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药水采购协议(推荐3篇)

消毒药水采购协议(通用3篇)

消毒药水采购协议 篇1

卖方:

买方:

第一条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第二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近期生产,不添加防腐剂和其他有害原料。

第三条销售者保证销售的食品质量合格,在食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化;否则,赔偿买方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购买者应当按照其食品保管规定保管购买的食品;如果因保管不当而发生食品质量变化,损失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材料的供应和回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印刷符合质量标准的纸箱,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应保证内胆内塑料袋的质量达标,不得损坏。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包装好的果脯压缩变形不超过总箱数的0.3%,抽检时瓜子、花生重量误差不超过0.5%。

第七条交货(提货)方式和地点:卖方将货物直接运输至买方所在地仓库。

第八条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和期限:买方应派相关质检人员与卖方相关人员共同对仓库中的标的物进行验收,验收入库后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地点:全部资金的结算和支付,由买方在交货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银行账户结算。

第十一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二条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或卖方未能按时交货等)。),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货款的10%计算。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销售者保证所销售的.食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因所售食品而产生的任何商标权和其他权利的争议应由卖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合法有效证据。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也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

甲方(公章):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消毒药水采购协议 篇2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与行业内质量标准,符合淮南站前广场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

三﹑供货时间﹑地点﹑方式:(淮南站前广场项目部)。运输﹑过路过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风险承担:自货物交付时起由甲方承担。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所购石子数量达到一千五百吨结算一次,每次结算付至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余款待停止供货后分三个月分期付清。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延迟到货或者所供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甲方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腐败﹑威胁﹑伤害或欺诈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货款,平有权对甲方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3﹑乙方不得恶意减少送货数量,否则少一罚百并不予结算货款。

七、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消毒药水采购协议 篇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国药控股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产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采购产品种类、价格、数量、配送区域

1.1 定义

1.1.1 货物:

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单位含税单价数量备注

合计:

1.1.2 滞销:指每批货物在乙方收取该批货物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销售完毕的, 或者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货物。

1.1.3 配送费率:(含税中标价-供货含税成本价)/含税中标价。

1.1.4 降价:包含但不限于零售价下降、中标价格下降等。

1.1.5 下游库存积压:乙方下游客户出现滞销、近效期等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而向乙方提出退换货要求的,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直接要求甲方退换货 。

1.1.6 退货手续:

1.1.7 含税单价: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包装、知识产权、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

1.2 双方确定的配送费率为 ,协议期内如有新增品种,另行协商配送费率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1.3 以上价格为按配送费率计算的当前价格,如遇降价,甲方需在调价执行日起调整供应价格并通知乙方,如延期通知乙方,则甲方需自执行日起核算销售所产生的补差给乙方,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同意在 90 天内按(原含税中标价-现含税中标价)*(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给予乙方补偿。

1.4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区域(客户)为,甲方确保不会出现供应区域(客户) 争议,否则须赔偿乙方损失。

1.5 协议中数量如为年度预计量,可根据乙方订货分批发货,以乙方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出现滞销或品种落标甲方需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1.6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相关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品种最小销售包装尺寸、颜色、字体、内容变更、标签、说明书、装量包装变更,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启用新信息产品前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相关变更材料。若冷链包装、其他特殊包装变更,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新包装产品前 60 天告知乙方冷藏产品新外包装的长宽高以及产品的其他特殊包装要求等信息。

1.7 乙方免费提供网上流向查询服务,开放查询账号或月度提供纸质版查询报告

1.8 本协议期内,上述品种乙方库存量应不超过 件/月。超出最高库存量部分,甲方需配合乙方退货退款,具体参照本协议第六条。若双方确认不办理

退货,则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元/天/件。

第二条 货物的交付

2.1

甲方应当自每批货物订货之日起定的地点:

日内负责安排货物运抵乙方指

并负责按乙方要求卸货到乙方指定月台或库房,风险至货物通过验收时转移。

2.2 甲方的每批货物到货时,应随货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原印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每批产品相应批号的检验报告书(进口可为检验报告书或通关单) 或合格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随货同行送货单。

2.3 甲方货物的运输方式: (。汽运/铁路/空运/……)

2.4 甲方发出货物的同时严格按乙方属地药监要求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甲方承诺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符合税法、GSP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一致。如因甲方不能开具合规的发票,或不限于税务、药监、工商等经营问题导致风险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因此遭受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一切损失,甲方将予以赔偿,或直接在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货款中抵扣,或以甲方存放于国药控股广西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抵扣。

