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论文(通用9篇)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法律事务专业论文(通用9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1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实践能力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学校,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学生具备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即具备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此,本文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内容既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二是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

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

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

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中遇到的困难

对于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的方式对理解和掌握体系化学习中的具体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改变单纯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单调枯燥,但其只能是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补充的模式。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因此,案例被设置的很简洁,对理解体系化讲授中的法学理论有帮助,对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言作用有限。

实践操作,是现在的法律教学中明显不足的环节,学生毕业后在这一环节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学生在完成体系化的学习后,去观摩与实习,或者进行法庭模拟,其收效不是很理想。首先,法庭审理只是法律实践操作的一个部分,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在庭审之外;而模拟法庭也仅模拟法律实务操作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与演练。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基本上是旁观方式的见习,是在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无知的情况下,以徒弟跟在师傅的后面观看并独自总结积累的原始方式进行学习,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帮助不是很大。这样的实践导致法律院系毕业的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严重不足。

三、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定位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可分为司法类法律人才和非司法类法律人才。司法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这类人员对资历、资格要求较严。非司法类法律人才是指进入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管理、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和部门;企业的法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人员及中介、等。

因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进入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比例不高,尚有大量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针对这种就业现实,就法律实务教学而言,应当以律师实务和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方向,兼顾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四、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律师的职业能力较具代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借重于对律师培养方式,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

1.应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地方高级法院出台操作指引是近几年的事情,教师应当挑选经常应用的操作指引提供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如何应用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业务操作指引,都是各个专业法律机构的研究成果,是许多资深法律人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不懈探索的结晶,凝聚着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对广大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训练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共同的操作指引,培养了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迅速缩短了学习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距离,避免了以往毕业生进入实务部门后需要一点一滴积累的种种弊端。

我们认为,操作指引的作用在于提示完成某一具体的法律业务的具体步骤,指明每一个步骤的要点。在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中,学生应当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知识要点,但对于完成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有的知识要点还没有学过,或者学过了但不够全面和细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任何的学校和老师不可能把学生生存于社会上所需的全部知识都教给学生。关键是在实践教学中,提示给学生完成某一法律业务需要哪些步骤,这才是解决实践教学的核心所在。在教学中引入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脱离实际,培养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

在有了操作指引后,案件来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体系化教学中用做分析的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制度下的为数较少的知识点,因而可以截取案件的一个片段,甚至可以由教师编制,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演练的是实务操作的全程,因而需要精心选择。最好是与实务部门联系,获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的案卷复印件,并去掉案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2.建立法律实务部门的模拟机构

法律实践模拟教学应当全面模拟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以掌握实务操作的步骤和知识,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根据需要在学生中设置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行政机关等模拟机构。对于诉讼类的案件,由于受出庭的人或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不可能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出庭,应要求学生集体讨论,然后自己选派人员出庭。

在实践教学模拟中,可设置专人负责对时间进行模拟,例如,可以假定两个小时为一天等灵活的方式,以保证举证期限、审理期限、文书送达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等与时间有关的制度的正常运用,其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忘记相关制度的存在。

3.建立能起示范作用、反映操作流程操作的范本

以实践教学为目标,先由教师选择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办案指引,依据办案指引准备好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范本,作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档案。由教师讲解或学生自主学习,然后由教师提供相应材料,学生依据业务指引和参照建立的档案材料,进行实践训练。

实践操作教学中,由于不可能训练所有的法律实务类型,要进一步培养学生解决未知问题的探索能力,面对未训练的案件类型,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操作指引,根据已有的实践训练积累的经验,独立完成相应的步骤。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J].法学研究,2006,(6).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2

主题词:企业;法制管理;企业;法律人才;培养

一、现代企业的法制管理势在必行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仅会经常遇到大量的专业法律问题,如:合同、担保、证券、票据、专利、商标和招投标等问题,同时,也常常会涉及到许多面广量大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企业的市场垄断、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的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以及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技术合作与贸易争端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一般企业管理所能解决的,它需要通过企业的法制管理来指导、协调、监控,甚至直接参与。

所谓企业法制管理,就是要求企业在其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以提高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专职化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企业实现法制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就明确指出:要注意培养懂法律、善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利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由此可见,企业法制管理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现状与目前法律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经过政府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目前,全国已有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形成了9万人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企业法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企业法制管理的发展需要相比,企业法律顾问还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供不应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虽有较好的法律理论基础,但其自身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岗位任职能力较低,难以参与企业的管理,赢得企业的信任。

然而,与以上人才需求不相协调的是:这几年法学专业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各学科中是名列前茅的,无论是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大学,还是其它各类院校都纷纷办起了法学专业,学历层次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从全日制教育到成人教育。但是,在“通才”教育的理念下,几乎绝大部分的这些学生都学相同的课程。这样一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社会来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使用从知识结构和技能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学历高低和学校层次的差异以外已无甄别;另一方面对高等院校来说,虽然各院校之间在教学条件、师资结构、学生生源和办学特色等方面有很大的相异性,却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分工。

