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优秀29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1

经济法学论文【优秀29篇】

1.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为提升整体的经济水平,经济法对整个市场各主体间的竞争关系起规范作用,实现了对社会调整的功效。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引入,可以调整某类或某行业的市场主体的集体行为,以实现立法目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而实施法律,常见的方式为集体公益诉讼,如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社会组织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

1.1 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

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个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同时,原告的个人权益不一定受到侵害,但原告可 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1.2 公益诉讼的缺陷

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定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2. 关于私人实施经济法

这里说的私人实施经济法,指的是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体为了维护好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方面所做的参与执行法律监督、司法和执法的相关行为,其中仲裁和民事诉讼是我们常见的也是最典型的方式,除此之外,最为常见的还有消费者的集体抵制行为。

2.1 私人与经济法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首要假设前提,这就是私人在经济法中的角色,私人具有理性假设和绝对利己主义特性。不顾一切、努力将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追求,与此同时还会为自己的利益毫无保留地捍卫,私人参与实施经济法的最大动力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这已经不仅仅是利己的特性使之然,同时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天然属性,私人会在经济法实施前,会做充分的准备,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充分为自己考虑。由于社会环境加之个体的风险偏好,还有私人在知识结构方面的缺陷,私人并不能制定出来最优化最利己的决策,并且私人的利己特性和理性被蒙上了很大程度的`主观性。由此,在实施私人的经济法的同时,一定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大力的激励和引导,并进行有效实施。

2.2 实施的必要性

所有关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均属于公共利益的侵害,但是这些利益的最终都是个体承担,个体这些利益的最终归属和落脚点。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从管理者的角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私人即市场所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也是监督监管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关系。由于私人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私人会参与经济法的实施与执行,但也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在消费过程中,私人投诉和诉讼生产者和销售方,这种行为一方面警示了市场主体在做类似行为时的顾虑,另一方面还捍卫了个人作为个体的利益,同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很多缺陷存在于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这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私人提供了行为空间。政府也是经济法社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经济人”的一些特性是任何市场主体都难以避免的。此外,私人在实施经济法的同时还可以弥补它的不足,还可以监督执行,尤其是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个人和组织可以向制定部门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总之,私人参与经济法的实施可以不仅对法律本身具有宣传的效果,而且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结语

社会实施和私人实施经济法两者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他们在程序上需要完善,对消费者的利益需求有更深的了解,才能满足各种不同个体的需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完善。

经济法论文 2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 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 3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4

自经济法学诞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争论始终在持续。从立法初衷来看,最初设立经济法的目的为,借助经济法中的法律方式及经济方式完成社会财务的规范性分配,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因此,细化分析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逻辑思路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

从逻辑思路层面来看,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市场失灵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原因

市场经济逻辑要求市场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发展。当市场经济被垄断时,将导致市場失灵,并引发产品供应不畅、商品价格异常等问题,长此以往,市场失灵必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倒退,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

(一)国家干预抑制市场失灵原因

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国家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其进行强制干预。如当市场发展活力不足时,会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1]。国家干预在抑制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了良好的维护作用。

(二)经济法提供干预手段原因

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国家用来干预市场运行发展的工具以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为主,但从上述工具的共通特征来看,经济法无疑是上述干预工具共同遵循的一种约束规范。在实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权利,并为其干预措施、干预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正常发展、运行的同时,也对政府的不恰当干预行为(如越位行为、缺位行为)的产生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基于国家干预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将经济法看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基础。

(三)经济法立法目的原因

从立法目的层面来看,经济法立法的基本目的为: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当其他因素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产生冲突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着,经济法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为首要目标。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事实上,运用经济法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的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宣示经济法措施

为了强化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维护作用之间的关联,可将经济法作为一种政策基准,借助宣誓经济法的方式促进经济法维护设计整体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经济法中的政策基准数量相对较多。在强化经济法地位的过程中,可将经济法中的各种政策基准作为参照,通过强制宣示的方式,增强人们对经济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强化经济法立法措施

从本质角度来讲,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存在建立在经济法立法契合当前市场经济环境需求的`基础上。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契合性水平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变化。因此,为了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应结合实际市场情形,加强对经济法的评估,通过随时立法、随时修订等方法提升经济法的实效性。

(三)社会整体调节措施

从方法上面来看,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功能是通过宏观调控法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会结合经济运行方向的不同,借助适宜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工具,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动,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础,有效促进市场扩张,间接发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功能。例如,当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面临缺乏运营资金问题时,经济法可通过提供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方式,从产业发展角度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根据各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当的财政资金或优惠发展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

(四)彰显经济法责任制度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可通过构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方式,对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违法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合理惩罚。具体而言,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可运用以下几种方法完成:第一,联合其他法律法规方法。在构建经济法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可选择其他同样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用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法联合,为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发挥奠定基础。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则对问题视频的召回处理制定了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可将上述法律法规与经济法充分联合起来,从不同方面对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惩罚提供法律基础,进而对社会整体权利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为人民群众的消� 第二,运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法。从立法层面来看,经济法中分别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作出明确要求,这一方法在促进经济法维护功能发挥的同时,也对损害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情形提供了良好的矫正策略,因此,经济法可有效降低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问题的发生率。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十分重要。为了促进经济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借助强化立法以及构建责任制度等措施,强化人们对经济法的重视,巩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经济法合理发挥自身的保护及调节功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校发展,同时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张洁。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7,(20):265-267.

[2]张雨晴。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17,(17):219+218.

经济法论文 5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 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6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由于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造成的,并已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值得公众关注。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确立,应当同时着眼于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保障市场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这同当代国家主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词,它也被称为弱者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是那些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生活质量差、生存性较差、不参与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权利的人,他们的利益总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点如下:

1.贫困化。弱势群体往往生活水平条件远远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消费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势群体一般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心里承受能力低,社会基础薄弱,难以承受风险,工作压力大等。

3.边缘化。与权力、金钱和流行的行业沾不上任何关系。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总是在社会的边缘。

二、形成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

总体上来讲,弱势群体包括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这两大类。其中,生理弱势群体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些不幸者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和密切。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与社会有着直接且密切的关系,从而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主要考察社会性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弱势群体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就我国现有弱势群体特点加以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自然环境因素。农村出现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分布不均,各种危害人民财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因而使得当地人民困苦不堪。

2.经济条件差。在市场经济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和技能并不丰富的农民工难以有效地经营自家经济,外出打工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位,而只能在家从事原始低效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更加使得人民贫困。

3.教育落后。造成农村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在钱财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竞争力,这成为了他们不能脱离贫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显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1.经济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东部地区各个产业发达,交通顺畅,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人均收入较高。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交通闭塞,相对落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2.生活质量。

(1)医疗健康。由于经济困难,导致许多贫困人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病情相当严重时进行轻微治疗,甚至使用“土方”进行治疗,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严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实施后,许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事件中,积极性并不高涨。很多农民因为常年疾病缠身使得自身更加贫困,而贫困又导致病情加重,因而导致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2)消费水平。由于许多农村家庭的偏远,所以他们的食物主要来源是粮食和蔬菜生产。常年可能吃不到几次肉或者好的食物,因此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体力劳动,但由于贫困的原因会去选择用最节约的方式选择最廉价的食物来补充一部分能量。由于经济上的不宽裕,很多贫困户并不能按照身体所需来选择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只能依靠自己种植的大米、小麦等富含热量的食物来补充营养。而在服装以及娱乐等方面,农村贫困人民显得更是严重匮乏,而仅仅是在孩子的成长发展阶段有一大笔费用支出。因为孩子正在长身体因此需要频繁的购买新衣服,同时还要考虑到他们面对学校以及同学的看法,因此家长为他们必须购买更多的合体服装。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视了孩子的教育。农村弱势群体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还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难,还会导致家庭矛盾,甚至离婚,从而危及孩子。据教育部门反映,一些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机会。国家大力发展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摆脱了沉重的教育负担,很多贫困的学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家庭条件稍微优越的家庭就会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较有名的学校进行学习。而在孩子就读过程中,父母陪同租赁房屋等会产生一系列的花销。所以,这就降低了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弱势家庭的儿童教育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你没有为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那么就意味着你白白放弃了国家为普及义务教育所给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继续供养孩子,就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租金费和其他费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师资力量更好的学校学习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况。

四、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所暴露的问题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就业能力差,竞争无优势。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金,让失业的工作者更加困难和不稳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住房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现象,甚至有的为此献出生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无法保障方方面面。企业承载着职工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后的'各个问题,甚至保险金的发放以及下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业独自承担。这势必造成某些困难企业难以支撑,从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会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

(2)成本高昂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同时,养老保险的普及率低,加之企业效益低下使得养老保险金难以收缴,大量资金没有统一管理。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对分散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资金的各部门之间容易处在相互竞争、相互推诿责任的矛盾中。其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的规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一些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方式,企业要转移养老保险欠费等。最后,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各省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有显著的局限性。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社会保障也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由于其收费强制力不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难以提供足够多的社会保障,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弱,很难获得被征收机构和个人平台的支持。

