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勤劳的小编帮家人们收集的数字贸易论文【10篇】,欢迎借鉴。
[关键词] 数字贸易 发达国家 治理 经验启示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政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基础。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下载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在线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政府将依托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政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政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政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政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在政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关键词: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商务简介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提出是在20世纪的九十年代,其既非单纯的技术概念也非单纯的商业概念,而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技术的结合体,它是一种由计算机、通信网络及程序化、标准化的商务流程和一系列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组成的集合;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自动化和电子化,是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过程。其中,电子工具是指计算机硬件和网络基础设施;电子技术是指处理、传递、交换和获得数据的多技术集合。电子商务渗透到贸易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因而内容广泛,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运输、组建虚拟企业、共享资源,等等。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企业雇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各种机构或个人。电子商务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活动。电子商务作为新的商务形式极大地提高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效益和效率,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它具有下列竞争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机、减轻物资的依赖等。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将改变企业商务活动的方式,给传统行业带来一场革命,以及改变企业的竞争方式,等等。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虚拟的交易平台。同传统商务行为不同,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网络平台成为当事人的活动平台。这种由数字化技术支持的互联网平台构成电子商务主体活动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一虚拟空间中,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以数字方式进行信息交互,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客体,以及经营活动的实现形式,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媒介转化为数字形态存在,或者通过数字和虚拟的技术展现为可视的文字、声音、图像等虚拟的动态形态。电子化、数字化和虚拟化构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大本质区别。
第二,无疆界的交易市场。电子商务的媒介因特网是开放的、全球性的,因而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交互流动也就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使得电子商务拥有了地地道道的“无疆界”的世界性市场。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无论在什么时间,只要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络,就可以方便地进入全球市场,使用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享用国际互联网上庞大的全球信息资源。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交易方对产品的订购、销售、配送、支付,以及各类谈判等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而在网络条件下,国际贸易的商务场所和运营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整个贸易活动包括交谈、讨论、信息的索取、洽谈、定购、商品交换、结算、商品退换等都是在电脑网络上进行的,这大大地提高了贸易效率。同时,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凭借网络技术将商务活动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资源汇集在一个平台上,并通过这个平成资源的共享和业务的重组,从而帮助交易主体降低经营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另外,电子商务能够使人们更广泛、更充分地利用信息,了解商情,共享资源。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使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将有助于促进企业拓宽服务渠道并带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简而言之,作为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全新贸易运作方式,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加快了商业周期循环,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说,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它的运用,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实现了划时代的深刻变革。所有这些,都是电子商务在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也是其可能取代传统贸易方式的根本所在。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越发显示出它的勃勃生机,其必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
为了顺应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强化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我国政府于20世纪九十年代即实施了“金关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和相关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网络化管理。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进出口统计系统、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外汇核销系统的联网,通过“金关工程”的主干网把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商检、银行等政府和外经贸企业联系起来,实现贸易动态管理,逐步改变企业贸易方式。
三、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贸易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的有利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不但可获得以前他们无法获得的信息,而且获得和大企业一样的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对外贸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利用电子商务可以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增加贸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企业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企业可以给客户提供“全天候”的产品和信息服务,任何客户都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询问,只要企业及时回复,即可使访问者得到满意的答复。电子商务全天候、不间断运作可使全球范围内的客户随时得到所需的信息,这将为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订单,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二)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虽然我国已经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范围、程度和技术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存在着诸如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认证、电子物流配送等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规模相对较小。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我国近年来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相差甚远。另外,我国的网络规模相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严重不足,这就决定了目前电子商务的市场机会还十分有限。有限的网络人口大多集中在学历较高、年龄较轻、收入尚不稳定的群体。如,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中,大专、本科学历用户占到52.6%,硕士、博士用户占到2.6%;18~24岁用户占到39.1%,25~30岁用户占到17.2%;用户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占到20.8%,500~1,000元的占到18.3%,1,000~2,000元的占到25.7%。这就使得网上销售的商品只能局限于电脑、软件和耗材等信息产品,以及图书、音乐制品等可在线销售的商品。
其次,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这就要求网络间的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要有很高的安全系数。但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不设防的系统,其开发和设计的初衷也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故此因特网并不具备商业交易需要的安全性。大量的经济信息在网上传递、资金在网上划拨流动、网上交易的权威性认证都要求做到万无一失,然而目前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还令人忧虑。加之,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因此会产生很多传统商务模式中不会出现的新问题。目前,对网上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第三,跨国电子商务容易导致避税和各国间税收冲突问题。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的束缚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较自由地通过国际互联网从事跨国商务活动,这无疑增加了获取充足税收证据的难度,同时也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冲突。此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出口目的方在国外,其身份不易确定,供货方更容易伪造向国外供货的证据,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虽然世界各国都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都在加紧寻求对策,但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特性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的技术障碍是不容回避的。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下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