因此,人才供需之间的这种突出矛盾,无疑严重地阻碍了企业法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法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改变现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法制管理工作的需求。

三、充分认识工科院校在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方面的资源优势

1.工科院校应承担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任务。

所谓法律人才,一般来说是指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文认为,法律人才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还可以分为专才和通才两类。这里,学术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和知识的传播,将来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人员;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知识的应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工作者,它包括适用于公、检、法、司及律师事务所等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专才,以及广泛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内的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应用型通才。

根据这种法律人才的分类,本文认为,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院校在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专才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而作为其它类院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信息资源、教学氛围等方面就法学理论教育领域与以上院校相比,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因此,这些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的分工上:一是应承担一部分应用型专才的培养任务;二是更应侧重于应用型通才的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就属此类。

2.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是工科院校的特长所在。

我们知道,工科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因而,长期形成的教学资源、信息渠道、教学模式等是培养企业各类专门人才的沃土。(1)无与伦比的实验设备和教学设施。工科院校日积月累地把大量的教学经费投在了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和设施上。由于工科院校专业的广泛,各个院校还都具有自己特定的教学领域和专业条件,这些极具特色的教学设施正是为特定的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它是培养特定行业和企业专门人才的基地;(2)富有特色的师资队伍。各个工科院校特定的教学领域也造就了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他们有适合于面向企业人才培养的独特教学内容和方式:应用性、前沿性、实践性。他们的教学面向企业,实习走进企业,科研服务企业;(3)“鱼水之情”的企校交流。工科院校与企业的交流是全方位的、紧密的、互惠互利的,它包括:“信息交流”(企业骨干来校培训、学校教师去企业调研)、“人才交流”(学校向企业输送各类合格人才、企业专家来校讲学、学校教师去企业当顾问)、“资金交流”(企业向学校投资办学、搞科研,学校向企业投资办实业)等。

因此,我们认为,工科院校与企业这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这对于工科院校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来说,它既是一种根基,也是社会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培养面向企业法制管理的法律专门人才

1. 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要求。

本文提出的是培养企业法律专门人才,并不单纯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随着企业法制管理的不断强化,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承担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以外,承担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处理或直接办理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以及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5)参与、指导和监督企业的生产、质量、销售、财务、人事和技术等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6)对企业干部和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从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岗位职责来看,作为一名企业法律专门人才:一是要系统地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二是要了解和掌握有关企业管理的知识,包括财务、供销、质量、生产、外贸等管理方面的知识;三是基本了解本行业、本企业以及相关产品的业务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总之,他应该成为一名精法律、善管理、懂科技和经济、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2. 利用工科院校培养具有特色的法律专门人才。

(1)教学内容——在“法学理论与相关知识的结合”上下功夫。法学教育应首先以法学基础性理论为前提,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可以有选择地加重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劳动法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其次,应加强管理和经济知识方面的教育,开设经济学、财务管理基础、营销学、企业管理学等课程,让学生能更多地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另外,各工科院校还应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进行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理论教育,如:开设一些化工生产和工艺、机械制造工艺、服装设计与生产等课程。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如煤矿行业的安全、化工行业的环保等与企业法制管理密切相关的专门课程,既介绍相应的技术,又介绍相关的法规。

(2)教学方法——在“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上动脑筋。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它是在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与普及的。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21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必然。就案例教学法之利而言: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助于训练学生直接面向实践、走进社会的法律职业技能,它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

(3)实践环节——在“法律专业实习与企业管理实习的结合”上找出路。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法学教育必须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本专业法律方面的专业实习外,工科院校应根据本院校有利的企业实习条件,在经过必要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之后,进行相关行业的企业实习,通过实习不仅可以熟悉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管理情况,而且还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些特殊行业的生产、技术、售后服务等企业的法制管理问题。如: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食品行业的产品卫生质量问题,家电行业的售后服务问题等。

当然,加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体现法学专业的本色,又要融入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的知识;它既要充分利用工科院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又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需求。只要我们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就一定能够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企业法律专门人才,推动企业的法制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高林。企业法制管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3

所内主要成员有

李晓斌律师,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人民大学民商事研究中心地产研究所所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国土资源报常年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先后担任了多家法人单位的法律顾问,业务范围涉及土地、建筑工程、金融、公司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李晓斌律师作为资深的法律专业人士,不仅业务娴熟,而且也十分关心地产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其先后出资10万元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优秀地产法律政策论文奖学金――“佟柔一曾宪义奖学金”,奖励那些为地产政策法律研究做出贡献的优秀法学人才,作为对社会的反馈与回报。