五、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

法律应当采取社会的利益为标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经济立法与有效系统的开发,切实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主要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依旧有着或多或少的漏洞,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可以依据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范围和实施对象的保险项目,相关的系统和操作,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保险金,享受条件和待遇,相关的法律权威和处理监管机构的责任。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城乡之间的差别,分别措辞。

2.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相应保障,要以社会发展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科学计算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需求,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快解决农村低保人群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着相当大基数的一批贫困者,要根据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高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系。

最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象,以供审查意见严格的最低目标,公众的意见,并保证及时接纳新的贫困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联系制度。

3.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利益的体现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只有整个群体都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我们要将社会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法律应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贴近具体的人与事。考虑到法律主体有着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需要特别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污染环境防治法》《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的弱势群体制订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标准语言已�

经济法论文 7

则公司裁员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 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括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 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特别是一张包括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转载,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 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可以“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然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8

对于经济法来讲,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进行科学有效的互� 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我国目前正着手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将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解决,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探讨。

1. 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角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

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

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 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2.1 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2.2 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2.3 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2.4 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3.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9

摘要: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各项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经济发展

经济法不言而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项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频繁,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因此科学的利用经济法的功能,特别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功能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过程。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在我国颁布和使用的时间并不长,并且我国对经济法的解释也没有达成共识,对经济法的功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的功能从简单的层面来理解,就是经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处于一个上升的状态,换言之,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经济法根据国家、地区和法律环境的不同所发挥的功能也不同,所以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要结合具体国情,对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对象进行研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贸组织的加入也使得我国的经济转型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相结合,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了整体的调整。第二,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有序发展的坚强后盾,为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中明确了方向,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通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利益双方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

(一)为经济主体提供经济信息

在经济主体开展一项经济活动之前,会对可能发生的结果进行充分的预估,并且会进行风险的防控和预防,将经济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以便经济主体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无论经济主体如何进行防范,都需要有法律规范作指导和保证,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相关的经济信息,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更加的具有可行性。

(二)为经济主体分配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推动社会、经济两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经济法在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时,根据经济主体的资格和资源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实行平等分配。但是为了确保利益主体的公平性,会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分配标准。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对利益双方的衡量来分配经济利益,保证经济主体的在利益上的公平。

(三)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

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经济法作为指导和保障的,同时经济法也能够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起到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经济主体在对经济活动进行选择的'时候,可以利用经济法作为依据,衡量经济活动的价值,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避免的麻烦,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的激励经济主体的斗志,帮助经济主体找到解决方法。另外,在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经济主体政策支持,这样才能取得可观的效果。

(四)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的经济成本,但是经济法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可靠的指导,这样就会为经济主体减少经济往来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成本。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的很多权益都进行了保护,并且通过附加的法律规范为经济主体提供方便,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的体现,经济法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建设。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的就是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颁布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5:188-189.

[2]赵昭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新论———以发展观为视角的解读[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53-54.

经济法论文 10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xx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xx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经济法学论文 11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经济法论文 12

我国现在正处于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初步阶段,有较多地方对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经济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认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具体说明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意味着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运营商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后面的相关规定冲突,也不符合现实需要。如第7条规定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说的经营者,这就为本法的执行力埋下隐患。

可见,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是在以后修改该法时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有经营者,例如雇员、经营者的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的一些部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制的主体或者对象。

1.2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具体的行为划定出适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融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

过于具体的行为规定也使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后盾法很难发挥作用,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发明创造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面对更加广泛的著作权又没有明显的规定,使对其的保护状态仍很薄弱。同时,该法也为其后盾法《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也仅仅局限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如仿冒知名商标。所以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该扩大其调整的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图片等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但是其中并没用规定禁止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方式,这 事实上风格上的仿冒比装潢上的仿冒会使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更多的损失,现行的法律仅仅保护的是商标的包装,并没有保护商品的实质特点,这种保护不得不说是得小失大。

还有一些法律法条过于僵化,例如有奖销售的奖金额度不得超过五千元,这在制定此法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现在这个固定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然而发达国家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即基于价值的高与低来决定价值的主题,我们可以借鉴。

1.3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也就是对其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且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财物等等,使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愿意接受罚款的情况,不能在根本上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我国现在的行政执法能力还没有完全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执法能力,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诸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借法执法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间的侵权案件当中主要涉及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市场竞争的行政手段应注重民事责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

1.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

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如果能够明确计算出,那么侵权人应赔偿计算出的损失,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很难计算出具体金额时,侵权人应赔偿其在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期间所获得的数额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力度明显偏轻。可见在现阶段,适当提高并加大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水平,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惩罚数额可以是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的数倍,甚至十倍。如果违法行为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将对准备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结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还很突出。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探讨有效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面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定性不准确、执法手段不足、执法的范围不广等。这也说明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了。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13

摘要:

经济法主要负责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主要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实际生活中,个人诉讼与社会诉讼是并存的,但主要的还是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的社会诉讼。

当然,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都在经济法实施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缺一不可。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的80年代,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经济法保障了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

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社会的发展过渡中的一种补偿,各种社会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因此,对中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进行充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保证中国经济向着良好的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是指企业或者社会乃至个人参与到经济法律的执行以及司法与法律的监督之中,目的是为了维护及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

1、经济法中的私人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该假设具有利己性的特点,同时也是理性的。

经济法中的私人尽最大的努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捍卫自身利益方面也是努力的争取,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最大动力是由于利益的存在,这已经超出了利己特性,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一种本能,本身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首先会做好充分的权衡与准备工作之后再参与经济法的实施,利用自己的经验以及掌握的知识来判断作为或者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由于私人在知识结构方面并不全面,以及受到个体偏好或者社会环境的影响,私人的判断未必就是最佳的决策,这种理性与利己的主观性较强。

所以,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政府应当多加激励和指引,进行有效实施。

2、私人实施的必要性

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除了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以外,同时也会维护到社会公共的利益。

又由于法律的社会实施是存在其自身缺陷的,所以也给私人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范围,私人实施不仅可以补充社会实施的不足之处,还能够有效的监督经济法的实施,尤其是一些知识面较广,专业知识富足的个人与社会组织可以提出很多良好的建议,督促的作用也非常的明显。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规范的是整个市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是为了带动整体市场经济水平的稳步提升。

起到经济法规范社会调整的功效。

1、公益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区别

通常来说,个体单独诉讼主要是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情况下发生的,集体的公益诉讼发生的范围属于社会实施范畴。

提起集体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该权益必须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原告个体不一定受到被告所作所为的侵害,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可以以公众集体权益维护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益诉讼是为了帮助受害者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使侵害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并且起到警示的作用。

2、公益诉讼的理论缺陷

公益诉讼在现阶段的归属还不是很明确,争议较大,部分

一些学者认为,集体公益诉讼大部分情况下是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起的,并且,中国目前使用的法律程序是民事诉讼,所以,这样看来公益诉讼应当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事实上,除了公与私两种身份的形式可以发起集体公益诉讼以外,还有其它的可能。

个人或者这些社会组织不论其社会身份角色与社会功能,都是依照社会契约组织起来的,参与法律实施时的身份是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者,同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不可以依据个人偏见归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此外,在颁布实施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受理的方式也是民事诉讼。

很显然,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的内涵概念,它只是暂时替代其使用的。

同理,在专门的集体工艺诉讼程序法设立之前,公益诉讼暂时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并不能将其作为归属于法律私人实施的理由。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相辅相成,并且互相牵制,经济的实施效果不能离开其中的任何一种实施办法

1、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法律是国家的管理层约束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经济法指的是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干预,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经济法的实施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实施程序之上,应做到依法行事。

经济法的实施能够减少或防止政府对于权力的滥用现象,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化。

2、经济法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公益诉讼的发起人需要有更多专门化的机构来承担,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社会上的优秀人士的加入,国家负责单独预算,并且与行政机关相互分离,在公益诉讼发起的时候,这些机构需要站在公益的角度,不与诉讼本身之间涉及到利益矛盾,使机构具有单一和独立的特性,同时,还应该对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自律性,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结束语: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之间的区别较大,应在诉讼的程序上对这两种实施方式进行完善,要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就必须要对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进行充分的了解,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邢琳,陈丽琴,张雪菲等。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中国市场,2015,(46):27-28.

[2]米石磊。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5,(3):126-126.

[3] 沈显武。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与私人实施[J].现代营销,2016,(3):192.

