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书(精选12篇)
合同编号:
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
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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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品名│品种│商标│规格│数量│产地│包装标准│保质期限│产品标│运输保│单价│ 总价 │
│ │ │ │ │ │ │ │ 及要求 │ 及要求 │ 准 │管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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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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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委托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检疫证明》其他;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其他。
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委托人/代销人)办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
第六条 代销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八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已售食品的价款每月 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二)已售食品达百分之 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第九条 食品损耗费用的承担及预过期食品、过期食品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合同解除: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委托人责任的,代销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追回责任:代销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施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 代销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签章): 代销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
甲方代表联系手机号:
甲方传真号码: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传真、电话和联系手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机场(码头)的接送,代订机(船)票,代订酒店住宿,代订景区(景点)门票,代租汽车,代办入境、出境、过境临时居住和旅游签证,代办国内旅游委托,提供导游服务等。
第二条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事项
第三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项目费用及服务费;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5)甲方应特别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禁忌,慎重选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性的旅游项目。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短信、聊天记录等。
(2)乙方应亲自处理甲方的委托事务;如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甲方(同意或不同意)转委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取消机票或者酒店用房的,机票已开出的按航空公司规定计算损失;酒店按房价的%计算损失(酒店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并应按合同总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服务费不退。
(2)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改变机票、酒店或租车等委托项目的,承担损失费,服务费用不退。
(3)乙方在扣除上述损失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在甲方退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委托费用。
(4)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资料,或者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不能完成委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服务费不退。
(5)甲方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订机票、代订酒店或代订车辆等单项服务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委托费用、服务费,并应按合同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降低机票舱位等级、住宿酒店、车辆标准以及委托事项标准的,应当按委托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
(3)乙方应当在取消受托业务通知到达日起7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委托费用,支付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委托服务转委托的,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条特别说明
1、代订机票上所示的时间如与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搭乘飞机时间不一致的,以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时间为准。
2、根据行业惯例,酒店的入住时间是当天中午12时整至第二天中午12时整。酒店对订房、退房有特别规定的,乙方应当事先告知甲方,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委托代订机(船、火车)票有特别的改签、转签、退票等规定,乙方应提前告知,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与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经营者因航班延误、住宿或退房、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等发生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在接受委托项目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以书面通知甲方时止。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或甲方代表人签字,并付清委托费、服务费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 路线与景点 (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_____元/人天
导游、司机 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含不含导游服务费 元/人天
含不含司机服务费 元/人天
购物娱乐安排 (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特别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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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团名 │ │报名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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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团日期 │ │路线与景点 │(见行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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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
│及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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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 │ │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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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_____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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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司机│派全陪 不│含不含导游服务费 元/人天 │
│ 服务 │派全陪 ├───────────────────────┤
│ │ │含不含司机服务费 元/人天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___________元/人;
合计:¥___________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___________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_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博乐市银河不锈钢制作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 精河公路段职工集资住宅楼4#、5#、6#、7#楼
二、工程地点: 精河县和平小区
三、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安装进户门89樘、单元进户门9套,(详见附表)。
四、工程造价(包含安装),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造价为人民币 122175元(壹拾贰万贰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 。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8 日内所有防盗门全部到现场,运输自 20--年8月 19日至 20-- 年 8 月 28 日;安装时间十日,从 20-- 年 8月 29 日于 20-- 年 9 月8 日安装完毕。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2、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工程款结算
3.1、以实际面积及变更进行结算;
3.2、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 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元的百分之三十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所有防盗门到现场后,再付百分之五十。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5%作工程保修金一年后返还。
3.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4、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完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4.1、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十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开展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完工时间。