第四,物流环节不畅。在电子商务下,虽然无形商品贸易的全过程可以全部在网上进行,但实物商品的交割必须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即只有商品和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告一段落。没有现代化物流的保障,无论多轻松的商务活动都会变成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物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体制上仍然是分散的或者称多元的管理方式,涉及到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农业部等专业部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部门之间分工又有交叉,造成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在物流硬件上,物流设施和物流装备都较为陈旧,功能单一,无法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且工作效率低下。通讯设备及线路、传真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硬件设施缺乏,跟不上电子商务物流的要求。总体上说,我国的物流系统效率低下,距离现代化物流的目标相差甚远。
第五,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事法律和商业习惯提出挑战。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全球对于电子商务都没有标准的法律文献。传统的商事立法和商事习惯都是基于“有纸式”交易制定并存在的,然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传统立法模式与电子商务运作是格格不入的。而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及在线争议解决等,多数还是立法的空白。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局面,给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一道不容忽视的屏障。我国虽然已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但采用的都是部门割裂管理模式,缺乏权威的法律来全面、有效地解决争端。因此,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首先所面临的就是法律风险,其次才是技术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四、我国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的对策
1、转变观念,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据Research统计发现,截至2004年底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经达到了2.7万亿美元,而由于亚太地区的经济高速增长以及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视、全球的经济环境的好转,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将迎来高速发展的局面,2007年全球电子商务总额达到8.8万亿美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商机和如此好的机遇,我国的中小企业要尽快抛弃电子商务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还不成熟等错误认识。立即转变观念,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尽早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2、积极打造电子商务环境。真正的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企业前台的商务电子化,更加重要的是包括后台在内的整体运作体系的全面信息化,建立电子商务高效运作所需的、高效率的、信息化的管理体系,这需要大量的前期工程,包括组织体系、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协作环境等的重组优化,经营理念的根本转变和网络文化建设等。
3、着力塑造网络品牌。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品牌的作用已显得十分突出,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和影响力的大小,直接影响进出口商品的档次与售价。网络品牌的作用是直接指引客户进入企业的网站,是吸引访问者注意力的重要武器。因为因特网上的各种商务信息是“海量”的,无论是商家选择贸易伙伴,还是消费者选择满意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网络品牌来进行选择的。因此,着力塑造有影响力的网络品牌是进出口企业成功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关键。
4、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及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客户关系管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进出口企业的每一笔业务,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客户关系基础上的。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帮助进出口企业把握市场机会,不仅有助于现有产品的贸易,而且还能够根据客户特定的需求为他们量身定做,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从而赢得客户的忠诚。
近年来,全球经济失衡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2005年10月举办的第七届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联合公报强调,不断扩大的全球失衡风险等问题将加剧不稳定性并进一步恶化全球经济的脆弱性,各方应承担起责任,实施必要的政策,加快结构调整,化解风险。
近期,关于全球经济失衡的问题的责任和应对等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人民银行的2006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以专栏的形式论述了全球经济失衡问题,中国在经济发展内外压力共同作用的前提下,对缓解全球经济失衡问题表现出更加积极的态度。
一、全球经济失衡及其表现
2005年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托在题为“纠正全球失衡——避免相互指责”的演讲中对“全球失衡”进行了概括:失衡现象是指一国拥有巨额贸易赤字,而与该国贸易赤字相对应的贸易盈余则集中在其他少数国家。当前全球经济失衡的基本表现是,美国贸易赤字庞大、债务增长迅速,而日本、中国、亚洲其他主要新兴市场国家等对美国持有大量贸易盈余。
目前,美国对外债务总额超过2.5万亿美元,经常账户赤字高达8000亿美元,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6.5%。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洲国家外汇储备超过2万亿美元,储蓄率居高不下。2005年,中国居民储蓄存款超过1.7万亿美元。
每年,美国要花费1万多亿美元从其他国家进口各种消费品,由此形成了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庞大贸易失衡。
这些都是困扰经济学家以及各国金融高官们的全球经济失衡的表现,它反映出了一个事实:美国严重依赖海外资金,特别是亚洲资金,来弥补其巨额赤字。
1.全球经济失衡首先表现为全球贸易失衡。
作为失衡的一方,美国2005年贸易赤字总额达到了空前的7258亿美元,占其gdp的比率由10年前的1.2%骤升至5.8%。而作为失衡的另一方,日本、中国等亚洲国家、主要石油出口国及部分欧洲国家的贸易顺差则达到1000亿美元的规模。其中,2005年我国贸易顺差达1019亿美元,特别是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达1142亿美元。
2.全球经济失衡还表现为全球金融失衡。
在这里,全球金融失衡说的是美国依赖海外资金,特别是亚洲资金,以弥补美国的财政预算赤字。
一方面,美国国民储蓄率自2002年以来一直停留在创记录的低点,相反,亚洲国家的储蓄率却居高不下。亚洲国家不仅国民储蓄率高,而且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现今的外汇储备总额己达到2.5万亿美元,占全球外汇储备总和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美国有大量的资本流出,流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拿到这些资金一般投入于美元资产,官方机构持有的长期证券不只是美国的国债,还有作为外汇储备的股票、美国的机构债券、公司债和其他的市场债。一边是美国的逆差积累,债务积累,一边是新兴市场国家债权的积累。财政赤字增加及国民储蓄下降,使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债务国。
另一方面,美国经济在2001年陷入不景气,巨大的财政和贸易“双赤字”使美元曾长期处于贬值态势。美元贬值有利于美国扩大出口、纠正贸易失衡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但美国的外债绝大部分是以美元计价的,因此,美元贬值实际上意味着债务负担的减轻,并使其他国家购买的美元债券蒙受损失。
因此,综合上述两个方面,近年来工业化国家储蓄缺口越来越大。新兴市场国家和石油输出国的储蓄不断增长。目前是中国、东亚在补贴美国。这是全球金融失衡的主要表现。
3.全球经济失衡也表现为各国经济结构失衡。
当前经济失衡的更深层次的表现是世界各国储蓄与投资的不平衡。因此,表现在贸易项目上的失衡,事实上反映了全球各国经济的失衡,尤其是储蓄和投资的失衡。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发达国家投资大于储蓄,这不是因为它的投资大,而是储蓄下降了。投资大于储蓄,国内的储蓄不足以平衡国内的经济,所以,经常帐目上出现了越来越大的逆差。而另一面则是新兴市场国家和石油国投资不足,储蓄大于投资,顺差不断扩大。
综上所述,全球经济失衡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分层次的,而并非表面上的贸易失衡那么简单。对全球经济失衡表现了解得越全面,对全球经济失衡的原因也就认识得越深刻,由此制定的治理全球经济失衡的措施也就越行之有效。
二、全球经济失衡的原因分析
既然全球经济失衡的表象,主要涉及到美国和中国等一些东亚国家,那么,很自然的,如此大规模长时间的失衡也是这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两方面各自的原因共同导致了全球经济的失衡。
1.美国的储蓄率过低,消费过高。
美国的贸易逆差根源于国民消费过高而储蓄过低,而这与美国人的消费观念相关联。
美国是消费信贷十分发达的国家,人们的消费习惯也是使用明天的钱来进行今天的消费。这样,美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终端消费市场,其消费能力远远超出美国的生产能力,两者间的缺口是由那些生产能力超过国内需求的国家来补充,美国一年花费一万多亿美元从这些国家进口各种各样的消费品,由此形成了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失衡,呈现巨额的贸易逆差。
2.中国的储蓄率过高。
造成中国储蓄率过高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利率不是最主要的因素。人民银行每年做两次调查,结果显示出这一结论。
其次,对未来收入和支出不确定的预期是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使得消费者对未来收入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强;另一方面,我国居民在住房、教育和医疗方面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比较高,以应对这些支出的储蓄意愿很高。
再次,人口年龄结构是重要的因素。从人口的角度来讲,中国人口的劳动力比率现在较高,劳动者时期的人总体上表现为储蓄者,因此,目前中国的高储蓄是理所当然的。中国现在是老龄化社会初期,只有到了中度老龄化社会,劳动力比例下降之后,从这个侧面表现出来的社会总体上的消费需求才会增大。人口专家预言,中国的高储蓄还有十年,十年后随着老年人口开始上升,中国的储蓄率将变低。
3.中国等一些东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于依靠外需,内需不足。
中国等一些东亚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长期以来侧重于依靠投资与出口的拉动,而内部需求则显得不足,这是导致全球贸易失衡的因素之一。尤其中国对外贸易自2001年入世以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至2004年,对外贸易年均增幅为31.5%,其总额由6208亿美元上升为11548亿美元,外贸出口逐年增加,分别增长了20%、35%、36%。2005年外贸总额达到了14221.2亿美元,进出口增幅为23.2%,其中出口增长28.4%左右,进口增长17.6%左右,外贸顺差1018.8亿美元,远高于上年的320亿美元。在现今全球贸易中的排位,中国己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居第三位,与美国贸易规模的差距正在迅速缩小。
显然,中国等一些东亚国家的产品核心技术缺乏的现实、粗放型的经济特征、低劳动力成本发展战略共同形成了低附加值的出口发展战略,这是中国等一些东亚国家经济发展过于依靠外需而内需不足的原因。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目前全球经济失衡是经济基本面的失衡,光靠汇率政策的调整是难以起到根本作用的。因此,人民币升值对缩减美国的贸易赤字和提高美国储蓄率的作用不会很明显,同样,降低中国的储蓄率和提高内需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也不能完全寄望于汇率调整或其他某个经济变量的调整。