柴荣,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所长助理,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合同法律事务。其从事教育和法律实务多年,发表多篇法学论文,办案风格别具特色,在所里的重大诉讼案件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根据专业分工和协作要求,设置了地产部、公司部、综合事务部三个专业法律部门;有效地实行一般案件主协办制度,疑难案件联合攻关制度、重大案件协调合作制度,以保证委托人面临的法律问题能获得满意的解决。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既有精细的专业分工,又讲究严谨的专业配合,始终追求用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最佳效果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发现、发掘资源,用最佳方式整合、利用资源以服务于当事人。

地产部是李晓斌律师事务所特色部门,该部在宋志红博士和资深土地律师申清海的主持下,自成立一年以来,共办理咨询案件200余起,涉地产诉讼案件40起,涉地产非诉讼案件30起,在房地产、地产融资、土地开发与储备、土地矿产出让转让、征地补偿纠纷、农地承包和整理、土地产权登记、土地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行政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方面都具有成功案例,如邯郸联合挖土有限公司诉华北一冶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涉及金额2600万元,该案最后调解结案,该部所办案件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公司部是所里另外一个重要部门,在闫周秦博士、陈浩硕士、盛利律师的参与下,负责所里的公司业务。自成立之初,公司部就设定了“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在诉讼业务上,提供的服务涉及建筑工程、知识产权、股权转让、房屋拆迁、借款等合同纠纷。这其中包括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施工、租赁及房屋拆迁纠纷、中央某部属单位六千万元的借款纠纷、哈尔滨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等等。在非诉业务上,提供的服务涉及公司设立、企业重组与改制、项目融资、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这其中包括受聘为十几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浙江省某市十几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综合业务部在宋文律师、董涛律师的参与下,主要处理民商事各类侵权、劳动纠纷、婚姻.继承以及仲裁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案件。不久前该所律师受相关国家部委委托办理媒体广泛关注的一系列案件,取得较大社会反响。在最近的一起刑事辩护中(法律援助项目),我所律师在证据对被告人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抽丝拨茧,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多年的从业经验,积极争取,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法定刑以下(从轻)的刑事判决。

一年来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许许多多感人的事迹:2006年9月刘女士委托该所办理遗嘱公证手续,由于刘女士行动不变,该所宋文律师经常下班后到刘女士家里了解情况,宋律师的敬业精神使刘女士深受感动,为了表示其感谢之情特在2006年10月送给宋律师一面锦旗以示谢意。

宋文律师在办理的另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始终勤恳的工作,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地利益,委托人为宋律师的敬业精神及谙熟法律的程度深感敬佩,为了表达其心意,特在2006年11月送给宋律师一面锦旗。

除了做好业务工作,该所律师还积极参加居民社区义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事务。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及时化解邻里矛盾纠纷,创建和谐社会,自去年10月份,该所连同宣武区椿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共同创建法律服务基地,12月1日正式同椿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承诺义务为居委会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参加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每季度为社区居民进行一次针对性的普法讲座,应邀参与重大纠纷调解提出法律事务解决方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

节假日里,所里分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到宣武区富卓花园小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耐心解答居民日常生活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为居民出谋划策,受到社区居民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

进入12月份-法律服务月中,所里每天有律师到宣武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为市民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该所律师深入浅出的解答,将本来繁琐复杂的法律事件分析的明了透彻。

为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今年4月12日下午,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北京晓斌兄弟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筹备投资北京晓斌法律咨询公司顾问单位,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招聘会。招聘现场李晓斌主任将关于当前地产的走势及相关情况作了讲解,招聘事宜做了详尽介绍,引起了与会师生的浓厚兴趣,应聘者报名踊跃,为本单位选人用人提供了广阔的空问,也为北京晓斌律师事务所、北京晓斌兄弟法律咨询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渊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政策的准确把握以及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媒体的良好工作关系,为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护委托人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4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2]樊安红。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与完善[J].传承,2010,(7).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5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6

姓名男 | 未婚 | 198*.**.** | 户口:xx市 | 现居住于xx市xx区

n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

民族:汉

电话:(手机)

E-mail: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从事行业: 银行、企业法务、优质律师事务所

期望从事职业: 律师、法务

期望工作地区: 北京

期望月薪: 7000元/月

目前状况: 一个月可到岗

批注:……

自我评价

性格品质:热情,具有亲和力,善于于交际与沟通是我给人的第一印象。踏实,严谨,耐心,投入是我对工作的态度。积极向上,热爱生活,乐观勇敢是我的生活指南。积极向上,乐观勤奋,热爱生活是我对生活的追求。喜爱参加集体活动,并且能够很好地和团队成员进行合作,共同进步。同时,担任班干部培养了我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

批注:性格品质应该就是简历通用的"自我评价"项目了,最好用一个常用的项目名称。此外,注意语言组织,不要有重复的,这段里就有两次"积极向上".语言不需要华丽,最重要的是能够给人真实,清楚的感觉,让HR第一时间对你有所了解,判断出你就是他要找的人。最好将此内容放到简历前半部分。

