算当月工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基本工资÷30天(不含福利、奖金等)

二、工资制度

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全勤奖、餐补、绩效工资,企业工龄工资。

工资发放:每月20号发放员工上月工资,如发薪日正好赶上节假日,工资会提前或延后发放。月薪如有疑议,应当时提出。

为便于管理,公司采用一月压薪制度(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待员工合理离职后,予以退还,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不予退还。

1、离职时,未提前一个月提出。

2、擅自离职,手头工作未交接,影响全局工作。

三、奖励制度

1、做事勤恳,工作认真负责的,经考核予以奖励。

3、当月如有突出贡献和产生巨大业绩者视情节予以奖励。

3、年终岁尾以每人一年中的表现和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予以奖励。

四、岗位责任制度

1、保质、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2、热诚、谦逊、耐心地服务于客户。

3、维护公司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使用。

4、随时整理客户文档、资料及电脑内存文件,确保不丢失。工作中因疏忽,酌情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应有责任赔偿或从工资里扣除。

5、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及客户业务。

6、工作事宜由主管领导分派,如完成时间有困难,应尽早提出,如客户急需,应主动加班完成。。

7、因个人原因给工作下一环节造成影响,相关设计人员有义务马上到位予以解决。

五、资料管理制度

1、设计作品确认后,随时归类收存。

2、定时整理电脑文件,删除电脑中的'垃圾文件,以保持电脑硬盘整洁明了。

3、定时查看公司电子邮件,尽量保持公司QQ在线并有专人负责回复和及时处理。

六、后勤管理制度

1、门、窗、水、电、气管理

(1)每位员工应节约用电,用完电脑等设备后及时关闭。

(2)下班时应检查门、窗、灯、电脑等设施是否关闭,是否安全。

2、卫生管理

(1)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整洁。

(2)定期擦拭电脑显示器及设备,保持其洁净、整齐。

七、保密制度

1、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

2、严禁与公司无关的相关人员进入公司推销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设计部工作流程

1、业务部接单下发设计部(告知具体设计要素;用材;交付时间)

2、设计部门安排实景拍照,测量具体尺寸

3、设计师设计效果图,并与工程,财务共同商讨项目报价

4、效果图及报价交付客户确认

5、在客户确认的前提的下,下发给供应商制作,并谈定制作价格。

6、制作完成后,交付工程部予以现场施工。 项目结束后,拍照,存档,结账。

基本管理制度 篇7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仓库管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企业仓库管理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物资的储存保管

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勿使国家财产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放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和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

基本管理制度 篇8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解读如下20__年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规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业主大会召开问题

1、《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30天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报告的,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等自行书面提出成立申请。

2、《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或镇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3、街道办或者镇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后30天内成立筹备组。

二、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定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规定》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后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物业更换问题:旧物业被炒,2个月内须交接撤出

1、《规定》明确,对物业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物业企业要列入警示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竞标。

2、对那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炒掉”的旧物业,《规定》明确,旧物业应在合同终止或者决定之日起60天内撤出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移交有关资产、物品和费用。

3、拒不撤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列入警示名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或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物业经营收入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1、《规定》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成立业委会后,具体管理成本与经营收入比例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

2、新规实施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入将重点列入主管职能部门监管。新规明确,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应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3、《规定》还要求经营收入的收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业主可以进行监督。

4、专项维修金属业主所有。首期专项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造价计算的投资总额的2%,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金专户,并按栋(户)建账。

五、物业违规管理规定

1、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一旦违反规定,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将列入警示黑名单。

2、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违章搭建、装修、改造、一套改多套等影响相邻权的问题等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暂时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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