三、治理全球经济失衡的困难性
虽然在全球经济失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世界经济连续数年保持强劲增长的势头,但是,在长期,全球经济失衡仍然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大威胁,现在全球经济失衡没有引发全球经济增长方面的问题,不代表将来不出现问题。因此,治理全球经济失衡是世界主要经济体必须要面临的重要任务。
由于全球经济失衡涉及到复杂的结构性因素和多层面的相互关联,因此,调整全球经济失衡要充分考虑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美国、日本和欧洲、中国等东亚国家这三个主要的经济体的努力缺一不可,具体的,美国应该从提高本国储蓄率方面着手,日本和欧洲应该加快经济增长的速度,中国等东亚国家要健全金融体系、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但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复杂性,这些政策的实施都面临着困难,甚至会出现两难的境地。
首先,美国趋紧的财政政策和利率上升有可能带来全球经济的紧缩。从理论上说,美国这样做有利于矫正全球金融失衡状况,阻止和扭转不断扩大的经常账户赤字。但是,美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一方面,美国如果消费缩减,对外部产品的消费也将缩减,美国庞大贸易逆差的输出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无疑会受到重大影响;另一方面,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长期债券收益率一直保持在低水平,使美国房价上升较快,许多欧洲国家的房价升幅也超过了10%,这样如果美国货币紧缩导致全球货币紧缩,可能带来长期债券收益率的上升及房地产市场降温,引起金融、建筑等相关企业萧条,对美国经济甚至全球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美国贸易伙伴通过提高经济增长速度的方式增加对美国商品的需求难以实现。表面上看起来,这种方法可以在没有汇率剧烈波动的情况下消除美国的经常帐户赤字,但是一方面,日本和欧洲的进口占美国出口总额的35%,即使经济增长提速对美国经常帐户的赤字作用也不会很明显,况且虽然欧洲和日本近年来的经济增长速度低于美国,但是自身仍然面临着困难,经济增长速度提升的空间不大;另一方面,占美国经常项目赤字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在高位,继续提升的空间很小。因此,这种方法虽然在理论上代价比较小,但不具现实性。
再次,中国等东亚国家的内需和外需的关系短期内难以显著改善。中国等东亚国家的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已经是世界经济健康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尽管中国等东亚国家的发展中存在着内需和外需失衡的问题,存在投资和消费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存在储蓄率过高的问题,存在汇率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是这些都必须循序渐进的解决,任何激进的解决措施,都会带来全球经济的动荡,因此,短期内难以对全球经济失衡的改善产生明显的效果。
最后,美元贬值虽然是美国非常希望的一种方式,但是阻力很大。美元贬值既不会触发美国经济衰退,又能够解决经常账户失衡问题。但是,目前亚洲国家持有的美元资产占整个外汇储备的比例太大,考虑到美国是一个净债务国,美元贬值将使其债权国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会受到巨大的阻力。
综合上述,治理全球经济失衡不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而且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工作,需要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共同的努力、长期的努力。
四、我国面对全球经济失衡的应对
作为一个对世界经济有着重要影响的经济体,中国责无旁贷地应该肩负起治理全球经济失衡的一份责任。在这方面,中国也正在履行着作为经济大国应尽的义务。面对全球经济失衡,中国当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外贸方面争取拥有更加持久的竞争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成本优势的释放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急剧攀升的原因之一,为此,中国加工贸易背上了美国和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的沉重包袱,因而引起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导向政策遇到了来自这些国家的约束。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首先应该努力加强自主创新,使传统的制造业逐渐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把自行设计进而创造自己的名牌产品,逐渐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作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长远目标;其次,在应对贸易摩擦时,应当以多进口我国短缺的资源类产品、关键设备和技术为主要手段,这些产品的进口,一方面缓解我国粗放型发展模式带来的资源消耗压力,另一方面为我国产业升级创造最初的基础条件。
2.稳定投资增速。
由于提升消费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短期内稳定投资增速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前的发展投资的思路必须改变,投资应该向更有质量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严重,投资量的扩张的矛盾已经显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应当更多地针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方向发展。治理全球经济失衡是我国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缓解产能过剩现象难得的外部机遇,应该充分加以利用。
3.扩大消费,控制储蓄率。
我国应该抓住治理全球经济失衡的时机调整自身内需和外需的结构失衡,改变经济增长方式,重视内需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经济的增长最终是要依靠国内需求去拉动,我国作为一个大国靠投资与出口支撑经济增长无法持久,同时扩大内需还有利于消化过剩的产能,降低出口压力及人民币过快升值压力。
投资、出口、消费只有相互协调,才能产生经济持续发展的合力。如果消费与投资差距不断拉大,消费需求没有启动,那么投资的快速增长并不能带来更快的增长速度,而只会进一步加剧供求矛盾。当前中国处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阶段,国民储蓄率较高,国内市场潜力很大,这为内需支撑起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
4.改变内资在与外资竞争中的受歧视地位。
在国内资金过剩的情况下,改变长期以来内外资待遇不平等的现状,有助于缓解我国由于贸易顺差造成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会为我国应对全球经济失衡创造有利的环境。
15年后,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第二大对外投资国。
站在15周年的新起点上,中国将以更开放的胸襟,引领全球化新进程,走近国际治理舞台的中央。
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心
入世一小步,发展一大步。
“这15年,我们和中国一起成长。”欧莱雅中国首席执行官斯铂涵说。得益于上海对跨国企业研发总部的政策支持,集团过去10年在华研发总投资达20亿元人民币。
15年来,中国攀越诸多“高峰”: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一大吸引外资国,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加入WTO对促进中国外贸发展和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可以为证:2001年我国进出口总额0.51万亿美元,2015年这一数字为3.96万亿美元,接近入世前的8倍。
贸易规模和发展速度的背后,更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商务部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14年,我国初级产品的出口份额由10%下降到5%,而工业制成品中机械与运输设备的出口份额由36%上升为46%,出口增加值不断提升。
在中国钢管行业有“巨无霸”之称的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入世红利的受益者。15年来,公司出口的产品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殊扣系列产品,年出口量从2003年的3900吨增至2015年的27万吨。在国际商海的历练中,抵御贸易变化冲击的能力不断增强。
入世红利不只是数字的巨变――
制度改革与时俱进。外贸经营权的改革,让所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市场主体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的主体;以开放促改革,自贸试验区建设从无到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推广,外资外贸管理规则不断与世界接轨。
开放意识不断提升。简政放权推进,企业活力不断释放,“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对外投资迈上新台阶,于2014年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顾学明说,中国入世既推动了全球的经济增长,也实现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
专家认为,入世是中国做出的正确战略决定,事实证明,开放带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邻为壑的老路绝不能走。
中国深度融入世界,世界因中国而精彩。
15年来,中国受益于开放的发展,也因开放给世界做出了更大贡献,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从GDP贡献率看,2001年,中国实际GDP对全球贡献率为0.53%,2015年,这一数字为24.8%;对全球实际GDP增长率的拉动度也从0.03升至0.6个百分点。
从进口看,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由0.24万亿美元升至2015年的1.68万亿美元,增长了6倍。中国商品进口占世界的比重从3.8%上升至10.1%。
开放不停步,机遇齐共享。预计未来5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达到8万亿美元,利用外资总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对外投资总额将达到7500亿美元,出境旅游将达到7亿人次,为世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中国入世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分享红利,第二阶段是红利互动,中国开始给予世界更多红利。”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说。
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到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从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到借助G20峰会积极参与全球治理。随着越来越多“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的推进,国际人士认为,中国开始承担更多国际责任,为全球治理变革开拓新空间。
经济全球化进入阶段调整
就在2016年11月,我国最大机械传动零部件生产企业――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针对中国铁质传动件生产企业的“双反”调查中胜诉,尽管耗时一年打官司令效益受损,但幸运的是保住了每年1亿元出口额的美国市场。
“全球经济不景气会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会更多。”公司副总经理谢龙德感慨,“我们不怕这些,但希望能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全球贸易环境。”
谢龙德一席话道出了当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现状。
入世15年,中国在全球化浪潮中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与此同时,中国商品出口也面临关税成本增加、出口企业频遭“双反”调查等严峻挑战。根据WTO和欧委会最近的报告,全球有1/3的贸易救济措施直接针对中国。仅在欧盟当前的73项反倾销措施中,就有56项针对中国进口的产品。
“可以说,限制中国的措施,平均一天一条。”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张宇燕对贸易保护主义升级表示担忧。他认为,随着中国产业升级加快,与发达国家的贸易竞争会越来越激烈。
实际上,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低迷,脱欧情绪蔓延,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一些国家拒不履行世贸议定书应有义务……“逆全球化”思潮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有所抬头,深刻反映出全球化之路的任重道远。