工作经历

20xx年4月—9月

XX中天司法考试学校 兼职教师

工作概述:

协助学校完善对学生的管理,帮助同学完善学习计划,解答难题,对同学进行考前的心理辅导。

20xx年

XX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实员

工作概述:

主要参与房地产及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对诉讼程序有更深入了解。

批注:社会实践是应届生的最被HR关注的经历,应该详细,突出个人与求职目标想匹配的特质。

教育经历

20xx-20xx **zd大学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20xx-20xx **zd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20xx-20xx **外语学院,英语专业,文学学士

学术活动:

20xx年在《中国经法论丛》"论外资并购在华的法律规则"

20xx年在《zd研究》"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20xx论文"国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研究"评为20xx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优秀论文

社会活动:

20xx-20xx大学期间,担任三年文艺班长职务

20xx-20xx大一到大二,担任院刊物《法府青年》编辑

多次参加义务团体组织,曾任校"红岩义务讲解队"队员

20xx-20xx研究生期间,担任班级的文艺委员

批注:教育经历不要这样大段的文字,简单列出学校,学历,学位,成绩即可。HR看每一份简历的时间都是很有限的,不要用大段文字考验HR的耐心。

语言能力

英语: 英语专业四级,听说读写熟练

专业技能

法律:法律职业资格证,于20xx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计算机: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

外语:公共外语六级(CET-6)

四川外语学院专业外语四级TEM-4,且在法律英语方面较有优势。

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模板(二)

职业目标

谋专职律师或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以充分发挥自己所积累的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

工作经验

xx年10月——现在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职责:

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二十多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劳动纠纷案件;

负责五家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动作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精通谈判技巧

教育背景

xx年9月——xx年7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本科

职业特长和技能

具有律师资格证书;

悟性高,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

专业知识深厚,尤其精通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按揭原理及程序;

能够独立起草各种法律文书;

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及书面表达能力;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7

关键词:职业伦理;社会性;忠诚;保密

一、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内涵

职业标志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1]此语强调个体对于职业的确信,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特性的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2]

伦理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也是对社会行为的道德判断,具体而言是对社会行为的对错、正当与否、应当与否的道德判断。[3]个体行为如果符合价值标准的,即演变为社会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体行为以社会行为作为参照,依据其既定的标准行事,这也就是说,社会行为本身就是个体行为的衡量与判断,并对个体行为具有规定和约束的功能,这在属性是具备规范性的。因为道德规范源于社会生活与有效的经验事实,规范与标准一旦以某种方式予以确立,就会反过来对社会行为产生拘束、限制,此拘束与限制相应的投射到个体行为领域。伦理的判断,可以从其判断的具体社会行为这一对象,区分为一般行为的伦理判断和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又因针对的专业行为所属不同类别,再区分为各种专业行为的道德判断,比如会计师论理、银行职业伦理、记者伦理、教师伦理等。所以,职业伦理,指的是对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社会分工后的产物。尽管不同的职业都有其共通性,但由于不同的职业,其发展的经济基础、历史轨迹以及社会对其要求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师有“师德”,官员有“官德”。所以,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违背了职业道德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方式的惩罚。

由此,笔者以为,法律事务人员是以专业知识为社会和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人员伦理是典型的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对法律事务人员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的专业行为进行的伦理判断,通常是指法律事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信念与规范,包括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为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信仰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团体的判断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法律规定,并扩及惯例、传统礼仪等。这说明,法律事务人员因其专业知识及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其职业伦理不仅异于一般伦理规范,而且有时与常理、人情等格格不入,如,在我们看来,诚实无欺是一种伦理,可是,为了为企业公司保密,有时法律事务人员不得不保留不利于企业公司的材料与证据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所有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精神风貌、信仰观念、职业操守、品质素养等多方面的整体评定,是树立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优秀形象和名誉,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既是对法律事务人员遵守行业规范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评价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基本尺度,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统一要求,也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品格修养、价值取向的一致考量。[4]

二、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事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的特定的职责,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活动的“思想立法”、“灵魂立法”,通过法律事务人员的内心信念自觉地行动。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受执业目的、职业活动和职业传统所制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承继性。

(一)社会性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直接统一性,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基础和依据,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属于社会伦理的一部分,是对社会伦理的补充。所以,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再者,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与法律事务人员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法律事务人员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维护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声誉,推动法律事务人员为社会为企业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二)政治性

只要是阶级社会,伦理一定就富有阶级性。因为,“一切以往的伦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伦理始终是阶级的伦理”。[5]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伦理,更多的是指与统治阶级利益密切联系的行业伦理。而法律事务人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是属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事务人员伦理必然是带有阶级性质的伦理,其它职业伦理,如反映经济生活的工商业伦理,教育领域的教师职业伦理,医生职业伦理等接受统治阶级的约束相对来说要轻得多,还有,法律本身就附着有一定的强制性,很容易成为统治阶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作为法律事务人员,必须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伦理,以顺应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事务人员追求正义,法律事务人员行业事关人权、民主、法治与国家国家。所以,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中就必然有丰富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成份。

