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是人美心善的小编给大家找到的9篇社会保障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研究文献 综述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多年来,我国学者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从未中断过,并且持续不断地发展着,截至目前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中国社会保障……似乎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理论指导与政策实践体系……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面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中国的社会保障却迟迟不能脱离‘转轨’的羁绊,长时间纠缠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技术性环节,反而在中国社会保障理论探索方面显得十分薄弱,缺乏长足的进展。”①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功能,进行文献的统计与总结归纳,进而分析中国国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现状,并分析结果,从而提出一些建议。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在时间段上以10年为一段,得出了从1949年建国开始到现在,所有含有“社会保障”主题的公开发表文献数量,输出图见下表。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具体情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从表中可以看出,在1949~1959年间,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收录的公开发表的文献总数只有90篇。这主要是由于这个时期属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方向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还很少,而且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学术文献总库收录的文献数量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此时期的文献整体上呈现出比较混乱的情况,没有专门的、有代表性的文献出现。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停滞阶段。从1960~1969年间,中国学术文献出版总库总共只收录了36篇文献,这甚至比上一个十年发表的文献还要少。分析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它“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政治冲击而发生制度崩溃。这一时期中国社会保障进入了非正常的停滞阶段。”②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复苏阶段。从表中可以发现,从1970~1979年间,中国学术文献出版总库总共收录了133篇文献,而在1978~1979年就有74篇文献,这甚至比前八年文献的总和还要多。这主要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国内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研究环境,从而带来了社保制度研究的复苏。这一时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夹杂于对其他制度的研究中,还未出现专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文献。但是,国务院在1978年的6月2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恢复发展。这就为社会保障的研究萌芽的产生提供了良好条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从表中可见,1980~1989年的10年间,中国学术文献总库中收录了2270篇文献。对比上一个十年,总数上有了更大的增加,而且从质量上看,有了更多以“社会保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文献,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进入了更加专业、更有针对性的阶段。这主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市场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价值得到了很大提升。从研究的成果上看,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阶段性的特色。首先,出现了翻译国外的作品,比如许良村翻译的福武直的《日本社会和社会保障》等。其次,开始了对中国社会保障的真正探讨,它们多为宏观性的探讨,但却是中国社会保障研究的真正开端。这方面的代表文献主要有吴晓鸣的《社会保障事业的春天》、陈烽的《论社会保障与福利事业》等。整体上看,这个时期文献的内容庞杂,虽然社会保障各方面的内容都有涉及,但是却没有哪一个方面占据主导位置,专业性普遍不深,因此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太多关注。数量上虽较上个时期有所增长,但增长仍然缓慢。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阶段。表中显示,1990~1999年这一阶段的文献总数为19814篇。与上一阶段相比,文献总数的增长呈现出爆炸式的特点,达到了上一个十年的10倍。这主要是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城镇,从国有经济主导逐渐变化为多元经济并存的社会,使得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阶层分化日趋明显;在农村,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集体经济的基础地位逐步丧失。③这些变化就使维持原有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已不可能,这就使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逐渐呈现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特点。
这个时期的文献在具体研究方向上,更加侧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基金、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同时也更加侧重对国外先进社保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后来社会保障研究总体格局。王玉华的《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策略》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代表文献,文献阐述了如何具体地进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社会保障税方面,金钧的《社会保障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必然选择》进行了比较有代表性的阐述;杨飞虎、叶圣利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制度保证》从理论层面阐述了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可行性与重要性;而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研究文献就更多,而且一直到现在仍是热点,这一阶段马文兴的《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徐晓雯的《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等约有1000多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或多或少地阐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2000~2009年的十年间,文献总数的增长速度呈现出更快的发展趋势,数量为上一个十年的十倍左右,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在具体研究内容上,基本上延续了上一阶段的总体格局,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这也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及其引起的新变化密切相关。2000年以后,农民工问题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成为了一个非常新的亮点,例如吴波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一篇针对农民工保障问题的硕士论文。再如刁一玲的硕士论文《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是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篇典型论文。另外,2000年以后大学生失业问题也日趋严重,失业大学生社会保障同样成为了新的研究对象,如魏红的《大学生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是研究这类问题文献的代表作之一。从整体研究情况上看,学者们分别从整体上和城市与农村两个维度对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从地方或区域角度分析了省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情况。④但是,综观文献总体情况,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在内容上分布还很不均衡,而且有的文献有空谈理论的迹象,而基于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具体探讨的文章还很少,缺乏营造社会保障观念方向的研究。所以,这就不足以从思想上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使研究价值大大降低。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究竟该走向何方,是摆在当代学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我国现行的是一种城乡分割、偏向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安排。⑤从学术研究上,应该逐步走出这种二元化的、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建立起统一的、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体系。很多学者热衷对国外社会保障的研究,这是好事。但是,其研究成果大多是将国外的制度生搬硬套地推荐给我国使用,而往往却忽略了中国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的融合问题。此外,当前中国社会保障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比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建制理念与原则该如何界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该如何选择,社会保障水平如何更好地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管理体制如何建立等等。
可以说,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之路还很漫长,研究这类问题的学者任重而道远,但是只要能将研究重心放在解决中国当前的现实问题上来,就能够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很大的帮助,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民族大学图书馆;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注释
①万国明:《社会保障的市场跨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页。
②穆怀中等:《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③穆怀中:《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7页。
④包海花,云苏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献综述”,《北方经济》,2010年第1期。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并不意味着在农村建立与城镇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障体系,那样既不公平也不现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有其特殊性,必须考虑我国农民实际,创造性地寻找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平衡性发展,最大限度地为城乡的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因此,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际上统筹的是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是原则,而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所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就要做到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因城市身份或农村身份而有差别;就是要求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规则和内容,在此基础上达到社会保障待遇的相对公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必须要厘清为什么要统筹?这个问题涉及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或必要性。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问题的研究已经很多,在此主要谈谈对必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如上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确保农村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民权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动用的是国家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不能由城市居民独享;其次,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统筹城乡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条件。第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应对内需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内需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差异日益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的阶段,目前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而农村老年人口占到老年人总数的60%左右,但他们的保障待遇很低,只有象征性意义。与此同时,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长期与老人分居,老年人和子女间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再加上传统孝道观念日渐式微,导致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不足,相当部分老年人生活贫困,甚至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迫切需要加速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第五,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每年都有大量农村居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居住和工作。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市民化,是使进城农民真正享有和城镇居民平等的各种权利,其中社会保障是关键内容。第六,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充当社会的“安全阀”和“减震器”。目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双轨并行,待遇差距巨大,但农村保持了相对的稳定,这最主要得益于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从自身纵向上物质生活的提高:从解放前的食不果腹到现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但年轻一代的农民则完全不同,他们从一出生就享有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认为这种生活是很自然的,天经地义的。这种情况下,和城市居民横向对比的差异就往往会被放大,追求公平就成为自然之需,这种需求如若处理不好,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社会保障和每个公民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积极回应,进行城乡统筹。
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要和其他改革协同推进。我国当前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转变的大变革当中,全方位深化改革成为主旋律。在这一背景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必须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协同配套,如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住宅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方面。否则,单纯的社会保障自身改革,其效果难免大打折扣。其次是要统筹谋划,分类逐步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要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宏观高度,把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统一规划,综合考虑。要充分考虑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经济发展仍然是当前的首先要任务的现实,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中要控制好节奏,确定合适的保障水平,不能超出国家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影响经济的发展。第三是要考虑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的家族及社会网络化纵向分散社会风险的非正式制度,是我们需要继承和发扬光大的优良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在受现代化、工业化影响相对较少的农村地区保留的还比较好,但在城市已有相当程度的弱化。
论文摘要: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缺乏维权意识、合同意识、平等意识及法制意识这四种基本的法律意识。文章通过对四种法律意识的分析解读,剖析出其中所蕴涵的各种法律权利内容。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的择业就业劳动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毕业生一边整天怀揣简历高喊就业压力大、工作不好找,另一边却频繁跳槽、动辄“毁约”,这些现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比较紧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这里讨论的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是指有劳动能力的毕业生在择业就业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过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社会与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公平对待、体面就业、和谐发展的权利。
一、毕业生择业就业缺乏的四种法律意识
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应具备维权意识、合同意识、平等意识及法制意识这四种基本的法律意识。但在实践中,毕业生表现出来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识却不尽如人意。
