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伤鉴定申请(精选3篇)
申请人:严某,性别 男,1969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人 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8。 严某,男, 1972 年 10 月 17 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 份证号码:4210814。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哥哥严某在 20xx 年 9 月 26 日 的死亡为因工死亡。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7 月 15 日,申请人哥哥严某在被申请人 正升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 20xx 年 9 月 26 日乘坐该公司拉砖的货 车(新 G56200 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在回工地的途中,因车辆制动失 灵, 失去控制, 司机王某让乘车人跳车, 乘车人跳车后造成严某死亡。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 对申请人哥哥严某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法认定其死亡为因工 死亡亡。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工地施工员张某的证明,证明严某在确实正升公司工地务 工,已经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 2、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申请人:罗义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家住云南省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住院治疗,身份证号码:,是江西嘉业建设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职工。联系电话。
代理申请人:马宗艳(罗义奎之妻),籍贯、住址同上,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陪护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于申请人罗义奎受伤治疗至今三个多月仍然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因此申请书由其妻马宗艳代为提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练塘镇莲塘大道739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曾保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部,地址:暂住山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联系电话
法定委托代理人:尹兵(副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年*月*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实施职工,于201*年**月进入该公司,在钢筋配料班组负责钢筋加工工作,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在201*年5月**日上午上班期间,被一号塔吊转运钢筋时掉下一根1米多长的钢筋砸伤头部,致使申请人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该公司工地职工王保雪、陶善银、王道胜三人及时用私车送至就近的淮南市**医院抢救,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三个余月,仍处于神智不清状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虽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但申请人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呈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代理申请人:
*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侵权一案,你院正在审理中,因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对原告的 伤残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依据是:1*2*3
在此,被告请求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所对张建民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望准许。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