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32篇)

市场管理制度(通用32篇)

市场管理制度 篇1

为了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一、小商品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依法纳税。

(二)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不准在市场内大声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维护市场整洁,自觉遵守卫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洁,不准在墙上随意涂写、张贴、钩挂、钉牌,自觉爱护场内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乱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对商位进行装潢,必须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七)不得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下列活动:

l、涉毒活动;2、赌博活动;3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画、淫秽录像及其他淫秽物品;5、酗酒闹事;6、销售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经营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防失窃。

(九)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1、使用明火;2、禁烟区内吸烟;3、焚烧;4、燃放烟花爆竹;5、其他不适宜场内进行的活动。

(十)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如确需进行改造的,须先报请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1、损坏建筑结构;2、改造电气线路;3、进行室内装修;4、其他破坏房屋设备、设施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易x易x品经营管理办法》,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市场,打火机、气体、摩丝等样品必须空罐陈列。

(十二)应当爱护市场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签订“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书,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二、小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一)凡销售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规范有序。

(二)出样商品必须整齐美观,不得超出营业房前规定范围,网格、泡沫板、铁架等出样工具不得在营业房前使用。

(三)做到诚实守信,买卖公平,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设置商品广告、灯箱,进行广告宣传的经营户,应向市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行。

(五)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小家电等。严禁小吃、饮食、水产、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进场交易。

(六)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三、小商品市场商品质量管理

(一)经营户要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对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承担商品质量责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标识齐全。经销商品须有厂名、厂址、合格证,“三无”商品不得进场销售。

(三)承诺服务。零售、批发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消费票据或信誉卡并详细填写,对所提供的服务给予相应承诺。

(四)售后服务。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户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遇质量纠纷,应积极配合、服从市场质量管理部门的依法调解和处理。

四、小商品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物业公司承担并做好市场内外的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外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店铺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二)市场内外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市场经营户应将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物业公司统一外运。不得将垃圾随意扫地出门、乱扔乱放;严禁在商铺外任意理菜、洗刷、摆放杂物等行为。

(四)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场内外除害消杀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场消杀期间,经营户需全面配合。

(五)店铺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场安全管理标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需明确。

(二)市场内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三)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小商品市场设施管理标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三)市场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市场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五)市场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场作息时间与上货时间以及车辆管理

(一)进入小商品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小商品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时间上午08:00—晚上19:00点,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二)为了保持市场的有序,市场经营户上货时间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车辆管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4、为了保持农贸市场内外秩序,市场经营户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间进行上下货。

八、小商品监督考核管理

(一)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的证照情况、商品质量、卫生状况、商誉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制定了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四)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被处罚的经营户,给予通报批评。

九、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措施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或不按规定置放的。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5、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第一次违规:严重警告;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费用5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违规:全场通报批评,终止租赁合同,清除出场。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补足差额数,当面向顾客道歉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三)对在市场内打架和严重吵架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规:停业整改3天,支付整改费用1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15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30天,支付整改费用3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次违规:赔偿一切损失,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如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直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市场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农贸市场各门面、铺面、摊位经营业主。

二、责任区域各责任对象自门前至人行道区域。

三、三包内容

1、包环境卫生:责任对象对责任区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及时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乱倒、乱扔垃圾行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无污物、污水等。

2、包绿化管理:对门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进行维护,不损害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占用绿地,绿化带内无果皮纸屑。

3、包秩序维护: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责任区内不乱挂、乱堆、乱贴、乱画,不乱停放车辆和摆放杂物,无占道经营,自觉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广告招牌整齐统一。

四、管理办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为门前三包责任人,应自觉接受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检查,共同维护环境整洁。

2、市场管理中心为每个临街门面、摊铺位配备垃圾桶,环境卫生制度上墙宣传。

3、市场管理中心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打扫清洁、环境安全秩序维护。

4、对落实本责任书的'责任对象给予表彰,年终按20%的比例择优评选,发给《农贸市场文明经营户》奖牌。

5、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严重违反城市卫生管理的商铺和个人,根据《城市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

门面编号:

责任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市场管理制度 篇3

岗位职责

1、直接上级:项目经理。

2、做好本班各种质量登记处的记录、反馈。

3、对日常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做好标识。

4、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工作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全天候热情为经营者及业主服务。

5、管理好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市场用电设备每天都处于最佳状态,为经营者及业主创造理想的生活环境。