(一)维权意识淡漠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由于急于与用人单位达成招聘意向,以致往往忽视(或者不得不忽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加上毕业生对择业与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许多学生根本不知道《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择业与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学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对于劳动权益的保障知识根本无法应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法律问题,不少学生对调查问卷中问及的“法律、法规对你的就业成才起到的作用”时给予了“无任何作用”、“效果一般”、“对个人指导不强”的结论。因此当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时,毕业生一般会表现为不知所措、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反应。
(一二)合同意识(又称契约意识)缺乏
公民与法人在财产与人身关系的保护中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与保:沪。当契约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其契约必须遵守,这时,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体现。但是,我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却都缺少对契约“一诺千金”的执行力,主要表现为:(1)毕业生随意毁约。从对待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就业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就业协议书的履行来看,不少毕业生随意背离协议的条款,这些问题给毕业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2)用人单位设置陷阱。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设置一些合同陷阱,例如故意模糊“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概念,将毕业生的见习期与试用期分开计算,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借故延长见习期;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涉及员工福利的条款都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不订立书面合同,当事过境迁后死不认帐,让毕业生陷人不利的处境。
(三)平等意识欠佳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面对择业中存在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容貌歧视、生源地歧视、乙肝歧视以及对学生毕业学校的歧视,毕业生缺乏维护自己平等就业权的意识,而往往采取回避与放弃的策略。
(四)法制意识薄弱
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学生为取得择业的优势而涉足违法犯罪行为,如一些学生通过伪造成绩单、学业证明、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来获得用人单位的垂青,而东窗事发后,这些学生又会以“不知道违法了”等借口推脱责任。
二、四种法律意识所蕴涵的择业就业权益内容
(一)维权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内容
1.接受就业推荐与获取指导信息服务的权利。接受就业推荐权就是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分类型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权是指学生有权从学校、社会、国家获得公开、及时的就业指导与就业信息服务。
2.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保障权。特殊时期主要包括过渡期和休息休假期。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后进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特殊群体主要是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的身体、生理特点,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女职工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特殊保护的权利。
3.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障权,又称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保障、福利设施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权,是指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权利。
4.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享有参加劳动所必须的、提高劳动技能或就业能力的各种业务学习和进修的权利。保障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实现,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还能为减少失业人员、促进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二)合同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违约及求偿权。违约及求偿权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又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将以另外的标准给予劳动者工资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
(三)平等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公平择业权。公平择业权就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政见、信仰、身体原因、社会出身不同等原因而受到歧视,被排斥适用公平均等机会,或被取消、损害就业与职业机会,或违反待遇平等原则给予区别对待的权利。国家应尽快废除与宪法“平等权”和劳动法“平等就业权”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择业权。
2.自由择业权。自由择业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
3.择业知情权。择业知情权是指被征集信息的劳动者对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产品,及其征集信息者的信息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知情权的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国家还应要求用人单位将以上内容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以保证劳动者的实体本又益。
4,民主管理与组织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范围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审议单位的重大决策,监督单位管理者,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组织参加工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由组织与参加工会,保障自己经济权利、劳动社会权益的自由。是否承认集会、结社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在于劳动者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
(四)法制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社会保障学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但在以往的教学中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社保政策的发展,教师知识和信息更新过慢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社会保障学课程的改革需要从调整教学的目标和内容,关注学科热点,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应用型人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随之突显出来。社会保障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必需掌握扎实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知识。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保障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社保政策的变动、教师知识更新过慢、忽视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资源受限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学的教学效果,本文从调整教学模式、关注学科热点、以“应用”为向导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进行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而言,今后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大都把社会保障学设置为专业基础课程,只有部分院校把社会保障学列入专业选修课程。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政策性都极强的学科。第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十分复杂,世界各国,乃至中国的各个地市的具体规定都不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相关的理念和制度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教师自身并没有紧跟时代和政策的发展,及时吸收这些新信息、新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照搬课本,造成课堂的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二,我国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很多时候停留在口号中,理论灌输仍是目前很多应用型院校课堂教学的主要模式。教师照本宣科讲解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制度,很容易让学生觉得课程枯燥无味,使学生无法对社保政策产生兴趣和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不佳,从而造成毕业生在工作中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基于应用导向和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合理安排课程内容,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社保知识的感性认识,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社会保障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问题。比如,学生很难有机会到社保经办机构去实地体验。除了设置有社会保障专业的院校以外,很少有学校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配备社会保障的仿真模拟软件。
2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目标的确立
第一,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社会保障的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更应该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笔者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过程中,感到目前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原因是没有“民生”意识。学生因受自身阅历的限制,认为社保和自己关系不大,不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保热点,对课程内容自然缺乏兴趣。因此,实践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帮助学生树立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第二,要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本,是一项综合性服务事业。社会保障事业需要理论和实践能力同时具备的综合性人才。在培养学生“民生”意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不是背诵理论制度的人,而是要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会实际操作的应用型人才。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更新周期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决于人才的质量。而人才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才创新能力紧密相关。因此,社会保障学的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思维,使学生主动参与到现实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社会保障学教学改革实施过程
基于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笔者在所在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的改革实践。
3.1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施
3.1.1社保新闻热点的解读社会保障的教材分为理论部分和实务部分。学期的第一周是教师理论讲解周。从第二周开始,根据课程内容,采取“以社会热点为中心,读新闻评新闻”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课程上,首先对学生分组,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将56名学生分为8个小组。然后把老年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内容依次分配给各个小组。要求学生在课前对课本进行预习,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题内容分工收集相关社保新闻和热点问题。每堂课的第一项任务是各小组面向全体同学解读社保相关新闻。在解读社保新闻过程中,各组还需要联系教材相关内容制作PPT,并在课堂上进行简要讲解和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做启发性的指导。学生通过新闻的收集和解读、课程内容的讲解、回答教师和同学提问的环节,学会主动学习,增强基本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通过社保新闻解读环节,促使学生主动去了解民生,关心民生,增强对社保的敏感性,培养学生对社会保障这门课的兴趣及社会责任感。此外,各小组对专题进行新闻收集和讨论的过程,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交流能力。
3.1.2课程论文的写作社会保障学是一门政策性和动态性并存的学科。近年来,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尤为迅速,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些变革和问题在教材中是无法及时体现出来的,因为社保教材只能给学生呈现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社会保障课程的实践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就需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各组学生独立完成社保相关专题的课程论文写作。前一阶段的课程讲解及新闻解读,为论文的材料准备奠定了基础,各小组的论文既是对课本的深刻认识,也是对社会现状的深入总结。在实践中,8个小组所研究的论文分别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马鞍山市为例》《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的意愿研究——以马鞍山市某国有企业为例》《城镇单独家庭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马鞍山市的分析》《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体系的思考——以安徽省××村为例》《职业教育与“农二代”社会流动》《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马鞍山市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意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老龄化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这些课程论文包含了近年两会热点及社会所关注的主要“民生”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延迟退休、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留守儿童福利、医疗保险改革等。教学改革的意义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社会现状的能力。课程论文是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论文的写作,学生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教改最大的受益者。以第一组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为例,学生将两会热点与马鞍山市的现状相结合,从马鞍山市社保局、民政局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马鞍山目前养老产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马鞍山市未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解决方案。
3.2课外实践教学的实施除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教师还要积极将课程内容融入各种社会团体活动之中,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社会保障知识竞赛、社会保障技能竞赛、校园志愿公益活动,等等。例如,本校2010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就以“养老服务产业—老年送餐”项目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项目参加“挑战杯”比赛,并取得良好的成绩。另外,在课程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参观访问等,丰富和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例如,第五组的课题,学生为了完成课程论文,深入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以调查访问和开座谈会的形式,收集了马鞍山留守儿童福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了高质量的论文。另外,实践教学还可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比如请马鞍山社保局的相关工作的人员走进课堂,给学生们介绍最新的社保政策;联系相关社保机构,使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到社保流程当中去,使学生接触到社保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掌握最新的社保制度和技能,培养学生处理社保现实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成为创新型实践型的应用人才。
4结语
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了学生的民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课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吸取新信息和新知识并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导学生去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社保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军。论应用型本科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9).
