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3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xx〕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0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2月中旬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办。各有关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办对相关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进行考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 、B、C三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县直有关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直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钟山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县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办。
县食品安全办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乡镇及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有效地评价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粮食局、盐业局、邮政局。
2、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专项考核小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见附件)。
四、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奖惩并举;
3、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
五、考核方式
1、明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
(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明查结果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60%。
2、暗访:暗访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见面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直接对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暗访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40%。
六、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计分方法
1、考核设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逐项计分;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
3、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
4、未及时落实县食安办以《督办函》形式交办的整改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为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5次以上、上级督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解释。
七、其他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①
查当月门诊工作:诊疗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书写制度、处方书写制度、交接班制度、急危重症病例抢救制度、转诊制度等),做不到扣2分;门诊文书书写不规范、诊断符合率低于90%扣2分;处方书写不按照四色处方和特殊药品处方使用、处方项目填写少项、无医师签名,发现一次扣2分;不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药物目录制度,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扣2分;门诊抗生素2联以上连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做不到扣2分;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扣2分,有开大处方行为的每次扣1分。急诊抢救不及时、无抢救记录和观察记录,扣2分;传染病漏报、谎报、瞒报扣4分,并依法依规进行另外处罚。
②
查当月住院工作:住院指征不明确,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制度,不认真做好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扣2分;无医嘱或执行记录、无谈话记录、无医师签名、无二级查房、病历书写合格率达不到95%,扣2分;不填写院感监测表,住院病历及时归档,病人出院后3天仍然不能归档,扣除10分,评定为甲等病历每例奖2分,出现丙级病历,扣除50分,并责令重写,出现2例待岗。
③
不积极参与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老年人保健管理扣2分;不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扣2分;不积极参与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扣2分。
1、掌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
2、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合理使用资源,做好财务分析和考核。
3、按照会计制度,填制转帐凭证,做好记帐、算帐、结帐、报帐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定期对帐(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经常分析。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同时做好工资核算工作。
4、严格票据管理,保管空白收据和部分印章(印鉴中私章一枚)。收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5、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定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统计资料,年终提交决算报告等。
6、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并积极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工作。
7、成立财政支付中心后,在网上按时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中心。及时核对中心下达的可用用款额度,同时关注额度的使用情况。
8、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发送给中心。
9、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会计档案资料、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及全县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当年与县政府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政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食品安全工作不落实、不开展的。
第九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与市政府对我县的食品安全考核合并进行,将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考核结果。采用百分比计分法,计算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对我县食品安全考核总分失分中所占比例,并综合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考核意见。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对在考核中名次靠前(前4名)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