(三)行业性

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和社会公共属性的双重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应该做到维护企业公司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这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职业要求、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在有的国家将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称为法律事务人员执业行为操守,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伦理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具体来说,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人,在执行法律事务人员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信奉的伦理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一般是由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自治性组织,例如法律事务人员协会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法律事务人员的意愿。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独立向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不受国家职权直接干预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法律事务人员的自治性组织来制定法律事务人员伦理规范。

三、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要素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法律事务人员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法律事务人员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法律事务人员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横加干涉,法律事务人员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力量。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制度;二是法律事务人员的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三是法律事务人员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通过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立,改变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中存在的对企业公司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恶意欺骗企业公司,骗取企业公司信任,漫天收费甚至收费不办事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改变法律事务人员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严重损害企业公司利益的不良现象,以强化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社会信用。勤勉尽责,则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勤勉服务,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代表企业公司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企业公司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企业公司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四)敬业勤业,提高素养

法律事务人员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事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法律事务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法律事务人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法律事务人员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法律事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五)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法律事务人员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法律事务人员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法律事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法律事务人员品行修养的核心,是法律事务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法律事务人员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法律事务人员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掮客,唯其如此,法律事务人员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将对中国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设产生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六)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使得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企业公司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将企业公司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企业公司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企业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法律事务人员不能保守企业公司的秘密,企业公司对法律事务人员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法律事务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七)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法律事务人员不仅对企业公司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法律事务人员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法律事务人员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法律事务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法律事务人员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法律事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法律事务人员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注释:

[1][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2]同上,第218页。

[3]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4]孙佳琪。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构建[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德]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435.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8

关键词: 模拟教学 民商法教学 案例分析 角色扮演

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堂理论讲授与实际案例分析演练相辅相成。法学主干课程对于学生建立法学整体知识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民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借助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同知识点可以形成交叉集聚效应,汇集并传递给学生。模拟教学法比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更进一步,强调学生融入纠纷或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现实角色,而不是作为事外第三人旁观和评价。在美国,一些法学教师采用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充当原、被告人,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辩论。[1]这种教学法在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为主,以概念为起点、以法律条文为骨架,着力于理论基础和逻辑严密的法条结构的构建,教学采用以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为核心的推理模式,由教师向学生单向传递,存在教学单向性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即使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例如德国的演绎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也仅仅是使法条适用更加清晰。[2]这种单向性的教学带来的弊端是,学习者并不能进行独立思考,缺乏对司法能力的培养,导致学习气氛沉闷。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分析,“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3]

民商法主干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等内容。在这些课程中,由于借鉴了大量外来的法律术语,其背景性理论非常抽象。以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课程中的“物权行为”为例,其概念本意与日常理解的含义大相径庭,如果仅仅以概念讲述、特点分析和“典型行为”介绍等方式讲授,则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必须有适当案例加以说明。然而,课堂上进行案例教学存在理论和案情脱钩、针对案例就事论事等问题,案例的辅助理解作用有限。

有学者认为,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在民商法课程中推行实践性教学,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部分。教学实践部分包括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组织的案例讨论、相关案例、音像授课、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模拟法庭的设计和法律诊所中的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部分包括与民商法教学相关的社会活动,如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学习、旁听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相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4]对于民商法主干课程来讲,这同样存在问题,即每学期课程安排容量有限,引入大量的实践性活动,对于法学初学者来说,不利于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法律理论框架,大量的现场实践“冲淡”了基础理论课的环境氛围和教学目标。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种折中的多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法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较为适用。模拟教学是一种在教学活动中模仿社会实际的教学方式,它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都有重要意义。[5]模拟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在贴合社会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民商法基础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导,学生轮流扮演不同民商事纠纷或民商事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角色,在纠纷解决或事务处理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特色分析

(一)模拟教学法强调在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基础上灵活编排和整合案情

传统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整理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分析讨论,案件的背景性资料通常经过简化,以判决书等最终法律文书为蓝本,且案例教学主要的时空存在于授课的教室中。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失去了实际生活的现实全貌,尤其是对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来讲,过度的定型化范围会束缚学生的思维。学生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往往不是由教师加工好的案例材料,而是复杂得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组合,各种信息往往混杂在一起,需要学生分析筛选,从中找出案件主线和争议焦点。此外,学生还必须懂得在存在价值判断和倾向的各种材料中,梳理和了解案情。模拟教学法是针对上述情况存在的一种综合性法学教学法。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指导学生模仿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讨论和会诊,引导学生学会归纳整理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案情。