关键词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球化收入转移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
(一)经济全国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多种社会需求的回应。这些需求有些是经济性的,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来自于劳动者,有些来自于当权者(Rimlinger,1971;周弘,1989)。
从劳动者角度看,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伴随着各种收入风险。首先,工业化和城市化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事故远多于传统农业社会,所以工业劳动者对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医疗和伤残津贴,产生需求。其次,劳动者的工业劳动寿命短于农业劳动寿命,因此年老的工业劳动者对养老保障产生需求。此外,在工业社会,劳动者的收入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某些产品的停产,从而导致某些生产技能的过时和某些产业工人的失业。对于失去传统土地保障的劳动者,失业和老龄都可能构成陷入赤贫的社会风险。不仅如此,由于劳动者开始背井离乡在工厂、矿区工作,传统的家庭保护、小型的社区互助不可能向他们提供有效的保护。由于工业劳动者面临的社会风险与农业劳动者有本质的不同,他们需要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特殊保障制度。
从当权者角度看,劳动者从农村流入城市,从农业流向工业,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同时又因为缺乏保护而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根源。如果劳动者沦入贫困而又缺乏可靠的预期,那么他们就可能发动革命。大工业劳动者在集中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很容易形成劳动者自己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组织和团体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进行斗争,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地位。所以,当权者需要根据社会大生产方式,建立社会保护和再分配制度,调解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防止劳动者的反叛,保证基本生产方式的稳定和发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当权者获得的不仅是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可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命令、管理”,建立社会“规范”和社会“权威”(Allsopp,1984)。
除社会安全外,国家还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国家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国家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时,国家还需要刺激或抑制人口增长。政府以社会再分配政策作为手段,鼓励或惩罚某些国民的某些行为。因此,对于社会保障的多重需求最后汇合成一个多目标的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被赋予包括社会稳定、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劳动者保护和政治力量平衡在内的多重使命。
(二)全球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在全球化目前的发展水平上,超出国界的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世界人口的流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以及与新经济俱来的其他风险。
从流动人口看,人数呈增长趋势。流动人口的情况相差很大,有的在发达国家间流动,有的随资本流动从发达国家向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有的在不发达国家间或地区间流动,有的从不发达穷国向工业化富国流动。这些流动人口从事的工作不同,拥有的资源不同,社会需求也各不相同。
从发达的福利国家流出的劳动者通常受到比较好的保护。他们的去向如果是另外一个福利国家,在那里享受到的社会保护与在母国相差不多。在社会保护水平相近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还签订了有关连接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协议,就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金的分担、最低保护标准、住房、健康等进行制度安排。如果福利国家公民的去向是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可以利用“国民资格”,继续享受母国的社会保障。
从不发达国家流出的既有劳动人口,也有非劳动人口。他们有的流入发达的福利国家,有的则在贫困地区流动。流入福利国家的人一部分被那里的社会保障网覆盖,另一部分脱离劳工市场成为“地下劳动者”。目前,在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中,约有5—10%的居民是没有公民身份的“黑户”。当然,他们就不可能享受到任何保护。大批没有流入发达国家的流动人口是世界上最为脆弱的群体,面临的不仅是收入的风险,而且是生命的风险。他们不是在失业和老龄时感到无助,需要的也不是工伤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存条件。瘟疫的肆虐、自然环境的恶劣,以及一切可以创造价值的要素匮乏使他们挣扎在饥饿和贫困之中。
可以看出,人口流动给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压力是不均衡的。这是因为世界上人们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和水平很不一样,而全球人口的流动冲破了自我保护的福利国家边界,使福利国家的财政不堪重负。结果在福利国家中造成了被迫降低福利待遇和收缩福利国家功能的局面。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社会排斥现象”愈来愈严重,解决社会边缘人的问题成了全球化时代的一种突出的社会需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承担着人口流动的压力,而且承受着产品和服务流量增加的压力。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劳动成本变成一个重要的全球竞争因素,从而产生低劳动力成本国家的产品对福利国家进行“社会倾销”的问题,导致发达的福利国家对于“国际劳工标准”和“反倾销法”的强调(Alber,2000)。
二、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根据一般的认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始于西欧的工业化国家。随着工业化在全世界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后发的工业社会根据各自的条件,不同程度地学习、效仿或采纳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要了解这种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全球化,还需要考察构成这种制度的一些最基本的要素,进而探讨这些要素是否也存在于全球范围内,它们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实际问题。
(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概括地说,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因国而异,但都是在具备了一些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这些要素是:社会化大生产、压力集团、基本社会价值认同、中央政府和专业化管理机构等。
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第一要素。工业化的浪潮打破了生产规模的地区特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重新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迫使对于劳动力的保护措施随之扩大。在生产规模全国化时代,任何画地为牢的区域性和部门性保护措施,如英国的“斯宾汉姆兰德制”和法国的行业公会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么退出历史舞台,要么向全国化的制度转变。大工业带来了大风险,迫使一贯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小政府”的美国最终走上了由国家承担社会再分配责任的“新政”道路(Wilensky,1965)。在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全国化成为保障和福利国家化的必要前提(Myrdal,1960)。
由工会和政党形成的压力集团是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与西欧工业化共生的工人阶级和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党,利用在西欧普遍实行的普选制度,提出社会政策要求,通过挑战政党的执政地位,对政府的政策纲领形成巨大的影响和压力,使得政府不能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再分配。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工人阶级运动,加上不同国家的政治条件,是早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普遍根源(Hicks,1999)。
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价值认同,也称为“社会团结”,是国家内各种利益集团经过长年的相互影响达成的一种社会价值认同和社会主流意识。欧洲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要求通过累进所得制实行社会再分配,自由主义虽然信奉个人的价值和权利,但是也不愿意看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危及社会的稳定(波普,1992,中译本)。每个党派在执政期间都努力使自己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现在社会政策中,结果政府的社会政策中沉淀了多种利益,无论哪个执政党都不可能完全改变上届政府的政策(周弘,2001)。即使是保守党,也会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而积极地倡导社会保障制度(丁建定,2000)。这种对于基本社会价值的公民认同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并在国家范围内得到实践,因而具有非常鲜明的国家特色,成为国家的社会价值传统。我们现在看到的英美社会保障模式来自于英国的《济贫法》传统,欧洲大陆社会保障模式则来自于德国的《俾斯麦保险法》传统,北欧社会保障模式综合了上述两种国家传统,而东亚的公积金模式来自于这些国家内的“储蓄”传统。
统一国家的中央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关键的要素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西方社会体系中,“国家是惟一最重要的中介”(OECD,1995)。不同形式的社会团结完成于国家。国家承担了预防社会权利不公平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任务。在国家功能发达的国家里,强有力的政府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税收,对全体国民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的力度在美国达到了政府开支的28—29%,在德国达到45%左右,在瑞典等北欧国家超过50%。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是除了国家的政府以外,任何一个社会行为者都不可能实现的。国家的政府是在逐步获得了军事、警察、政治等权威之后才获得了社会权威的。这种权威赋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地推行社会再分配的必要手段。
有效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网络产生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又服务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承诺对国民实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事实上是完成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场革命用社会保障制度把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Polanyi,1957),从而确立了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的社会权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上,而这个功能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社会行政体系得以体现。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体现了工业社会的新功能和新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制度形式中,以另外一种道德交易,代表交换礼品和相互承担义务的概念,以此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和社区的关系”(Titmuss,1968),这种关系促进了新兴的社会专业的发展,使得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技术成为全国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使得这些专门的人才成为国家实施社会功能、提供社会服务、维护政府社会权威的必要工具。
以上讨论的是西欧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共有的要素,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生产规模从地方性发展到全国性,就替代了局部的保护措施;劳动者在大生产的条件下组成自己的团体和政党,利用国家机器进行斗争,就对政府的决策产生了政治压力;国家内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交互影响,结果形成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利用政府权威进行全国性的社会再分配,根据政治制度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层面上干预和调控经济;而这种建立在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社会制度又要通过建立国家社会行政和社会工作体系得以实施。