经济法论文 14

近年来,人们关注已久的房产税终于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房产税经济法学法律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因此,规范税立法、使税收工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当下税法经济改革的必然趋势。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来源之一,标志着我国的财富磅数,其发展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住房是人们生活中衣食住行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不管是人们对其需求方面还是消费方面都在日益提升,房价的日趋增长成为了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房价的居高不下而发出的哀怨比比皆是,国家针对房产业的各项调控措施正在一步步筹划和落实当中,控制房价已是我国当下实行经济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探讨房产税经济法律问题具有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房产税制度

我们都知道,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的财政增添收入,对市场的财富进行平衡划分,缩减社会贫富差距。我国的房产税制度已有了悠久的历史,大约有50年之久。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向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征收相应款项的财产税。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型房屋进行征税,包括城乡居民居住的住宅房屋,计税的依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其主要是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以房产原值作为主要依据;一次最少减除10%,最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另一种是从租计征,主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即将房产租金收� 自20xx年以来,如果个人居民房屋出租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出租的,就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征税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为政府的财政增添一些收入,二是通过房产税收可大范围地游走于各个房产市场环节当中,有利于对房产价格的有效控制;促进人们房屋交易、使用的合理性及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其次,有助于对房产收益分配的平衡调节,对房产投机的有效控制,对房产合理利用的管理。再者,对房产市场的和谐、良好发展而言,房产税是一个有效的调和工具,是有效调节房产供给与需求比例相当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房产税立法

税收固然有多种实施目的,但依其本质分析,都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剥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税收的目的可以是多种方面的,税收的理由也可以是多种条件下产生的,但依照税收的程序正义来看,这是无法满足其要求的。程序正义的第一要求是决定开征新税的主体必须是有权主体。一般来讲,就是能发布征收新税的法律、法规必须是有权决定征税的机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决定征收新税的权利主体,当实际需要时,将制定税收征收的行政法规权利授权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接受之后没有再转授的权利。

税收当中房产税是比较突出的一种,其程序正义的体现必须要经过两种途径,即全国人大或授权机构的决定。包括房产税在内,地方政府不能决定任何税种的开征。各个地方政府不能决定房产税征收办法;房产税在全国进行推广,必须由各个地方政府统一税权。若实际需要时,必须由全国人大授权或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征收,再由地方政府自行颁布征收办法。只有如此,才能符合收税法定原则。再者,税收立法的过程公开是程序正义当中的一种。为了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就要体现其透明性要求,在这一要求上,我国已有很多先例。即在房产税开征前,让全国上下都对房产税草案有一定的'了解,并公开让大家提取意见。将全民交流、讨论这一形式贯穿进房产税征收前的工作环节当中,可充分体现税收立法的公平、公正原则,获得广大人民的赞同和拥护。

三、税收工具合理利用

房地产调控由于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因此是一个综合的工程,各种调控措施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为了防止或避免调控措施互相冲突,造成其调控实际效果不佳,就要保证能够有足够充分的论证,明确房产税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一般来讲,对于纳税人,税收总是一种负担。税赋不论哪一种,其最后所起的作用都是推高商品的价格,并由最后的消费者来承担最终的价格。借助营业税和所得税来调控房价是管理层的主要手段,然而,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达到调控房价的目的,反而起到了推高房价的作用。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盲目调控给房产税的有效调控带来运行障碍,以及不断推高房价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必须将房产交易环节的税收降低。

四、总结

总之,房产市场的根本是供求关系,建设资金的积累是地方财政在税收过程中的需要。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工作有效实施和开展,可利用税收收入为一些住房困难的居民新建面向居民的中小户型住宅和廉租房,来解决他们这种生活困难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 15

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

[摘 要]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植于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环境中,是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现状所造就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与高昂的房价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产权房市场倾斜,小产权房成了众多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选项。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等各种风险,使得老百姓购小产权存在诸多隐忧。文章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拟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原则。

小产权房被热议源于其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其在实际解决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又存在着权属上的争议,巨大的售后风险。追溯小产权房的历史,没有人能够明确第一幢小产权房是何时修建的。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小产权房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小产权房最初开始多是休闲度假的别墅,直至近十年,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难以在正规的商品房市场得到实现,而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在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内,所以小产权房才衍变为当前以居民 据调查,在全国各地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不断涌现,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达 90 多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达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价特高的地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比重甚至达到 30%以上。随着小产权房数量的不断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产权房所附带的各种问题将不断加深,治理难度也将不断增大。因此,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

虽然小产权房已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然而,何谓小产权房至今并无一致的说法。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的概念。这一称谓来源于社会生活中,是社会公众为了能够辨别这一类型的房屋形式而赋予其的称谓。目前,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主要的小产权称呼:第一类小产权房,是相对大产权而言的,各商品房业主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此类中,大小产权的存在仅仅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我国《土地法》、《房地产法》等的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前,需要获得以开发房地产为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并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并立项开发,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给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取得由国家统一颁发的以整栋房屋为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大产权房”在商品房交房前后应当根据购房合同内容,到国家相关房产登记部门,分割产权给各商品房业主,此时,便产生小产权房。并且,由于此类大小产权房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始终会由大产权房变为小产权房,所存在的仅是程序办理问题,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二类小产权房,是相对于通过国家合法审批建设,最终可以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两证的房屋而言。这类小产权房可以细分为:1.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2.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3.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笔者认为,第一类小产权房仅仅是商品房开发中产权分割的动态变化,唯一变化的是产权数量和对象,其本质并无变化,不应当以大小产权进行划分。而第二类才是当前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小产权房的具体内涵,并且应为广义的概念。

第二� ①本文要进行研讨的即为第二类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文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小产权房的明晰,我们明确了小产权房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可以发现小产权房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第一,违法性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34 条②规定,开发房地产应当使用经国家出让的以房地产开发为用途的国有土地。农村及军队等集体的土地,原则上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除非经国家征收,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后,经国有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农村及军队等集体的土地所能建设的住房应为集体内部人员住房,且不能对集体外的人员出售。而当前我国出现的小产权房,最为普遍的即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这样的房屋建设违反了我国关于土地使用应按土地性质的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关于房屋建设的审批备案的程序规定,属于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我国政府迟早将对这些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整顿清理,这就使得这些房屋建设存在不稳定性。如政府最终将此类小产权房进行强迁或转为租赁性质,则购房人出于刚性住房需求,以获得固定产权及居所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购房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并将再一次被抛进高昂房价的商品房市场。

第二,产权问题。虽然小产权房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相关的规范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产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以� 也即是说,即使许多小产权房的开发商或出卖人均承诺,小产权房一经签订买卖合同,付款交房,购房人即可拥有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但在法律层面上,小产权房并不属于购房人。

如果小产权房发生所有权纠纷,购房人难以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的购 购房人往往只能收回已付的购房款,获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而在实践中,违约金的比例应不超过购房款的 30%,否则将被认定为过高,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相较则更低。相比当前房屋升值情况,无论获得违约金还是银行贷款利息,从长远看,购房者均在不同程度上被剥夺了预期可得利益收入。

第三,拆迁问题。由于当前已建或在建的小产权房,均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的整体规划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等。购房人在购买小产权房后,可能被拆迁:其一,是我国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进行整顿清理,将违法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统一拆除;其二,即国家并未对小产权房进行整顿拆迁,而是通过合法的征收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另行规划使用。此两种情况,任何一种的出现,首先将导致购房者失去房屋,其次,由于小产权房产权不明,购房者并非产权人。因此,根本不能参与产权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获的拆迁补偿,其数额与产权补偿相差甚远。购房者完全是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只能眼见利益的受损。

第四,售后问题。小产权房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商品房容积率、绿化面积等规定均不适用于小产权房,换言之,是小产权房并没有要遵守这些规定的必要。因此,在小产权房建设中,众多的小产权房存在整体规划不合理问题,如房屋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采光等。另外,由于对于小产权房存在监管缺失,以至于小产权房的物业管理,小区保安设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限。另外,对于在建的小产权房,由于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大量依赖开发自有资本或民间借贷资本,一旦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小产权房极易变成烂尾楼,即时勉强完成开发,也很可能存在开发商为节约成本的偷工减料行为,使小产权存在房屋质量问题。

第五,转让问题。由于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小产权房不具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资产特点,其不能进行合法的转让,也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等,这些情形,在当今社会都是对购房者资产升值和资产变现的严重限制。并且,这也导致房地产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变窄,不利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范和活跃市场的手段,至今而言,不外乎是国家宏观调控干预和市场自我调节,而竞争不仅是市场内在之义,同时也是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小产权问题的解决原则。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得知小产权房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为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应当积极调控和整顿小产权房。对于当前小产权房问题,已经不是极个别的老百姓违规建房,违规买房的问题,其是与当前高昂房价难以调控,社会贫富差距严重等社会不公平象一体而生的。因此,对于涉及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以取缔作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原则,而应当以合法化为基调处理小产权问题。

(一)小产权房问题应以合法化为基本原则。

虽然小产权房存在违法问题,但其原因究竟是老百姓无视法律、故意为之,还是迫于当前高昂房价的无奈之举。笔者认为,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老百姓其实对于基本的法律已经有所了解,而对于房屋此类资产,老百姓在购买时,大多也反复咨询,了解甚多。许多老百姓完全是在高昂的商品房房价逼迫下选择购买的小产权房。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实是老百姓的无奈之举。从法理上讲,国家的行政行为致使老百姓的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然而,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并非是哪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也不能确定老百姓的利益损失,赔偿也无从谈起。基于此种情况,国家对已购买的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实际解决老百姓问题,同时也是对于政策失误致使高房价问题,对于老百姓的一种补偿。

再者,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大多数是村集体土地,此类土地是否完全不能流转,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将集体土地征收后,再将变性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进行出让。当前小产权房占用的土地只是未依法进行土地性质的变更,如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法问题即自然解决。同时,集体土地征收要向老百姓进行征地补偿,向开发商出让时需要收取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大多是开发商与村集体组织或老百姓共同开发的,土地补偿和缴款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因此,只要允许此类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可减少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因征地补偿过少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另外,减少或放开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可以引导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其他实体经济的发展,形成合理的财政收入结构。