6、重要机房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7、负责市场的`各项设备及管道的保养和维修,每天必须进行日常的清洁、保养和巡视检查,并做好保养记录。

8、积极参与改造完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对经营者及业主的装修咨询提供技术上的建议和监督工作。

9、发现用电设备运转过程中的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上级,对突发性故障应以最快时间修复,减低对经营者及业主工作生活的影响。

10、坚持修旧利废,控制能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热情为经营者及业主提供优良服务。

11、服从分配,工作认真,完毕有记录。

12、讲文明,有礼貌,接受监督,经营者及业主投诉立即解决,重大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1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图纸资料,提高工作能力、应变能力。

市场管理制度 篇4

为了方便小区教职工生活,xx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在小区简易菜市场提供若干摊位。为规范经营,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经营范围:食品、蔬菜、水果等。

2、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蔬菜、水果等商品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必须确保商品的安全卫生。

3、经营者必须保证每天按时为教职工提供经营服务。如连续两天无故不出摊,物业中心将收回摊位。

4、所售商品价格合理,严禁缺斤短两。

5、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同意,经营者不得私自将摊位转让给他人。否则,后果由经营者自负。

6、经营者要遵章守法,不得在市场内干违法之事。如有违者,一切后果经营者自负。

7、经营者每天必须将摊位周边卫生打扫干净。

8、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在对摊位经营采用收费前,将通知经营者。摊位出租,现有经营户优先考虑。

9、每个摊位按物业中心要求交纳押金。经营结束后,凭押金凭证在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市场管理制度 篇5

物业清洁保养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体现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质量的物业清洁保养为业户提供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而且,物业通过清洁保养,可以延迟和减缓物业装饰物表面自然老化及人为磨损,保护物业的装饰材料,延长物业再装修翻新的周期,既经济又能保持物业美观。

在农贸市场,我们将对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舒适、整洁、明亮的居住、办公和经营环境.

1.环境卫生管理主要任务和组织结构

(1)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任务:

a.负责农贸市场内公共部位的保洁,使其达到标准的清洁要求;

b.负责制定清洁设备和清洁用具的采购,合理掌握清洁费用的支出;

c.负责对清洁员工的业务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d.负责接受客户的委托清洁业务。

(2)组织结构

(3)12小时保洁制度

农贸市场实行12小时两班组保洁制度,早晨7:00上班直至晚上19:00时下班。以保证农贸市场的卫生达到要求,每日的卫生全面清扫在农贸市场人流低谷时和下班时进行,尽量减少对业户的影响。

2.垃圾分流

在狠抓环境管理和培养业户环保意识的基础上,我们将对垃圾实施“三化”管理,即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回收资源化、垃圾处理无害化,从而实现有效的垃圾分流。

(1)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收集,统一采用垃圾袋进行袋装。

(2)分类功能的垃圾箱。

(3)垃圾回收资源化:通过垃圾箱,从中分捡出可回收物品进行回收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3.杀虫灭鼠

杀虫灭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要消杀对象是老鼠、白蚁、苍蝇、蟑螂及蚊子。

(2)花钱买安全,可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消杀工作。

(3)专业消杀公司应出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保证所用药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对人体不构成为危害。

(4)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消杀范围、要求和标准。

(5)定期进行二次防灭虫药、三次防灭鼠药的工作,如发现或出现问题,消杀公司应保证随叫随到随杀。

(6)实行重点防治,配电房、仓库等等部位以防鼠为主,其他设施和场所以杀虫为主。

(7)杀虫灭鼠工作通常安排在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杀虫灭鼠实行施工记录卡管理,做好签字验收工作。

(8)对由市、区爱卫会等部门布置的除四害活动或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市场管理制度 篇6

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市场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八条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五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一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七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市场管理制度 篇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

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__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滘井,滘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__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__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商品陈列与销售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包装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

10、卫生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

11、市场规范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市场管理制度 篇9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

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管理制度 篇10

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运行机制

为保障物业管理机构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管理运作机制图

1.质量监管机制

质量监管机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物业管理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iso9001(20xx版)质量保证标准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质量目标落实到各岗位、各环节直至到个人,并通过质量管理小组监督检查,使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达到业户满意的效果。

