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协议(热门三篇)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协议(精选3篇)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协议 篇1

委托方:(简称“甲方”)

代理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户外媒体基本情况:

1、户外媒体种类/名称:。

2、户外媒体规格:。

3、户外媒体位置:。

第二条、广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以甲方提供的画面为准(不得含甲方广告招商内容)

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广告画面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4、广告采用钢架结构,喷绘画面。

第三条、广告发布期限

1、广告发布期限为个自然月,发布日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如因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等原因导致广告不能按上述时间发布,则按实际发布起始日期顺延上述广告发布期限。

第四条、广告发布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费总额为元(大写元整)。该费用包括:

1、户外广告媒体租金和维护费用;

2、户外广告发布审批费用;

3、首次普通喷绘广告版面及普通画面材料、制作、安装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年月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50%,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年月日前,应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40%,即元,

(大写人民币元整)。

3、年月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10%,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画面)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若甲方提交发布的广告内容经审查不合格,甲方应当按照要求予以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画面最终以甲方要求的为准。

2、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七日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后的所发布广告的设计样稿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广告发布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实导致该广告未能正常发布或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广告费,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则乙方有权选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日之前的所有广告发布费用及制作安装费)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

4、甲方原因造成广告的发布时间延后的,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布时间计算发布费,广告发布期不顺延,且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经营资格;保证具备本合同所述广告位的合法经营资格;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发布广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画面安装后,乙方将广告的实际照片提供给甲方备存。

4、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对广告牌有维护修理义务,如有质量、安全问题,乙方承担维护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是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变更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2、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结清已经发生的制作费,广告发布费按实际发布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特别约定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发布广告所需证明性文件,所提供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并保证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所有资料仅供乙方办理本合同所指广告的广告发布许可手续之用)。

2、本合同广告发布期间,若甲方需要更换画面的,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刊挂广告画面后,甲方应在3日内自行组织进行验收;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

4.甲方若需要更换普通喷绘画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平方/次的更换费用,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擅自委托第三方更换广告画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完全承担。

第十一条、通知

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以寄出日后的第四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收件日。

2、双方提供之地址和电话必须真实有效,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和号码,任何一方的号码和地址如有变动或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等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指定并授权其员工代表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广告样稿的确认、验收单的签收等所有具体事宜。该任一员工的行为即视为甲方的行为。若甲方人员变动,甲方应在变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订,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定日期:年月日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协议 篇2

出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1.根据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令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和_________号文件《_________》,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2.出让方出让给受让人以下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于_________;

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面积,数量为:

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

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

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共_________处;

设置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3.受让方按《_________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

向出让方缴纳出让金_________元(大写)。

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当日一次性付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同时取得相应使用权。受让方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应按《_________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发布设置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合法发布设置户外广告。

5.出让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出让的使用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如确因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受让方应当服从,出让方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告知受让方,并按比例退还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出让金。

6.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协议 篇3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商住区宣传广告牌制作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住区宣传广告牌制作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东城区

工程内容:负责双面灯箱广告牌的更新设计制作安装,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的更换、增加光管等内容

二、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东莞市体育路、东城西路、东兴路、育兴路、红荔路两侧的双面灯箱广告牌的更新设计制作安装;

(1)78×10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2)78×14.5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3)78×7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16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4)78×176cm双面灯箱广告牌[123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三、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从收到批文起25天内完成。

(2)本工程工期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因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附落、7度以上地震、特大暴雨)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四、 合同价款

(1)合同包干总造价为:暂定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

¥:90,000.00元

(2)78×10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的制作安装:¥:313.33元/个

合计:¥:4,700.00元

(3)78×14.5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制作安装:¥:86.67元/个

合计:¥:1,300.00元

(4)78×7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16个]制作安装:¥:250.00元/个

合计:¥:29,000.00元

(5)78×176cm双面灯箱广告牌[123个]制作安装:¥:447.15元/个

合计:¥:55,000.00元

(6)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减工程量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合同造价。

五、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制作完工,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精度1400dpi,达到设计效果;并经甲方及工程师检评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六、甲方职责

1.本工程由甲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委托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进行社会监理;由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造价工程师)对项目在甲方授权下进行工料测量工作,并报甲方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征得甲方同意、授权情况下,可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先经甲方批准;调解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

(2)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3)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向甲方报告时,应在8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4)检验工程上适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及标准的,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和标准;

(5)工程款支付经造价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6)施工进度更改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8)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经造价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9)经甲方负责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有工程师及甲方的同意这些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10)办理所有的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工作,报甲方负责人批准后作为最终结算或付款的依据。

(11)甲方同意、授权的其他职权。

(12)甲方委派驻现场负责人:陆永晖

(13)监理公司委派现场负责人:肖 浩 权

(14)工料测量顾问公司委派现场负责人:蓝 鑫

3.开工前为乙方提供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乙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搭设,并需经工程师检查验收。

4.对现场施工质量及进度监督检查,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6.甲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报批手续的相关资料,具体的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协助办理,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职责

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黄天良,负责本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

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3.乙方必须按经甲方或工程师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施工上的先后顺序,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

5.乙方在开挖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有用的管线及国家保护文物。当遇到国家保护文物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应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6.乙方应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一切施工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公众的便利;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甲方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等甲方的其他合理要求,无条件地提供配合工作。

7.乙方每次收到甲方的工程款时,均须开具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

8.甲方或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拖后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或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补救,当仍不能满足进度或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责提供五份经甲方确认的方案图纸,一份交甲方,一份交项目管理公司,一份交工料测量公司,两份留作施工使用。

八、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进行包干。

九、保修期

在十级或十级风以下风力的前提下广告牌的相关画面保修壹年(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力除外)。

十、 付款方式及工程结算

1.单项工程施工进度完成到50%时,付单项总价的30%进度款;

2.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0天内付至80%;

3.正常使用满一个月后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工程款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

4.每次工程付款须经工程师、工料测量师和甲方的签认。

十一、 违约和争议

1.由于乙方责任,没有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工程造价的2%进行罚款,并且甲方有权另外选择施工单位完成剩余的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相关损失。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并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3.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或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补救,当仍不能满足设计及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4.决争议的方式为: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2)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款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合同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合同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十三、 其它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协议,补充规定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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