“和15年前相比,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全新发展环境和更加复杂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雷达说,比如中国制造业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依然较低、贸易摩擦加剧、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强烈的外部冲击等。
贸促会研究院研究员赵萍认为,全球化新趋势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全球低端制造业向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转移,将倒逼我国企业转型,加速结构优化调整。
经济全球化的全新发展环境下,各国都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世界经济和亚太经济何去何从的中国答案令人期待。
在利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主席表示,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中国将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
积极参与国际治理
2016年12月10日,第16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印度尼西亚举行。这一谈判,因中国积极推进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
加入世贸组织15年,作为全球贸易的“压舱石”,中国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化,在世贸组织各项多边贸易谈判中体现出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全力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欧自贸协定谈判、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取得丰硕成果。
独行快,众行远。2013年,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串联起亚太、欧洲、非洲等多个经济圈。截至目前,已同30余个国家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其整合辐射作用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日益深远。
“十三五”开局之年,开放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引领中国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为世界经济带来信心。
商务部贸易研究院副院长李光辉说,入世15年,中国致力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建设者、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站在新的起点出发,中国将以更开放的心态,更深地融入世界,更紧地拥抱全球化。
赵萍认为,要通过参加各种区域贸易安排和参与经贸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的规则制定和议题设置能力。并通过参与全球治理,不断完善现有国际经济体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也随之而生,并在近年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应用形式,改变了传统商务的运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然而,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安全问题也自始至终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课题。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在电子商务中主要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二是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2.信息被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身份识别在电子商务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二是不可抵赖性,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进行身份识别就是防止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假冒行为和交易被否认的行为。
4.信息破坏。一是网络传输的可靠性,网络的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出现问题而导致交易信息丢失与谬误;二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网络本身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例如病毒破坏、黑客入侵等。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
1.有效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要对一切潜在的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和地点是有效的。
2.机密性。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解决数据机密性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加密手段。
3.完整性。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丢失、重复或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的不同。因此,要预防对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传送次序的统一。
4.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可能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商业交易,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则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交易进行时,交易各方必须附带含有自身特征、无法由别人复制的信息,以保证交易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对证。
四、电子商务采用的主要安全技术手段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就是在网络边界上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用来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是一种控制技术,既可以是一种软件产品,又可以制作或嵌入到某种硬件产品中。所有来自Internet的传输信息或发出的信息都必须经过防火墙。这样,防火墙就起到了保护诸如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在特定的系统间进行信息交换等安全的作用。实现防火墙技术的主要途径有:分组过滤和服务。分组过滤:这是一种基于路由器的防火墙。它是在网间的路由器中按网络安全策略设置一张访问表或黑名单,即借助数据分组中的IP地址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允许通过防火墙,什么类型的信息不允许通过。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访问表(或黑名单)对进出路由器的分组进行检查和过滤。这种防火墙简单易行,但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非法攻击。目前,80%的防火墙都是采用这种技术。服务:是一种基于服务的防火墙,它的安全性高,增加了身份认证与审计跟踪功能,但速度较慢。所谓审计跟踪是对网络系统资源的使用情况提供一个完备的记录,以便对网络进行完全监督和控制。通过不断收集与积累有关出入网络的完全事件记录,并有选择地对其中的一些进行审计跟踪,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然后以秘密的方式向网上的防火墙发出有关信息如黑名单等。防火墙虽然能对外部网络的功击实施有效的防护,但对网络内部信息传输的安全却无能为力,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还需要一些保障动态安全的技术。
2.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数据加密技术是其他安全技术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安全措施,贸易方可根据需要在信息交换的阶段使用。目前,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1)对称加密。对称加密又称为私钥加密。发送方用密钥加密明文,传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同一密钥解密。其特点是加密和解密使用的是同一个密钥。使用对称加密方法将简化加密的处理,每个贸易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而是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比较著名的对称加密算法是: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DES(DataEncryptionStandard,数据加密标准)。对称加密方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无法鉴别贸易发起方或贸易最终方。因为贸易双方共享同一把专用密钥,贸易双方的任何信息都是通过这把密钥加密后传送给对方的。
(2)非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又称为公钥加密。公钥加密法是在对数据加解密时,使用不同的密钥,通信双方各具有两把密钥,即一把公钥和一把密钥。公钥对外界公开,私钥自己保管,用公钥加密的信息,只能用对应的私钥解密。同样地,用私钥加密的数据只能用对应的公钥解密。RSA(即Rivest,ShamirAdleman)算法是非对称加密领域内最为著名的算法。贸易方利用该方案实现机密信息交换的基本过程是:贸易方甲生成一对密钥并将其中的一把作为公开密钥向其他贸易方公开,得到该公开密钥的贸易方乙使用该密钥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贸易方甲;贸易方甲再用自己保存的另一把私有密钥对加密后的信息进行解密。贸易方甲只能用其私有密钥解密由其公开密钥加密后的任何信息。为了充分发挥对称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各自的优点,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这两种加密体制结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利用DES来加密信息,而采用RSA来传递对称加密体制中的密钥。
3.数字签名技术。仅有加密技术还不足以保证商务信息传递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完整性方面,数字签名技术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目前数字签名的应用主要有数字摘要、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
(1)数字摘要。数字摘要是对一条原始信息进行单向哈希(Hash)函数变换运算得到的一个长度一定的摘要信息。该摘要与原始信息一一对应,即不同的原始信息必然得到一个不同的摘要。若信息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信息就无法通过原始摘要信息的验证,成为无效信息,信息接收者便可以选择不再信任该信息。
(2)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实际上是运用公私钥加密技术使信息具有不可抵赖性,其具体过程为:文件的发送方从文件中生成一个数字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数字摘要进行加密,从而形成数字签名。这个被加密的数字签名文件作为附件和原始文件一起发送给接收者。接收方收到信息后就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对摘要进行解密,如果解出了正确的摘要,即该摘要可以确认原始文件没有被更改过。那么说明这个信息确实为发送者发出的。于是实现了对原始文件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3)数字时间戳。数字时间戳技术或DTS是对数字文件或交易信息进行日期签署的一项第三方服务。本质上数字时间戳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如出一辙。加盖数字时间戳后的信息不能进行伪造、篡改和抵赖,并为信息提供了可靠的时间信息以备查用。
五、小结
本文分析了目前电子商务领域所使用的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以及安全协议,指出了它们使用范围及其优缺点。但必须强调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仅从技术角度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以规范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而引导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红燕: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350-358