第三条 付款

3.1 付款期限:

□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如到期日为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 乙方应当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 乙方应当自销完该批货物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起 日内,甲方发出货物。

3.2 付款方式:电汇□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3 产品出现滞销、下游库存积压、退货手续未办理,则该批货款相应顺延至处理完相关问题后支付。如该批货款已支付,则乙方有权顺延后续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等额货款。

3.4 末次货款结算前,甲方须协助乙方处理完乙方的库存及乙方下游客户的库存并办理完相关业务手续。

3.5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甲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乙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等。

第四条 货物供应要求

4.1 甲方应按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供应产品。

4.2 甲方应采用密闭的车辆配送产品。说明书要求保温或冷藏的品种,甲方应严格按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及双方约定的要求在运输产品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对于冷链产品应使用验证合格的冷藏车或冷藏箱运送,并能记录、显示、导出运输过程的温度。若甲方未按照要求运输, 乙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由于甲方产品因外包装,运输方式发生改变而引起乙方或乙方下游客户额外相应需要增加相关包装材料和运输费用时,甲方应给乙方和对应乙方下游客户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以及整个供应链的畅通有序。

第五条 货物验收、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5.1 货物包装、货物验收及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货物运输要求,

且符合双方的约定。

5.2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 1.6 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5.2.1 乙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或按代储处理,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5.2.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重新更换或增加货物包装而产生的费用;

5.2.3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5.3 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5.4 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视为甲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乙方验收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符合约定的证明,检验合格文件的签署不使乙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甲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免除甲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责任。

5.5 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民事赔偿、乙方因处理质量问题争议而支出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退货或换货

甲方应在下列情况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或换货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运费、产品销毁费用、律师费(如发生诉讼)、诉讼费(如发生诉

讼)等):

6.1 甲方的产品质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甲方的产品自身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6.3 乙方的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对产品包装、质量提出异议, 要求退货时;

6.4 甲方主动召回产品或被责令召回产品时;

6.5 滞销、近效期(指每批产品在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产品)、过效期、假劣药、不合格品(含下游客户);

6.6 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的质量抽检;

6.7 标期结果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发生上述退货或换货的情况时,甲方 应当自收到乙方退货或者换货的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办理完毕退货或者换货手续。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该货物的退货及更换新货手续,乙方有权发运回 甲方,乙方根据本条约定将货物发运回甲方的,自发运货物之日起视为双方同意 对该批货物作退货处理,甲方应在自乙方发运货物之日起 7 天内退还该批货物货 款并办理相应退货手续;该产品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有权自行销毁该批货物,甲 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承担相应费用。

6.8 甲方接收乙方退货的方式:

□ 甲方自提(自提时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原印章的委托提货证明及提货人身份证明)

□ 乙方货运,甲方接收退货的地址(按经营许可证地址)。

6.9 逾期退换货的违约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退货或换货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未办理完毕退换货手续的, 则 每逾期一日按照退换货产品采购时的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 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甲方地址送达。甲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10.1 标期内如因甲方品种应标结果变化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为乙方消除影响)。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签订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0.3 甲方保证产品中的工业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均为其所有,否则因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造成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垫付任何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部承担。

10.4 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价款的 3‰作为违约金。

1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实际交易合同总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应另行赔偿乙

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5.1 甲方逾期交付货物超过[7]日的;

10.5.2 甲方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

10.5.3 甲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乙方提出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0.5.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转包或分包的。

10.6 若本协议约定与协议期限内双方另行签订的单笔购销合同相冲突的, 相应冲突条款的解释权和选择权归属于乙方。

10.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分立、合并、注 销或其他股权变动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变动之日前 3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时间告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损失的,或乙方认为甲方不履行按时 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乙方后期存在损益风险的,乙方有权自行扣留甲方货物或货款, 甲方(公司注销情况下,此处的甲方为甲方的股东或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 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10.8 若甲方存在以下发票税率情况,则需补偿乙方因税率差异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0.8.1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甲方并未书面告知乙方产品为简易征收、计生用品等特殊税率品种,而乙方按照正常税率销售;

10.8.1 甲方为小规模企业无法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8.2 国家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甲方无法提供乙方在税率调整之日前销售的产品原税率的发票;

10.9 若医院要求乙方配送产品入院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价,且医院与乙方已签订最低价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等医院,则甲方需保证委托乙方配送产品入院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价,否则, 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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