(二)在全球化条件下是否具备上述要素
全球化时代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当世界上许多后发地区还在经历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痛苦时,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了从工业化产业向信息化和知识化产业、从大规模生产向小型化和分散化生产的转型。这种转型的范围如果扩大,将会动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这是因为,随着“泰勒制”的生产方式向灵活的生产方式的转移,建筑在“泰勒制”大生产基础上的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全面地反映并保护复杂的现实社会。从收入风险角度看,信息产业的工伤风险大大减少,而数字鸿沟和由此产生的失业风险成倍增加。积累性职业养老基金正在将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方式退回到传统的职业化的养老方式。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它们的主要行为方式还是接受驻在国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地融入当地社会(Gilpin,1987)。90年代后,全球化市场对于劳动标准的压力使它们开始在驻在国的子公司实行发达市场通行的社会规则,并且把对全球市场的控制作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涉及劳动者的行业规范(OECD,2001)。
国家性的压力集团正在受到削弱。在全球化趋势中,资本流动大大快于劳动力流动,跨国公司虽然带动了职业福利的全球化,但是劳动力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仍然保留在国家的制度之内。工人党和左翼社会党很难跟随资本的流向,跨越国境进行社会动员。即使在它们各自的国家内,由于生产方式在信息时代的分散化、小型化和家庭化,传统组织也受到了削弱。电脑和网络正在取代人和人之间的直接接触,挑战着传统的社会动员方式。在世界上,里根经济学的成功,伴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中东欧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向右转,拖曳着整个世界继续向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虽然国际上反全球化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但是这些压力集团本身除了反历史潮流的抗议和局部利益要求外,并没有提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积极的社会保护措施,也尚未形成对于国际资本的有力量和有组织的挑战。
缺乏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全球范围内社会压力的分散化说明,世界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国家性、区域性和地缘性的。人类在全球的基本利益并不一致。虽然目前全球性的环境和贫困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些领域里的主流观念已经开始形成,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世界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在一些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的传统领域里远没有形成共同价值观念和标准,也不存在共同观念和标准的必要条件。米尔达的“在全球进行经济规划”,通过“世界公民的资格”的认定来实现“福利世界”等预言目前仍然停留在预言和理想状态。对于世界所有成员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权利,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只是达成了口头上和纸面上的认同,没有也不可能像在福利国家,就“社会团结”制度本身达成协议。
在全球范围内的世界政府缺位。在全球化时代,产品和服务开始大量地跨越国界,资本的外流和企业的跨国兼并速度也正在加快,甚至劳动力也流动起来。但是,国家的政府功能继续受到国际政治秩序的限制,社会权威仍然是国家化的,它们支配资源、调节收入的功能被其他的活跃要素抛在国内,它们对于资本进行约束和对市场进行补充的功能仍然局限在传统的国家疆界之内。即使是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如欧洲联盟)中,位于布鲁塞尔的中央政府也没有能力像国家的政府那样,通过普遍税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周弘,2000)。
波兰尼描述的用社会制度连接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代西方国家制度,由于经济因素的活跃受到巨大的冲击,却由于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得以延续。福利国家都在经历着削减而不是废弃的改革。国家内社会再分配的架构依然存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再分配因为没有统一和有效的政治权力而无法制度化。没有哪个国际性的组织具备越过国家疆界,直接干预经济政策和社会分配的能力。即使是在欧洲联盟,上述权力也被明文规定为属于国家权力和责任的范畴(周弘,2001)。
在全球范围不存在强有力的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网络。现存的专业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扩大在全球的工作和服务对象,同时在它们之间也在进行着网络化的沟通工作。但它们的功能领域十分有限,基本停留在解危、扶贫、济困等补救性的工作范畴内。这种国际组织的软弱无力来自于两个定数:其一是世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不平衡;其二是可能弥补这种不平衡的政治力量缺位。目前,工业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再分配制度,非工业化国家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远未完成,各个国家对于自身发展道路的政治选择也不同,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把建立国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议事日程,用社会再分配的视角去观察整个世界,得到的是复杂多样和互不相连的制度。
三、“收入转移”从全国化向全球化发展
社会思想家达伦多夫曾提出一个问题:除西欧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外,现代社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选择,在财富积累、社会和谐和政治自由之间找到新的平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的收入转移理论、收入转移的具体形式,以及社会成员的行为。
(一)现有的理论根据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一个前提。市场本身具有调配资源、提供平等机会的功能。但是经济学家们在考察市场中发现市场的竞争往往是不完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可能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使得缺乏资源和信息,特别是有先天缺陷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市场竞争还导致对于资源的滥用和社会分配的不公。由于市场先天不足是一个定数,政府干预社会,扶助弱者就被看作弥补市场缺陷,使得竞争更为公平合理的工具。在现代社会里,管理社会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边际效用递减”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根据从庇古到凯恩斯的论证,增加一定量的财富在穷人和富人那里得到的满意程度是不一样的。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在保证基本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手段,将一定量的收入转移到有更加需要资源的社会成员手中,可以使社会的边际效益优化。根据这些理论,政府增加了税收,扩大了公共开支,增强了对社会乃至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干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
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扩张导致政府干预的过度和效率代价。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经济学主流理论认为政府与市场一样具有先天的缺陷,应当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对于政府不足和过失的一系列研究和基本认识导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过去20多年中的私有化和社会化改革,改革也涉及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域。
多年来,关于收入转移理论大多是围绕着政府的作用展开讨论的:要么是论证政府干预社会分配的合理性,要么是质询这种合理性的范畴和限度。过往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政府功能领域,特别是集中在国家的转移支付功能领域。但是当我们实际地考察当今世界的收入转移形式时又发现,社会保障制度固然是收入转移的主渠道,但是这个主渠道转移的收入比例正在逐渐缩小。
(二)收入转移的形式
在国家,收入转移的核心制度就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涉足于两种收入转移:一种发生在贫富之间,一种发生在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占中央政府支出的百分比在美国是不足30%,在德国是45%左右,在瑞典超过50%(世界银行,1997)。社会保障即使是在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美国也是中央政府的最大笔开支。如果我们再考察一下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又会发现,有大量的收入转移没有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内。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美国是21.6%,德国是32.1%,瑞典是45.2%(WorldDevelopmentReport,1998/99)。
除社会保障外,其他形式的收入转移包括:通过慈善机构进行的个人之间的志愿性收入转移,通过社区、会馆、邻里、亲朋等多种关系进行的互收入转移,通过地方政府政策和服务设施进行的局部性收入转移,通过各种职业福利实现的行业性收入转移,通过政府政策和个人账户完成的个人年代性收入转移,通过区域化的结构发展政策进行的国家间收入转移。上述这些收入转移形式也都服务于减少社会生产的不可预测性给个人和群体带来的收入风险。
(三)全球性收入转移
在对比了社会保障的需求和要素之后我们发现,作为在一国之内进行收入转移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到国家的政府规模、功能的制约,所以很难实现全球化。但是,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到其他各种收入转移的形式,就又会发现,在不受政府直接干预的收入转移领域里,转移存在着很高的灵活性,其中有多数收入转移形式是不受国界限制的。
以志愿性收入转移为例。目前活跃在全球范围内的志愿者援助组织有数百个,它们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那里募集资金,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这些资金,用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扶贫助学,及其他国际性紧急援助活动。
由政府从事的志愿性转移有时也会受到国际政治中强制性因素的制约,例如由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就受到联合国0.7%指标的舆论压力和援助国俱乐部主流观念的规范。1997年,全球通过官方发展援助渠道转移的资金达到200多亿美元,其中140亿美元提供给非洲国家。根据2002年3月在墨西哥蒙特雷达成的国际共识,全球发展援助资金还要大幅度提高,主要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些直接地用于缓解贫困和提供医药,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
另外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收入转移要算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基金。公共养老金在多数国家都是现收现付性的,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金却是积累性的。现收现付的再分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的“社会团结”和国家政府的社会行政力量,而积累性的收入转移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世界银行估算,积累性养老金要保证高于实际收入增长率两三个百分点的增长,才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跨年代性保障(Reisen,1999)。为了保持这种高增长率,积累性基金必然要流向回报率高的新兴经济,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资金。这种年代性的收入转移方式目前正呈上升趋势。根据经合组织统计,1992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积累性养老基金已接近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3.3万亿美元。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所以私营养老金的比重较大,占了2.2万亿美元。美国现有6百万家私人企业,将近2百万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这种积累性的养老基金,大约15%的工人受益。这些数字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估计在2000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养老基金就已翻了一番,达到约12万亿美元(Reisen,1999)。
积累性的年代收入转移与产业的转移几乎是同步进行。经合组织的另外一项研究证明,随着产业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服务业的行业性养老金覆盖率也在上升。1979—1993年,美国的制造业工人从占总数的30%下降到20%,而在服务业就业的人员从总数的20%上升到33%。1979年服务业中有30%的工人享受行业养老金,这个比率增加到1993年的35%(Hinz,2000)。
