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法律社会中侵权现象的分析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入世”以后对第一产业的冲击最大,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20%~30%,我国向世贸成员国承诺要逐年增加农产品的购买量,大批的农民也会因此而失去自己的土地,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的“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工程”,作为我们国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的重大经济和政治任务。但现在很多企业使用农民工长期没有合同,特别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土地也没有了,社会返还给他们的生活保障将是空白的,所以有的劳动学专家发出了这样的呼吁:“要让劳动者一生都有依靠”。让每个阶层都能公平分享社会财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指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产生了一个新的利益群体,也带来劳动关系的一个新课题:解决“城乡歧视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则谈不上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进步。在国有经济向民营、私营经济转变过程中,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强化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社会学家警告说:“随着国企改制、国有股退出,政府的行政权力从企业悄然淡出的时候,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天平也会出现倾斜”。

这个倾斜超过一定的度,会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构成威胁。近年来,国家加快了以《劳动合同法》为龙头的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设,目的是要通过倾斜立法来保护弱者,以形式上的不公平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在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这两项权利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职时、在正常状态下的生存权,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处于困难状态下,特别是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存权。社会保险由五大险种组成,体现了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劳动、暂时中断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基本生活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上的侵权,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农民工用工不参保和职工缴费不足额。其中,用工不缴保险的行为属于恶劣侵权行为:农民工年轻力壮为企业打工的时候,企业不为他缴保险,当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他们靠什么生活?社会保险除养老保险外,还有医疗保险,这是职工患病住院时的一份医疗保障;工伤保险是职工在因工致残时的一份基本保障;失业保险则是在职工失去工作后过渡时期的一份生活保障。当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失去这些保障时,我们社会的和谐又从何谈起?对于不少企业缴费不足额的侵权现象,笔者从多年实际工作中接触到很多企业的观点看,不少企业不愿把保险基数定高,一方面是想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是认为单位缴费都统筹给社会了,职工并不受益。其实这种考虑是不全面的。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中,养老保险的比重最大,占66%,其次是医疗保险,占25%,两项合计占91%。

退休时养老保险金的高低与企业每年给职工缴纳的社保基数密切相关,基数越高,退休也会拿得越多。职工在职时缴纳的费用放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计息储存,个人帐户的金额在计算退休金时是分xx年返还的,xx年以后个人帐户用空了,将由国家继续支付下去返还至职工;《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建立退休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国家已连续多年每年上调企业退休金标准,这部分养老金也应视为是国家对职工的返还。社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政府行为,是非营利性质的。退休金属于社会的二次分配,只能满足职工基本生活的需要,压低缴费基数就意味着压低了职工在年老体弱时的口粮钱和看病的钱。因此企业在计算用工成本时,首先要考虑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考虑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给予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立法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职工在企业打工,企业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明确劳动关系,让职工有归属感;职工提供了劳动,单位不能克扣拖欠工资,支付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底线,这是职工维持生活的最低费用;不论是正式或聘用,还是城镇或农村,单位都应当为每位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使他们在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在生病住院时候、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候、在失业没工作的时候,能有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一个人性化企业、一个讲诚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做到这些。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是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是企业的凝聚力所在,也是国家劳动法律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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