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精选3篇)
委托单位(甲方):
勘查单位(乙方):
受西藏嵩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O五地质队(以下简称乙方)承担西藏嵩海工贸有限公司所属的山南地区隆子县余对铅多金属矿地质勘查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 项目名称
山南地区隆子县余对铅多金属矿普查
二、 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工作量
1、 工作地点
山南地区隆子县
2、 工作内容
在矿区现有工作成果基础上,对矿区范围开展地质勘查(普查)工作。
3、 主要实物工作量
因本矿区前期地质工作未系统完成,原勘查(普查)设计依据不足,乙方在后续勘查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勘查(普查)设计进行调整或变更,最终以双方认定的工作量为准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并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
三、 地质工作费用计价
1、 地质工作计价标准依据
地质工作费用预算、结算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颁发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xx年试用)》为计价基础,地区调整系数为1.9。
2、 计价方法:
经按以上计价标准测算各项目工作费用后确定:勘查工作费用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
3、 本次地勘工作费用除实实物工作量按《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xx年试用)》计价外,需另外单独计费的为:
(1)、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年(大写:拾伍万元|年);
(2)、乙方对原勘查(普查)设计依据矿山矿产禀赋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产生的费用(含评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补充协议另行计费。
四、技术工作依据、质量要求、提交成果
1、工作依据
经甲、乙方协商修改后的《矿区勘查设计》;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xx)、《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xx)等。
2、质量要求
成果报告达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通过甲方验收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即视为质量合格。
4、 提交成果
提交《山南地区隆子县余对铅多金属矿普查地质报告》及附图、附表。给甲方提供五套成果资料(含电子资料)。
五、 工作期限
野外工作时间:20xx年10月24到20xx年10月23日
成果提交时间:20xx年10月1日
六、 甲乙双方主要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勘查期限内需对矿山进行地质勘查投入,投入资金需满足地质普查工作需要。
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乙方在地质工作过程中因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原设计工作量需要调整时,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后7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修改或调整工作量,否则乙方将按照设计工作量施工。
4、甲方在权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等。
5、甲方负责地方关系协调及相关费用。
6、甲方负责地质工作中林地、土地等的征用和相关的经济赔偿。
7、甲方负责并承担普查地质工作中探槽及坑道施工、施工道路修筑、钻孔场地平整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和安全责任。
(二)、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地勘工作;承担勘查工作的安全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2、乙方应按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初步查明勘查工作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其它固体矿产生并通报甲方。
3、乙方自行负责地质工作中所需设备、仪器、生产资料及生活物资。
4、在勘探期间与该区域有关的所有报件、核查、年检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理(费用不含矿权延续相关资料及事宜)。
5、工作中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发生矛盾时,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修改设计或调整工作量或是否终止施工。
6、乙方必须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所有和该项目工作内容有关的资料应全部提交甲方。
七、地质工作费用支付及结算
1、为了保证乙方工作顺利开展,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预会给乙方本合同商定的20xx年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元(大写:拾伍万元),20xx年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元(大写:拾伍万元)在20xx年10月30日以前全部支付。20xx的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元(大写:拾伍万元)在20xx年10月31日前全部支付。其余款项按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2、甲方所付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单位账户,否则视为未支付处理。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无论任何一方违约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均按本合同预算总费用的10%作为经济赔偿支付给对方。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试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原因
甲方拥有《新疆富蕴县杰尔台西部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登记区的铜多金属矿资源进行勘查。
二、委托勘查的项目名称、地理坐标、面积等
项目名称:新疆富蕴县杰尔台西部铜多金属矿详查
面 积:18.75km2
勘查资金:_______万元
主要实物工作量:
勘查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3月2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查批准乙方提出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案,并按期支付项目所需资金,保证本次详查工作顺利开展。
2、监督勘查工作的全部过程,对勘查进程、工作质量。
3、矿权区内与勘查有关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成果、勘查资源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根据工作成果资料,可以决定是否追加投资金额、继续工作,有取得委托区范围内有关资料的权利。
5、负责处理勘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并支付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6、保证勘查费用按工作进度及时到位。
7、保证探矿权证的时限合法有效。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项目地质勘查的设计。
2、负责经批准后的勘查设计的施工。
3、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勘查资金,并有支配使用权。当资金不按时到位时,有权终止项目的实施,直至终止勘查合同。
4、协助甲方办理勘查许可证。
5、有按工程质量及进度要求选择用工权。
6、负责按实际工作成果编写阶段报告或勘查报告,并按时提供相关的地质资料。
7、年中向甲方提交勘查工作小结;年末向甲方提交勘查工作年度总结,并向甲方提交有关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一套。
8、对勘查区块范围内取得的地质资料不得泄露给第三者,也不得将该地质资料超越合同范围使用或转让。
五、勘查费用的收取
由乙方编写勘查设计方案及勘查费用预算。费用预算根据《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xx】52号)中的单位综合价格结合勘查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由甲方认可。
六、其他
1、当甲方中途停止投资或决定不再投入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违约责任
1、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及当地村民严重干扰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其他违约情况出现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可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若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报送____省国土资源厅备案____份。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
甲方(探矿权方)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注册地址: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资方):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易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二章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第八条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现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合作方式
第十条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
第十四条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章 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置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置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置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置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 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并保证对其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并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