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延期举证申请书最新9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X人民法院:
在申请人与xxxxxxxxxxxxxxxx因xxxxxxxxxx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时间跨度比较大,证据比较分散,部分证据收集较为困难,特申请你院延长我的举证期限。申请延长期限为xxxx个月。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申 请 人: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住 所 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西路8号9号楼x区xxx室
委托代理人:
xxx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请求,延长举证期限。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北京eeee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eee”)著作权侵权一案正在由贵院进行审理。为了能准确、客观、公平的审理案件,申请人特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理由如下:
本侵权案原本认为很简单,但是目前变得很复杂,我方需要补交新证据,新证据主要证明:
1、申请人署名合法性;2、申请人拥有著作权;3、eeee侵权事实。
但由于我方新证据需要经过域外收集和公证,一时很难在数日内完成。恳请贵院能够充分理解申请人之困难,批准延长举证期限。
为了能慎重处理该案件,希望贵院延期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电话: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但由于XX,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xxx人民法院:
关于XX诉一案,贵院定于X_年X_月X_日开庭审理,因在此期间内,由于XXX,致使我方如期举证确有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给予举证延期。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男,1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李哥庄镇前石龙屯村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延长举证期限。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刘军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正在贵院审理。为了能准确、客观审理案件,申请人特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理由如下:
本案申请人原本认为被告刘军会到庭,双方对有关事实会进行确认,案查清案件事实会比较简单,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申请人需要补交新证据,新证据主要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
由于我方对新证据存放地点遗忘,需一段时间仔细找寻,恳请贵院能够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以利慎重处理该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10月28日
X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xxxxxx与被申请人xxxxxx,xxxxxx合同纠纷,因xxxxxxxxxxxxxx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请予批准。
此致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和理由: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本案涉及的基础事实距今时间较长,案件知情人多已离职,且案情较为复杂。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及事实情况。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望延期____日)举证。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合同纠纷,因____________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仲裁委员会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XXX人民法院:
在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时间跨度比较大,证据比较分散,部分证据收集较为困难,特申请你院延长我的举证期限。申请延长期限为____个月。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