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in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当是词和句子,而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认为人们谈话时不仅是“言有所述”,而且是“言有所为”。也就是说,语言交际是由一系列的言语行为构成的,所有的话语除了有意义之外,事实上还有着作为交际中动态成分的交际用意。austin探讨了在何种意义上说话就是行事,并区分了说话即行事的三种基本意义,也就是人们说话时同时发出的三种行为: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
以言表意行为是产生有意义的语言表达的行为;以言施事行为是人们在说话的时候所实施的行为,如命令、提议、许诺、威胁、感谢等;以言取效行为是对听者施加影响的行为。实际上话语的表意是它的字面意义;话语的施事是话语发出者的交际意图;话语的取效是表意对话语接受者产生的相应影响。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通过说出句子表达了字面意义,而后者通过以言表意行为表达了说话者的意图。一旦意图被识别或得到满足,就会在听者身上产生一些变化或结果,也就是言语行为的取效。
言语行为理论的实质是句子不仅传递信息,而且完成行为;人们不仅发出有一定意义的语言单位,而且还暗示发出这些语言单位的目的以及期待这些语言单位以何种方式被理解。换言之,以言施事行为有着某种效力,即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force)。言外之力是语言使用者想让他的行为产生的交际价值或这个行为意欲产生的功能。相同的言外之力可以由许多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不要到那里去”和“如果我是你,我就不到那里去”表达了同样的言外之力,虽然前者是直接的劝阻而后者是间接的建议。因此,解释话语字面含义的以言表意行为应当服从于言外之力。在言语行为理论中,言外之力是被最广泛讨论的,因为它表现了话语的交际用意,与语言使用者的意图相一致。事实上,“言语行为”这个术语通常在狭义上仅仅被理解 为话语的言外之力。
言语行为理论为我们重塑语言及其运作方式的观念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而“言语行为的语用分析从‘说话’和‘行事’与意义和效力的双重功能上看待所有的话语”。言语行为反映了说话者在发出话语时的交际意图,并且可以被看作语义意义和语用意义的结合。言语行为理论不仅局限于口头言语,而且对于书面言语也有很强的解释力,从而对翻译有着有效的指导作用。
robinson说:“洞悉翻译和语言的一个有效方式是译者翻译的不是词语,他们翻译人们用词语做了些什么”。既然意图是意义的一部分,对意义的理解必须要将意图考虑在内。交际不仅仅是通过命题内容达到的,而且还要借助言外之力。因此,在翻译中仅仅停留在命题层次是不够的,因为说话人木但要发出表意行为,而且常常还要传递其施事行为并期望产生一定的取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必须确保译文的言外之力和取效结果与原文的相一致,必要的时候抛弃表意意义,这就是翻译中的语用等效。仅有形式翻译或语义翻译不能执行给译文读者传递言外之力的功能,译者有必要掌握原文作者的意图并将它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译文读者。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言语行为在翻译中可以不言自明,但有时“不同的文化会在不同的程度上使用言语行为”。再加上认知环境及语言习惯的不同,译者难以完全转换原语的文化语境并将其在目的语中再现,但通过体会原文的以言施事行为,也就是原语作者的意图,译者应该能够使其译作对译文读者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等同或类似于原文给原语读者带来的影响和感受,从而在目的语文化中充分再现原语的文化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