按物业制定的各项管理指标和创优方案,农贸市场管理处各职能管理人员将按照质量监管体系的要求,明确责任,授予权利,在实际过程中抓好权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控制,并将目标实施的各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用图表和文字表述出来,实现目标动态控制,进行目标成果评价,确定成果和考绩,并与个人利益待遇相结合。同时,公司还会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是指运用协调管理的方法,解决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岗位之间、工种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业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行政促动力,以行政职务权利为依托,以行政命令为基本形式,以奖罚为后盾的强制性促动力。

(2)竞争促动力,运用竞争手段促使相关方面关系的协调,如通过竞争,以先进带动后进,共同完成任务。

(3)舆论促动力,因势利导利用舆论达到协调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体情况为领导者或管理人员塑造吸引力、影响力,这是今后促进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的核心力量。

3.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激励活动要素在进行过程中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激励效果之间内在联系的综合机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内聚力”。

(1)管理日常目标、责任制、增强管理层的工作主动性,按“国优”标准制定各项管理指标,严格作好各项工作、明确奖罚。

(2)实施奖金破格晋级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热情。管理处员工实施奖罚制度,奖金标准与工作表现和业绩挂钩,并可根据情况,对先进给予破格晋升,以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3)依据管理、管教结合,融情于管。管理处依法与员工签定劳务合同,关心员工生活,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使其无后顾之忧,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给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4.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开展的必要外在约束条件,防止或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1)管理者对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业户对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形成综合监督体系。

(3)通过信息反馈监督,以各种手段来实现监督管理的闭环机制,保证农贸市场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

5.自我约束机制

(1)经济利益促动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措施去诱发管理对象的利益敏感动机,然后由这类动机去引导对行为自我约束。

(2)目标结构与责任相互联系而造成的促进机制。

(3)权利链条相关制约机制,建立管理对象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利链条,促成相关机构、相关员工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

市场管理制度 篇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三大方针,确保承包单位员工的安全、健康、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达到“层层有职责、事事有人管”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开曼铝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责任人是作为承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是单位安全、健康、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针对综合班和各生产车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检修安装公司主管、副主管、安全员负责全车间的安全;各片区技术员负责各片区的安全;各班组班长为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整改方面:安环处下达给各生产车间的各项隐患整改单,各车间要及时把隐患整改单与检修安装公司相关人员联系整改,各车间要对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同时对检修安装公司和各生产车间考核。已整改的隐患回执单各车间要按要求返回安环处。

3、安全教育方面:各车间综合班安全教育形式和时间计划,由检修车间统一负责报送安环处。安全教育要求各车间安全员和设备技术员同时组织。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出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相应处罚。

4、日常安全监管方面:各车间综合班班长,设备技术员、对综合班的.现场工作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各生产车间对综合班人员现场工作时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生产车间对综合班违章情况进行通报、上报检修安装公司,检修安装公司进行考核。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每周的hse观察对综合班的违章人员进行上报。

5、制度执行方面:

(1)《工作票》制度:在工作票安措执行和工作票终结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同时考核。

(2)《高空作业》制度:对违反《高空作业》制度进行作业的,对检修安装公司进行考核。

(3)对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将对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考核。

6、事故处理方面:对各承包单位发生的事故将按照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对于检修安装公司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发生的事故,通过分析原因,责任界定,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分别处罚。

四、其他:对于在工作中对安全工作有争议的事项上报有关领导协商解决。

五、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安环处。

市场管理制度 篇12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废旧物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第二条 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 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 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管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第二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 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管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市场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节总则

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市场部职责

第一条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节市场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主持市场部全面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不断提高部门服务水平。第二条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第六条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节市场部组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完成或超额完成个人业绩,并领导本小组完成或超额完成小组业绩。第二条帮助小组成员制订楼盘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小组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巧方面地指导及培训,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改善其工作,激励其士气。

第四条协助小组成员进行大宗客户的谈判工作。

第五条及时反馈小组成员心理状态,协调部门经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增强小组凝聚力。第六条及时反馈市场资讯,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市场决策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七条对小组成员德、能、勤等的全面考核工作.