(二)模拟教学法强调变第三者自上而下的视角分析为第一人称角色扮演

传统意义的民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往往都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置身于案件之外,对案情进行分析,发表看法。这是一种简单的应用所学知识的做法,导致学生不能进入角色,无法提高深入理解与应用类似知识点的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法律工作者都是作为某一角色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案件里,不同身份就会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思维与技巧。模拟教学法利用大学生思维活跃的特点,将其分配到案件的不同角色,使他们投身案情,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他们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切的理解和掌握。

(三)模拟教学法强调变单纯理论讲授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全方位培养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引入案例讨论的目的仍然主要是有助于对某些原理和知识点的认知和理解,侧重于知识点的灌输。前文提及,对于民商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僵化和教条。模拟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停留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这一浅层,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原理和知识的能力。在模拟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全过程仿真操作。例如,教师组织学生模仿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一部分学生分配作为原告人的角色,就要从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开始,与当事人会商案情,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策略,拟定一系列法律文书,准备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辩论,与当事人讨论判决结果,确定下一步应对措施等。可以说,模拟教学法就是把业务的实际操作从社会缩影到学校的一种教学方法。[6]通过仿真实战演练,学生很快就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教学法在民商事案件中强调变对抗式论辩为平等协商式解纷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适用的范围和对应效果存在局限性。刑事案件中,案例教学法所分析的对象是案情所包含的知识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如果学生进行相关的角色扮演,就容易产生“为脱罪而脱罪”的情况,甚至通过曲解法条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处罚,目的导向是通过对抗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凡官民商事案件,显示中的高调解结案率表明,当事人的倾向往往是通过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理想状态。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学生所扮演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不存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背景的负面心理影响,容易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对抗变为友好协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对于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民商事纠纷来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符合纠纷或者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三、民商法主干课程中应用模拟教学法的步骤

(一)合理选择和加工教学案例(法律事务)

选择案例是模拟教学法践行的前提和基础,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民商法主干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高低。综合来看,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的选择和汇总加工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典型性。为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鉴于此,可以根据民法课程中的主要内容,选取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方面知识点综合交叉的案例,这些案例一般都应涉及常用又易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样就能突出重点内容,有限的时间集中到最需要的内容上。

2.多样性。民商事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学生的视野,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案例的选择上注意其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比如,选取的案例或法律事务,既可以有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又可以有非诉讼的私主体间法律事务等。

3.争议性。虽然民商事纠纷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强调当事人间的协商,但是出于激发学生思维的考虑,在筛选案例时,要选择有探讨价值、存在争议的案件。[7]既要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有讨论的空间,又要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其对所学内容进行深入思考。

4.渐进性。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有易有难。考虑到法学学生的学习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所以挑选的案例应适合学生的整体水平,在案例编排上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在开始教学前,首先应对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作了解,其次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例。

(二)拟制科学的案件(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角色定位。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确定各组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进行角色分配时,要考虑到每个学生的选择意愿,也要考虑到学生角色的转换。也就是说,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多次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中,要使学生经历多种场合,扮演不同角色,体验不同身份当事人的感受,培养多样化的角色担当能力,进而直观了解纠纷及法律事务处理中不同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其将来从事相关职业积累经验。

2.案情(事务)调查。角色确定后,接下来一步是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细节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或者忽略部分关键事实或材料。通过引导学生对案情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同时要求学生对有利或者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区分,使其掌握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力与技巧。

3.场景模拟。民商事案件庭审或法律谈判是法律实践最集中的场合,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模拟的环节。学生参加模拟庭审或模拟谈判,能够将理论和法条形成的制度性规定变成具体的操作经验。以民商事纠纷诉讼模拟庭审为例,可以把当事人分成三组,即原告方、被告方和审判人员。原、被告各组分别扮演主要发言人、材料准备人等角色,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教师作为与各方均无关联的事件推动者,负责场景模拟的组织和引导,对进行场景模拟的学生予以协助,并在场景模拟结束后对进行角色扮演的各组学生表现进行点评。

(三)确定合理的课程考评方法

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与课堂教学相联结的必要环节之一,应建立合理的成绩评判、考核机制。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重点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即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焦点问题和是否抓住了所讨论问题的实质等。

四、民商法主干课程推行模拟教学法需要处理好的若干特殊关系

(一)法律知识灌输与法律思维培养的关系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关联甚大,在法学教育中如果不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把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重要内容,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民商法体系在我国民商合一主义的立法思路主导下,整体性、体系性固然非常强。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在采用模拟教学法的同时,要处理好知识教育和思维教育的关系,不能弱化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教师可以先在课程初期集中时间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讲授,再开展案例或法律事务的模拟教学。要防止毫无法学理论基础,盲目就事论事的讨论,否则,案例分析、讨论将难以开展,勉强为之也较浮浅。[8]

