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学乐器采购合同(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
单价:
合计:
中标总价格(大写)
2、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的余款即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
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发区监察审计部门,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乙方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保证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规及相关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要求。各标准不相同的,以较高者为准。
3.1 商品包装物上必须有明确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计量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
3.2 商品包装须按甲方企业技术规定执行,如无甲方企业技术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适宜运输与保证质量的包装,包装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因包装不善造成的商品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甲方采购商品的数量以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记录实收数量为准。
6.1 乙方应严格执行供货周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商品的供货。在每批次商品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品种、质量等级、包装、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要求乙方在当日内无条件更换、补足。
6.2 乙方随货要提供每批商品的有效质量合格证明,该质量合格证明应列明该批次商品的产地、数量、品种明细。每批次商品交付时质量合格证明剩余有效期限不低于五分之四,并且包装外应贴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标签号,如乙方货到后质量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商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当日内换货或有权拒收该批商品、拒付货款。
6.3 乙方随货要提供该批次商品与生产日期相对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必须有相关质量检测项目,如乙方不能提供该出厂检验报告,甲方有权拒收该批商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有效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第三方有效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甲方可以送样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当日内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合格商品,因此延误交货期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商品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验收、保险、运输、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等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7.2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结算货款。
(1)乙方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发货。
(2)甲方收到货及发票后分期付款。
(3)乙方应按甲方实收商品数量在甲方收到货后一个月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7.3 乙方应当按照市场同类、同品质商品最优惠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期内,随着市场价格波动,商品价格如需上调,乙方应当提前1周向甲方重新报备各类商品价格,甲方审查后同意调整价格的,双方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价格,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与第三方合作,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价格如有下调,甲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乙方同意的,双方签订书面的调价补充协议,乙方不同意降价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与第三方合作,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同意调价的,以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为准,调价补充协议签订前已送货物按调价前的价格计算,签订后运送的货物按补充协议约定价格结算。
8.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退货的,应按当批次退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义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而甲方未按期付款的,应以未按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额,按照实际延期付款的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乙方违约责任
8.2.1 乙方交付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包括多交或少交)、规格、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意一种方式或同时采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货物;
(2)要求换货或要求退货,乙方在甲方退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对应货款;
(3)要求乙方按当批次商品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8.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期限向甲方交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期一天按当批次商品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因乙方交付数量、品种、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无合格证明或出厂报告等情形导致甲方拒收货物的延期交付,视为乙方交货迟延。
8.2.3 乙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即使乙方出售商品已具备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出厂检验报告,如出现《食品安全法》禁止情形的,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导致甲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甲方及第三人的全部损失。
8.2.4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1)逾期交货超过24小时;
(2)交付的商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3)当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时,乙方不同意降价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5)乙方未取得或被吊销法定许可证或其他证照的;
(6)乙方出售商品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日。
8.2.5 乙方违约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
8.2.6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已交付商品总金额20%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 乙方应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10.2 除不可抗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解除情形外,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均同意的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0.3 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10.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末尾载明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3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微信等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收到时即视为送达。如双方变更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文件,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该地址也可作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0.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数据电文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经教育局批准,由教育局招投标分中心对中心小学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乐器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1、乐器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验收
1、验收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甲方应对乐器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国家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条交付方式
乙方在__年月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中心小学
第五条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支付方式
乙方交货后,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第七条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壹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工期,准时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款项,否则,每拖延一天,甲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罚金给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免责条件;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县教育局招投标中心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