第五节业务员职责

第一条服从领导的安排,按业务操作规定作业。第二条认真完成公司所制定的业务量。第三条负责客户的区域拓展工作。第四条带领客户到项目现场实地看房。

第五条能够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现场拜访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筛选意向客户。深入跟踪有意向的客户直至成交。第六条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六节业务量的划分和待遇

第一条组长的待遇及业务量.1基本工资为1500元每月,按每年5%递增以此类推。

2组长享有本小组所有组员的总业绩的0.5%提成且与自身业务量不发生冲突。3每月享有提成+奖金(提成+话补50+餐补50+全勤100)。

4组长业务量为本小组每人月最低业务量总和的50%且与自身业务量不发生冲突。5每月未完成业务量扣基本工资20%。

第二条组员的待遇及业务量

基本工资为1000按每年5%递增以此类推2每月享有提成+奖金(话补50+餐补50+全勤100)。3组员最低业务量为每月销售额6.5万。4每月未完成扣基本工资20%。

第三条实习期的待遇及业务量

1实习工资为800元每月。

2实习期为1至3个月,以实际工作表现衡量。3实习期间完成月最低业务量自动转正。

第七节业务操作规定

一、开发客户

1、业务员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客户资料。

2、若业务员之间在开发客户时发生重叠,以第一时间联系人为准。

3、不得抄袭他人的客户联系资料,不得将其他业务员管辖的客户据为已有。

4、对待任何客户来电或来访,都应积极、热情地接待。

5、对于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应将有关客户的详细资料上报部门领导。

二、拜访客户与洽谈业务

1、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发送、传递公司资料与信息,做好记录,并保持联系,必要时上门拜访。

2、不得擅自做主承诺客户免费、降低价格或改变结算方式。

3、外出拜访客户,需实事求是,并做好记录。不得拒绝客户的拜访要求。

4、尽最大努力满足客户要求,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5、时刻保持手机畅通。

三、处理超过业务员权限之外的'日常业务,需请示部门领导。

第八节对于违纪现象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操作规定作业的,每人/次罚款10元,若产生经济损失的,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每人/次罚款5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擅自答应客户降低价格,则造成的差价由本人承担。

2、擅自答应无理由扣款,则损失部分由本人承担。

3、有意窃取其他业务员客户资料,将他人客户据为己有。

三、谎报外出访问客户,按旷工处理。

市场管理制度 篇14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市场管理制度 篇15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市场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市场管理制度 篇17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屈的从业人员设“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供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创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景;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景、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进取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坚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景、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供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坚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坚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坚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供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供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市场管理制度 篇19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管理制度 篇20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市场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月薪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月薪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月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 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 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 月薪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月薪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月薪支付日

1、月薪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 月薪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月薪中扣除。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 初任工资

1、 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月薪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

2、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 职务工资

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

第三条 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四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销售部分

第一条 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出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划分首先由销售经理考核,再呈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一级:能够协助上级工作,对其他员工能起指导、监督作用的,具备优秀品格的模范员工。一级销售人员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销售工作的经验,并且在近半年的销售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级:有一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工作努力,经验丰富,勇于承担责任的业务骨干。

三级:经过短期培训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 销售人员月薪由基本工资(具体多少要列出来)+绩效工资+提成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月薪的支付时间和方法(见 )

第三章 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 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监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 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定级;

2) 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工资调整的;

3) 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 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的上一档或二档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核汇总。调动核准程序按文件灰顶执行。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月薪格:

1、 录用不满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 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 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 其他经人事行政科评定认为不具备提月薪格者。

第四条 提薪标准

第四章 月薪保密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月薪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月薪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月薪,不评论他人月薪,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月薪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月薪,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月薪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吐露本身月薪或评论他人月薪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 月薪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市场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xx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市场管理制度 篇24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市场管理制度 篇25

岗位职责:

1、直接上级:项目经理。

2、熟悉有关物业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类物业管理知识,并能有效运用。

3、对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接待经营者及业主和来访客人,对经营者及业主的投诉要耐心解释,及时处理,投诉处理率达100%,投诉回访率达100%。

5、建立与经营者及业主密切友好的'关系,熟悉市场经营者及业主情况,积极与经营者及业主交流、沟通,定期访问经营者及业主。

6、及时向项目经理反映经营者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提交市场经营者及业主提案。

7、熟悉市场房屋及各类公共设施的结构和管理要求,及时满足经营者及业主合理要求。

8、做好经营者及业主进住工作,建立经营者及业主档案,签署有关管理协议,配合工程部进行装修监管,装修结束,组织验收,建立经营者及业主工程档案。

9、负责接听经营者及业主报修电话,认真做好记录,迅速转达相关部门,并及时对经营者及业主进行回访。

10、做好编制物管费、公共分摊费、特服费用一览表工作,做好收缴工作,妥当解释经营者及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

11、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场管理制度 篇26

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100%,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2只。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100%,考试及格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十一、场内其他经营摊点,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市场管理制度 篇27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务必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务必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市场管理制度 篇28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市场管理制度 篇29