[2]彭禹皓兰波晓玲: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232):216-217
一、跨境数据流的定义
跨境数据流可译为Trans-border Data Flows或Cross-border Data Flows,二者无本质区别。联合国、经济合作组织(OECD)、欧盟等常使用前者,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常使用后者。早期的文献中还经常使用“信息自由流动”,即Free Flows of Information。本文对这几种说法不做区分,均纳入研究范围。
当前,有关跨境数据流的具体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1980年,OECD在《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中就跨境个人数据流做了简明扼要的定义,认为跨境个人数据流就是个人数据的跨越国界流动。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认为跨境数据流是指跨越国界对计算机处理的机器可读数据进行处理、存储和检索。虽然这个定义出现较早,而且从技术上看也是过时的,但是直到现在,它依旧是研究和学习中被引用最多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较早关注跨境数据流问题,周宏仁认为越境数据流是指数据通过计算机通信系统跨越国家边境的运动,并阐述了跨境数据流的法律框架所涉及的数据安全、责任、使用权的认可等几个关键问题,并认为跨境数据流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相当复杂的、具有强烈的信息时代特征的数字世界治理问题。综合以上定义和观点,一般简单地认为,数据跨境流动是指机器可读的数据通过互联网和信息系统跨域国家边境的运动。
二、跨境数据流动重要性
互联网正在成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者进行商业活动的关键平台,并使得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驱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将深刻影响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模式,促进生产组织方式的集约和创新。2014年美国商会了一份名为《商无国界――跨境数据流的重要性与全球繁荣》的报告,开篇就提及跨境信息流动驱动了今天的全球经济发展,跨境数据流使得商业和消费者能够获得最好的技术和服务。
跨境数据流动提升数字贸易发展。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研究显示,欧美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频率全球最高,比美国和亚洲地区的数据流动高50%,几乎是美国和拉美跨境数据流的2倍。而与此相对应的,2012年,美国出口到欧盟的服务中72%(1406亿美元)是数字化可交付服务(Digitally Deliverable Services),而美国出口到全球的数字化可交付服务价值约3837亿美元,约占美国服务出口额的61%。2014年8月美国贸易委员会《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显示,数字贸易可通过提高生产率、降低贸易成本对经济产出做贡献,改善信息获得,为中小企业增加市场机会,2012年数字贸易贡献了美国GDP的3.4%-4.8%。
数据驱动的经济使得区域边界越来越模糊,国际贸易的障碍不断降低,经济全球化和专业化分工不断提升。就某一种商品而言,其可能由欧洲设计、中国生产、美国管理、印度维护,但是产品有关的员工、顾客和供应链数据和信息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共享。对跨境数据流的限制可能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数据储存本地化要求、市场准入限制、数据隐私和保护等因素阻碍了美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可能影响0.1%-0.3%的美国GDP增速。2014年3月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的《数据本地化的代价》报告也显示,限制数据自由流动将对GDP增长率产生负面影响,其中,中国为-1.1%,巴西为-0.2%,欧盟为-0.4%,印度为-0.1%。
三、国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美国、欧盟及部分国际组织等都提出过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主张,且过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一)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美国偏向限制政府权力,同时,其信息技术和跨国公司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美国坚持认为,仓促立法会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宽松态度,依靠商业机构自身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特别是消费者)信息,才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机制。因此,美国没有专门出台一部针对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规,而是倾向于支持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2010年6月,美国金融服务论坛在给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管理局名为《互联网经济中的信息隐私与创新》信件中指出,美国政府在确保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过于规范的监管制度可能扼杀创新,因而没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益,同时也可能使美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国家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或者处以高度系统化的隐私制度会造成显著的经济成本,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已经过时。
美国的数据政策相对宽泛和自由,且无系统化的法规和规则,数据出口主要依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TAR)及专业领域的法案。其中,EAR重点限制技术数据(含软件)、技术参数数据库和部分关键领域的数据,并提出进行备案制或者许可制管理要求。同时,美国对医疗、教育、金融服务、信用报告、儿童等特定领域的数据的存储和流动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一方面,美国依据各类隐私法案对隐私数据保护提出要求,限制或者有条件允许数据跨境流动。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行业和领域,美国有很多法案对数据流动和存储提出严格要求。例如,医疗数据方面的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金融服务数据方面的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LBA)。在电信领域,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会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应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此外,美国对阻碍跨境数据流动的行为非常关注。2014年4月,德国和法国倡议建立一个欧洲内部的通信网络,以避免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通过美国传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该倡议提出了批评,并认为此举可能`反国际贸易法。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全球电信贸易壁垒年度审查报告中表示,阻碍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严重且越来越令人担忧的问题。
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与其全球贸易战略和政策一致,即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核心是维护美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因此,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构主(见图1)要集中在贸易领域,主要包括美国商务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及美国司法部等。其中,商务部负责“安全港”协议、数据隐私盾协议等重要协议的实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参与贸易领域相关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案的实施;贸易代表办公室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中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核心任务是推动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司法部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法规的施行,对美国公司持有的跨境数据流行使司法管辖权。另外,美国的一些独立机构和委员会也承担了相应的监管职能。
(二)欧盟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欧盟重点关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中存在的隐私问题,其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也是全球最严格的,所有数据的流动都要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且个人数据流入目的国需满足“充分性”保护要求。在数据进出口管理方面,根据欧盟的法律要求,向欧盟之外转移数据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两步程序,一是由于数据转移是一种数据处理,必须有数据转移的法律依据;二是跨境数据流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以便确保在进口国家数据也能得到“充分保护”。1996年,欧洲发生了有关数据转移出境的最早争执。花旗银行由于将德国信用卡数据转移到了美国分公司,而受到强烈批评。后来,花旗银行在德国数据保护专员的帮助下使用了合同方式,才找到了数据转移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管理理念,欧盟先后制定了系列涉及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包括《欧洲理事会108号公约》、《数据保护指令》(1995)、《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机构和组织处理个人数据和促进这些数据自由流动的个人数据保护》(2000)、《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5)等。欧盟还与美国就人数据跨境流动签订了两个协议,即商业领域的《欧美隐私护盾协议》(取代“安全港”协议)和执法领域的《欧美保护伞协议》。
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次(见图2):基层单位层面,欧盟要求公共机构和雇员超过250人的企业设立一名数据保护官(DPO),数据保护官直接向单位管理者汇报;成员国层面,要求各国成立独立监管机构((DPAs)),行使数据保护监管权利,对不遵守法律的企业最高可以罚款2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4%,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给所在国的议会,以及公众、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欧盟层面,要求设立数据保护监管专员(EDPS),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欧盟各机构处理个人数据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成立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其成员由各国独立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欧盟数据保护监管专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个人数据保护的建议,促进和检查新的数据保护规则的执行,以及促进与全球范围内数据保护立法和实践的交流。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欧盟数据保护监管专员办公室。
在互联网和商业环境中,数据连续转移,以及数据在处理者之间的流动成为常态。欧盟对此做了严格要求。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赋予欧盟委员会认定第三方国家是否具备个人数据保护充分性的权利。截止2015年9月,欧盟委员会确认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商业机构)、法罗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泽西岛、瑞士、乌拉圭、美国商务部的安全港隐私原则等能够提供充分保护。基于打击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的需求,欧盟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签署了双边空中乘客姓名记录协议,同时还与美国签署了双边的追踪项目。为更好的满足商业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需要,欧盟提供了“安全港”、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等多种可供选择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