4.2、完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十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奖励,惩罚与仲裁
5.1、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5.2、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第六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乙方在进行施工时必须对甲方及有关单位的成品进行妥善保护。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恢复并赔偿损失。
7.2、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租赁LED全彩显示屏事宜,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型号、天数、金额
注:可接收CVBS、YC.VGA.DVD视频信号,屏体安装好后不可再次拼合
二、使用时间: 年 月 号上午出屏,至 月 号,共 天。地点: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完毕甲方支付乙方¥ 元,视为项目预付款。
2、设备到达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尾款¥ 元。
四、义务与权利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设备、车辆及工程技术人员进出现场的所有手续及工作证件,若因证件或入场手续问题导致乙方设备或人员无法进入现场,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款,甲方负责播放的相应内容和需要外围设备。
3、乙方提供技术人员,负责LED大屏幕的安装、调测、拆卸、全程维护及操控工作。
4、乙方负责在演出当天上午开始安装大屏幕及全部配套设备。
5、如有LED彩排程序 费用另计(每次按租赁总额价格除以天数的50%收取)
6、乙方所安装LED及周边设备在使用地点的保管由甲方负责,如有损坏、丢失甲方负责。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交由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改变此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权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七、本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此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邮编: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邮编: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镇江市……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淮安市……公司
甲方将自有门面房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分为A、B、C三段工程,将上述三区段建筑物拆除,并将渣土清运。
2、拆除标准:所定范围内建筑物房屋拆除及原地面磁砖、渣土清运至室内地平。
3、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1)防护钢架:长100米×高4米×63元=25200元,由甲方承担;
(2)垃圾清运:根据房屋拆除面积2614平方米×50元/平方米=130700元,由甲方承担;
(3)废物利用费:按照甲方指定各区段工程工期长短,乙方按照不同标准计算废物利用费支付给甲方。具体如下:如果甲方安排20天工期,按12元/平方米;如果工期15天,按8元/平方米;如果工期5天,则按5元/平方米。
2、结算方式
(1)保证金:乙方须在正式开工前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安全保证金和房款计人民币10万元。如乙方在旧房拆除过程忽视安全管理,违反安全责任,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野蛮拆除,不服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处置该保证金,直至扣完,并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
(2)工程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三、施工日期
1、A、B、C各区段开工和竣工日期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热源、燃气、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全过程。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控制噪声,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5、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在拆除过程中,确保与被拆建筑体相连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若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9、乙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
乙方如未能按照甲方指定工期清理建筑垃圾,按每立方米建筑垃圾30元人民币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镇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承运方):某某“旅游客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乙方(包租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旅游包车合同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厂牌类型等级)旅游客车,车号,《道路运输证》号,载客数(不含驾驶员、导游)。
驾驶员姓名,移动电话,从业资格证号,驾驶员姓名,移动电话,从业资格证号,用车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从至,途经(附详行程)。
二、包车价:元(不含票税),不含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停车费,驾驶员食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现付给甲方。
三、甲方声明所提供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并已办理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四、在行使途中,因车辆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甲方应当尽快更换相应车辆,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及随车人员应配合甲方驾驶员工作,行程应符合安全行车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如临时调整需经甲方同意,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如是旅游企业应有旅行社责任险,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险。
六、甲方驾驶员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提供安全、舒适、准时服务。
七、费用结算方式:预付定金元,①行程结束现付,②行程结束三日内汇至甲方账户。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九、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放本运次旅游包车标志牌的运管机构一份,驾驶员随车携带一份备查。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章):---(签章):---
开户:农业银行
姓名:---
----年--月--日
买方:交易帐户:
卖方:交易帐户: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板栗
2、质量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板栗质量等级》(GB/T22346-20__) (以下简称《板栗国标》)一级炒食型板栗;替代交收品及质量品质价差详见交收细则。
3、交易代码:交易商品以交易代码表示,交易代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交易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为______ (1、2位代表商品名称,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代码表示为BL____,BL代表符合《板栗国标》的一级炒食型板栗,第一二位_代表年份,三四位_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单位: 25公斤/批。
5、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批。
6、最小变动价位:1元/批。
7、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单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40000批。
10、合同订立(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装物应符合《板栗国标》的包装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到第十二个交易日,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选择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14、交收结算价:为交收月当月全部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买卖双方按照交收结算价结算。
15、交货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
16、货款收付: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买卖双方须按货款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在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约定的仓单,必须用和买方相同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保证履约。
(1) 成交日按货款总额的20%收取保证金,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
(2) 进入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50%;
(3) 进入交收月的第六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100%,卖方
提交足额注册仓单。
最后交易日若发生交收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高于卖方的订货价,买卖双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 买卖双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卖方交易商应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符合交收条件并不低于“卖订立”数量的商品《仓单》在交易所注册,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交易商应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足额货款预存至买方交易商于交易所开设的帐户中,否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如交易所调整付款进度,交易商须按交易所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17、违约责任:若出现上述第17条的(2)、(3)、(4)、(5)条情况下,交易商未能及时补足货款、履约保证金或交付《注册仓单》的即属违约行为,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交易所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8、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9、在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