(二)坚决抵制将小产权房取缔或改为租赁形势的观点。

将小产权房直接取缔,并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是完全的错误做法。取缔小产权房就是直接对已购小产权房的老百姓房屋产权,预期可得利益的直接剥夺。同时,也会造成有关小产权房的合同纠纷井喷式的出现,造成社会不稳,大大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而对于已建小产权房的强拆,更是对于生产资料的严重浪费。强拆之后,失去小产权房的老百姓又将重新购房,购房就意味着要有建房,建房又需花费原材料。如此反复,除了造成GDP 的虚高,对于老百姓而言并无实质受益。而相反,当前老百姓的购房压力已经非常巨大,根据市场规律,可售房屋存量的增加,对于降低房价百利而无一害,与当前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异曲同工。

同时,主张将小产权房改为租赁房也是不可取之策。当然,并不是因为这一措施不能解决当前小产权房的基本问题,而是因为小产权房改为租赁房屋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即为《民法》、《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也即是说,小产权房改为租赁房后,不仅让小产权房购房者无法取得产权,同时也造成居住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租房者很可能面临 20 年后即需搬家的风险。从实际生活来看,不稳定生活设施,也将降低小产权房的居住者对家用电器等生活设施的购买欲望,对我国调动内需政策的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应当在合法化的原则下进行整顿和规制,引导小产权房积极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价格竞争调整商品房房价,最终实现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消亡,真正解决小产房问题,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

[注释]

①焦冰冰“,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②《土地管理法》第 34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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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三)。

经济法论文 16

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理论法学的重要课题,将其引入部门法学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着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起因于这样一个发现: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国际法中的价值问题体现的更为明显,人的价值需求更为复杂、满足这种需求更为困难。那么,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主体能否形成共同的价值需求,能够形成哪些共同的价值需求,人们如何才形成并最终实现这些价值需求?这一系列问题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研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概述

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对个人、阶级或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法的价值,有的学者也称法律价值,是哲学中的价值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虽然有所区别,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们在这里不做深究。对于法的价值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进行过争鸣,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比如,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谢鹏程认为,“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指国际经济法(价值客体)对于人(价值主体)的意义,包括“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由于价值立足于主体的需要,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因而满足人的需要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在现实中,这一“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是人将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义等法律化,使其为法律所保护;其次是将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现实化。前者依靠立法来完成,后者依靠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来实现。就国际经济法价值含义的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无止境的,因而法的价值必然具有对现实的超越性,成为人们对自己理想与信仰的一种表达方式。据此,法的价值总是高于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只能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状况,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可以说法的价值的超越性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础。总结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突显出了人的主体地位,融入了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的期望。它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国际经济法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运作规律等具体法律现象,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理想状态以及 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概念关注的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国际经济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价值一词的复杂内涵使我们在作特定的论述时须加倍谨慎,有时不得不加上相关的词语才能表达特定的含义,如“价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断与选择这种“动态”内涵,但我们往往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这样的词来表达这一内涵以求于理解与行文方便。同样,“价值”也含有“目标”、“标准”的“静态”内涵,基于同样考虑,我们也使用“价值目标”、“价值标准”来加以表达。其实,英语“vaule”一词本身就既有名词性又有动词性。本文拟用“价值目标”一词来表述其动态内涵。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因此国际经济法至少包括以下价值目标:秩序、正义、主权、安全、自由、效率、发展、合作、理性、人权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经济法价值体系。在论述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义与平等、秩序与安全,效率与发展。鉴于此,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平等”纳入“正义”加以论述,同时在论述某一价值时会涉及相近的价值。

(一)秩序目标

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正义目标

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的旧序的构建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向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主权目标

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际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主权保护,那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很难实现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主权平等的体现。

(四)效率目标

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发展。另外,当国际经济争端出现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安全

安全与正义、秩序密切相关,一种正义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因此在这种视角下,安全同法律规范的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略,抢劫和掠夺等行为的侵害。安全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三个重要领域,安全价值尤其值得关注。

三、研究国际经济法价值目标的重要意义

与法的现象研究相比,法的价值研究因价值本身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困难重重,将其引入国际经济法学这门年轻且注重实证的部门法学更加重了这种困难性。但正如美国学者庞德所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任何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法理应是美好、善良和正义的,是合乎一切价值理想的,但现实又难免陷于严酷、邪恶和偏私,往往与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人们究竟为什么要创设国际经济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它怎样才能远离邪恶而趋向正义,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面对现实中的国际经济法多是强国意愿的体现这一事实,面对弱国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交往规则下的反抗与无奈,我们才有必要对其进行应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实然与应然的巨大鸿沟前认清国际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与最终走向。自然法之对于人类有如北极星之对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义在于“引导”,同样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不在于从微观方面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具体问题,而在于复杂而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证其始终朝着有益于全人类的目标前进,而不至于褪变为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主宰世界的工具。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17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单单就从功能上来讲,它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反映当前经济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本质表现。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功能成为广大专家和学者争先恐后研究的对象笔者就针对当前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以便经济法更好的助力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于经济法来讲,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进行科学有效的互� 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我国目前正着手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将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解决,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探讨。

1.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角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2.1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2.2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2.3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2.4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经济法论文 18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我国物流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物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加快物流行业经济法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研究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而且对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1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1.1 物流行业的无序竞争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部分物流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占有额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物流行业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而物流行业无序竞争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物流企业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牟取自身利益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物流行业的无序竞争需要我国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

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一起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下,物流企业的消费品逐渐丰富,物流行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是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消费者却对物流行业的经营与发展缺乏了解,在物流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部分物流企业利用消费者的被动地位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急需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

1.3 物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利益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并且我国的物流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的竞争不但加强,物流市场竞争势态变得错综复杂。面对物流国际化发展,我国物流企业应积极与国际物流企业开展合作,而与国际物流企业的合作需要我国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为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比较分散,虽然,经济法种类繁多,但是,却缺乏统一整理。大多数物流行业经济立法主要针对不同的物理企业状况制定的,缺乏普适性。同时,物流企业的环节众多也是物流法律繁多的重要原因,需要物流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物流环节和工作状况来寻找合适的物流行业经济法律,物流行业经济法的协调性不高。

2.2 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立法滞后,无法适应物流行业的发展,更加不适应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立法仍然采用传统的经济立法规范,按照传统的物流状况来设置法律,导致我国物流行业经济立法滞后,无法对当前物流行业的经济发展进行指导。

2.3 市场主体进出存在障碍

首先,我国物流市场主体准入存在着较大障碍,很多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地方保护准入壁垒,地方政府对物流行业的控制过强,物流市场缺乏自由竞争的气氛。同时,在物流行业发展的过程中,物流企业受行业利益和地域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制定出不同的法律法律来对当地的物流行业进行规范,然而地方保护主义容易造成物流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阻碍物流市场健康;其次,我国物流市场退出也存在着巨大障碍,政府和物流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以及物流企业包袱沉重会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退出。

2.4 环境恶化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我国为了解决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函战略。但是,物流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本身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进而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3 完善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策略

3.1 整合现有的经济法规

为完善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我国应积极整合现有的经济法规。首先,我国应应积极成立物流行业委员会,使物流行业委员 同时,物流行业委员会应积极与我国经济发展部门合作,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信息;其次,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组织法,根据不同经济主体规定市场准入规则,细化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我国应积极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变化来调整物流组织法律法规,增强物流行业经济法的适用性。

3.2 制定物流行业经济法规的统一政策

首先,我国应积极制定统一的物流行业发展政策,加强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统一性,积极制定适用于我国物流行业各个部门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应针对物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制定物流业现代绿色发展规划,并对物流业的绿色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的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证;最后,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行业可能会出现第三方甚至更多物流行业分支。我国应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制定物流行业的发展法律法规。

3.3 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市场主体进出制度

首先,我国应积极规范物流行业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进传统的物流审批制度,积极实施物流行业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制度,提高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准入的透明度,进而避免物流行业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物流行业的经济秩序;其次,我国应对物流市场主体准入规定进行适当放宽,积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物流市场竞争,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动力,进而提高物流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实现物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最后,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市场主体退出援助制度,对陷入困境的物流行业主体进行援助,设立专项物流行业援助资金,充分发挥物流行业援助的作用。

3.4 发展绿色物流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应加强重视物流行业造成的环境恶化,并积极发展绿色物流。首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规定绿色物流的标准,对物流行业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发展方面进行规定,尽量减轻物流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其次,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构建绿色物流行业发展规划,确保绿色物流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论文 19

一、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说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内部结构和社会中出现的,可以在进行一些行为时产生一些后果,来使自己在社会里有了不一样的地位的情况,它表现出了社会与法的关系。从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这两个各类。