除积累性养老基金外,跨国性的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其他的福利。它们的跨国子公司甚至在驻在国承担某些社会义务,例如改善环境、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参与当地的慈善事业等。这些行动给驻在国带来局部生活质量的改善,产生跨越国境的影响。
收入转移的多渠道跨国发展趋势使得在这些方面比较滞后的欧洲联盟国家认识到,国家无法在全球化时代包揽一切社会责任。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通过决议,明文要求欧洲的企业配合政府实现《社会议程》。这个代表着改革方向的信号直接地来自于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者。欧洲联盟是由世界上最著名的民族福利国家组成的。在欧盟的成员国中,国家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转移支付义务。但是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些曾经被当作世界社会保障楷模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双重策略:除了改革本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根据欧盟成员国之间发展差距较小的特点,采取了一种国家转移支付(结构基金和社会基金)方式,平衡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然后将它们进行对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化和全球化条件下,社会需求的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在全球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和它们的行为方式与在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大不相同。不过在全球范围内的确存在收入转移的现象,这些转移的渠道很多,而且数量也十分可观,很多转移超出了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是它们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果将收入转移的所有形式都考虑在内,那么关于社会保障能否全球化的问题就有两个解:一个解是以平衡各国社会保障水平为前提,像在欧洲联盟进行的整合,削减过高的福利,提高过低的福利,然后在近似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进行连通和互换;另外一个解是发展适应全球化的多元收入转移渠道,挤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进而架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用其他不受国家疆界限制的收入转移逐渐地补充,乃至取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
当然,多元的收入转移渠道必然涉及多元的社会行为者。这些行为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参与收入转移的活动,它们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福祉,所以需要研究它们的行为、动机和效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的问题就从一个国内政治的课题转变为一个国际政治的课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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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 居民消费 储蓄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被看作是经济的“内在稳定器”和“减震阀”,发挥着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网络,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还被认为可以改变居民的收入预期和消费行为,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相应的刺激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正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由城乡分割向城乡统筹转变。这种变化和发展必然会使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给学者提供更大的研究空间。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保障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
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一)经典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在西方经典理论文献中,涉及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理论主要有绝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理论、永久收入理论和预防性储蓄理论。1936年,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Keynes表述了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将收入由边际消费倾向较低的高收入者转移给边际消费倾向较高的低收入者,会提升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Modiglian的生命周期假说和M.Friedman的永久收入消费理论基本上同时发展起来。前者以在一生中平滑消费来解释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认为社会保障体系越完善、水平越高,人们的储蓄意愿也就越弱,消费率就会越高。后者则将社会保障视作永久收入,并以此为基础,推断以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来改变居民收入预期进而影响居民消费,要比减免税收等暂时性的措施效果要好。1968年,Leland提出预防性储蓄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方面的功能,可降低居民或家庭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进而减少谨慎性储蓄,主动扩大消费。
(二)后续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尽管各种学说构建研究框架的假设、分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大都得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与居民消费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的结论,但西方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持谨慎态度。1974年,哈佛大学教授Martin Feldstein发表了论文《社会保障,引致退休,资本积累》,提出了社会保障的“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资产替代效应”是一种“挤出储蓄”的力量,而“引致退休效应”则会迫使人们为退休时期的延长进行更多的储蓄。他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将取决于“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的净效应。
经验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一)得出正相关结论的经验研究
在提出了“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后,Feldstein还以美国1929年至1971年的数据对此观点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的现收现付公共养老金计划使储蓄降低了大约50%,显然在美国“资产替代效应”大于“引致退休效应”。1994年,Jonathan Gruber对失业保险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他研究的方法十分独特,分别考察了有失业保险和没有失业保险两种条件下失业期间消费的下降情况。根据他的研究,如果没有失业保险,失业期间消费将下降21%,如果有失业保险,消费仅下降7%。1999年,Ndikumana与Allene利用67个国家七个年份的截面数据,对收入分配和消费规模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收入分配均等程度较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和消费总水平也相对较高。而社会保障本身就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转移收入,有利于提高消费。2005年Wouter Zant在荷兰所做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二)得出负相关结论的经验研究
1965年,Phillip Cagan利用1958-1959年消费者联盟中15000位会员的数据来分析养老金对储蓄的影响,发现参加养老金计划会唤起人们的退休欲望,从而增加储蓄,减少消费。1975年,Blinder运用美国1949-197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了收入分配调整对居民总消费需求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这也就意味着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缩小收入差距,进而提高消费水平的渠道在这一时期并不顺畅。
综上所述,国外学术界对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仍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虽然主流观点倾向于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并未取得结论上的完全一致。这一方面源于模型的框架、解释变量的选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各国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存在着重大差异。
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
1999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分水岭,而关于社会保障与我国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也自1999年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1999年之前,学者们大多以绝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和持久收入假说为理论框架,1999年之后,学者们一般以预防性储蓄理论为研究基础。1994年,臧旭恒考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居民消费行为,认为居民消费和传统福利保障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1999年,赵新安、程义全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化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二者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研究的内容相对简单、直观。1999年,宋铮对1985-199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认为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是影响中国居民储蓄的最主要因素,而要想启动居民消费,首先要启动居民未来的收入预期。2000年,龙志和、周浩明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对1991-1998年我国居民的储蓄行为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这九年间,居民储蓄的预防性动机明显,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越大,储蓄的规模也就越大,消费也会随之萎缩。这两项研究均从谨慎性储蓄的角度肯定了社会保障对消费的积极影响。2006年,韩冰等利用2002年全国各地区消费和收入的横截面数据,得出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71125,仅排在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影响因素之后。
除了对全国的情况进行分析外,学者们也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性,做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2001年,王丽娜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传统福利被打破而新的社保体系还远不完善,农村居民消费占居民消费的比重从1978年的62.1%下降到2001年的50.1%。2004年,冉净斐以2000年和2001年全国农村住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得出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增加农村居民即期消费的结论。2007年,陶纪坤指出,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是制约我国农村市场消费潜力的主要因素,而农村社保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消费。
虽然大多数研究都肯定了社会保障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了不同看法。如赵卫华(2004)、杨天宇和王小婷(2007)。他们均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引致退休效应”要大于“资产替代效应”,因此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净效应应该是负的。
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研究的不足