此外,欧盟还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强化其数据跨境流动主张。2010年《欧盟2020战略》提出数字化单一市场概念,2015年5月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旨在打破欧盟内部的数字市场壁垒,整合各成员国的碎片化规则,实现区域内数据自由流动和数字网络与服务的繁荣,预期将带来4150亿欧元的产业价值和380万个工作机会。战略还提出2016年启动“欧盟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旨在排除数据自由流动中存在的技术和法律障碍,并将有针对性地解决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互通性等问题。
(三)欧盟和美国在重要协议中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安排
欧盟和美国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制度安排。由于欧盟和美国在隐私保护机制方面存在实质差异,为更好地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美国对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给予了关注,并提出了名为“安全港”的解决建议。2000年7月,欧盟通过“安全港决议”(Safe Harbour Decision),认可了由美国提出的、能够对因商业目的从欧盟转移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的“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和“常见问答”。2013年,“棱镜门”事件对“安全港”协议造成了重大冲击。虽然,美国就加强“安全港”数据保护与欧盟进行了有效的磋商和谈判,并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但是,2015年10月6日,欧洲法院还是在一起案件中宣布欧美数据共享协议(即“安全港协议”)失效。这标志着欧美之间自2000年完成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失效。
为了保障欧美之间的数字经济与贸易发展正常进行,欧美在安全港协议失效后推进了新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安排。2016年6月,美国和欧盟签署数据《“保护伞”协议》,旨在为双方的执法部门及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个人数据交换提供全面和高水平的保护;8月,美国和欧盟签署的《欧美隐私盾协议》正式生效,美国承诺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提供多种救济途径,并设置监督专员,受理欧盟的相关申诉。
(四) 国际组织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主张
跨境数据流动对于全球经济中开展商务活动日趋重要,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北美安全与繁荣联盟等均提出过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相关主张。2016年4月,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保护规则与数据全球流动:贸易与发展的影响》指出,运用专门的文件和促进一种或更多的机制是解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关键,数据保护立法应避免成为贸易和创新的新障碍。2013年,OECD了在1980年版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指南认为,过去三十多年,跨境数据流动的方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建议成员国实施与数据传输隐私风险相适应的数据传输约束,同时兼顾个人数据的敏感性,以及数据处理的目的和内容。如果修订后的指南被成员国接受,跨境数据流的限制将基于风险评估,而非依赖于现有的约束限制,具体国家的充分性评估将不再采用固定单一的方法。
为更好促进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的隐私保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障碍,2005年,APEC了《亚太经合组织隐私框架》,阐述了该组织有关跨境信息流(数据流)的相关主张。框架认为,电子商务在扩展商业机会,降低成本,增加效率,提升生活质量,以及促进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等方面潜力巨大,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均将受益于区域数据传输,同时,框架可通过隐私保护消除信息流动的障碍,从而确保亚太地区持续的贸易和经济增长[17]。APEC采取了企业自律私政策来保护跨境数据流动中数据权利,即APEC隐私保护框架下“探路者项目”建立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
北美安全与繁荣联盟(SPP)是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为加强安全和经济领域的合作而于2005年发起的一个围绕既定目的区域级别对话。其中,有关跨境数据流拥奈侍庥2008年起纳入对话议题之中,并于2008-2009年连续举办三次跨境数据流论坛会议,论坛参会者包括三国政府代表、商业团体、民间团体和学术界。论坛的目的是为利益相关者创造有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对话机制,并力图解释阻碍跨境数据流动不仅仅影响商业领域的日常活动,而且影响了整个市场和北美经济。2008年4月,在北美安全与繁荣联盟体系下,来自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的代表签署了信息自由流动声明(the Statement on the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并随之成为北美领袖峰会的一部分。峰会认为,持续的经济增长有赖于“在透明的法律、政策和监管环境中,允许信息自由跨境流动,并促进其在贸易和商业的应用”。
四、我国加快构建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我国已经是全球产业链的一部分,与国外的产业技术合作必然涉及到数据的转移和交换,需要合理的数据跨境流动。同时随着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贸易摩擦也将接踵而至。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意义重大。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思路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从国家安全、产业发展和隐私保护三个层面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思路。一是保障国家安全,严格监管重点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点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提出严格监管要求,控制总量数据和核心数据流出。二是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繁荣程度。明确数据保护标准,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领域的数据自由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同时,借鉴欧盟抗衡美国的做法,研究制定包括反垄断调查、市场准入等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政策措施。三是保护个人隐私,按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监管,建立起人们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与欧美等就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开展全面的对话和谈判,既能够保障民众的权益,又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工作
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涉及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法律、管理等众多学科和领域,同时也是实操性很强的领域,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重大问题。欧美在该领域已经进行了长达30多年的研究和实践,而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我国有必要加大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方面的研究,以应对可能面临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具体可以尝试组建集政府、企业、高校、协会、科研机构等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团队,对跨境数据流动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经贸俄语是一门比较特殊的科学,其综合了各领域的知识,但总体来说,其文体以及语言特点还是比较固定的。
(一)经贸俄语的句法特点
经贸俄语的句子要求句法严格,句式周密、句子结构完整。总体上来说,经贸俄语的句子多采用长句,并且句子的客观性较强,主观情感色彩较弱。
1.经贸俄语句式的复杂性
在经贸俄语文本中,经常使用形动词、名词二格套用以及多个状语连用等语言手段,从而使句子成分变得十分复杂。
2.经贸俄语句式的客观性
经贸俄语中会经常出现被动句,以便强调客观事实,忽略主体的主观感彩。
(二)经贸俄语的用词特点
在俄语经贸文书中会经常出现专有名词及常用的词汇及词组,而不应使用其他同义词汇。
1.在经贸俄语中经常出现带有抽象词汇概念意义的词语
如下词语后缀都具有抽象意义:-зацияация-ни-щик。词尾-зация-ация在俄语中有“……化”的意思,例如:автоматизация(自动化);词尾-ник-щик一般指的是人,例如:газосварщик(气焊工)等。
2.在经贸俄语中经常会出现带有-ние-ение等后缀的动名词
例如:соглашение(协定)、предотвращение(预防,防止),这些词语经常以句子主语的形式出现,翻译时应遵循汉语的语言习惯,把动名词翻译成相应的动词形式。
(三)经贸俄语的标点特点
经贸俄语要求标点符号要与词句相辅相成,从而使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此外,在经贸俄语中,句子一般都是表达客观事实或者客观条件,主观情感色彩很少,所以通常使用句号、逗号、分号、冒号,而很少或几乎不使用问号、感叹号等主观情感色彩特别强的标点符号。
下面的句子就是由于标点符号使用的不同,导致了句意的不同:
Помиловать нельзя,повесить.不能宽恕,应该绞死。
Помиловать,нельзя повесить.应该宽恕,不该绞死。
二、经贸俄语翻译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经贸俄语是一门复杂的学问,在翻译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常见的问题,此章节旨在研究经贸俄语翻译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专有名词翻译
在翻译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专有名词,而我们在翻译过程中的误区就是容易把俄语中的专有名词翻译成普通名词,导致句子的翻译不准确。
Предложение在经贸俄语中常译为专有名词“报价”,但还有“建议”这一意思,如果错译为“建议、提议”,那么整个句子的意思将会改变。
大量的俄语专有名词都看似是普通名词,这就需要译者有一定的经贸知识功底,注重积累,勤学多练。
(二)缩略词翻译
时间就是金钱的观念已经深入到经贸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为了简洁明了地表述某个常用单义词汇,就会用到缩略词,例如:ВТО(Всемирная торгов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世界Q易组织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缩略词的翻译对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译者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不断积累。
(三)数字翻译
经贸俄语必然牵扯到数字的翻译,俄语语法繁琐,因此涉及到数字的翻译要格外认真,并且要掌握数字的翻译方法,才能做到译文准确。
1.数字翻译
在经贸俄语中,数字非常重要,因此译者一定要掌握两种语言在数字方面最直观的差异:俄语数字小数点用逗号“,”,而汉语中用黑点“.”,例如数字3,141在俄语和汉语中有着本质的区别,当3,141数字出现在俄语中时,意思为“三点一四一六”,当其出现在汉语中时,意思为“三千一百四十一”。
2.增加若干倍的译法
俄语中增加若干倍,一般用увеличиться,возрасти,повыситься,подняться в……раз或больше, вышев……раз来表示。其中раз之前的数词表示增加部分与原有部分之和,相当于汉语中的“等于几倍”。
例如:Они думали поднять свое 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в 4~5 раз.
