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法务部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通过提供前瞻性的法律支持,出具专业意见并有效地组织实施,从而帮助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自身所具有专业知识和独特的认识问题的方法,根据明晰的法律原则,在更广的时间维度内审查公司各个业务类型的运营;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据理力争,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维护公司声誉。
一、20xx年度工作概述
(一)法务部发展规划拟定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1、拟定了《法务工作构想》,明确了集团公司法务部三至五年的需要实现的目标及需要建立的工作组织架构和实施方案。
2、完成了《法务部工作职责》和《法务主管岗位说明书》的制定工作,明确法务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作用。并完成《合同编码规则》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3、对《经济纠纷处理规定》和《合同审核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合同评审工作及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的要求对集团合同及各子公司的合同进行评审及合同备案工作,共计445份。
公司名称 集团公司 商管公司 置业公司1 文化公司 物业公司 置业公司2 合计
合同数量
备注 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不包括前期已经拟定格式合同文本的合同
(三)法律支持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建立法律支持数据库,并为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及时提供法律支持196件。
公司名称 集团公司 商管公司 置业公司1 文化公司 物业公司 置业公司2 合计
合同数量
备注 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不包括前期已经拟定格式合同文本的合同
(四)案件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的案件及时进行跟进。截至到12月31日涉及各类案件20件,置业公司13件,物业公司7件。已经结案的9件,置业公司2件,物业公司7件。
(五)合同标准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合同标准化数据库,目前已完成总包合同、设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标准合同文本初稿的起草工作。
(六)法律培训体系的建设工作。为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编撰法律专题培训资料,并先后组织4次全公司范围的培训。
二、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合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20xx年度,虽然完成合同管理的框架搭建工作,也制定和完善部分合同管理制度,但仅仅停留在制度宣讲层面,未对各项目公司、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实际有效的指导和督促,导致合同管理整体状况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在20xx年度,法务部要将合同管理的指导和督促工作与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制度建设方面转变到制度执行层面。
(二)法律培训的力度不够。20xx年发生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9件,在集团公司造成巨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法务部未能主动给予相关业务部门更多的法律支持,导致相关部门未能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鉴于以上情况,在下一年度,法务部将加强对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培训,整体提升业务部门的法律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合同标准化工作进展缓慢。过去的一年,仅完成项目总包合同初审等工作,离建立完善的合同标准化数据库的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法务部将加大力度,争取在20xx年搭建起合同标准化数据的总体框架,以集团公司控制系统性风险。同时,针对合同拟定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法务部将加大一般类合同拟定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供合同拟定的整体水平。
(四)法律法规数据库未建立。更好地为集团及各子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需建立收集和更新公司所涉及的各个业务模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20xx年法务部将建立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面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子公司、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拓展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防范集团运营中法律风险。
(一)、全程参与集团重大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代理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
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xx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 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 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xx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xx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xx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工作中的不足
1、对子公司的监控还不到位,除合同评审监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风险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当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与责任状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创新不够,按老思想老套路进行工作多,对清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少,创新少,办法少。第二,与内部、外部的协调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的解决拖拉等,司法机关部配合出差办案等都对货款回笼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未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招标的合同无管辖权,移交的无管辖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清欠带来难度。
3、离职销售员欠款清欠工作进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4、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纠正还不到位,法律意见及时性有待提高。
5、合同的履行监督力度不大。采购、销售合同在履行中,总是被动的等待上报问题,主动出击不多,但集团在履行合同中,监督不力,存在很大的风险,造成被动应付的多。
各单位法务代表:
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商业风险越来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风险,而同样,一切法律风险最终将体现为商业风险。没有哪一次的法律风险不伴随着企业经济利益的得与失。鉴此,我集团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对于法务工作的展开日益重视。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xx]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xx]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2、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3、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4、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二、20xx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xx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因此各单位应从讲证据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努力使档案管理工作跟上本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无疑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四)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五)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各位代表,集团法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大到重大案件的处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一个字一个词,都是集团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集团公司高层对于法务工作的支持是异常坚定的,深入开展全集团的法务工作的决心也是异常坚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法与商的结合,法律具有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希望各单位法务代表,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研究并发现法律问题,为集团及本单位的法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