最近二十多年,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和消费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给我国相关研究提供了模版和范例。而我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体制改革背景也要求我国学者不能照搬国外的理论,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长期处在学习和探索阶段,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兴消费理论在国内的适应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缓冲库存储蓄理论和目标储蓄理论相继出现,把收入冲击、流动性约束、目标性消费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内,这不仅丰富了储蓄理论,也延展了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但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2002年,朱国林等曾经从生存性消费、遗赠储蓄和预防性储蓄动机出发,建立了一个研究消费的理论框架,但这三大动机和目标性消费动机在内涵上有不小的差距。因些可以说,国内对预设消费目标和流动性约束条件下社会保障影响消费的机理分析还很不成熟,并且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
(二)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研究
从1991年到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由708.6元增加到4760.62元,农村市场也就自然而然的被看作是危机之际拉动内需的主要力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2010年的中央财政预算,已经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拉动内需、保障民生的重点来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补贴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也为新农保试点预留了资金。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仍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中,也缺乏对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方式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比较研究。
(三)社会保障对不同收入阶层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扩大。2006年,世界银行认定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7,越过了0.4的警戒线。而在理论研究中,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对消费的影响并未达成一致。Keynes的经典理论认为在收入增长的过程中边际消费倾向递减,但炫耀性消费理论却给出了边际消费倾向递增的消费函数(Walther,2004)。因此,对社会保障与我国各阶层消费之间的关系也不能一概而论。但由于社会阶层的界定比较复杂、各阶层社会保障数据可得性也较差,国内不论是运用时间序列数据展开的长期研究,还是利用截面数据进行的短期研究都比较薄弱。
参考文献:
1.Wouter Zant.Social security wealth and aggregate consumption:An extended life-cycle model estimate for the Netherlands[J]. De Economist,2005
2.Levchenko A.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Consumption Volat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J].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taff Papers,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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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agan, Phillip. The Effect of Pension Plans on Aggregate Saving:Evidencefrom a Sample Survey[M].New York:Columbia Univ. Press,1965
5.臧旭恒。中国消费函数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4
6.宋铮。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1999(6)
7.冉净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消费需求增长的关系研究[J].南方经济,2004(2)
8.陶纪坤。论农村社会保障与扩大内需的关系[J].当代经济管理,2007(3)
【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框架设计
【正文】
社会保障模式是从战略高度上对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基本规定性和主要运行原则的理论概括,它反映了一国在某一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方向。从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状况来看,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难以照搬照用到我国。从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情况来看,理论界也提出了阶段型重点保障模式、经济效益优先模式和社区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难以作为一种战略模式而存在,而且这些模式的框架内容设计也不太符合中国实际。根据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一般规律,结合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实际,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种在农村与城市项目有别、组织方式各异、近期发展方向不同的目标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国家政府在分散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管理与统一协调。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模式的特点,对其框架设计作以具体分析。
1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原则
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及长远发展目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内容、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合乎规律的方案设计。因此,设计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度原则。也就是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既要立足于国情国力,维护社会公平,又要不影响效率。一方面保障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水平,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超前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现实消费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能滞后于现有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一定要保持适度。
(2)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原有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问题如失业、阶层分化、贫困化和老龄化等社会风险在不断增加,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依靠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质量的需要日益迫切。因此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走循序渐进的道路。
(3)层次性和专用性原则。所设计框架中的每一个项目都解决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若干项目共同解决一类社会问题,不同形式、不同功能的模式在国家主体的管理与协调下构成多元协调模式,并促使这一模式向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4)整体性原则。因为多元协调模式是一个战略模式,因而其框架设计要从整体上把握。一方面项目内容设计要突出重点,又要有全面性,涉及到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框架中的各个项目之间要有关联性和互补性,通过关联使各个项目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络。
(5)动态性和开放性原则。框架设计要体现出多元协调模式是一个动态模式,因而必须坚持动态性原则。一方面其框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城市的项目虽然已经较为全面,但其子系统将随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农村的项目虽然还不健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将会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的消失,农村模式和城市模式将会逐步趋于统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逐步向城市模式转化。
2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
根据上述对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基本原则的分析,并吸收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这里谈谈笔者对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要点。
2.1多元协调模式的构成
多元协调模式主要是由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组成:(1)城市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为重点,社会福利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现在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制度,提高效益,保障对象是城镇所有劳动者,保障方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分担。资金运行目前主要由现收现付制向半资金积累制转变,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保障性质为强制性;(2)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救济和社会扶贫为基础,逐步发展社会保险项目。它目前面临的任务是填补空白,健全项目。保障方式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资金来源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资金运行是个人储蓄积累制。保障性质为自愿性。2.2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框架设计及子系统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项目已较为齐全,目前主要以完善制度、提高效益为中心任务。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工作,逐步提高福利水平。其框架设计如下:
(1)城市社会保险子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保障的核心。它对城市劳动者的工伤、失业、养老等后顾之忧的解除、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都有重大作用。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残疾保险和财产保险。
(2)城市社会救济及子系统: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其地位已下降,但它能解决城市贫困无依者和灾害殃及者的生存问题,因而完备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可缺少这部分。主要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残病救济、失业救济、孤老救济、孤儿救济。
(3)城市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保障未来发展的项目内容,它是和国家、社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提供服务相联系的。其内容包括: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职业福利、教育福利和社会补贴。
(4)城市社会优抚及子系统:这是对军人家属的一种特殊保障,它是完整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项目。其内容包括:军人抚恤、军属优抚、军人安置。
(5)城市医疗保障及子系统:这是国家和社会为国民的健康与疾病提供防疫、保健及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结构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们普遍追求社会保障和安全,因而在医药保健方面的支出有所上升。所以,在城市模式中也应包括医疗保障及子系统。其结构为:全民保健保障、特殊医疗保障、疗养事业、护理服务等。
2.3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设计及子系统
这一块是多元协调模式中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只能以“求”定“供”,设置一些急需的项目去解决农村社会结构变化以后所形成的新问题。保障标准不可能很高。主要项目有:
(1)农村社会救济及子系统:主要是针对农村中因自然灾害、天灾人祸、残疾、孤老等问题的救助项目。其子项目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特殊救济等。农村的社会救济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大部分农村人均收入低,在灾害面前很难自我保障,因此国家应承担起主要责任。保障对象是灾祸殃及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农村社会保险及子系统: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等)。在这个系统中以养老保险为核心,医疗保险为补充,逐步发展灾害保险。因为养老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一部分中可以采用以家庭保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支柱、自我保险为补充的模式。