译为:他们想把自己的产量提高4~5倍。
百分比增减的译法
俄语中用увеличиться,повыситься,возрасти на……процентов表示增加了百分之多少,前置词на后面的数词表示纯增加的部分,可译为“增加百分之多少”。同理,уменьшиться,снизиться на……процентов表示减少了百分之多少,可译为“减少百分之几”。
例:В плане намечается увеличить продукцию машиностроения и металлообработки на 8 процентов.
译为:在计划中,机械制造业以及金属加工业的产量预计会提高百分之八。
(四)中俄文化差异的化解
不同国家之间都存在文化差异,因此两个民族在表达同一个意思时,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表示方式。如果译者对两国的文化差异没有一定的认知基础,就很可能会误解原文的意思。此外,在经贸会谈中,谈话者可能会引用很多成语或者俗语,在对这些词句进行翻译时,一定要考虑到双方的文化差异。
例如:как грибы после дождя.
错译:就像下雨过后的蘑菇一样。
正译:雨后春笋。
参考文献:
[1]胡延新。俄语贸易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黄忠廉。翻译方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 数字贸易 发达国家 治理 经验启示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政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基础。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下载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在线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政府将依托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政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政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政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政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在政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形成,但美国已经在亚太地区通过TPP为数字贸易规则设定了范例,拥有规则的主导权,而我国目前尚未加入TPP谈判,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构建中已经落后了一步,亟需积极学习和深入分析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文本,譬如TPP,研究思考中国能否自主设计一套规则体系来反映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盲从于美国的规则。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寻求机会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表明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在我国主导推动的双多边谈判中,引入我国主推的数字贸易规则,使我国这个具备数字贸易发展潜力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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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s of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关键词] 美国贸易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 中美经贸关系
中图分类号:F757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3-0047-06
2006年美国国会中期选举,美国政治版图哗变。在时隔12年后同时控制参众两院,为2008年总统大选营造了有利的气氛。有鉴于传统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关心者,这引起美国内外对美国未来贸易政策前景的普遍关心,美国会重新落人贸易保护主义的泥潭吗?本文认为,自由贸易仍将是美国未来贸易政策的主要追求目标与强劲文化,但贸易保护主义仍将是自由贸易的重要补充成分和有效的吓阻手段,在未来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它将较之自由贸易而处于更加显性的位置。笔者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这种现象界定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两性”――必然性与偶然性。本文旨在深入分析造成这种“两性”的原因及形成路径,并揭示它们对中美贸易造成的影响。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然性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然性是指就总体的美国贸易政策而言,美国必定在坚持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必定坚持贸易保护主义,即自由贸易是美国贸易政策的主要部分,而贸易保护主义是其必要的补充成分。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其追求的主要目标是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但常常伴随的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倾向,这也就是学者们通常认为的美国从来没有实行过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即“单边贸易自由化”,而追求的是全面互惠贸易(full reciprocity)或者是公平贸易。究其主要原因,国际体系结构使然。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认为,国际政治系统和国际经济系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基于自由市场之上的、对外开放和成功的国际经济有赖于稳定和友好的政治基础。具体到美国而言,稳定和友好的政治基础又有赖于在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理念的同时顾及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张。美国贸易政策制定者认为,美国的贸易政策至少应最低限度地保护由于市场力量和熊彼特所称的“创造性的毁灭过程”(指技术进步)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失败者,至少使这些失败者们相信美国制度是公平的。也就是说,除非在考虑扩大贸易的同时,兼顾政策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以及对落后于经济和技术迅速变化的工人的教育与培训,否则美国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续所赖以存在的国内外政治基础将岌岌可危。那么,吉尔平所指谓的、决定了美国贸易经济政策的国际政治系统主要由什么构成的呢?
根据华尔兹(Kenneth N.Waltz)的国际体系理论,这种国际政治体系由系统的结构和互动的单元两部分构成,互动单元的行为是由结构决定的。结构定义含有两个重要的原则,第一个重要原则是系统内各部分的排列原则,华尔兹将其归纳为国际政治的无序状态;第二个重要原则是互动单元(国家)的权力变化是由单元能力的变化决定的。在这两个原则中,关键量是无政府状态和国家自身能力的变化。将上述两个关键量具体应用到一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上,如美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它们就可表述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体系中的美国经济。
1.无政府状态与国防论
国际体系结构的总特征是国际政治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它体现了国际政治中的丛林规则。贸易保护主义者并不否认自由贸易对全人类福利的贡献,但认为这一结论的潜在假设是:世界的永久和平。自由贸易主义者的问题也就出在了这里,国际社会实际上是无序的,并不存在保障这一假设的维护机构。李斯特(Friedrich List)认为:“如果像流行学派所提出的那样,我们的确有一个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世界联盟作为持久和平的保证,那么国际自由贸易原则似乎是完全正确的。”盖源于此,虽然支持自由贸易的论证铿锵有力,但贸易保护的学说却总是以各种面目出现。实际上,完全没有壁垒或者只有极少壁垒的“自由的”贸易根本不曾出现过保罗・萨缪尔森(PaulSamuelson)认为,“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上面都盘旋着保护主义的幽灵。曾经是殖民地的美国的保护主义态度是很出名的。……也许我们的达尔文主义思想要对此负责:在丛林中,人们只有通过小心提防陌生人才能生存下来”。
与这种无序状态对应的是“安全的优先位置”和“国际社会的自助体系”。应用到贸易政策上,“安全的优先位置”就导致了国防论(nationaldefense),“国际社会的自助体系”引发了“相对收益论”。初期的“国防论”者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在危机时刻能够生产出关键商品的能力,进口障碍是必要的,例如最为普通的制鞋业。毫无疑问,军人需要作战用的鞋子,当战争发生时,鞋子的供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劳动力昂贵的交战国总不能从劳动力低廉的敌国求得鞋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防论”的理念也处于不断的升级换代之中,时至今日,“制鞋业”被“高科技产品”取代。20世纪80年代,日美芯片之争正酣,许多美国人认为,日益依赖外国制造的记忆芯片会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当石原慎太郎所写的《日本可以说不》(1991)一书出版之后,美国人的担忧部分得到证实,这本书实际上扬言要对美国停止芯片出口。因此,瓦伊纳(Jacob Viner)总结道,财富是实力的绝对基本因素,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为了军事防卫的需要,也是为了长远经济繁荣的利益,有必要做出某些经济牺牲。“相对收益论”认为,经济学家虽然就贸易自由化的好处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国际上并没有就贸易收益进行公平分配的机制。换言之,不存在调节经济所得的跨国强制性机构。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利益,各国政府都有内在动机利用保护主义手段来改进其贸易条件。既然贸易是一个资源调配的经济过程,更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政治过程,当人们意识到福利的分割是一个利益不平衡再分配的过程时,在没有国际经济分配协调机制下,每个国家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可能,获取国外最大的市场,同时又最低限度地开放自己的市场。美国贸易实践也印证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然性。从二战后美国主要贸易行为来看 ,美国在总体上倡导自由贸易行为,表现为积极推进世贸组织历次回合的谈判,与此同时发生的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行径,从而形成了一种“美国”反对“美国”的局面。