(二)基础理论知识和模拟演练结合采用的关系

推行模拟教学法,同样的知识点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传统的“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式要长一些,如果不合理安排好时间,就会影响整个学期其他教学内容。所以,模拟教学法不能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所有章节讲述中均采用,而只能集中在实务性强而又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也就是说,模拟教学法是要与其他教学法结合使用的。模拟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民商法主干课程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合同法领域,可以模拟当事人“签约—违约—补救”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中可以穿插“时效”等知识点在模拟演练的案件之中;在物权法领域,可以选择“所有权移转登记”产生的瑕疵及补正等问题;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定继承”等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充分的单向讲授和列举典型事例即可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三)事件全程引导与分阶段裁决的关系

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演练过程中,教师应全程监督,把握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推进案件或法律事务进展的节奏。教师在模拟教学中的定位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组织引导者,课堂应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项传输变成教与学的双向交流。[9]在角色扮演各方交流过程中,学生应作为主要发言者,教师应善于启发引导,并且善于引成学生形成对立观点,再互相辩论。同时,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其角色扮演在模拟的案件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教师有必要对模拟案例或者法律事务分阶段进行裁决和点评,防止学生在某一非主要问题上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

(四)学生情景模拟表现与法律文书质量的关系

在模拟教学效果考核方面,还需要注意考评标准。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会有较为直接的正向或负向反应,进而会影响到接下来教学工作的效果。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投入、踊跃发言,是取得预期的模拟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为起到激励作用,教师应对学生的角色扮演的课堂实际表现进行记录,区分等级,由此对学生实际表现利用分数的杠杆进行调节。但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角色扮演有可能会受到局限。所以,由案件或法律事务衍生的法律文书就起到了重要的教学效果补充检验作用。法律文书是思想内容和论证能力的集中反映,通过审阅学生撰写的法律文书,教师可以在不同时空范围内评价特定时段学生的课堂模拟效果,发现法学初学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与指导。

五、结语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优点突出、效果显著的法学教学方法。此种教学法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模拟教学实践,以“身临其境”的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有积极的实用价值,尤其适用于将民商事纠纷和非诉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引入民商法基础课程教学之中。接受模拟教学的学生对民商法相关基础理论内容的掌握会更加深入、翔实,专业综合应用能力会得到全面提高,适应实际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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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9

[关键词] 法学专业本科生 就业难 现实困境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社会对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从社会需要看,法学专业大有前景,但现实情况是法学专业尤其是本科生呈现越来越难的就业趋势。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难的形势特点

1.人才市场供需矛盾突出

毕业生供需矛盾突出是近年来高校扩招后社会公认的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在校本科生达30多万人。而每年国家涉法部门招考法学专业的职位非常有限,加上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及其他法律相关工作部门所能提供的吸收法律人才的岗位,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毕业生的需要。

2.用人单位选材要求提高

第一,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或者研究生学历,均将本科生拒之门外。这主要是与法律密切联系的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职位要求,他们认为本科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存在问题。

第二,要求社会从业经验。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论是检察院、法院还是律所、企业的法律工作都需要大量的从业经验,而本科生经验缺乏。

第三,要求有其他专业背景或知识,这主要是由于纯法学理论很难解决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纠纷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往往需要研究生或复合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如要求毕业生不仅要专业知识扎实巩固,而且要精通外语、计算机、经济学、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

3.法学专业就业出路狭窄

相对经济、财经、计算机等一些专业的就业难度来说,法学专业就业出路狭窄,比较对口的职业是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到其他行业从事与“法”相关的工作,所有这些的接纳能力仍然十分有限。

4.法学本科人才竞争力量薄弱

(1)竞争不过法学研究生(含法律硕士)。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之后,社会上对于本科层次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不满意或者不放心。甚至有的单位对于本科法学学生根本就不屑一顾,认为他们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均存在问题。所以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和有其跨学科知识背景的法律硕士生,就业前景广阔。

(2)本专业转行较难。法学的应用领域较专,主要是用所学的深厚的法律知识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离开法律,很难从事其他技术管理类工作。

(3)外专业的涌入相对容易。竞争相当激烈的司法考试,体制上并不限制其他专业人员的报考,这就为其他人进入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了捷径;此外法律硕士专门为其他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行业提供了路径,这都给法学学生就业带来压力。

(4)自主创业基础较弱。自主创业者需要丰富的经济、管理类知识和经验,而法学毕业生所学的专业较为单一,无法深入了解社会对于人才的综合要求,不敢放手也没有坚实的知识基础来自主创业。

5.法学本科学生就业期望过高

长期以来,社会上一般认为法学专业毕业后就可以到公检法系统工作或从事律师工作。许多学生在毕业时仍然带着这样的期望,考取公务员是首选,一定要找专业对口的工作,而且是到发达地区竞争高薪部门,不愿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二、造成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