(3)农村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方面现阶段的地位次于其他方面,大部分地区尚不具备建立的条件,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将来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结构为:农村残疾人福利、农村教育福利、农村社区服务和农村产品价格补贴。
(4)农村社会扶贫及子系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贫困户和贫困地区。为了保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将社会扶贫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形成“六位一体”的扶贫,即思想扶贫、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改革扶贫。通过“六位一体”的扶贫提高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
【参考文献】
1卫兴华魏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论文内容提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公民权利的理念;社会保障制度所直接对应和满足的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但是它实际上支持着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体系,反过来,基本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则既确保了公民之享有社会保障具有“应享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性,也为公民主动争取更多的应享权利提供了手段意义上的可能性;包括享有社会保障在内的公民权利必须要由公民的义务来对应和平衡,但这主要是在整体意义上的对应和总体水平(而非个体水平)上的平衡。
一
众所周知,作为现代国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导实施的旨在为社会成员在遭遇各种生存风险、个人及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即社会公正为自己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当然,社会公正有各种不同的含义或者说理解,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所要促进的目标的社会公正,其主要意涵无疑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在与该社会发展相应的一系列基本权利面前的平等。换言之,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他之所以能够享有特定国家及其各级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乃是因为,这是他和该社会的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拥有的一项权利。可以说,正是在此处,社会保障在基本的价值理念上与封建帝王时代的赈灾与其他社会慈善活动明显地区分了开来:后者(赈灾与慈善)的正当性基于帝王的恩惠和他人的慈善,对于帝王与慈善家来说,赈灾与慈善活动更多的体现为他们的权利;而前者(社会保障)的正当性则建基在社会保障的受益者本身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所拥有的基本“应享权利”(entitlement)之上,对于国家及其各级政府来说,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同样,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作为现代政治核心概念之一的公民权利(citizenshipright)应该成为社会保障的实际理念基础,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是促进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一个基本手段。
尽管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及激进民主主义等不同的理论取向对于公民权利(及其与义务的关系)有着各自不同的具体理解,①但是,假如允许从比较笼统的、形式性的角度来看,则公民权利的基本含义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与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资格)(citizenship)相联系。尽管,对于公民身份的社会科学的定义、法律上的定义和道德规范上的定义各有侧重,②但是,无论从那种角度出发的理解,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公民身份都是指个人在一特定政治共同体中所获得的成员资格。自现代以来,这个政治共同体通常主要是指民族国家,但也常常被用来指各种跨民族国家和次民族国家层次的政治体。在后者的情况下,像美国的州、我国的省乃至县都可归入其中。③第二,与这种在特定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资格相联系,社会成员(公民)享有该共同体所赋予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公民权利与相对抽象的“人权”不同,它们是由现实的政治共同体(特别是民族国家)所赋予的、并且载入该政治共同体的法律法规而生效的权利。而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通常被用作对良知或同情心的呼吁,尽管人权通常是公民权利的道德基础,但在被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法律法规认可之前,被某些人认为是基本人权的权利并不属于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权利。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但它们并没有同等地进入世界上所有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权利范围,同等地受到所有共同体的支持和促进。第三,公民权利是具有一种普遍性的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是特定政治共同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平等地赋予所有具有该共同体成员身份的人的权利。从上述公民权利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享有公民权利的主体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承诺和担保公民权利的责任主体是现实存在的政治共同体,特别是民族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公民之享有公民权利是诉诸和通过法律的手段和形式,而不象人们享有其他的救助(如慈善和帝王的赈灾)那样主要诉诸于道德;公民权利作为相对于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有其排斥性的特征和功能,但是在这一共同体之内,创设公民权利的基本宗旨是促进所有成员的平等,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显而易见,公民权利的基本特征和精神正是由现代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依法确立和实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实践的基本特征和精神。当然,这只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对应。而之所以说公民权利的概念应该成为社会保障的实际生效的理念基础,社会保障则应理解为是促进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一个手段,根本上讲是因为,无论从理论逻辑上看,还是从历史发展实际看,公民权利的进步和社会保障的确立发展都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不同的维度、标准出发,可以对公民权利的内容作出不同的划分,如有人将其从形态上划分为主动权利和被动权利,也有人(霍菲尔德)从权利的性质上将其划分为自由权、要求权、支配权和豁免权这样四种类型,等等。④而其中最为人所熟知的,则可能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结合几个世纪来英国社会中公民权利的历史发展而对公民权利作出的分类了。⑤在此我们也不妨结合这一分类来看看公民权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逻辑的和历史的联系。
马歇尔将公民权利划分为基本的法律权利(civilrights)、政治权利(politival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rights)三类。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各种选择自由等)、人身安全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等等。它意味着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寿终正寝,意味着人身依附等束缚在法律上的解除。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舆论自由、集会和抗议的权利等等。政治权利是通往政治公开性的入场券。而社会权利是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从消极的角度说,现代社会权利的发展是为了应对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员在面临那些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问题时所遭遇的风险,如贫困、严重的不平等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健康和社会排斥问题等;而从积极的角度说,它们意指一系列积极的应享权利,即将下面这些方面看作是个体终生的权利:如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失业补偿、低收入补偿、养老金、残疾人救济金等),拥有工作,获得健康服务,拥有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享受基本的义务教育,等。很显然,社会保障所直接对应的正是公民的这种社会权利。作为一个由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依法确立和实施的制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建立和发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满足和实现这些一项一项地被载入法律法规而获得确认的公民社会权利;它直接表达和体现的,正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对于落实其治下之公民们的社会权利的责任承诺。在许多论及社会权利的文献中,两者常常难分难解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它们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借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语言,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说公民的社会权利属于基本功能需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功能事项。就此而言,所谓社会保障,就是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
社会保障所直接对应和直接满足的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现代国家一个正式制度的社会保障所支撑和维护的仅仅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实际上,对于公民权利整体,社会保障都是一个有效的支持。这样说,并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整体的有机构成部分,更主要的是,在现代公民权利的发展演进过程中,由社会保障制度所直接满足的社会权利是和基本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紧密相关的,甚至可以说构成了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展开生效的有机环节。如上所述,马歇尔是结合了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社会中公民权利的历史发展而作出上述分类的。他认为,18世纪是法律权利的时代,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时代,而20世纪(上半叶)则是社会权利的时代。尽管有些学者已经指出,马歇尔的分类在今天已经显得不够精致,而他以英国社会为基础的历史叙事所具有的普遍性更已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是,无须置疑的是,马歇尔道出了一个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如果我们稍稍深入地考察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个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实际上又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可以说体现了黑格尔、马克思所说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所肯定的核心事实上是消极意义上的身份平等和自由。这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所必需的。因为只有在人们能够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的情况下,市场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的显而易见的弱点在于,体现它们的法律本身可能是片面的。“法律虽然应该作为游戏规则而发挥作用,但是,有时游戏规则对一方比对另一方更为有利。”⑥劳动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缔约的一方必须为生存而劳动,而另一方却可以选择缔约对象,并且可以随意雇佣和解雇他们,则“自由和平等”何在?(这也正是马克思为什么说对于工人来说所谓自由只是出卖劳动力的自由的原因)只要不是一切公民都有机会把他们的利益、意见纳入制订法律的过程,法治国家就会放过一些严重的应得权利的差异。正是在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舆论自由等政治权利成了对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或者说为捍卫后者的真实有效性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政治权利作为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的条件尽管是必要的,但并不充分,原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受到享有特权者的政治权力的限制,而且也受到很多人在经济上的软弱乏力的限制,尽管法律和宪法承诺他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⑦与此同时,政治权利本身也不是自足的。如果缺乏负担打官司的费用的经济能力,人们就无法在法院中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权利甚至名誉;如果陷于深重的贫困之中,人们就可能出卖自己的选票;如果缺乏必要的教育,人们也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如果缺乏必须通过必要培训而掌握的一些基本技能,人们不可能拥有使其自由权利得以有效使用的能力(如缔约谈判能力);妇女如果不获得工作的权利,她们就很难摆脱父权夫权的控制而真正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而即使获得了工作权利,但如果没有根据其身为女性的一系列特殊需要而赋予特殊的权利的话,她们同样也就不可能在以男性为标准的世界中真正和男人平起平坐。“只要不是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不受基本的贫穷和恐惧的困扰,宪法权利就依旧是一项空洞的许诺,甚至更糟糕,它们会变成为厚颜无耻的借口,用来掩盖享受特权者的事实。”⑧(想想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所完成的政治社会同市民社会分离实际上无非是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⑨以及“现代国家承认人权跟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⑩)正是在这里,社会权利作为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又一个必要的补充和前提而出现和发展起来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直接满足和落实公民的社会权利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所支持的是整个公民权利体系。