2.经济法功能的不同体现

(1)从整体上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成果破丰,比如,在研究经济法利益分配的之后发现,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团的利益,分配的目标不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集团利益;在研究了经济法里的“促进型”发现,“促进型”经济法不但要将功能最大可能的发挥保守性与诱致性,还要通过不同方式来规范市场活动,指引市场动向,将“促进”尽可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2)从功能配合与互补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证经济自由、行政权力,而经济法的作用是保证秩序、控制市场竞争,它们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单独存在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经济法处于社会本位,它可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契约不是绝对自由,所有权被限制、当平等性减弱时,民法里的弱点就体现出来了;在对社会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会法可以配合经济法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可以保证社会整合的作用,而经济法可以发展社会整合作用。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其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在研究时无法做到全面性,现在针对经济法的研究一般是经济功能的研究,而社会功能研究的比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经济功能。一般会把社会功能当作一种从属功能,而不是特别鼻祖。其次,重点研究经济法的各种功能,不过对各种不同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不够,比如怎样平衡不同功能间的矛盾等。最后,重点研究别的部门和经济法的配合和组合,更倾向于从外界的数据来分析经济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经济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协同工作。

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经济法存在社会二元功能。通过其产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这里面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而且这两种功能的联系也相对来说更紧密,它们组成了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的体系。总的来说,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经济功能中的一种,而在社会领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

二、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冲突

(1)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中的经济功能可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发展、效率的发展。社会功能是说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正义、公平的目的。这两种功能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功能可以使经济功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功能可以帮助社会功能展开。因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样,所以两者的功能也有着一些矛盾,会制约彼此发挥其相应作用。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社会更好的发展,尽可能的体现社会效益,但是经济功能的重心是经济的提高,它们的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使得经济法中的两个主要功能间存在了隐患。

(2)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的内在根源。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生活和经济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尽管每个人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来说,效率主要是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们对社会效益和社会功能的看法。经济法里的这两个功能一直是一种冲突的状态,当最大化的体现一个功能的作用时,可能就要相对来说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这是现阶段不可避免的。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冲突

(1)以收入分配领域为例。收入分配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经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否正常的运作,也会影响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们的社会正义公平和利益能不能达到,所以其拥有非常大的社会意义。不过站在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想要提高效率就要尽可能的优化收入分配,这样可以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不过站在社会功能的角度上来说,就要利用收入分配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尽管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不是独立运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它们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样的。另外,经济法中的这两种功能的矛盾不是仅仅和经济法律相关,它还和我们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与经济社会产关的政策可能会激化或缓解经济法中的这两个功能的矛盾。现实生活中,假如站在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视角来说,我们国家目前关于工资的立法难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层次的体现。

(2)以房地产市场领域为例。在房地产领域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也不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立的。比如,站在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地产行业的壮大可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实例。不过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产行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重视,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经社会能的体现不再是重点。但是如果经济功能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民生出现了问题,社会功能又会被重新重视。所以,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的地产行业中,经济法里的两个主要功能没能很好的协同合作。

三、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

(1)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会法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中的考虑重点不一样,不过,它们同时有着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有着社会和经济的两个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会法来补充经济里的社会功能的缺点,在体制里面直接产生效果,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好。有些专家说,在经济法中,社会功能不受重视,强调经济作用,就是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里面产生的效果。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需要社会法来平衡其社会二元功能的,这非常有必要。这种情况可以利用社会法的规定、制度等来表现,比如,就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经济法与社会法都要考虑的,不过社会法从外而内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说,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社会法的作用倾向于修正和社会增效,而经济法倾向于经济增效与防范,它们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协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决的问题。

(2)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而产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经济法可以完善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会有一些缺点,而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中的经济法可以对其进行完善,补充;同样,想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说,经济法里的社会经济二元功能同样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们彼此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做为分析对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权责任制度与合同违约制度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这就体现了民商法中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消费者的权力,来维护他们的权力,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产权的领域,尽管经济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着经济作用,不过它主要表现的还是社会作用;在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时,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经济补偿手段来弥补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和权力,这样就可以对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平衡

(1)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

以财税法里的税法为例:我们国家的税收里的大部分会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社会保障,所以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法也有一些社会功能;因为税收不但是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方法,所以税法也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除了明确的制度,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与张力还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所体现。首先,我们国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税务来改善民生和加快国家的发展,相反,不科学的税收也会阻碍民生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税法里进行科学的改变来尽量使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达到一定的平衡,尽可能的降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张力。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个税里有关薪金、工资所缴纳的费用是阶梯式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们国家会有针对的对税收进行调整。利用这种手段,可以体现税法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国家在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状态时也可以利用税收所得来加快经济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为例。将金融法里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为例子来说,这种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是我国人民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针对这种基金所设立的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性质比较强。不过,假如这个基金是一个静态的基金,它是无法抵抗CPI的冲击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来经营,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这个基金的数目越大,在经营它的过程中也会对经济产生一些促进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着经济功能与经济性。怎么样来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是我们国家现在比较关注的问题。不过,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是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的,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利用经济法中的自我调整来平衡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四、结语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使经济法中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达到平衡,是在现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对完善我们国家的经济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来调查分析,在实际应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发挥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这些分析结论来深入了解经济的作用,获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认识。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20

摘要

法律随着当今社会的需求运运而生,由于当今现代国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以经济法也随之产生。经济法是我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它自身就是属于体制化结构。本篇文章从经济法体系的最初的建立着手,就社会保障法的归属,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关键词

社会保障法;经济法;法律体系

一、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社会保障法是当今现代一门无人不晓的法律,它最初起源于欧洲地区工业先进的国家,到现在为止已经有了一百多年了。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却是在二十世纪时期最为关键的发展期间。经济法是社会市场经济潜在矛盾的势必产生的物质,是国家机器职能进展的必须经历的过程,同样也是法律对于经济关系整改的历史进展的逻辑成果。

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共性。

我们在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诞生的条件以及范畴的形容之中能够知道,这两种法律全是在“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这两个历程中演生的。这两个法律与民法中着重契约自由与各个物体之间的平等,重点维护个体权益不同,与行政法主要用于国家管理,着重保护国家的利益也不同,这两个法律看重的是全社会整体的权益,使弱势人群得到相应的保护从而达成社会的整体公平。

(一)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利益是什么,利益便是以生产基础作为基垫从而得到的社会内容以及特征的需求,它是人类所需的社会转变,所有利益的后面全都藏匿着固定的社会关系。之后产生的三元法律的结构里面,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共这三者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利益结构。在这之中,社会保障法把追求社会利益当做首要目的,和国家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之所以设立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就是为追求国家人民生活大部分都得到安全的保证,不再因为生活资源的`缺少而面临危机,并且得到一种健康的、快乐的生活。

社会保障法把社会的广大人民做为获得利益的一方,展现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经济法的整改对象即使与社会保障法不一样,但是经济法同样是把社会公益做为本位的。经济法是把市场经济作为基垫的经济体制前提下,把整改以及完善市场机构里面的失灵问题作为目的的社会公共干扰的法律举措。重点维护和帮扶经济较弱的人群,这种之中,作为当今现代经济法关键法律的反垄断法的重点的规范管制的对象是大型企业,就是为了要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以此来维持市场有充足的竞争人群,让市场机制产生全部的作用。

(二)以社会公�

达成社会公平的根本之源是人类对于平等的渴望,可是在现实的生活里面,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法律为了能够达成社会公平,就需要如此设立。社会保障法是经过对国家人民财产收入实行分配以及再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保护的运行,是国家人民财产收入的一种转移,就是从财产收入高的人群转移到财产收入低的人群,从健康的人群转移到非健康的人群,从家庭压力小的人群转移到家庭压力大的人群。这种转移是以社会公�

所以,社会保障法就是为了达成人们的幸福生活而设立的法律,不仅保证了人类在任何意外风险产生时候的最为基本的生活,同时又保证了社会广大人群一起分享社会进展的成果,让人们一起走向文明的道路。然而经济法主要使用下面几种方法在经济领域达成社会公平的:第一,实行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抑制大型企业的一些垄断手段,使中小企业以及另外的合法竞争人群得到合理的竞争,保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二,为社会人群增加就业机会,达成高效率就业,使物价不受波动,使钱财收入不高的人群不必经受通货膨胀带来的烦扰;第三就是要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消费人群的权益。

三、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相异性。

(一)调整对象的差异。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整改的对象方面所保存的差别如下:第一,主体上,和经济法着重国家功能不一样,社会保障法更加关注社会在里面所产生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数据说明:政府实行经济政治方法来干扰调整经济运营历程的影响不是无限的,不能够全部的肩负起社会保障的职责。第二,对于在内容上,社会保障法仅仅是与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公司与社会公民根据相关的法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社会公民在与法律要求相符的状况下能够申请从国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然而,经济法的范围就更加的大了,包含反垄断法与限制竞争法等许多方面的法律。

(二)价值取向的差异。

对公平的渴望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的主要反映。最终结果的公平一直都是社会保障法的最为明显的特点。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设立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以此来补偿市场分配所产生的缺点。大部分表现为:

1、改善了的社会保障法律条规能够使机会更加的公平。因为它是对于全体社会人员的,不论哪个社会人员一旦和法律相关的要求相符,就会被纳进社会保障范围,所以,对任何一个社会保障计划符合要求里面的社会人员来讲。这便是好处。保证机会的公平公正。

