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xx〕45号)、《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xx〕56号)和《南昌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民字〔20xx〕95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利用通报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在20xx年实行全覆盖。
第五条 制定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建立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级民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民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八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开展检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检查对象,应当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一条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
第二条关于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
1.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行政部统一(购买)和发放;
2.对于公司工作服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3.工作服要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妥善保管,遗失自费补做;
4.穿着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
5.上门维修电脑时必须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注重仪表;
6.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第三条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外出工作时应关闭电脑及填写出入登记表;
2.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第四条公司物资管理条例
1.公司物资分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贵重物品、实物资产;
2.低值易耗品:笔、纸、电池、订书钉、胶水等;
3.管制品:订书机、打洞机、剪刀、美工刀、文件夹、计算器等;
4.个人保管物品:个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并涉及今后的费用开销的物资;
5.实物资产:物资价格达300元以上,如计算机、照相机。
办公用品物资采购
1.公司办公用品物资的采购,由行政部统一购买,属特殊物资经总经理同意,可由财务部购买。申购物品应填写物品申购单,300元以内物品申购由部门主管同意,;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门主管同意,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2.物资采购由财务部专人负责,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点:公司定大型超市及百货市场进行物品采购。
2)定时:每月月初进行物品采购。
3)定量:动态调整,保证常备物资的库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选择多方厂家的产品进行比较,择优选用。
第五条附则
1.新进人员到职时有行政部门通知,人员离职时,必须向行政部办理办公物品归还手续,未经认可的,不得将其办理离职手续。
2.行政部有权控制每位员工的办公物品领用总支出。
3.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4.公司一切物品不得私自拿取,如需要须填写领取单。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者将按辞退处理。
第六条管理体制
1.员工值日:公司依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司值日制度;
2.遵守公司纪律,有事须先请假,按时交接班,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
3.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
团总支宣传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的窗口,起着对内宣传学院动态和对外展示学院风貌的职责,秉承学生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我部通过建立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的作用,有效宣传学生会内各项活动,做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创意性,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
为加强学生会宣传部系统内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负责制
1、宣传部工作每次的活动,主要是检查黑板报、协作组织部做材料等等,所有宣传人员不得无故推脱,并认真保质保量的完成,有应付工作情况的,将作口头批评或者以书面形式检讨自己的行为。
2、活动负责人在活动开展前提交活动计划,具体的活动由本部成员讨论,活动结束写工作总结。
3、各成员应主动提出新的见解,及时向部长反馈信息,包括每一项活动或任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
二、例会制度
(1)因为宣传部的工作性质是积极配合各部门搞好宣传工作,也决定了部门会议的不定时效性,为此我们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召开部门会议。
(2)由正部长主持会议,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使本部门各成员明确现阶段的工作任务与要求,分配工作任务并确定宣传活动的分组情况,对如何开展及相关细节进行商讨、安排与落实,并进行思想交流和总结。
(3)会议期间要求全体成员遵守会议纪律,尊重发言人,并积极参加谈论。
(4)各项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到者应事先向正部长请假。
三、成员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
(1)工作认真,积极主动,纪律性强,能力强,能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
(2)根据例会和值班的考勤,如迟到、早退、无故不到的次数作为标准。
(3)对本部门开展的工作或交予的任务工作,借口拒绝执行或很好完成任务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4)学生会成员在进入学生会工作的前一个月为试用期,经考核审定以后成为正式的学生会成员。
考核事项会随事随时添加。
2、考核方法:
综合考核内容情况,按照学生会综合测评标准进行评比。
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归院学生会宣传部。
四、物品管理
1、如借出物品须经主席团人员、部长等同意;借入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2、所有成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公共物品,厉行节约;所有物品使用完毕必须摆放整齐。
五、其他要求
1、宣传部成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生活中要以一个合格的学生干部形象要求自己。
2、本部成员要注意仪表,言谈举止,注意自己的形象。
3、本部成员必须在学习搞好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注意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4、值班人员需保持办公室卫生及办公室日常秩序。不得在办公室内有大声喧哗、打牌等有损形象的事情发生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 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专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