1.社会因素

(1)社会法治文化淡泊导致对法律人才不够重视,这主要表现在最能吸纳毕业生工作的企业未能意识到法律人才对企业长足发展的重要性,他们更倾向于在企业遇到问题时向律师事务所求助。

(2)国家政策和法律制约。首先,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设置了将法学本科生拒之门外的限制条件,比如研究生的学历要求和社会基层工作经验要求。其次,对公检法系统的用人制度,设置了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双重高门槛,将绝大部分本科生挡在门槛之外。

(3)法学招生与就业严重失衡。一方面是法学本科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培养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社会对法学类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快速上升,毕业生之间的竞争压力很大,这是目前我国社会法治环境下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

2.教育因素

(1)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是能够直接为其所用,而目前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上模式比较单一,注重学生的理论素养而忽视了实践应用,另一方面大部分高校不能利用各学校现有资源培养专业交叉的综合性法律人才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2)就业指导投入不够。目前各高校都开设了对学生的就业指导课程和活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大多投入不足,忽视对学生进行全程性指导,一般只是在高年级才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这不利于学生及早规划自己的学习和职业生涯,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储备,造成学生大学期间学习和毕业就业时的迷茫和困难。

3.自身因素

(1)就业观念趋于保守。表现在:一定要专业对口,非本专业工作不去;受家庭和社会环境影响,要工作稳定,高地位,高收入。除了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外,其他工作一律不考虑,甚至不考取公务员不通过司法考试暂不就业;都集中在大城市发达地区就业,不愿去基层欠发达地区就业。

(2)择业能力受到限制。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大学生毕业时只能获得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短短四年,许多学生都将时间花在了英语、计算机的学习上,而少有学生将精力重点放在专业课的学习和应用上,更没有去选修或者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达不到社会普遍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标准。

三、解决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对策建议

1.改变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

(1)在招生政策上,要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扩大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生、法学双学位的招生,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专业口径,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

(2)在就业政策上,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一方面,对司法系统人事制度不要限制得太紧,每年要提供一定的就业职位;另一方面,鼓励各大公司、中小企业设置法律服务岗位,拓展基层法律工作岗位。

(3)设置准就业门槛或者降低法学本科生就业门槛。可以参照临床医学专业将法学设置成5年制,其中一年专门用来实践教学,生活费等由国家进行专项补贴,同时降低就业门槛,这种学制下学生可直接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

2.调整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式

(1)利用现有资源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扎实的法学理论为基础,以英语、计算机的应用为辅助,同时具有经济、金融、管理或者对外贸易相关的学科知识,这样的经管法复合型法律人才将更具竞争力。

(2)开设法学以外的选修或者辅修第二学位课程,鼓励学生参加。学生毕业后,不仅能够从事法学职业,也能够从事其他诸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为拓宽就业门路奠定知识基石。

(3)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让实践课流于形式。应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让毕业生有更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完备的专业实践能力。尽管我们的学生也有很多机会可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比如参加科研、普法宣传、去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实习等。但是很多时候学生缺少正确的指导,缺少对本专业的思考,缺少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生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一,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类的活动。通过讲座、经验交流、技能测试等引导学生根据专业、个性、兴趣、社会需求来设计自己的职业,以此来指导大学四年的学习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大二,开展提升素质类活动。可通过演讲、辩论、模拟法庭、普法、户外拓展等方式锻炼他们培养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大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认清努力的方向。此时可通过考研指导、公务员指导、专业社会实践、职业技能测试来帮助他们走出“我要干什么,我该怎么办”的焦虑期,通过模拟招聘、经验交流等活动提早让他们进入就业准备期,树立主动就业的意识。

大四,增强学生的就业技巧。对他们进行就业政策和就业技巧的指导,进行就业心理咨询,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5)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第一,引导学生在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基础上认真对待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服务行业就业。

第二,鼓励学生到基层法律工作部门工作。指导他们打破传统的“大城市、高地位、高收入”的观念,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到最需要的地区就业。

第三,鼓励学生跨专业就业。调动法学学生的就业激情,引导他们在不同的行业,非专业岗位上发挥自身法学的知识,为社会做贡献。

第四,鼓励学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家族企业、工厂、作坊工作,指导他们就业与创业并举,参与竞争,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6)完善就业服务。第一,为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及其他工作的申请做好报考、初试、复试指导。采取集中和分散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邀请专业人士来开讲座,另一方面可利用学习导师制的优势,定点定时指导个别学生。

第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发动专业教师、校友的力量,利用各种关系,与用人单位联系,提供用人单位的名称、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学院与此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少、成功几率低的难题。安排专人搜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他们采取逐个击破的方式,促使他们积极就业。

第三,建立就业学生临时档案,关注未就业学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小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未就业学生的专业、生源地、未就业原因、思想动态调查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把工作对象由班级转向个体,逐个的找未就业的毕业生谈话并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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