2、改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条规能够对起点和过程公平起到一定的作用。因为社会保障法为所有社会人员保证了基本的生活,所以社会人员就不会由于天生的不足或是某些因素而步入困境,使得起点与过程不公平。经济法的价值是什么,经济法的价值就是指经济法进行规范以及整改中谋求的目的。经济法的价值观又是什么呢?经济法的价值观就是对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给出价值判定以及合适的一种准则。尽管经济法同样谋求社会公平,可是按照它在法律体系里面和另外组织在整改工作上面分工,经济性以及社会性是正确了解经济法的价值的方向特证的重要方面。对于此,和社会保障法的着重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比较,经济法更加注重的是社会整体运营的如何。这其中包含了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等等。

四、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联。

(一)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之衔接与联系。

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同的地方,简略的表示就是社会性的整改视觉角度,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本位的优先的概念等一些方面。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密切联系,社会保障金钱的筹备就需要经济法主体实行相应的强制型策略。同时,社会保障法达成了对与经济法活动主体的经济验算以及生产经营的间接性的整改。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差异关键表现在特定的目标以及整改的社会的关系之上,经济法着重经济的稳定以及和协进展,社会保障法就着重于社会性结果。

(二)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对经济法体系和社会保障法的探寻讨论在于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对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前有以下四种:

1、经济法包含了社会法;觉得经济法体系包含了市场主体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分配法等等。

2、社会法包含了经济法;觉得社会法包括了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3、社会法包含经济法里面的一部分;觉得社会法的所包括的是: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等。

4、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共同存在;觉得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都是在传统社会转变到现代社会巨大的社会转型进程里面所诞生的两个独立存在的法部门。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归属。

经济法和社会法一起担任着社会整合的法律职能。经济法的作用与社会法的作用不一样它是直接带动经济发展的,是在内部产生效果的。然而,社会法的作用就是一种间接的作用,社会法就是主要消除一些社会性的难题,如失业等。缓解社会的矛盾,为市场经济和谐有效的发展建立美好的社会氛围;利用一些相关的公共事业是人民的素质得到提升,加强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实力,以此来带动经济的进步,因此,社会法的作用重要是在外部产生作用。尽管这两种法律息息相关,可是社会法的主旨以及整改对象和经济法不同,所以,跟着社会保障法制度的设立与不停改善,独立性就渐渐的突出。从法律组织的区分来说,社会保障法不适合归到经济法体系,这就是经济方面与社会管理方面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表示了不一样的立法标准。

参考文献:

[1]漆思剑,张建成,薛江武.正本溯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析[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02):131-136.

[2]于海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09):7-8.

经济法论文 2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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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国琼。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研究[J].20xx(4).

[5]么作红。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法制博览[J].20xx(10).

经济法学论文 22

不久前,我家搬入了现在的新房子,刚搬完家,邻居叔叔阿姨们就送来了好几盆化和几株树。都摆上盆景。我对爸爸说:“我们家都快成植物园了,摆那么多的植物干嘛呢?”爸爸笑着说:“植物能制造良好的气氛、能净化空气,人和动物都离不开他们,离开了他们都不能生存了。”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为什么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呢?我将信将疑,决定做几个小实验来证明这个问题。

星期天,我从屋里抓来两只老鼠,这两只可怜的小老鼠即将成为我的试验品。它们不停地挣扎着,圆溜溜的小眼睛瞪着我。我把一只小巧玲珑的老鼠放在一个大鱼缸里,这个大鱼缸是玻璃做的,是爸爸买回来饲养金鱼的,但是一直没有养金鱼,恰好我用来做实验。我把玻璃缸封得严严实实的,不让它与外界的空气相连。我仔细地观察着,只见小老鼠沿着缸壁绕着快速的向前窜。咦!小老鼠不是活得好好的`吗?难道爸爸说的不是真的?过了一段时间,只见小老鼠绕圈的速度越来越慢,直到停滞不前,最后奄奄一息的样子。顿时,我把鱼缸的盖子急忙打开,把第那只小老鼠取出来,放进第二只小老鼠,有搬入几盆枝繁叶茂的植物进去,然后跟上次一样把鱼缸盖上,我不停地拍打鱼缸,只见小老鼠惊慌地乱窜,过了好久这只小老鼠也没咽气的样子,这个实验证明了植物可以输送动物所需要的氧气。

为了进一步证明人类和动物对植物的依赖性。我来到我家附近的一个食料加工厂,那儿的空气里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灰尘味,熏得我只咳嗽。我感到十分难受。然后,我又跑向我家屋后的一片竹林里,那是一个空气清新的地方,我感觉极为清爽。这个实验证明植物可以净化空气,使人呼吸顺畅。

这两个实验证明,人类和动物的生存与植物有密切的关系,这其中到底有多大的科学道理呢?我们科技小队来到图书馆去查阅了许多的科技资料,还到学校的远程室上网查阅,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人必须依靠植物提供氧气,只有植物才能制造氧气,如果说一个人几天不吃饭、几天不喝水,且有一息尚存,但是几分钟不吸入氧气,就可能性命难保,氧气是人生命活动的第一需要呀!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约2万多次,吸入氧气0.75千克,呼出3二氧化碳0.9千克。

二、动物与植物的呼吸,物质的燃烧,也都要消耗氧气,释放二氧化碳。这样一来,空气中氧气不就一天天增加了么?不,天地间之所以没有产生过这种危机,就是因为植物既是天然氧气“制造厂”,又是二氧化碳的“广阔市场”。

三、有人做过统计,1公顷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制造氧气750克,吃掉二氧化碳1000千克。所以算起来,只要有10万平方米的树木,就可以供给一个人氧气的需要量,并把呼出的二氧化碳吸收掉。因为有植物源源不断地补充氧气,空气中的氧气才能保持基本恒定。相反,如果没有植物,地球上的氧气只要50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

用完。

所以,我们人类不要乱砍乱伐森林植被,人类和动物能够维持生命以及活动时所需要的氧气,必须归功于绿色的植物,生命与植物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此,我代表我们全校同学呼吁全社会的人们爱护和保护植物,让植物成为我们最好的朋友!

经济法论文 23

(一) 纵横统一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有所不同,需要调整的关系对象自然也不相同。在我国经济真正发展之前,我们一直走的是计划经济道路。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计划经济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经济是无形的,用政府有形的手去塑造其发展趋势是极其不合理的。从目前来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并驾齐驱,就是再大的政府想要去扭转这种局面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经济法来调整,以弥补不足之处。以前国家对经济的领导属于纵向指引,但在市场经济面前,讲求的众生平等,即所谓的横向发展,它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平等的,是在同一水平线上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重点调整的范畴应该是经济管理关系。

(二) 行政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行政隶属关系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了他的调整方法为指令或者服从,但是经济理论的根源又决定了它不能像行政一样对错分明。很多学者只是说出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部分相似点,却并没有真正科学地说出他们的异同之处,没有真正搞清楚行政、经济与行政经济之间的关系。

(三) 宏观调控关系说

经济法的目的就是调整“国家的宏观调控管理”与“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宏观调控法学中将经济管理关系划分为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种。这种想法的确可以进行尝试,但细细想来,还是有不妥之处: 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其中的关系千丝万缕,牵一发而动全身。不管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调控,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是出于人为的考量,但是经济是自然衍生而来,天然的的生长很容易在后天的干预下走向畸形。把一个完整的经济简单的通过宏观微观来划分是经济法还是行政法这显然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宏观调控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弊病逐渐涌现,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规律。就好像一盆植物,开花结果的过程中会掉叶、生虫一样。市场经济调控一旦失灵,就会出现经济资源配置无序以及资源浪费等现象。这时就需要政府及时出面浇水、施肥、除虫,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正面的干预,不能放任其出现问题后还不管不顾。国外的经济危机就是任由市场经济自行做决断所造成的恶果,一定要引以为戒。我们将这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称之为宏观调控。

(二) 微观调控规制关系

用法律的手段来强行制止市场经济出现的影响损害经济坏境的行 例如贸易垄断、专利被盗、假货横行等这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微观调控规制关系”就是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症下药,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

(三) 国有参与关系

这一关系指的是,国家秉着宏观调控的思想,动用国家财政力量对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再分配。由于国家直接参与了市场经济的调整,进行了资源的重组再分,并参与世界范围的经济活动,所以我们把这一独立行为看作经济法的调整改良。国家干预经济的这一行为需要两个大环境背景,一个是历史背景,即走马列主义道路并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时代背景,我们现在实行的市场经济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经济。

(四) 对外管制关系

为了形成有力的对外管制关系,我们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一个国家对外的经济手段往往是比较强硬的,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两个方面来考量,对外经济的开放必须严格把关。清朝年代我们的“开放”是被迫的,甚至可以说是丧权辱国,国家的经济利益被完全破坏,国外的`经济贸易直接冲刷内地产品,国内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忘历史,展望未来。我们是世界经济大家庭的一份子,但是也要时刻提防国外邪恶势力妄图搞垮中国经济的意图,关税关卡进出口贸易必须要严格把关。每年都应该根据新的形势完善我们的经济法规。我们既不要背贸易壁垒的黑锅,更要做好全球经济发展的带头作用。

三、我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位?