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公司制度之 -- 市场部管理制度。

第二节 市场部职责

第一条· 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 负责公司配送范围内的业务开发。

第三条· 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负责所管辖客户应收款项的回笼。

第五条· 负责仓储客户的订单整理与核对工作。

第六条·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节 市场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 主持市场部全面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不断提高部门服务水平,管理制度《公司制度之 -- 市场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 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 全面熟悉、掌握市场动态,努力开拓市场。

第五条 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第七条 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节 市场部副经理(助理)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 熟悉本部门各工种的.职责及操作规定。

第四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量统计、以及工资汇总。

第五条· 负责每月营业额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六条· 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第七条· 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及时发现、处理部门的各种问题。

第五节 业务员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安排,按业务操作规定作业。

第二条· 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 负责客户的开发工作及所管辖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协助收款员收回所管辖客户的应收款项。

市场管理制度 篇30

1适用范围

1.1本指引主要适用于物业分公司(筹备处)在项目规划阶段开展的市场调查工作,为物业管理方案的编制提供必需的数据和信息。

1.2对正常运营项目,物业分公司为确切比较、评价本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1.3对外承接物业项目过程中,为保证投标的取得预期成果,物业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投标书前可参照本指引规定开展市场调查工作。

2物业服务市场调查的组织

2.1在项目规划阶段,物业筹建处(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物业服务市场调查小组,拟订物业服务市场调查计划。物业服务市场调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a)调查的目的;b)调查的方法;c)调查的.区域;

d)参加调查的人员;

e)调查的期限;

f)调查所需的费用。

2.2物业服务市场调查计划经项目所在公司批准后,物业筹建处(物业分公司)组织实施。

3物业服务市场调查的内容

3.1法律环境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当地现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b)当地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

c)当地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

d)当地用工政策与规定。

3.2经济环境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当地的经济结构;

b)人口及其就业状况;

c)教学设施布局;

d)基础设施情况;

e)地区内的重点开发区域;

f)城建规划;

g)居民收入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

h)当地的用工成本;

i)物业服务市场营销渠道情况;

j)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因素的调查。

3.3社区环境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社区繁荣程度;

b)购物条件;

c)文化氛围;

d)居民素质;

e)交通和教育的便利程度;

f)安全保障程度;

g)环卫;

h)绿化、空气和水质及景观等。

3.4市场竞争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当地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b)竞争对手的管理规模、经济实力;

c)竞争对手的管理方式;

d)竞争对手物业管理费的定价;

e)swot分析。

4编制物业服务市场调查报告

4.1调查小组对物业服务市场的信息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物业服务市场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本地物业行业概况、当地的法规和政策;b)本地物业管理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分析;c)物业管理支持资源的调查分析(如社会化分包水平,物业人力资源调查、资薪水平);d)主要竞争对手(相似楼盘)的物业管理情况分析(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服务模式、服务状况);

4.2物业服务市场调查报告作为项目物业管理方案的编制依据,在物业管理方案报批中应连同物业市场调查报告一并提交。

市场管理制度 篇31

华润万象城市场经营管理模式

第一条 经营理念:365天引领都市潮流

第二条 企业宗旨:与客户共创价值

第三条 品牌定位:品牌万象城时尚之都

第四条 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第五条 组织架构:垂直化管理架构

1、总经办

(1)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事务的全面管理;

(2)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3)总经理助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商场日常事务;

2、行政部

(1)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商场办公事务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办公室秘书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处理各项办公事务;

(3)行政主管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场员工制度和考勤管理;

(4)办公室文员两名,负责办公室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和具体办公事务;

3、人事部

(1)人事部主任一名,负责商场人事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讲师两名,专职商场各部门人员培训;

(3)营业助理两名,配合人事主任处理人员招聘、考核、培训、上岗等工作;

4、财务部

(1)财务主管一名,负责商场财务管理;

(2)会计一名,负责商场帐务工作;

(3)统计一名,负责商场销售报表审核和统计工作;

(4)出纳一名,负责商场帐务结算;

5、市场部

(1)市场总监一名,负责商场管理、行销和广告策划;

(2)策划一名,负责市场行销策划和文案创作;

(3)市调一名,负责市场调查和分析;

(4)价格巡查一名,负责本商场和其他商场的价格巡查;

(5)美工两名,负责商场包装、设计和美工

市场管理制度 篇32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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