20、交收日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
21、货款结算:实际货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所公布的质量标准以升扣价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实际交货货款为:(交收结算价_____ ±地区差价_____±品质差价_____)×数量。
22、交收货物的出库及质量确认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3、合同签订
(1) 买卖双方通过其交易账户,登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申报,交易一经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即为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
(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为签订生效。
2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向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 篇2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简称CA印章),应用在_网上,其作用是识别身份、数据传输加密及电子签章。从而保证_网及使用者招投标信息的安全可信。
一、双方责任
甲方: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办理CA印章资料审核、CA印章的制作。
2、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的信息变更、年检及废除及CA印章补发。 3、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提供完善售后服务。
乙方:1、提供真实的CA印章办理资料。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甲方签发CA印章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办理CA印章所需资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一份;所需灌章的印模;
3、妥善保管CA印章,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CA印章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CA印章失效前30天向甲方或受理机构提出更新请求,否则,CA印章到期将自动失效,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CA印章存储介质,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则乙方需交费更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年内如介质无人为损坏,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
二、收用标准
根据辽价函〔20__〕46号文件制定如下优惠价格:150元(介质费50元,第二年起每年年费100元)
三、其它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CA印章服务,甲方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甲方《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四、协议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本协议从双方签定日期开始,到乙方CA印章废除后失效。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大连 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牌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告牌设计与安装 。
2、数量、规格、材料与报价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报价单)。
3、安装地点: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制作和安装费用总计:¥ 元(大写:整)。
2、付款方式
①甲方于合同生效后 3 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款项,即人民币 元整,即大写:整。
②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述中所述项目整体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 元整,即大写: 整,在安装完毕后 7 日内支付。
③以上工程费用乙方如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三、制作、安装方式及质量、安全要求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全面负责所述项目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整个过程。
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材料标准制作、安装本合同一所述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与报价一致,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结构达到设计强度。
四、制作、安装工期
1、乙方应在20-- 年 月 日前制作安装完成。
2、在乙方制作、安装广告牌期间,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期完工,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暴雪天、台风等自然灾害,工期顺延。
五、制作、安装的验收
乙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制作安装完成后,甲方须在3日内验收,并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甲方3日内未通知乙方视为合格,如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
的通知后返工达到合同约束的制作标准与安装要求。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资料,保证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牌制作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甲方及其委派人员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施工材料不合格、工程质量不达标、施工不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广告牌施工方案不合理等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完毕。
4、甲方应当负责现场施工的总协调工作,并为乙方提供水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当保证施工程序符合行业标准,保证所提供的钢制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6、乙方应当确保工地现在周围的清洁、施工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7、广告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拆除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催促甲方付款,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逾期违约金为500元支付给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制作、安装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塑造推广的品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品牌营销策划及宣传推广资源共享、合作双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项目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策划项目
1、品牌营销策划案(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
2、VI视觉设计系统及运用(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
二、合作项目
1、乙方组织专人对市场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对市场反馈进行管理。
2、乙方组织相关人员监督策划及设计项目进行质量及进度的管理。
3、乙方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营销渠道的建立及开拓。
4、乙方将邀请品牌营销及市场营销相关专家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乙方组织专人对甲方品牌营销实施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图片,与乙方进行沟通,确保策划项目达到甲方预期的效果。
2、甲方须指派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的协调,监督乙方工作进度与效果。
3、甲方须配合乙方在项目的预案上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4、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项目执行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附件的策划及合作项目进行工作进度的安排及实施,确保合作项目安置按量的完成。
2、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定时向甲方进行工作汇报,并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及要求及时进行工作调整,修改和完善各阶段成果。
3、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报审;
4、保守双方的商业机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5、乙方享有各方案的署名权及宣传权,在甲方按照协议支付全部费用后,方案的所有权将转为甲方长期独家所有。
五、委托项目进度
1、第一阶段:
2、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
4、第四阶段:年年年年月月月月日完成市场调查及整理。日完成品牌营销策划案。日完成VI视觉设计系统及运用。日完成制作项目(参照营销方案)。
5、第五阶段:配合甲方进入全面市场营销。
六、报送与确认方式
乙方在各阶段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任务,取得阶段成果后报送甲方审定,甲方审定或要求乙方修订的时间不在限定期限内,审定通过后,由甲方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确认之日为下一阶段期限起始日。
七、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总金额为
2、付款方式:现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预付金%,即万元,大写万元。%,万元人民币。(2)在甲方确定乙方策划及设计项目样稿进行制作前,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额的即万元,大写万元。
(3)在乙方提供策划案及设计稿的成品文件后,甲方全额支付余款。
3、制作项目(参照策划案中的制作项目)的费用另计,乙方按照品牌管理流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项目执行的准确性。
4、乙方配合甲方开拓的产品市场,按照甲方的销售政策比例给乙方提成。
八、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在甲方未付清乙方项目费用之前,乙方策划设计的甲方“四川延丰农业科技”的版权和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付清乙方策划费用后,上述版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有对成果享有冠名宣传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无权要求返还预付金。
2、由于乙方原因推延进度,未能按照计划完成项目或单方面终止协议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预付金。
十、合同的终止
1、本协议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