2.世界体系中的美国经济
如果国际体系中的无政府状态是不变的,但是出于结构之中的单元之间的关系是却总是在变化,其原因是单元能力的变化,即国家权力的变化。为了便于考察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然性,我们有必要考察世界经济中的美国经济的变化,以此说明美国权力的变化。我们将美国经济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横向中的美国经济,即与其他发达工业化国家经济相比较中的美国经济;一个是纵向中的美国经济,即现在的美国经济与历史上的美国经济。
自二战结束以后,较之其他国家经济上的不断崛起,美国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历了从二战之后的一枝独秀、70年代的“衰落”、80年代的“彷徨”,再到90年代的“复苏”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经济一方面感觉到生生不息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变得相对发展缓慢了。三项指标可以说明上述问题:人均收入、美国实际年均经济增长率、美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1960年以前,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法国、西德、日本和英国――的人均收人只是美国的30%~68%不等;20世纪60年代,美国与日本的实际年均经济增长率之差高达7.9%;1950年,美国国际贸易额占美、西欧与日本三边总量的整整1/3。但是到80年代,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在人均收入方面,到1979年,西欧国家与日本的人均收入上升到了美国的64%~86%之间。实际年均经济增长率方面,美国与日本的实际年均经济增长率之差在1970-1990年间只有1.7%,到了1988-1997年,这个数字竟然只有0.1%。美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也在不断下降,1980年只占到了22.1%。这些数字的变化为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打下了深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土壤。美国举国上下充满了反思自由贸易的气氛,东亚问题专家查莫斯・约翰逊(Chamers Johnson)评论道,“冷战是结束了,但胜者是日本”。90年代,日本陷入了经济泡沫之中,西欧经济也增长乏力,唯独美国经济一片欣欣向荣,其年均经济增长率自1994年至今,50多年来第一次大大超过欧洲和日本,但“新兴市场经济体”取达国家成为美国夕阳工业以及其他一些行业的竞争对手,劳工问题、环境问题、人权问题也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烟火。总之,横向比较中的美国经济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然性提供了充分条件。
纵向上的美国经济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为二战之后美国贸易大发展,表现为贸易额的不断增大以及贸易增长与美国经济增长之比,这有助于自由贸易理念在美国的发展;另一个为自7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赤字不断增大,它助长了贸易保护主义。美国贸易出口额在1960年为197亿美元,至2005年,该数字为8946亿美元,为1960年的45倍多。进口贸易亦是如此,1960年进口额为148亿美元,2005年为16774亿美元,为1960年的113倍多。以1960年为基数,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美国贸易增长与美国经济增长之比分别为:9.35%、19.4%、11.4%和21.1%。这表明贸易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愈来愈重要,为美国政策制定者倡导贸易自由主义提供了事实依据。但是,纵向中的美国经济有一个重要的贸易赤字问题。自1971年起,除两年(1973年、1975年)没有逆差外,美国贸易赤字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的,2005年达到了最高峰,是首次出现逆差的1971年的340多倍。贸易赤字的快速增加和缓慢下降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后果:首先,它被解读为“反映了美国加速衰落的现象”。其次,商品贸易赤字使政界更加容易接受所谓美国企业和工人正在面临不公平的外国竞争的说法。这又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论据。
概言之,世界经济中的美国经济,为美国贸易政策制定者提供的事实依据是喜忧参半,横向比较的美国经济以及纵向比较中的贸易赤字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口实,而美国贸易的大发展又为贸易自由主义者提供了证据。面对美国经济的两难处境,制定一项兼顾双方立场的贸易政策是必然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国内外政治基础。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偶然性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偶然性是指美国将贸易保护主义作为防范措施或者是自由贸易的平衡措施或威胁手段,以此向美国国内相关部门或贸易伙伴施压,达到在享受自由贸易益处的同时又维护国内相关者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吓阻”,而不在于一定要达成贸易保护主义的主张。这一概念揭示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偶然性的发生是出于短期问题或利益集团的压力,而不是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长期考虑,这完全不同于日本那种统揽全局的、旨在提高某些部门产业竞争力的贸易战略。
如何解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偶然性呢?美国学者彼德・卡扎斯坦(Peter J.Katzenstein)曾对国际学术界盛行的探讨对外经济政策的方法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国际力量探讨方法,另一种是国内官僚政治研究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所长:对国际力量的关注尤其有利于分析选择对外经济策略的范围;而对官僚因素的分析则可以说明战略的偶然性。卡扎斯坦进一步阐述到,国内官僚政治研究方法是许多研究美国对外政策的学者们所欣赏的一种研究方法。国内官僚政治研究方法之所以适应于美国的对外政策研究,在卡扎斯坦看来,是因为美国对外政策的决策过程比较特殊。笔者认为,国内官僚政治研究也适用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偶然性的分析,美国官僚政治决策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偶然性,正是“府会”互动的过程促成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偶然性的形成。美国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根据宪法,国会拥有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自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起,国会将削减关税和实施出口控制的权力以立法的方式“租借”给了总统,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在制定和管理贸易政策上的主导地位确定了下来,国会的主要作用成为促进总统或者阻拦总统。从美国贸易史上看,国会山上往往聚集着贸易保护主义者,而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往往赞同自由主义。国会认为自己是政府中“最具活力、最能代表民意、也最能体现民主理念的部门”,它要“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利益和要求”,国会这种自我认知造成的结果之一是国会经常将原本与贸易政策毫无关联的问题成为自由贸易的绊脚石。在中国没有获得正常贸易关系待遇(PNTR)之前,国会经常将人权问题、问题以及与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捆绑在一起,造成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偶然性,使中国政府在与美国政府的谈判中不得不时常考虑到国会对此的态度。结果之二是,国会常常感到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在政治上都要帮助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失败的美国行业和受到损害的工人。如国会与行政部门都希望开放的对外经济政策,行政部门更注重美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而国会更侧重于美国国
内的就业,当开放的经济政策影响到国内的就业时,国会宁肯放弃贸易的开放性,以防范、平衡或威胁行政部门以及国外贸易伙伴,帮助美国国内的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
为了达到贸易保护主义偶然性的“吓阻”目的,国会通常采取议员发表演讲、举行听证会、提出议案、立法等等来加以实现。由于议员演讲过于随便,往往不能引起行政部门以及贸易伙伴的关心,而立法行为往往导致整个贸易政策的改变,听证会和提出议案遂成为达成贸易保护主义偶然性的最有成效的工具。听证会被说成是“获取真相和事实”及“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最佳途径,这使国会的“吓阻”目的披上了“民主”的外衣。提出议案是另一个常用手段。美国宪法规定,所有议案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在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才有权提出法案。国会议员每年大约提出议案1万多条(最多的一年2.6万条),至于这些议案是否能够成为法律,这并不是议员最为关心的问题,甚至有的议案可能根本在本院提出后就无人问津,他们的目的是要向一心倡导贸易自由主义的行政部门发出信号。作为贸易政策制定者的行政部门以及害怕美国重新走向保护主义或孤立主义的外国贸易伙伴,即使知道国会的这些议案是证据不足并且政治性十足,也不得不接受他们的一些观点,采取一些零星的、偶尔的举措来安慰自冷战结束以来略呈“帝王般”的国会,但其核心的贸易主张不会受到影响,形成了一种国会吓阻,随后行政部门安慰/国外贸易伙伴“让步”(非原则性),一段时间后,行政部门以及国外贸易伙伴重新回到其核心主张,并加缀上些许顾忌国会的言词,即美国政府提出了“修正主张”。
贸易保护主义“两性”对
中美贸易的影响
自冷战结束以来,中美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相互依赖程度加深。2006年中国超过墨西哥成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同时也是美国增长最快的海外市场;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以及第二大外资来源地。毫无疑问,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必然性和偶然性将对中美贸易产生影响,但是否可因此而得出“中美经贸关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变得较为脆弱”的结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