实际上,从基本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到社会权利的发展进程,其在政治理论上的反映可以说就是从古典放任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演变。在基本立场上,新自由主义与放任自由主义一样,崇尚个人的基本权利,主张人人拥有不可侵犯的自由。但它比后者更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同样的自由,因此它更重视平等。就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新)自由主义的目标是要实践“自由的平等”(loberalequality),也就是要保障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新自由主义于是吸取了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认为自由社会必须以人人都有机会实践其潜能为前提,因此,它主张政府可以也应该通过课征累进税、扩大公共支出以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来帮助弱者。只要能够帮助弱势者缩短他们与既得利益者的差距,使他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追求各自理想的人生,那么,政府职权的扩大不仅没有问题,而且政府应该为了确保每个公民切实有效的自由权利而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从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到尽可能地延长义务教育,再到贯彻一系列“平权措施”(affirmativeaction),等等。B11
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制度所直接满足和落实的社会权利和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并不仅仅只是前者支持后者,并不仅仅只是社会权利“保障”公民有效地行使、实现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同样也存在相反的影响或者说支持。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还是从规范性的角度看,公民社会权利都是处身在特定的背景脉络之中的,也即都是与“更基础性的法律和政治权利之以往的历史、制度化状况以及当今的实践紧密相连的。……公民权是一种复合的、联系于特定脉络关系的身份,表达的是现代社会(即马歇尔所认为的“民主-福利-资本主义”复合体)中个人自主和社会公正、平等与包容的观念。”B12换言之,作为与“公民身份”(有别于“臣民”)相联系的公民权利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脱离其他权利的发展、剥离特定的脉络关联而孤立地作为“公民权利”而得到健康发展。社会权利同样如此,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它的存在在理论上已经预设了法律公民权和政治公民权。确实,纯粹从技术的角度看,社会权利也许可以脱离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孤立地从其自身出发得到发展和施行。事实上,在20世纪,一些社会(如法西斯主义统治下的德国)中的统治者就曾这样剥离特定的脉络关联而孤立发展社会权利,其目的正是要“诱买”公民对于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进而对于完整的公民权的要求。但是,问题是,一旦剥离了基本的自由权利、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权利等等,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也即,它很容易由一项现代公民所稳定地拥有的“应享权利”蜕变为系于统治者的仁慈恩德的恩赐施舍。而直接保障“社会权利”的现代社会保障也就会在事实上再度建基在统治者的“善良”意志之上,而非“公民权利”的理念之上。上面提到,新自由主义重视国家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功能,强调政府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依然坚持自己是自由主义,而不是国家社会主义或别的什么。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它主张国家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是为了实践“自由的平等”的目标;但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因为,用我们的话来说,由法律所肯认的基本自由权利和其他政治权利,既确保了公民对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享有具有“应享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性,也为公民主动争取更多的应享权利提供了手段意义上的可能性。考诸20世纪的历史,在许多发达国家中,正是由于公民们先期拥有了基本的法律权利和各种政治表达、政治参与的权利,他们才得以通过各种正式的政治渠道或社会运动而兴起和推动“争取应享权利的革命”(revolutionofrisingentitlements),并进而推动担负着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公共财政开支的“公共家庭”也越来越扩张。B13
二
作为公民权利之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紧密相联,并且互为前提和条件,从而,直接对应和满足社会权利的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现代制度,社会保障同样与公民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公民权利的观念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合法性或者说正当性来源,同时为后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价值动力,而社会保障制度则现实地保障和促进着公民权利的实现。当然,必须承认,与社会保障,或者说,与公民对于社会保障的享有相联系的,不仅仅是公民权利的观念,而且还有公民义务的观念。如上所述,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不仅仅是权利,还有相应的责任义务,在理论上,权利必须、也必然要和义务平衡,因为,从逻辑上讲,权利必须要由义务来支撑和促进,若无相应的义务作保障,任何权利都无法存在。马歇尔明确指出:“如果说公民权意味着捍卫权利,那么就不能忽视相应的公民义务。”B14确实,在前面的叙述中,我们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定位于公民个人,而将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或义务主体定位于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但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在理论上只是公民总体的代表,因此,将责任义务赋予国家,也就是赋予总体意义上的公民。说国家及其各级政府有义务提供社会保障,无非是说它们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作为总体公民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为全体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的服务和保护,而这种资源本身,归根结底必然来源于其治下的公民们自身。正是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应享权利必然联系着公民的应负义务。在《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中,美国肯塔基大学社会学教授雅诺斯基(ThomasJanoski)具体分析陈述了四类公民义务,即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社会义务以及参与义务,以对应平衡于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以及他在马歇尔的分类基础上所增添的参与权利。B15
不过,在肯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必须由其义务来平衡支撑的同时,在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平衡上,还必须注意非常重要的两点:第一,说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社会义务对应于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这主要只是表述形式上的对应,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实际运作中的一一对应,即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法律权利的实际生效靠法律义务来支撑,政治权利的实际生效靠政治义务来支撑,社会权利的实际生效靠社会义务来支撑。既然作为公民权利之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紧密相联,并且互为前提和条件,那么,公民义务事实上同样也是一个有机整体,权利和义务之间在实际运行中的对应是整体的对应;进一步说,任何一项权利事实上也就都是由义务的整体来支撑的;由此,公民(总体意义上的)对于社会保障所直接对应的社会权利的享有是靠公民(总体意义上的)对于包括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社会义务在内的义务整体的履行来支撑和保障的,而决不仅仅是由社会义务来支撑的,否则,作为应享权利的社会保障就又可能蜕变为他人(统治者)的恩赐。第二,可能也是更为关键的,说公民权利必须与义务保持平衡,是指在公民总体水平上的平衡,而不是公民个体水平上的直接平衡。用雅诺斯基的话来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主要是发生在“单向受惠”的“总体交换”的水平上,而不是“彼此受惠”的“有限交换”的水平上。B16因此,两者之间的平衡是立法和制度设置的事,而不是个体行为选择的事。在个体水平上,公民享有权利,包括社会保障的权利,并不以他一定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只要他具有该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成员资格并符合享有特定社会保障的条件(如失业、疾病、残疾、处于义务教学年龄等等),他就可以享有该权利。换言之,除了公民身份和特定的境遇,对于个体而言,“应得权利的存在是无条件的。它们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凡是涉及应得权利的地方,诸如‘谁不劳动,他也就不应该接受社会救济’、‘不纳税者不得参加选举’或者‘谁若违法,他就无权要求援用法律手段’之类说法都是不可接受的。”B17这就像对于作为个体的公民来说,他必须在其能力范围之内承担公民义务也是无条件的,而并不以他获得某种具体权利报酬为条件一样(即一个公民不能因为自己没有领失业救济、没有生病等等而拒绝纳税一样)。也就是说,在个体水平上,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而不是直接互倚的。因为,如果是直接互倚的话,那么,就我们这里所说的享有社会保障这项权利而言,那些由于各种客观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就会根本与这项权利无缘,而在现实中,我们知道,这些人往往是社会保障的首要对象。事实上,之所以要将享有社会保障定义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将其看作是对于公民的某种付出或贡献的报酬,原因就在于此。
注释:
①Isin,EnginF.andBryanTurner(ed.),HandbookofCitizenshipStudies,London:SAGEPublications,2002,pp131-188.
②B16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第293~295、97~107页。
③Janoski,ThomasandBrianGran,''''PoliticalCitizenship:FoundationsofRights'''',in:Isin,EnginF.andBryanTurner(ed.),HandbookofCitizenshipStudies,London:SAGEPublications,2002,p34;Smith,R.M.,''''ModernCitizenship'''',in:HandbookofCitizenshipStudies,pp105-106.
④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第二章。
⑤Marshall,T.H.,Class,CitizenshipandSocialDevelopment.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4.
⑥⑦⑧B17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55、4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B11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60。
B12Roche,M.,''''SocialCitizenship:GroundsOfSocialChange'''',in:Isin,EnginF.andBryanTurner(ed.),HandbookofCitizenshipStudies,p72.
B13“争取应享权利的革命”、“公共家庭”语见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