1979 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思想发生了改变,中国的经济国门打开了。只是与历史不同的是,这次是我们自己的意愿。同样是“打开”,但是意义却大不相同。一直以来“固步自封”,“一叶障目”都是经济发展的大忌。固步自封,以前的国家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模式。但是“落后就要挨打”,就是由于中国过去的落后,才导致残酷的被侵略。封建经济行不通,封锁式的经济更是不可能。时代在进步,全世界的经济在发展,中国也在发展,中国不仅是个发展中国家,更

不走出去,不开放,永远看不到外面美丽的风景,以前我 正确的思想总是在不断地引导着新鲜的事物到来。国外经济势力正是看中了中国的地大物博,资源广阔,以及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等发展优势,才纷纷向我们伸出了橄榄枝。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壮大,那么面对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再使用传统的国家调控经济管理方法还适用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企业的所有制成分都改变了,也就不可能再只听“一堂之言,一家之说”,国家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以领导者的身份对此类企业进行领导号召。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经济性的法律法规。紧接着我们又出台了许多针对这种私营合资的法律法规条文,目的就是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经济漏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经济建设大旗指挥出了新方向,建立新的经济法以适应新兴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模式。经济法的适用对象,这一新兴产物在中国的经济模式转型前是不存在的。经济法确立的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对自由市场经济的控制和预防上,更是运作了国家控制力、强制力,将经济法落实到了现实中的点点滴滴,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只有市场竞争合法透明化,我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得到安全保障。这一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我国的经济研究、法律缔造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要想稳步发展,社会要想和谐文明,法律规范的引导必不可少。国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产生的新型经济法规要不断改革调整。法规要想适用于不断发展的经济对象,就要不断的创新和修改,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要意义所在。要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新国家,要使人民走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道路,使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就要更努力地学习、研究,以便于能更好的运用经济法,及时调整,让它更高效地为我们服务!

经济法论文 24

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谈及经济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经济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政策是指经济政策主体在某种特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政策手段,去实现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行动或者行动方针。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职能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经济的管理,追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法律都来源于人民意志,统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规范化,可以说,经济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但经济法律、法规不是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在经济政策法定化过程中,要进行修改、提炼、废弃一些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内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政策。虽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制定的,但经济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比较正确地利用了客观经济规律,并把经济规律法定化、制度化。经济政策的“活跃性”区别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当国内或国际局势发生变化时,应对的政策会及时的随之调整变化,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与之相对的是经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调整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由其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政策的“指导化”区别于经济法的“具体化”。由于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路线,不可能很具体,一般都较为原则。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规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用以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法体现了一国现行经济政策,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政策,二者是一种“表”与“里”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政策除了通过经济法表现以外,还有其他表现方式,如国家和政府的经济决定、经济通知、经济发展建议等,它们都是统一于一个国家总政策和基本经济政策的。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经济政策中适于实践与发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由于带有法律的“头衔”,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规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其他一切表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政策性展开的,如灵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经济法又体现了经济政策的各项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是经济政策,但通过法的基本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在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作了细化规定。又如,产业政策对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自20xx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则仅为补充和纠正市场经济的自身不足,为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奉行这样的基本经济政策,即自由竞争和国家适度调节。而“适度调节”是因国情而异的,因时而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数国家所认同,即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必须适可而止,绝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国为例,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社会问题,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的政府出台大量经济政策解救美国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干预使市场本身的各项优化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故又不得不因时因事的调整各项政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自身职能得到最优的发挥。政策的变化也推动着法律的变化,二者在变动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着能更快适应社会、更加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正是顺着这条前进方向,如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法现在基本已形成以竞争法为核心、以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为侧翼的法律体系。因此,政策因经济形势或其他社会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如为了应对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事项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专门对中小经营者做出了垄断协议豁免规定;根据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德国修改《联邦银行法》,把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交给欧洲中央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在巴黎签署《禁止超越国际的贿赂行为条约》后,缔约国则需相应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禁止企业为取得合约而向外国官员提供好处。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样体现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并非所有的经济政策都要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结语

经济法所具有的政策性这一特性不仅伴随着经济法产生并发展至今,也使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经济法的“法律性”,即经济法理应具备的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包括两方面:经济法本身作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独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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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出现,加快了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传播的速度,使得影响力度及涉及范围进一步更加大。例如欧盟出现的欧债危机以及美国出现的次货危机仅为个别经济法主体,但均在短期时间内严重的影响了全球的经济,造成了全球经济呈现整体下滑的趋势。由此可见,目前世界经济法律治理中以及经济法学界必须关注且重视的一个因素是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同时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将其作为重点的课程。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取决于增量财产权中的运行规律。因此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尺度效应

在决定事物的性质中最重要的标准是事物规模,这一过程是对尺度效应的有效定义,它影响着事物之间运行的规律变化。增量财产权是为了增加其利润及财富,忽视自身的一些消费需求,因此其产量以及产能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成,并且此量累积到规定程度,则事物性质会开始发生变化,从而促进了尺度效应所产生的作用。

同时尺度效应所产生的作用 规模效应包括了多个方面,即生产、消费、产品等。随着我国大型企业越来越多,其生产规模也急剧加大,就生产规模而言,可将生产的效益提高,对成本进行降低,但如果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大规模的。同时也会导致消费以及产品的规模效应等出现放大效应的问题。因此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乘数效应

乘数的表现形式在于乘数原理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对于乘数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其不同变量发生改变时会产生同一个连锁反应,同时某一个变量受到影响,其他的相关变量则会出现成倍的变化。而随着工业时代的来临,则出现了增量财产权,它的运行特征具有动态以及扩张性,并且在经济生活中表现出狂热的利润性质,增量财产权中的变量均受到影响,其变量出现成倍,具有连锁的反应,因此体现出经济生活作用中的乘数效应。独立的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其他的经济法主体、社会成员的权限及其义务、社会以及国家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而形成放大效应。目前随着我国虚拟经济进一步的发展,资本出现了较强的流动性,且由于乘数效应的出现,导致了经济法主体行为额放大效应尤为明显。

(三)社会分工合作

随着增量财产权时代的来临。大部份企业生产产品目的均发生转变,由满足生产者生活需求消费转变为获取利益的目的。因此企业必须将各项生产的效益提升,对分工合作进行深入的实施。从微观的角度看,我国的中小大型企业将产品分成很多个环节进行生产,如某一个环节出现生产的问题,则会导致之前的工作完全报废,而后面的环节也无法继续操作,从而会整个生产的`各个环节造成无效的后果。而站在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其各个不同企业之间也具有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均体现出分工合作;而相同企业链之间的企业,其出现的牵一企业将整个企业的相关局势进行整顿。由此可见,社会化的分工进入深化阶段,其与之前的社会分工具有显著的差异。它促进了各个经济法主体行为之间,以企业为根本的关系更加紧密,且相互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联系,不再是独立以及割裂的,同时任何的经济法主体行为都会不同程度的对其他一些经济主体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社会分工合作是根据劳动力对其生产利益结合的方式,虽然将生产的效益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提升,出现了累积效应。但同时造成了经济法主体行为不同程度的对其他一些经济主体的影响有所加大,导致出现的多种负面以及正面的影响程度均超过自身能力的控制范围,有时会出现以无数倍的能量向外界传播,因此导致放大效应的出现。同时由于我国科技信息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这种放大效应更加快速的展开。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的影响主要在基础理论以及集体制度方面

(一)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响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不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形成具有影响,同时对其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1. 社会本位思想

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本位思想,可将社会本位思想简单解释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现代工业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类对市场的各种环境均出现了相互依赖的现象,并且个人要借助并依赖他人的条件来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进行仔细选择,同时他人对经济行为的选择也要依靠个人所作的选择。因此促进了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其利益之间的结合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力非常紧密,社会公共的利益均会受到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出现导致人类对自身利益顾及的同时还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密切的重视。

2.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

传统的企业法理论中的企业其实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将股东所得的利益实行最大化性质,是其最终目的。本着对股东负责人的态度,其实是因为股东是一个经济组织及实现利益的工具。但是随着现代工业市场化不断的发展,作为经济法中的主体,企业经济法行为中的放大效应急剧加大,企业中的个人行为影响着其他不同层次的社会人员。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将企业坚持的行为以及对股东所得的利益进行整合。

(二)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

随时工业市场经济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多个发达工业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是对这一制度进行推动的主要因素。召回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将一些有问题的产品及时的召回,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出现。同时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可通过召回制度进及时的阻断。而从有效的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人们的利益进行维护。

三、结语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产生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的制度制定的影响尤为重要。因此,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不仅对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根基,还对经济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打下牢固的基础。同时此项研究对人类经济步向全方位发展的道路有着巨大影响,其意义重大。

经济法学论文 26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笔者不揣冒昧,仅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谈一些肤浅之见,见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②。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③。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是落实消费者求偿权的关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做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虽然很明确,消费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的财产损害,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避免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落实。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为此,应当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同时,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

(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④。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这是各国通用的定义⑤。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⑥: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四)从立法上拓展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早期有关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都是按违约责任来对待。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 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来支配⑦。

(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六)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⑨。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⑩。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政策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注释:

①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②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xx年第2期第10页。

③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xx年第5期第7页。

④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xx年3月第一版,第21页。

⑤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xx年3月第1版,第17页。

⑥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⑦关于该观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案例选》,20xx年第2辑(总第40辑)第195—20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年10月第1版;《判解研究》20xx年第3辑(总第17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一版,第128—148页。

⑧齐树洁著:《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一版,第196页。

⑨王保树著,《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263页。

⑩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第73页。

经济法论文 27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

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 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

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

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 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

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

(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

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

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

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28

摘要

经济法是对于社会主义下的商品经济关系来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调整法律部门,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施的问题。

法律的实施中既包括了私人法律的实施,更加包括了国家强制力下公共法律的实施,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分支,也是包括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的两部分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的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在经济法中都占据着不可小觑的地位,在经济法中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

经济法 私人实施 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实现经济法为根本目的的,实现经济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具有行政性、综合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等特点。

目前在我国经济法学界还没有能够清晰的找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施机制来实现经济法,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在私人与公共社会交叉的金融经济法范围内,“社会”这个词还只是一种虚拟的法律存在,现行的经济法仍然要依靠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来实现经济法,所以在现在的经济状况下,经济法实施还是存在这一些问题,必须尽快进行改变。

1、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实现经济法为根本目的的,实现经济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的功能,用以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的预期目标。

(1)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2)经济法实施过程一定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经济法实施是一种程序性极强的活动。

(3)经济法实施是实施经济法,即经济法是经济法实施的对象,只有对经济法具有科学的认识,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的特征、意义,也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的对策。

(4)经济法实施将经济及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是将静态的经济法规逐步转换为动态的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的实施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克服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

2、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主体是“私人”,但是这个“私人”不能单独的理解为某一个单独的人,此处的“私人”应当扩大范围,理解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利代表之外的经济法主体或者是市场主体。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法的主要实施对象应当以企业的经营者为主,同时经济法还要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还要保护合法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免受其他垄断者的不正当排挤和侵害。

所以说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最重要主体就是企业经营者以及单个的消费者。

(2)国家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利机关是经济法实施的主导力量,这些相关的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同时私人也是经济法实施中不能缺少的力量。

虽然私人实施的方式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如果缺少了私人实施的力量,经济法在很多层面上就无法实施,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相关的经济案件都无法绕过私人的审理程序。

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

(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是互相牵制,相辅相成的,统一于经济法的实施,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不可以缺失,无论是少了私人实施还是公共实施都会造成经济法实施的不完备,都会导致经济法预定的目标和意义无法实现。

3、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3.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这是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条件,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要求,“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

(1)经济法实施机构的预算要独立保证,每年国家应直接从国库调拨固定资金作为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物质保障,从经济物质层面上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那么随之经济法的实施也能独立。

(2)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是一个专门的经济法实施机关,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只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不交叉与其他事物。

例如经济法实施机关中的反垄断法机关,该机关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了保障反垄断机关能够切实的执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就应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严禁其其他社会利益相牵扯,保证经济法实施的独立性和单一性。

(3)保证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机关的实施机关的独立性,不断强调它们与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差别,保证其单一性和独立性。

3.2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科学分工制度

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之间以及各机关内部一定要科学分工,科学地分工更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就它们之间的分工来说,可分工如下: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而司法机关则主要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就它们内部分工来说,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机关各负其责地实施经济法,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法的实施,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财政法税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法银行法的实施。

3.3完善经济法的实施程序

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用以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其实施的'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

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按照一套严禁的程序实施,程序使国家经济法的实施更加有法可依,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和政府权利的滥用,实现经济的法制。

3.4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施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可以直接决定经济法实施结果,越是高素质的施法人员就会拥有更好好的法律实施。

所以,要想完成好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4、结语

经济法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依赖着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无论是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主要内容与有效途径,两者在整个经济法实施中占据这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做好经济法实施的工作,就一定要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和机制,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整体素质,打破当前实施的种种局限,最终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我国的经济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界限》.《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

[2]王保树,李新新。《经济法》.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1.

[3] 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0.

经济法论文 29

内容摘要: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发展使国家制定法继续生成或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更适宜于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进步。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主义的弊端,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法律生成 理性构建 立法程序

从社会和国家互动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严存生(2002)指出:“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葛洪义(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本文认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规范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进一步给予具体化并伴随社会进步不断发展的法律形成过程。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弊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 性,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

社会基本规则是法律生成的基础和价值准则

(一)社会基本规则的产生

社会性是人的天然禀赋。社会中的人要获得存活和发展就需要进行各种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形成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这种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秩序是某种规则的实现,社会内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的存在。狄骥把这些基本规则称为客观法。社会基本规则与人的社会本性相一致,可以说是社会内生秩序的另一种表述,当与国家制约形成的秩序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当与国家意志创立的法律规则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基本规则。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秩序是纯粹的社会内生秩序,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内生秩序和国家制约形成的国家秩序,社会基本规则和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之间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尽管如此,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必须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础,并体现后者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二)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

社会基本规则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蕴含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中,并通过这些规范表现出来。对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格劳秀斯认为有两条,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付;霍布斯列举了十四条之多,并借用福音书上“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戒律,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存生,2007);罗尔斯则将其概括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和众多思想家的观念不同,笔者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在不同社会和民族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依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可以把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基本规则概括为如下八条: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规则所约束,为别人制定规则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规则;信约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权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为与收益或惩罚相对称;限制权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的条件下推动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行为的做出应建立在理性的审慎考虑之上;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应以每个人机会平等最大化为前提;多元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均衡对待。

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是法律生成必备环节

(一)理性构建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性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现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内容,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内容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通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 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已经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只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二)中外法学家理性构建选例

从我国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长孙无忌等十七名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疏义”更是唐高宗通过“广招修律人”进行解释,是众多法学家智慧的结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时,由儒臣讲律,“亲加裁酌”,更用“大诰”来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罚趋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现,造成明律在许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罗马法》是典型的法学家法,并且五 学家的学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可以看出,法学家的贡献是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获得世界影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体程序

(一)编制立法规划

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不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规划,也是向社会各界公开将要制定何种法律,以方便社会成员表达意见,特别是方便法学家群体及时展开相关理由的集中研究,这是 立法、科学立法的应然要求。立法机关编制并公开立法规划应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阶段。

(二)起草法案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机关组建专门起草小组来进行。起草法案的过程就是依据社会实际状况和客观需求,对社会不同利益进行衡量后对法学家构建的法律材料进行取舍、编辑的过程。法学家群体通常分化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持不同观点的法学家通过相互争辩、相互质疑会使相关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从而促使法学家修正已有的观点而使之更加严谨、细致、切于实际。如果某一法律内容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而是直接来自于立法者的单独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掺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特殊要求和利益。从此作用上来讲,起草法案就是一门通过利益衡量,挑选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艺术。

起草法案的过程也是立法者适用立法表达技术使法律材料得以规范地表达的,以具有统一的形式的过程。立法技术的表达包括法律文件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和立法语言的运用三个方面(沈宗灵,2009)。法律文件的表达要求法的名称和体例要规范统一、内容完整、要素完备;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简练和明确,特别是�

(三)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是立法机关对于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以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审查和讨论。审议的过程实质上是立法成员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表达意愿、提出意见的过程。为保证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

(四)表决法案与公布法律

表决法案是国民全体或者国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为法律的意愿表达。在涉及如领土变动、政体的重大变化以及宪法的重大修改时一些国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来表决法案。一般情况下,法案的表决是由公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成员来进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晓的行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确立,是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完成。

法律随司法活动进行与社会进步而继续生成

(一)制定法需继续生成的理由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阶段,但不是最后阶段。制定法需要继续生成主要取决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和制定者知识结构、生活阅历、语言表现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与社会的需要总是存在着距离;第二,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本身无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面对纠纷时参照或依据道德、习俗、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宗教规范、正义观念、内心良知等对法律进行补充;第三,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条文在适用中需要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加入解释者内在的知识结构、态度信仰和外在的国家政策、社会形势的影响,使得法律含义不断变化;第四,法律的稳定性会造成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呈现出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中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没有继续生成,就会沦为僵硬的教条,既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又必须频繁地修改以应对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二)制定法的生成点

制定法的继续生成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成为法的生成点。法人类学家霍贝尔(1992)认为,法是在社会纠纷的夹缝里成长起来的,新的疑难案件的出现就为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创造了机会。在大陆法系,法国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创制出来的;在德国,法官立法更为大胆,在这方面赶上并超过了法国,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徐国栋,2001)。在英美法系,“遵从前例”是一项基本原则,普通法的规则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某种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案过程就是“造法”的过程。在我国,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汇编”,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其中对疑难案件的判决通常成为法律生成的组成部分。

社会进步使人们获得新的思想观念和观察世界的新视野,从而赋予原来的法律条文以新的含义和内容。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没变,但早期却允许奴隶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该原则长时间里被理解为“隔离而平等”;至20世纪60年代,社会才普遍将种族、性别的歧视理解为“不平等”,判定为是对该原则的背离。

综上所述,强调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社会基本规则对法律生成的制约和法学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法院的判决,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基本规则形成的法律价值、法学家理性、国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结合。法律生成的过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过程,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动、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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